司法權和執法權
司法機關,即依法享有司法權和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由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組成,
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具有
1、獨立性,即各級司法機關非領導和被領導關系,而是互相監督的關系;
2、排他性,即司法權的行使,具有專屬性,只有司法機關享有和行使不受其他機關干涉,不能轉授。
3、司法公開性,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具有公開性,體現司法公平民主。
另外,司法具有三原則,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民主原則,司法公正原則。而司法機關是中立的,主要是不偏不倚,體現司法公正。司法機關做出的相關審判具有終局性。
執法機關,即國家的各級行政機關,比如政府及相關機關。
執法具有主動積極性,可轉授性,執法機關是具有上下級領導被領導的關系,不是互相獨立的,其行使相關職能的時候更偏向代表的是官方及公共利益,做出的相關決定不具有終局性。
② 司法和執法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3、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4、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
相關拓展:
1、執法
(1)執法的含義:執法,顧名思義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傳布、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在廣義與狹義這兩種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2)執法的特點: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3)執法的原則:依法行政的原則;講求效能的原則;公平合理原則。
2、司法
(1)司法的含義:司法,又叫法的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運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2)司法的特點: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將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司法活動要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從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司法權正確、合法、及時地行使。司法活動要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3)司法的原則: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③ 法院中的執法權是不是司法權
當然應該是的,所謂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它從廣義上看是包括檢察院在內的,但目前通說認為,人們提到的「司法權」多指狹義司法權,即雖包括檢察權在內、但卻明顯偏重於審判權,或僅僅指審判權(即以法院為相應機關)而言。因此法院的執法權應該是司法權。
④ 刑事執法權和刑事司法權一樣嗎
刑事執法權是行政執法權的一種。在我國,刑事執法權由公安局、安全局和檢察院(檢察院嚴格來講只是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公安局只有行政權而無司法權這是無庸質疑的,當然有不經判決而直接決定勞教的權力,但這只是不規范之處)行使。
刑事司法權是司法機關的專有職權.
⑤ 立法、司法、執法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僅指法院和檢察院,他們行使的是司法權;執法機關是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權。司法與執法 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性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2、主體方面: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內容方面: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解決糾紛;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4、程序性要求: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執法,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主動性:司法丁被動性,「不告不理」;執法;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拓展資料:
1.司法必須獨立,公正至上,主要為被統治者服務,活動范圍狹;執法不能獨立,效率至上,主要為統治活動服務,活動范圍廣。執法不過是嚴格依法辦事,執行法律;司法則不然,職能要廣泛些,如司法審查職能、造法職能等。
2.執法實行首長負責制,司法實行法官負責制。二者適用的法律程序區別很大。司法活動要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從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司法權正確、合法、及時地行使。
3.司法活動要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⑥ 什麼是司法權和司法行政權
司法權來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自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它從廣義上看是包括檢察院在內的,但目前通說認為,人們提到的「司法權」多指狹義司法權,即雖包括檢察權在內、但卻明顯偏重於審判權,或僅僅指審判權(即以法院為相應機關)而言。
行政司法權是指行政主體作為某項糾紛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裁決和復議的權力。
⑦ 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有什麼區別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這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但存在著監督與互相支持工作的關系。
(2)行政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而司法機關則主要由各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構成。至於公安局的性質比較特殊,當其在依據行政法律規范執行行政管理職能時,被認定為是行政機關,而當其依據刑事法律規范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認定為是司法機關。
(3)行政機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職權,而司法機關中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和一定范圍內的刑事偵查職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部分刑事偵查職權。
(4)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而司法機關中法院和檢察院則實行集體負責制。
(5)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⑧ 司法權與執法權的區別
我國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檢察院,應此司法權也應當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而執法權一般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司法與行政獨立,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⑨ 試述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的不同
三權制衡來是當今西方一些發達資本主自義國家的憲法原則和制憲理論,他們稱它是最理想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所謂「三權」是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權分別由不同國家機關掌握,並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議會在行使立法權、總統在行使行政權、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相互監督、互相制約,以達到「三權」在國家政體中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