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課
⑴ 司法考試行政法聽那個老師的課 麻煩具體介紹下 謝謝
推薦徐金桂老師。
下面是一個司考復習計劃。請閱讀。
2014年司考考試時間為:2014年9月13、14號兩天。
1、第一階段:全面備考階段,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2、第二階段:重點備考階段,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止。
3、第三階段:查漏補缺階段,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
4、第四階段:沖刺檢測階段,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目前還處於第一階段,你可以去新華考資查閱你需要的資料,附帶對司考真題的訓練,新華考資有自己的一款司考真題軟體,司考真題通,直接網路新華考資即可,司考真題通是一款集合歷年真題的司考軟體,不僅有完備的試題,還可以模擬考試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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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努力掌握法條的所有知識,這是司考的關鍵,你可以到新華考資與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經驗,會讓你受到很大的啟發。
第三,視頻音頻資料,這樣的資料,是提升資料,不可缺少,有的人可以直接在網上找去年或者以前的,但我不建議你看盜版的,更不建議看之前的,因為每年不僅有變化,而且盜版的質量太差。你也可以到新華考資去,那裡有最新的資料。嗯,暫時就這么多,如果疑問,可以繼續追問。
祝司考順利。
⑵ 司法考試考哪幾門課程啊
5個科目。
司法來考試主要測自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室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
(2)司法行政課擴展閱讀: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室公布。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
從2018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將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⑶ 司法考試有哪些課程
1.關於司法考試如何考、誰能考的問題。
關於司法考試如何考、誰能考的問題,事實上《辦法》已做規定。其第6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其第4章規定了報名條件。其中,第4章第3條第4項中把「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作為報名條件之一。《法官法》第9條第6項規定的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的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專業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律師法》第6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法》第8條規定,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之一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透過上述規定,可以發現以下問題:
1.《法官法》第9條第6項、《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的是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條件之一,那麼,這一條件是否是報名條件?對於那些在校四年級的本科生及沒有司法實踐經驗剛畢業的本科生能否報考?
2.《律師法》顯然是將報名條件和執業條件分開的。報名的學歷條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按照《律師法》的報名條件,只要能報考法官、檢察官就一定能報考律師,但是符合《律師法》的報名條件卻不符合報考法官、檢察官的條件。而設立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初衷之一正是在於「統一」,這樣就違背了其初衷。
事實上,按照《辦法》第13條規定的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就等於還是以前報考律師的條件。這樣使得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麼如何解決怎麼考,誰能考的問題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真正明確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實現職業法律者選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職業法律者應具備的職業素養,什麼樣的人,如何測試這些人才能測出這些素養。正如漢密爾頓所言,「由於人類弱點所產生的問題,種類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長期刻苦鑽研者始能窺其堂奧。所以,社會上只能有少數人具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可以成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職業又是一個實踐性極強的職業,它要求司法者必須將抽象的深奧的法條變成生動的、具體的、現實的判例。這種從抽象到具體,從書面到個案的轉變在很大程度依賴於司法者貫徹和落實法律規范的實踐能力。除此之外還要求司法者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和社會經驗,具有優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職業道德,具有廣博的知識結構。總之,職業法律者應是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專業人才,應將司法考試設置為最難的考試從而對職業法律者進行篩選。
顯然,要通過考試全面准確地測試出職業法律者應具備的法律知識、能力、司法經驗、職業倫理絕非易事,同時更不是一次考試所能完成的。如果讓一名剛畢業的本科生奢談司法經驗和司法職業道德,無疑是天方夜譚;如果司法考試不向所有學習法律並有志於從事法律職業者開放又顯失社會公正(如一名專科法律畢業生),同時也不顧現實國情。在我國,本科教育暫時還未達到普及化,目前介於精英化向普及化的過渡階段。另外,我國除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以外還有大量其他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員、法醫、法院、檢察院的書記員、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辦、銀行、保險等金融系統的法律事務處(科),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室,即使是公務員亦應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職業比作金字塔的話,那麼法官、檢察官、律師則是塔頂,其餘則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對塔頂的測試也應有對塔基的測試。由這二次測試構成統一的司法考試。設計二次考試亦非本人獨創。大陸法系的日本和德國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試法》規定,司法考試分為二次。第一次考試在每年1月舉行。這次考試的目的是判斷是否具有能夠參加第二次考試的修養和大學畢業程度的一種預備考試。所以,只有第一次考試合格者才能參加第二考試。第二次考試以法律科目為中心,目的是判斷希望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學識及應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試號稱是全國最難的考試。3德國自1878年起,實行法官、律師從業資格一體化的國家考試制度,同時須經二次國家考試,才能授予資格。第一次國家考試是在大學法律專業學習三年半之後進行的,名曰取得「實習文官」資格的考試。第一次考試合格者,可以取得「實習文官」的資格,但不能充任律師。如充任律師,仍需參加兩年半的實習(實習內容有律師、法官、檢察官及公司、銀行等業務),約經10個月的准備之後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名曰取得「候補文官」資格的考試。4 特別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試並沒有學歷要求,凡日本國民均可報考;德國國民在大學法學院學完七個學期以上的課程即可參加司法考試。很少有人為此批評這兩個國家職業法律者的素質;相反,日本、德國當代法律職業者素質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國國內亦有學者贊成二考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認為將整個考試分作兩個部分,即側重對大學期間所學基本知識進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試和側重運用法學知識與技術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第二次考試。5中國律師考務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認為,將律考分為二次進行,首次考試主要測試法學理論基礎,合格後依照司法部或全國律協統一制定的培訓計劃參加實習,而後參加第二次考試,內容主要是法律實務方面的知識,及格後方可取得執業律師資格。
另外,筆者之所以主張採取「二考制」還有三點理由。
第一,出於考試本身技巧及考試公正考慮。對一名在校四年級的大學生,考查其司法實踐能力及職業道德與對一名有三年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律本科生相比顯然不公平。前者對司法實踐和經驗及司法職業倫理幾乎無從談起。另外,讓命題者既要測試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還要測試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要想全面准確地測試出一個人的真實水平實屬不易。
第二,「二考制」還能緩解目前司法考試制度運作不成熟的問題。設立司法考試制度的意義和影響無疑是深遠的、巨大的,但由於來得急,在各方認識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准備不充分情況下就必須實施,因此顯得倉促應戰。從極其簡陋的《辦法》即可看出這一點。現在先進行第一次考試,待各方討論、理解司法考試制度透徹及准備充分後再進行第二次考試,就顯得更為合理;因為第二次考試是終考,最關鍵。
第三,是現階段司法人員實際情況的要求。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均衡。有些偏遠地區的法院、檢察院甚至還沒有法律本科生。這些地區如果確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檢察官,可以第一次考試成績為依據,任命那些已通過第一次考試的人員。
故此,筆者建議司法考試實行「二考制」。第一次重點考應試者所學的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和現行法律規定。第一次考試試題以客觀題為主兼及主觀測試題。第一次報考條件不受學歷的限制。這樣可鼓勵那些自學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試,主要考應試者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職業道德同時兼顧法學基本理論、基礎知識的測試。第二次考試的試題既要有客觀性試題更要有主觀性試題。第二次考試報名條件的學歷底線和司法實踐經歷嚴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條第6項及《檢察官法》第10條第6項所規定的條件。
2.關於考什麼的問題。
筆者之所以將考什麼放在怎麼考、誰能考之後,是因為只有確定了前者,才能解決好後者的問題,同時這兩者如何實施均取決於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應具備什麼樣的職業素養。事實上,考什麼《辦法》已有規定。《辦法》第7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對此,筆者不敢苟同,因此既要對其進行學理解釋,還有必要對其進行擴大解釋。正如筆者前文所說,要實現司法考試的科學化,首先要分別找出法官、檢察官、律師職業各自應具備的知識水平和能力素質,然後再找出他們之間的共同點,重點測試其共同部分,同時兼顧各自不同之處。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可以認為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其主要職責是審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審監、執行等工作。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其主要職責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對自偵案件進行偵查,批准逮捕和監督判決、裁定的執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從事刑事檢控工作。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與法官、檢察官不同的是其業務范圍,既包括訴訟業務,更有非訟業務。其業務范圍不僅涉及司法領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問題,而且還涉及大量非訴訟的金融、房地產、企業顧問、談判、知識產權等工作。可以說從他們的職責和業務范圍看,律師、檢察官、法官依次減少,但從職業和業務的要求看,對法律知識掌握的深度和運用的能力法官應高於檢察官,檢察官應高於律師。從職業和業務角色來看,檢察官主要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律師主要是為他人提供各種各樣的法律服務,同時具有有償性,因此更傾向於顧及涉案當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聽命於法律,消極、被動、中立、獨立、超然、理性,而檢察官和律師的工作更要求他們積極主動。下面筆者分述做好這三個職業需要的職業素養。
就法官來說,要做好一名名符其實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備這幾方面的要求。一是較深的法律專業知識水平。二是職業能力。任何原理的學習均在於運用,法律是一門經世致用之學,它融合著人類的法律經歷與法律經驗,技術性是其中突出的內容。這種技術性主要體現為:(1)對法庭的駕御和指揮能力;(2)法律問題的分析、識別與判斷能力;(3)法律淵源的識別能力;(4)法律注釋和解釋能力;(5)法律邏輯推理和說理能力;(6)書面語言表達能力;(7)法律漏洞的補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經驗。四是職業道德。
就檢察官而言,要做一名稱職的檢察官,其應具備以下素養。一是扎實的法律功底;二是豐富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三是迅速的反應和應變能力;四是較強的收集、判斷和運用證據能力;五是對案件的整體把握能力;六是穩定的心理素質;七是較強的口頭和書面語言表達能力;八是豐富的檢察工作經驗;九是高尚的檢察職業道德。
就律師而言,一般來說,要做好律師的工作除了具備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外,也應有從業經驗,遵守職業道德。就業務素質而言,一是律師應有比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對有關法律、法規應比較熟悉,對基本部門法的概念、原則、制度應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超強的糾錯能力;三是善辯的口才和一定的應變能力;四是必要的寫作水平;五是律師還應是一個雜家,要求其具有廣泛的知識結構包括經濟、科技、外語等;六是良好的人際關系。最後律師還應有一個好的儀表和風度。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盡管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他們工作的范圍和能力的要求,知識面的廣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們要從事的職業,都離不開法的基本原理、基礎知識的支撐,都要求他們熟練地掌握現行的法律法規,同時要求他們具有對法律原理的應用能力,對個案的過程的歸納、分析和判斷能力,要求他們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豐富的從業經驗,他們的終極目標都是為實現社會正義。
由此可見,如上文指出應將司法考試設為二次,第一次考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律基本原理、基礎知識、法律法規掌握的廣度兼顧深度及從事法律職業的潛在能力;第二次考試主要從法律職業的角度出發,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識的應用能力,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淵源的識別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法律思維能力,文字表達能力,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糾紛能力)另外還要考應試者的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
3.具體落實。
事實上,《辦法》的制定為法制化地執行司法考試制度的宗旨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然而這個《辦法》過於簡單,操作性不強。就從考試環節落實國家司法考試制度而言,筆者認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一個國家司法考試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是司法考試的中樞,對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指導,而不是「協商」(指《辦法》第4條規定,司法部會同高法、高檢組成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這個做法世界許多國家都有。如日本設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德國、法國設司法考試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檢察院或律師機構和法學界指定或推薦的人員組成。
(2)設立一個命題委員會。選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試最重要的功能。考試作為一種測試的手段,在有限的時間和范圍能否全面真實地反映出被測試者的學識水平和能力關鍵在於命題是否科學,這里的命題既包括內容也包括反映命題內容形式的題型。而承擔這項職責的就是命題委員會。因此可以說,能否成立一個權威的高水平的命題委員會直接關繫到司法考試能否取得成功。命題委員會成員不外乎來自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要吸收部分專門研究考試的專家。
(3)關於司法考試的科目及試卷組成
第一次考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現行法律、法規掌握的情況,同時測試應試者的認識論、方法論、世界觀、職業信仰;第一次測試主測知識兼顧應用,突出知識面的廣度兼顧深度和綜合應用能力,第一次考試,可分五張試卷,滿分500分,每卷100分。試卷一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憲法、法學基礎理論、國際法、國際私法、世界貿易法、職業信仰等。設置此份試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確的世界觀、方法論、認識論、具有法律職業信仰,也就是用這些世界觀、職業信仰和理論法學指導應用法學;試卷二為民商法學包括民法、民訴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識產權法等。試卷三為刑事法學包括刑法、刑訴法及其有關刑事和刑事訴訟方面的單行法規和司法解釋;試卷四為行政法學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之所以將行政法學設置為一份試卷,筆者認為,這一設置能反映時代發展的要求。如果說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是刑法時代,資本主義社會是民商法時代的話,那麼現代社會更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時代。故此,特設之。試卷五是綜合考試,考應用法學,重點考民商法的應用,同時將實體法與實體法融合,程序法與程序法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滲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綜合考查。筆者之所以如此設計,是根據自身的體會。筆者曾親手辦理一件民事申訴案。申訴人因被綁架打下一張1萬元的欠條給綁架者。事後綁架者根據此欠條告到法院,法院僅據此判決被綁架者敗訴,償還1萬元人民幣給綁架者。此案在社會影響極壞。假如承辦人知道此案應屬於刑事案件,應建議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後查明事實再進行處理,就不會做出上述錯誤的判決。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個部門法則無法全面勝任辦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對從事審監部門的工作的人員來說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試測試應試者對法學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的應用即考其職業能力,同時還要考其職業道德,即從職業素養上考查,包括職業道德,考其深度,考其應用,考其綜合,考其思維過程等。第二次考試試卷可採用4+X的辦法,試卷一為民事法學;試卷二為刑事法學;試卷三為行政法學;試卷四為職業道德和職業實務;試卷五讓考生任選一組科目,(如,第一組為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世界貿易法,第二組為婚姻法、繼承法、勞動法,第三組為商事法學含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保險、證券等 ,第四組為知識產權法含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第五組為經濟法學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第六組為環境和環境保護法,第七組為公證及基層法律實務,第八組為法醫和司法鑒定業務,第九組為公安業務,第十組為法律英語)。筆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應試者擇業或選拔者挑選人才提供一個參考依據。比如一個人既通過了第二次考試又在試卷二刑事法學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選擇檢察官的職業。如果一名考生有志於從事律師職業並主打環保官司的話,他可以在試卷五中選擇環保法。這樣還有一大好處是節約考試成本,克服與法律有關職業資格考試過多的現象(如,公證員、證券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從而為這些資格找到了一個「平台」)。
(4)關於試題的設計
談到關於試題設計的問題,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試題。由於司法考試具體由司法部實施,加之繼承的問題,以往律考試題的出題風格勢必帶著慣性影響者司法考試試題的設計。應該說,自1986年首開律考先河以來,歷經12次的考試,試題的設計越來越規范,越來越成熟。主要表現為,試題的設計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從最初只考一條法規到一組法規直至跨部門法交叉)。試題題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單選、多選、不定向選擇題、案例分析和法律文書製作題。但通觀歷屆試題,尤其是近幾年試題,仍存在以下問題要解決。
第一,過分考查記憶的內容,表現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釋過多。
第二,對考生文字表達能力、法律邏輯思維能力考查不夠,特別是運用現有案情、證據,分析案情,運用證據說明事實的能力不夠。
第三,當年考題內容未反映出法學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時代的發展對法律職業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國際化、環保、知識經濟等。
第四,綜合考查試題不夠多。
第五,題型不健全。
針對上述問題,加之新的試題設計要反映出司法考試的新特點。筆者認為將司法考試設置為二次。根據這兩次考試的不同特點,分別設計試題的內容和相應的題型。具體如下:
第一次考試試題設計的原則應是:一是知識當先兼顧應用;二是覆蓋面廣綜合考查;三是緊扣大綱基礎為主;四是難度適中照顧多數;五是題型客觀不貶主觀。總之,試題的設計要反映出法學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寬口徑、厚基礎、高素質、重應用的基本思路。7第一次考試的題型基本可承繼律考的試題題型,以客觀題和機器閱卷為主,同時可增加填空題以考查應試者對法學知識掌握的准確度。第二次考試的試題設計的原則是考理解、考應用、考能力、考綜合(如,2000年試卷四第二題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跨經濟法學、商事法學和民事法學)、考傾向(即綜合當前的各種情況決定命題的傾向,如,2002年試題的設計應有利於在職的法官和檢察官,因為當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檢察官的數量較大;2003年應傾向於辦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選拔,因為中國已入世)、考新內容(即當年大綱與前一年大綱不同之處)、考深度、考難度。關於考能力和應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認為要加強文字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考查力度。8題型設計以主觀試題和客觀試題平分秋色為易。 在客觀試題中可承繼律考的選擇題。在不定項選擇題中,既要有問題群,更要有問題域。如,1999年律考試卷二不定項選擇題第(四)題通過4道不定項選擇題考查了幾乎涉及刑法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全部內容。主觀試題除了承繼律考的案例分析題和法律文書製作題以外,還可增加一種材料題。盡管這種材料題也有根據案情撰寫法律文書的內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於法律文書製作題,它考查涉及的領域和內容更廣更深。這種材料題可提供案情、證據、司法過程等,通過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閱讀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糾錯能力、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和運用證據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如,可根據此材料寫出起訴書、公訴詞、答辯狀、判決書和出具法律意見書,可找出違反程序法的內容,還可找出證據的瑕疵等)。
(5)關於考生報名和錄取
為杜絕考生替考現象,考生報名時務必有數碼照相,這項技術目前已在研究生報名中使用。至於錄取比例筆者認為第一次考試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試錄取比例必須控制在5%至10%。
最後,筆者特別強調的是在第一次與第二次考試之間要間隔2年,這2年要求初試合格者必須進入司法實際部門實習,獲取司法實踐經驗。
⑷ 司法考試各科哪些老師講得好
民法曹興明老師。老師上課風趣幽默,能將知識點講得通俗易懂,同時又都踩中重點,考前兩個月每天睡前看看曹老師發的必考點,或者在考前迅速瀏覽一遍這些必考點,對於考試有很大幫助。
刑法陳永生老師。上課幽默,會有很多有趣的案例輔助記憶,講義的內容也比較完整。
行政法吳鵬老師。講義十分精簡,將知識點全部濃縮為四十幾頁的講義,對於考點的講解也非常通俗易懂,口訣也有助於記憶,將主觀題的答題方法摸得很透,能從吳老師處學到很多答題的技巧。
理論法、憲法、法制史楊帆老師。講義體系清楚,講課也很有趣,編的口訣十分有用,很多甚至對我之後的考試都有幫助。
來勝的師資都很優秀,工作也很負責,講課各有特色,而不是照本宣科、沒有重點,選擇好的老師對於理解知識非常重要。
宋桂蘭老師和劉玫老師都十分強調刑訴法體系的構建,她們幫助我搭好了學科的框架,刑訴的學習如虎添翼。
「法考是一座橋,我們要走過去,不能在上面造房子。」通過考試,重要的不僅是知識,還有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相信自己的選擇,相信自己選擇的老師,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法考其實並不難。我相信大家一定可以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
我本身自製力不強,時間管理能力不足,促使我萌生報班的想法。而貼心的課程安排、面授課的形式、輔導員的關懷都是我選擇來勝的理由。
在面授課程安排方面,來勝的安排符合在校生的學習習慣,老師們特意將課程安排在了周末,使大家有更多時間和精力去聽面授課,而且面授課相比於網課,能使學生與老師們面對面交流,老師上課時可以針對學生的疑惑講課,使課程更有針對性,提升學習效率,在短時間內吸收盡可能多的知識。
來勝請的輔導員是上一屆通過法考的學長姐們,他們更加了解法考的最新情況,在每周給我們打電話詢問復習情況時,也能有效的為我們解答困惑。來勝這個機構也給我們傳遞了溫暖。在客觀題備戰後期,為了我們有更多有效的復習時間,來勝就將運營時間延後了三個小時。我們學習時,無論留下學習的人有多少,來勝的老師們都會陪伴著我們,使得我十分感動。
⑸ 新起點司法培訓課程都是哪些老師講課呀,講課怎麼樣!
民法
(1)李仁玉(三校名師系統精講階段):最接近當年司考真題的民法課程莫過於每年三校名師基礎階段由李仁玉教授主講的民法課程,課時長(約48小時),講解仔細,囊括當年的重點難點,甚至有大量的原題講評。雖然三校網校歷年網校的音頻質量不高,有心人還是應當堅持聽一遍。用李教授的話講---「不是我去猜命題老師的命題,而是他們喜歡使用我上課舉的案例。」
(2)隋彭生(律政提高階段):最適合提高民法應試技巧的民法課程。老隋一向睿智,他喜歡把難以參透的民法理論用一些口訣、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小案例予以講解,而且老隋的歸納總結能力甚強,認真聽課的學員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民法理論水平和應試技巧。在老隋的眼中,民法並不需多少背記,屬於一點即通的學科。
刑法
(1)韓友誼(萬國系統強化階段或法條串講階段):韓友誼的牛逼,在於他對張明楷新刑法理論的鑽研和他一流的口才。一個三十多歲的年輕博士,沒有多少社會關系,卻最近4年每年都捕捉到了命題的影子,這就是他了不起的地方。
(2)劉鳳科(新九州基礎階段或串講階段):一位比韓友誼更年輕的博士,師從張明楷本人。在蘇聯式老派刑法學逐漸沒落的21世紀,如韓友誼一般敏銳提出了許多創新式的前衛理論。其實,創新的人並不是劉博士,而是他的老師張明楷。張明楷和陳興良這兩位中國刑法界的泰山北斗,正通過司法考試命題人這個舞台向中國法學界的青年人傳遞一個信息,知識不更新便會被淘汰。
民訴
(1)鄭其斌(新東方北斗星系統精講階段):萬國歷史上最為優秀的民訴老師,07年加盟新東方。善於歸納民訴學科的知識點和考點,是備戰司考,加強復習效率的最佳人選。
(2)楊秀清(律政提高階段):從事司考(律考)培訓十幾年時間,善於將理論與法條相結合。屬於學院派司考培訓師權威。
刑訴
(1)汪海燕(新東方北斗星系統精講階段):與鄭其斌相似,曾是萬國歷史上最為優秀的刑訴老師,08年離開萬國,遊走於江湖。估計今年在海天、新東方、東方法澤等學校都會有課。他的名言是「聽了我的課,七八不離十」,即他的課中包括了大約80%的刑訴考點。
(2)馬明亮(萬國系統強化階段或法條串講階段):新一代萬國明師,歸納考點的能力極強,授課簡明扼要,決不像學院派們一樣把簡單的刑訴講的七葷八素。
行政法
(1)林鴻潮(新東方北斗星系統精講階段):開創表格行政法學之先河,把最為難學的行政法歸納到他的100個表格之中。四年來一直都是行政法學科最有人氣的培訓大師。有人說他今年打算退居二線,但在河北東方法澤的課表中仍有他的大名。
(2)吳鵬(律政提高階段):一位勤勤懇懇的行政法教授,授課風格平實,理論功底扎實。他的課對於打好行政法的基礎有所幫助。
商經與知識產權
(1)王小龍(新東方北斗星系統精講階段):我一直迷惑,為什麼06年的萬國居然會成就這么一大撥出類拔萃的青年名師(如鄭其斌、汪海燕、林鴻潮、王小龍、張海峽、韓友誼、李建偉等),為什麼09年的萬國好老師會走得一塌糊塗?王小龍作為當年萬國商經學科的佼佼者,07年加盟新東方,他語言干練、思維清晰,講授的每一個知識點都與相應的法條相銜接。
(2)肖釗(萬國系統強化或法條串講階段):肖釗的名氣遠遠比不上王小龍、鄢夢萱和張海峽,08年萬國也沒有選擇他的課作為網路課程。但據我個人判斷,如果萬國的駱勇還沒愚昧到腦子進水的程度,就一定會在張海峽走人以後首推肖釗。肖釗是所有商經學科司考培訓師中唯一將細分學科考點列入授課提綱的聰明人,他的這種授課方式,是繼表格學習法之後一種新的創意,也是最容易被考生接受的一種學習方法。
三國法
楊帆(女,律政提高階段或三校名師系統階段),別無選擇,只有她最為權威。要想在這門學科上不多花費時間,就請您認認真真聽好她的課。其他所謂出題人張麗英等人的課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法理憲法與法制史
(1)陳景輝+焦洪昌+趙曉耕(三校名師系統階段),本來不搭界的三門學科,就應當由三個學科的專業人士來講解。有人說這三位老大爺講課拖沓,毫不幽默。臨到考場才會發現這三位都是高人,均是猜考題的高手。堅持聽,就是你的一大成功。
(2)淳於聞(萬國系統強化階段):不知何故,淳於老師去年沒有上網路課程,萬國選用的郭曉飛、高仰光又得不到學員的認同。這是一位與小沈陽、郭德綱並駕齊驅的天才笑星,他能把法理、法制史這樣死氣沉沉的學科講的你前俯後仰。淳於最聰明的地方,是製作了一份超級詳盡的講義,讓你笑完之後背一背講義,也能得個高分。
⑹ 司法考試考幾門課
考試科目有2個。抄
試卷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國際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二: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6)司法行政課擴展閱讀:
報名程序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司法部公告及有關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並公布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公布報名事項時,應當明確要求報名人員本人到戶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可以在其工作、學習地報名。
司法行政機關採取網上報名方式,採取承諾報名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在審批發證階段進行實質審查,不再組織現場確認。
⑺ 司法行政平台社矯雲課堂矯正人員同步檢查手機號
在行政平台的矯正課堂的話,人員可以同步檢查手機號碼的,這個可以在後台中操作。
⑻ 請問2020廣東省考 法院司法行政職位、檢察院司法行政職位需要考專業課嗎還是只需要考行測和申論
廣東省法院行政職位這些崗位,應該是考專業課,加行測申論的
⑼ 司法考試各科都聽誰的課
網校的名師都不錯的
法理學、法制史、憲法:推薦-陳璐瓊,淳於聞的講義。
這種課是沒有什麼聽頭的,主要就是記憶,理解也只是很少的部分。所以這兩個老師我都沒有聽過音頻。陳璐瓊的卷一突破一百分憲法、法理、法制史和司職的表格講義非常清晰,是講義的不二之選。淳於聞的法制史講義總結得非常全面和詳細。不想放棄法制史的同學可以一看。
順帶提一句,當時我聽推薦買了一本一直熱銷的《萬國卷一突破一百分》,結果發現裡面的東西還沒有剛剛講的兩位老師歸納的材料來得精簡和准確。天下考資有整理的
三國法:推薦-楊帆(女)的音頻和講義
三國法就聽楊帆的課件和背她的講義就可以了,但是一定要仔細聽,認真記。我當時做卷一做到三國法的時候,覺得這個老師太神奇了,隨便的一句話都是考點。三國法其他書什麼的就不要買了,沒什麼必要。建議三國法最後復習,精準記憶。
刑法:推薦-柏浪濤的書、劉鳳科的音頻
刑法的書柏浪濤的《刑法攻略》非常無敵,寫得很有條理很詳細。劉鳳科上課非常厲害,講得很清楚,雖然老喜歡舉一些「斧頭幫」,「菜刀會」的例子。我只聽了總論,沒有聽分論,其實總論學好了,分論自然不在話下。
刑訴:推薦-汪海燕的音頻和講義、楊雄的講義
我聽的是汪海燕的錄音。汪海燕上課講得點非常精準,上課也挺風趣幽默的。《眾合講座訴訟法論述題55講》裡面刑訴部分是王海燕寫得,也寫得非常不錯,條理清晰,考點講解到位。楊雄的講義堪稱無敵,最後沖刺階段基本就是捧著楊雄的講義狂背。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推薦-林鴻潮的音頻和講義、李佳的音頻和講義
這兩位老師對我行政法的復習實在太有幫助。尤其推薦林鴻潮。每個音頻只有25分鍾上下,一共七十幾個小課。連續幾個小時聽,也不會覺得很累。分析知識點這個就沒什麼好說了,讓你覺得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你也是可以有信心拿下的。千萬不能放棄這門課程。
民法:推薦-李仁玉的音頻,及由其編寫的《民法》講義
很多人說這個老師有口音,說實話,我反正感覺沒什麼太大的口音。講義當中條理分析得很清楚,他的課覆蓋的知識面也很全。可能大家人手都有一本李建偉的《民法60講》,我自己也買了,也看了一個階段。覺得這本書並沒有外界說得那麼好,尤其是越往後復習越覺得整本書有些地方編排得有些混亂,個人不是最喜歡。
民訴:推薦-楊秀清的音頻,及由其編寫的《民事訴訟法》講義
其實訴訟法,主要還是自己背。只聽過楊秀清的課,還是挺不錯的。
商法、經濟法:推薦-鄢夢萱的音頻,及由其編寫的《商經法》講義(重點推薦)
鄢夢萱這個老師基本上就是我商經法的救星了。她的課我是在周末班上聽的,也是那時候才知道商經有這么個漂亮的好老師。課講得清楚,後來發現三校的那本講義的編寫人也是她,更是讓我欣喜若狂。因為商經內容實在太多,但那本講義總的感覺就是他把最精華的內容統統吸收了。我沖刺階段的時候直接就背那本書,考試覺得很有信心。張海峽的課沒聽過,但他的講義的確內容少了一點。不過我在網上搜過他的口訣,有一些還是蠻不錯的。
論述題:推薦-陳璐瓊
不要套用陳璐瓊的模板,但他的解題思路真的很好,直擊本質。建議下載他的《論述題其實就是一道填空題》。切記,只要理解他的分析問題的思路即可,模板什麼的真心就算了。
我的網路空間(點擊我的名字52461可以進入)有今年的免費資料和去年的眾合、萬國全程音頻資料下載地址,你可以去看看。
我已通過司法考試,有一定經驗和教訓可以和你分享。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我的id看我的聯系方式加我,也可以加群:
司法考試經驗交流3群(154684337)
⑽ 司法考試需要學習哪些課程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版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權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
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每年的7月份開始報名,考試時間將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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