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
1.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以下起訴( )不予受理。
a、c、d、e
a國家立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c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決定不回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d屬於民事案件
e司法行為,非行政行為
行答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釋義之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1章第6節
標題:基本制度
法條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釋義:本條是對審理行政案件幾項基本制度的規定。
一、合議。審理行政案件都要組成合議庭,依靠集體智慧,保證案件得到正確審理。合議制度的主要內容是:1.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應當分別組成合議庭。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第二審案件一般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要區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由第二審法院再審的情況,按照第一審或者第二審合議庭組成的規定,組織合議庭。2.不論在哪個審判階段,合議庭的組成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3.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力,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4.合議庭應當接受和服從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迴避。迴避有當事人申請迴避和審判人員申請迴避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如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另一種是審判人員如果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這兩種情形同樣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三、公開審判。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的各種訴訟活動,除合議庭評議案件以外,要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案情和審判情況。行政訴訟中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審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二審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以外,應當按照第一審的辦法進行。
四、兩審終審。兩審終審是指行政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就宣告終結的制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即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當事人如果在法定上訴期間不提起上訴,那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它對第一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3.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 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 規章 )進行審查
4.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是以特定的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這一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訴訟具有不內同於其他容訴訟活動的特有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等。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立案法律法規
具體的內容可以直接參看《行政訴訟法》第六章
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6. 關於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說法,正確的是( )
正確答抄案是B,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主要解決的是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撤銷,因此,不適用調解;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由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詳細法律規定見於《行政訴訟法》。
7. 行政訴訟法的普通法定期間一般是多少
行政實體法中的來日有工作日和自自然日之分,行政訴訟法中的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是指自然日。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8.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一、有確鑿的事實證
據這一要件的直接意義,是要求行政決定應當有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據是客觀存在的、關聯行政的和依法收集和認定的事實。這一要件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第一,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第二,事實應當是確實充分的。只是有事實還不夠,事實必須是客觀的、合法的和與行政相關聯的。對於行政活動中的事實證據問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第一是證據的法定種類,回答什麼屬於證據和證據表現為什麼形式的問題。第33條規定了8種證據,如果行政機關使用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證據特徵和形式,那麼在訴訟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二,證據應當是充分的,不是零散的,殘缺不全的,能夠足以證明採取行政行為是正確合法的。在訴訟中,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夠,法院有權向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的公民和組織收集證據。法院還可以組織證據的鑒定。經過取證和鑒定,法院確定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證據不可靠不充分,就可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二、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
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種適用法律的國家活動。如果行政機關打算使自己的意志產生預定的法律效果,必須依法處理行政事務。
第二,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根本准則和依據。行政機關的活動應當服從上級的指示、命令,執行國家發布的關於行政管理的文件,但是根本的依據是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法規。將法律法規作為處理行政事務的准則和依據,是講它的最高性,而不是講它的惟一性。
第三,正確適用還表現於正確把握法律法規與調整對象的聯系。法律法規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性質和狀況是適用法律的條件。適用法律不能取決於行政官員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須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實條件作為適用法律的根據;
第四,只能適用有效的法律。適用法律的含義之一,是對現行有效法律的遵守。已經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沒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適用。如果行政機關在上述有關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訴訟中以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撤銷行政決定,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過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賦予這些方法和形式以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性,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成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的重要標准。例如行政決定送達至當事人,是行政決定生效的必要程序。送達之日是行政決定生效之時,生效的內容限於送達的內容。沒有完成送達這一程序,行政決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有缺陷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定程序是行政行為合法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將程序法提到與實體法同樣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中對行政程序規定的比較好的和體現時代精神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行程序。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這三個決定程序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必須得到滿足,即當事人的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尊重。如果行政機關不尊重不滿足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所以這種對程序權利的尊重和滿足,具有法律強制性。
四、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
除了上面講的三個基本條件以外,行政訴訟法還對行政機關提出了兩個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銷。關於超越職權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授予的許可權以內活動。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對抗職責許可權的要求,過於熱心也會構成違法和侵權。法院不是按照行為人的動機,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9.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哪些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專列事項提起的訴屬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