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內容
❶ 行政復議申請書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1)首部
①標題: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②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基本情況這一部分主要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託律師代為申請復議的,應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
在上述案例中,申請人在寫申請時,應該寫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所等情況,對於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也應該就所知道的內容詳細寫明。
(2)正文
①復議書中應寫明申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日期和爭議的行政行為。寫明申請復議的目的、要求,即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行為。如:撤銷衛生防疫站×字第×號罰款五千元的處罰決定、變更稅務局×字第×號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②事實與理由。此部分是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核心部分。應客觀地陳述引起行政行為的全部案件事實,指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之處。並列舉出有關的證據材料,有證人的,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最後在概括事實的基礎上,援引有關法律法規論證復議請求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申請人要就縣工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的違法性作出闡述。
(3)尾部及附項
尾部包括:致送復議機關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申請日期。附項中應寫明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份數。
❷ 行政復議受理的受理內容
簡介行政復議的受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內查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容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復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復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復議後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後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❸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復議的內容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❹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的具體內容包括什麼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領導並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並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第四條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相應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4)行政復議的內容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
(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
(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具體見http://ke..com/view/136578.htm
❻ 行政復議范圍包括哪些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收爭議,只能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主要是指: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資格認定行為。
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沒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但設立了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只限於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規章以下的文件,以及總局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當事人不能單獨對文件規定提出審查申請,只能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
❼ 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內容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❽ 行政復議的審理有哪些程序與內容
行政復議的抄程序
(一)襲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六)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❾ 行政復議是以一定范圍的( )為處理內容。
行政復議是以一定范圍的( 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
)為處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