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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2 03:15:41

1.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問: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庸徽時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問: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律、令、格、式四種。律、令、格、式,互為配合,互相補充,構成了唐王朝完備的法律體系。

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

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

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問:《唐律疏議》的結構。

答:(1)律文。即法律條文,十二篇,502條。

(2)疏議。即解釋律文,三十卷。

(3)問答。作者對可能出現疑問律文的疏議部分,採用問答的方式,對問題作進一步闡釋。

(4)注。作者對律文的解釋比較抽象的地方,再用贖議的方式加以解釋。

問:《唐六典》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

答:《唐六典》是以唐朝現行各部門機關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體制、機構組織、職權、官員品級、編制員額、考課以及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明確規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對唐以後歷代會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

問:唐朝對科舉制度有何發展完善?

答:(1)擴大考生來源,參加考試的由國子監和州、縣學的生徒,還有不在學的自行向州、縣報考,合格後由州、縣舉送中央的鄉貢。

(2)增加考試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道舉、童子八科。

問:唐朝科舉制度的意義何在?

答:(1)打破了魏晉以來「門第」界限,改變了「上品無寒門」的現象,為中小庶族地主出身的知識分子入仕創造了條件;

(2)為唐朝選拔優秀人才進入政權,推動封建文化的繁榮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問:唐代吏部考試科舉生的標準是什麼?

答:(1)體貌豐偉;(2)言詞辨正;(3)楷書遒美;(4)文理優秀。

問:唐代封建制五刑。

答:(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絞和斬二等。

問:唐代管理犯贓罪的種類。

答:(1)受財枉法贓,是指官吏受人請求收人財物違法處斷公事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贓,是指官吏受人請求收取財物,對所請求之事並未違法處置。在量刑上比受財枉法較輕。

(3)監主受財枉法,是指官員接受下屬或所管轄內百姓財物的行為。

問:唐代法律規定的其他物權的取得方式。

答:其他物權的取得,除了買賣、繼承、增予等方式外,還有:

(1)山野之物的取得,以先佔為取得原則。

(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應與地主均分。如果是古器物,須送官府,官府給一定酬金。

(3)闌遺物,應歸還原主。

(4)漂流物,先招人認領,原主要給予撈的人補償;若無人認領,撈的人取得所有權。

(5)孳息物,應歸原主。

問:唐代法律規定違律為婚的情況。

答:(1)同姓不婚; (2)非同姓有血緣關系的尊卑之間不得為婚;

(3)不準與逃亡婦女為婚; (4)不準監臨官與轄區內之監臨女為婚;

(5)不準良賤為婚; (6)不得妄冒為婚,如有意隱瞞身份、年齡、身體狀況等。

問:「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答:(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

(2)土著戶和客居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狀和財產的多少定戶等;

(3)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

(4)租庸調和一切雜徭、雜稅全都取消,惟丁額不廢;

(5)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粟;

(6)沒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問:唐代的中央司法機關。

答:中央司法機關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審機關重審或逕行復判,死刑案則移交大理寺重審。

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問:唐代御史台的組織。

答:(1)台院。參加大理寺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2)殿院,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的違法失禮之事。

(3)察院,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問:唐律的刑法原則。

答:(1)老、幼、廢疾、篤疾犯罪減免刑罰。

(2)自首減免刑罰。

(3)同居有罪相為隱。

(4)共犯區別首從。

(5)二罪以上俱發,合並處理。

(6) 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

(7)斷罪無正條

(8)化外人相犯

問:唐律十二篇的篇名。

答: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衛禁律》;第三篇《職制律》;第四篇《戶婚律》;第五篇《廄庫律》;第六篇《擅興律》;第七篇《賊盜律》;第八篇《斗訟律》;第九篇《詐偽律》;第十篇《雜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斷獄律》。

問:唐朝初期的立法指導思想。

答:(1)禮刑並用。唐太宗李世民總結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在魏徵和封德彝辯論的基礎上,積極推行以教化為宗,刑罰為輔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貞觀律》,就是以禮刑並用作為立法指導思想之一。高宗李治繼承「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只是為保障「德禮」而設的遺風。

(2)法令簡約。法令簡約就是條文簡明,使人易知。唐統治者認為隋朝敗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王太密,所以唐歷代統治者提出「簡而易從,約法之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導原則。

(3)寬仁慎刑。所謂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罪犯處刑採取慎重的態度。唐統治者以隋滅亡為鑒,從長治久安的目的出發,採取寬仁慎刑的立法指導思想。在這一思想指導下制定的《貞觀律》是封建社會對同種罪行處罰最輕的法典。

問:《唐律疏議》的篇目內容。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征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征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斗歐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問:唐朝維護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的法定特權有哪些?

答:(1)議,即八議。指八種人除了犯「十惡」罪以外,可以享受「議」的特權。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八種人犯死罪,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理,必須先將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議」的條件,奏請皇帝,由大臣集議,最後由皇帝裁決。

(2)請,是通過上請的程序減輕刑罰。上請者的限制比享受「議」者嚴格。

(3)減,指七品以上的官員及有爵位應「請」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減刑一等的優待。

(4)贖,指應議、請、減和九品以上的官及應「減」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以銅贖刑的優待。

(5)官當,指官員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

(6)免官,指有品級的官員犯徒罪,通過免去官職折抵刑罰。

問:試述「十惡」。

答:「十惡」是以隋唐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規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總稱。犯十惡者要受到嚴厲處罰,為「常赦所不原」,並不得享有議、請、減等優待辦法。

一曰謀反,企圖推翻唐王朝的統治,奪取皇位的行為。

二曰謀大逆,就是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的行為。

三曰謀叛,圖謀叛國投降敵方的行為。

四曰惡逆,指毆打和殺害尊親屬。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殘忍,違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

七曰不孝,嚴重違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親族間互相侵犯的行為。

九曰不義,本非血緣關系,根據名分,應遵守道義,但卻被棄道義的行為。

十曰內亂,家族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

問:《唐律疏議》的主要特點。

答:(1)體例完備,結構嚴謹。

體例完善是說一部唐律幾乎把當時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律關系,都囊括其中,從而使它成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

結果嚴謹主要表現在《名例律》和其他各篇的關系,以及律條彼此之間的照應,特別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運用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輕重緩急。縱觀唐律篇目的排列順序,結構嚴謹,一環扣一環,反映了唐代立法技術已達到相當成熟階段。

(2)用刑持平。

首先,主刑都是採用一罪一刑,而不是採用一罪數刑的辦法。

其次,唐朝處決死刑的方法比歷代律典少,指有絞和斬兩種。

再次,刑罰加減以從輕為原則。

最後,設立加役流,取代可殺可不殺而不殺的死刑犯。

問:《唐律疏議》的歷史地位。

答:(1)唐律將秦、漢以來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經驗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成為一部完備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僅對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證經濟的恢復、政治的穩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長的封建法制發展史中,處於承先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

(3)唐律對亞洲許多國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範作用。朝鮮的《高麗律》和日本的《大寶律令》都以唐律為藍本;

(4)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異彩,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

2. 唐朝法律分為哪幾種

唐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政治、經濟、文化都高度發達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輝的成就。它所創立的法規,特別是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制發展成熟的標志,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條(現存唐律五百零二條),其篇名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詳解如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所謂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以下各篇是關於各種犯罪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內容有: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官當,公、私罪的劃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廢疾減免刑,故與過,並合論罪,類推,同居相隱,化外人犯罪等等。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廷和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制律是關於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懲治擅自發兵和興造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懲治反叛、大逆、殺人、劫盜等犯罪的法律。斗訟律是關於毆斗傷人和控告申訴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懲治詐騙和偽造的法律。雜律是關於無法單獨成篇的各種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斷獄律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法律。

這些律令,對後世和國外都有著深刻的影響。

3. 唐代法律特徵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博大精深、源遠流長。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其傑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完備、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國及東南亞地區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遠的影響。

唐朝繼承發展了封建社會「禮法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強調社會風氣需要禮教與刑罰相結合的原則,突出禮教對法律的指導作用。唐朝法律體系的核心《唐律疏議》就是完全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法律的指導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經典的內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現為禮。它是禮法結合的產物,充分體現了我國古代法中的禮法關系。唐律的內容遵循禮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禮是確定其一般原則、罪名和刑罰的主要依據。同時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級身份差別的思想,將親疏、尊卑、良賤之間的種種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之後果表達得很詳細。唐律中的一般原則都規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體現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則,對其它十一律的內容均有制約作用。

《唐律疏議》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綜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講律文與疏議有機地結合未一體,反映了唐代律學的統一和發達。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結構比較簡單,律令簡約也是唐朝統治者立法的原則之一,各篇律條的排序有著內在的邏輯性,分別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篇(律)。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系、等級關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賦役制的重要依據。

《唐律疏議》的基本特徵就是對唐律律文進行周密、系統、完整的解釋,即「疏議」部分,這部分是中國古代律學之精華的體現,它對律文所做的解釋,豐富了律文的內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個律學的體系,從而使中國古代的律學達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著中國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從結構上包含律文和相應的法律解釋兩部分,內容清晰且便於適用;唐律的條文涵蓋廣泛,疏而不漏,全面維護著唐朝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唐代對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會解律經驗的集中體現,對律文的各種解釋基本上都包括在這一部刑律之內。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制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產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國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獻,這部文獻與《唐律疏議》一樣,對後世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制度產生巨大影響。它是中國現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編纂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的制定,不僅是唐文化的珍品,對唐朝政治的穩定、對唐朝國家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對後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經濟與文化的發展,都產生深遠影響,使我國古代封建行政體制能超乎尋常地、穩定地沿續千餘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質的立法匯集在一起,經精心編纂,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為與封建刑律並行的兩大基本體系,這不僅是我國封建立法史上的創舉,是中國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備的標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紀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個國家統治階級意志和願望的體現,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制統治體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國策制定中是一位關鍵人物。他對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有了較深刻和明智的認識。他強調要保持長治久安,就要實行開明統治,重視法律,刑法要寬平、簡約,強調德主刑輔的治國手段。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唐初統治者,為了恢復經濟、穩定局勢、鞏固統治秩序,在總結前朝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刑罰體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歷來為後世各朝所稱贊。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為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到了唐後期,「編敕」成了唐後期立法活動的主要內容,成為根據形勢需要調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後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繼續,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後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僅躋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也遠遠超過律、令、格、式,而後者則大多成為具文。

綜上所述,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長期居於世界法律發展過程的領先地位,並影響周邊國家,成為東亞廣大地區的主導性法律體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中國傳統法制的成熟形態,形成中華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華法系的理論基礎。

4. 唐朝的法律原則是什麼中國法制史

《唐律疏議·資賊》規定:「非家庭成員,但屬五服之內,具有親屬倫常關系的成員之間竊盜財產,構成犯罪;應在普通盜竊罪法定刑罰基礎上減等處罰。」這反映出唐朝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發展趨勢。

5. 唐代的法律有哪幾類

唐代將法律文書區分為律、令、格、式四類。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據,令是制度、規章的條文,格是用來防止姦邪的禁令,式是各種章程細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四者互有區別而又互相聯系,構成隋唐以後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法典體系。

6. 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關系

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之間,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令、格、式從積極方面規定國家的規章制度,而律則從積極方面規定違犯令、格、式所負的刑事責任。四者綜合為用,形成以律為主,令、格、式為輔的周密的法律體系。

律是國家的的基本法典,採取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集刑事、民事、軍事、行政、訴訟等內容為一體,但以刑律、刑罰懲罰手段為主,用於正刑定律。與令、格、式相比,律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令是律的補充,是關於國家體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規,主要規范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運行程序和制度,以嚴格尊卑貴賤秩序。

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及百官日常辦事的細則,也是皇帝有關詔令的刪輯。

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動的細則。

(6)唐代法規擴展閱讀:

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

①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

②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制。

③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強制力為後盾來推行禮的規范,另一方面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系。

7.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行用實施的法規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種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

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 天下通規」(《舊唐書。刑法志》);睿宗下敕說:「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會要。定格令》);《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說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還有敕、典 、例為補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即專指它。 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種法律形中最為穩定,地位也最高。內容規定了各種刑 法原則,和各種犯罪的認定與科刑的標准,也以說是一部刑律或是 稱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設范之制」,是有關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 定,所謂「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新唐書。 刑法志》)。令所涉及內容包括官員的設置、品秩、俸祿、選舉、考課,國家際祀的禮儀,及戶口、田制、賦役、倉庫、廄牧、關市 、醫疾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說,唐代的令就是規定國家制度的 政管理條例。唐前期在武德、貞觀、永徽及開元年間都曾修令。

格的作用是「禁違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視格的編纂 、刪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臨時頒布的針對具體違法、違令行為 進行刑事鎮壓或行政處罰的制敕,經有關部門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復及相抵觸的內容,按尚書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門別類匯編而 成單行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別法或行政特別法的性質, 其效力往往大於唐律本身。這些按部門分類的條格,留於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頒行於天下諸州縣共享的,叫「散頒格」。唐 太宗貞觀時刪格敕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

式的作用是「軌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貞觀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刪式為二十卷,其後《神龍式》、《開元 式》並為二十卷,但其篇目為三十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 、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 篇目」(《舊唐書。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見些 條文,如《唐律疏議》的疏文中有多處引用《式》文,計有〈刑部式〉、〈職方式〉、〈監門式〉、〈兵部式〉、〈禮部式〉、〈戶部式〉等。

8. 唐朝的經濟法律規范包括哪些

(一)土地制度

唐朝注重以法律手段解決土地問題,武德七年的「均田今」規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畝,其中八十畝為「口分田」,一二十畝為「永業田」。所授之田不許買賣。身死則收回;水業田可以繼承,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

唐律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階級私有土地。戶婚律規定,妄認或盜買賣、盜耕種公私田者,處以笞刑或徒刑二年。農民所分得的「口分田」為國有一土地。不得買賣,違者處以笞刑或杖刑,並且地還本主,財沒不追。同時法律禁止占田過限,還不準依靠官勢侵奪私田。這些都是為了防止土地兼並,緩和階級矛盾。

(二)戶籍制度

賦稅是封建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和賴以生存的經濟命脈,而戶口則是國家徵收賦稅的基本根據。因此封建國家都力圖直接控制自耕農戶,加強戶口管理。脫漏戶口處徒刑。里正和州縣長,依脫漏戶口多少,分別處以答、徒刑。如里正妄自脫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論。

四、行政法律規范

唐代在總結以往各朝行政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周詳的立法,包括《唐六典》和《唐律疏議》甲的《職制律》、《廄庫律》、《擅興律》等各篇,以及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令、格、式,全面規范了國家行政機構的設置、編制、職責及官吏的選任、考績和致仕辦法。這里著重介紹唐代的行政機構設置及官吏的選任。

(一)三省六部制

在唐代行政機構體系中,皇帝居於最高支配地位,總攬政權。皇帝之下,中央最高行政機關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是指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1.三省

中書省是中樞決策和最高出令機關。掌管機要,決定軍國大政。全國最高政令皆由中書草擬,以皇帝的名義和詔書的形式發出。皇帝詔書,在唐代叫敕,皇帝詔書並非自己撰擬,而是由中書省撰擬。中書省以中書令為長官,中書侍郎為其輔佐,下設中書舍人等官職。

門下省是中樞機要組織和制令審核機關。從精揚帝時起,門下省掌管封駁。唐代門下省是宰相之一,除參與軍國大事的討論外,還審閱上奏文書。有權審定中書草擬的詔書,如認為不可,則封還重擬。凡中央各機關和地方各部門呈送的奏章,內容重要的皆通過尚書省交到門下省審定後才能送到中書省呈請皇帝裁決。門下省以侍中為長官,門下侍郎為其輔佐,下設給事中等官職。

隋唐時期皆以尚書省為最高行政執行機關。尚書省參與國家大事,負責執行中書、門下議決的事項。凡中書省草擬的詔旨經門下審核後,皆移送尚書省發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縣,並可根據詔旨精神制定具體政令,下達有關部門,這叫做「施行制敕」。尚書省以尚書今為長官,因唐太宗李世民在居秦王時曾任尚書令,其後遂不實授,左、右僕射各一人為尚書令的輔佐,左、右仆)射成為尚書省的實際長官,下設左、右丞等官職。

唐代三省並為丞相,各有分職。如上所述,中書省為制命制出機關,門下省為制命之審核機關,尚書省為制命之施行機關,這樣,可使三個中樞機關對國家重大決策互相檢查,以達到制衡的目的。為防止三省固執己見,互相牽制而削弱行政效力,又設有三省合議場所——一政事堂。

2.六部

尚書省下設六部,每部各轄四司。六部各設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六部的具體職權范圍如下:

吏部主管全國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賞罰;

戶部主管全國戶口、土地、賦稅、錢糧、財政收支;

禮部主管全國禮儀、祭祀、科舉、學校教育;

兵部主管全國軍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賞罰、考核;

刑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並可審判;

工部主管全國水利、河防、工程營建及工匠管理。

(二)科舉制

科舉,是指分科取士。隋初確立了科舉制的基礎,打破了門閥士族壟斷仕途的局面,為中小地主參政提供了有利條件。

唐朝建立後,更加全面地擴大了科舉制度的規模。唐代科舉有常舉和制舉兩種。常舉,每年進行考試,有禮部主持,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等八科,而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普遍,中唐以後進士一科又特受重視。應考者為國子監和州、縣的生徒,也有自行向州、縣報考,合格後再由州、縣送中央的鄉貢,也稱「貢舉」。制舉,是由皇帝根據需要臨時定立明目,下詔選舉「非常之才」。其名目很多,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科、文詞清麗科、軍謀宏遠科等等。武則天時還在殿廷親自主持考試,考試及格者稱為「及第」,進士第一名稱「狀頭」或「狀元」。武則天時為加強武官選拔,提高武官素質,使習武藝的人也參加科舉考試,考中者由兵部授以武官。這是科舉制的重要發展,此制一直沿用至清朝。唐代一些重要官員,多出身進士,所以考取進士,被視為「登龍門」,非常榮耀。

科舉制是優於九品中正制的選官制度,它實行的結果,是開闊了中小地主人仕的途徑。「家代無名」的李義府,就是通過科舉官至宰相。高宗、武後之後,隨著科舉人數的增多,這類「寒門」庶族出身的知識分子通過科舉,進身仕途,參加政治,從而擴大了封建統治的杜會基礎,為鞏固和加強地主階級專政起到很大作用。同時,科舉制也成為封建社會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

9. 唐朝有哪些法律

《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開元律》、《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
唐律的形式有四種:律、令、格、式。

10.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唐代行用實施的法規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 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種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 唐高宗說:「律令格式,天下通規」。如唐高宗說:「律令格式, 天下通規」(《舊唐書。刑法志》);睿宗下敕說:「律令格式, 天下之本」(《唐會要。定格令》);《唐六典。尚書刑部》記載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 分說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種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還有敕、典 、例為補充形式。

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即專指它。 據《太平御覽》引杜預〈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 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唐初在武德、貞觀、永徽年間曾三次較 大規模的修定《唐律》;此外,在垂拱、開元時甚至重新刊定《唐 律》。尤其是在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長孫無忌等又對唐律 逐條逐句進行了疏解。今本《唐律疏議》即是《永徽律疏》在開元 二十五(公元七三七)頒行的版本,共十二篇,二十卷,五百零二條。律在各種法律形中最為穩定,地位也最高。內容規定了各種刑 法原則,和各種犯罪的認定與科刑的標准,也以說是一部刑律或是 稱作刑法典。

令的作用是「設范之制」,是有關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 定,所謂「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新唐書。 刑法志》)。令所涉及內容包括官員的設置、品秩、俸祿、選舉、考課,國家際祀的禮儀,及戶口、田制、賦役、倉庫、廄牧、關市 、醫疾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說,唐代的令就是規定國家制度的 政管理條例。唐前期在武德、貞觀、永徽及開元年間都曾修令。據 《唐六典。尚書刑部》載,唐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共一千五 百四十六條,完整的唐令已散佚。日本學者仁薩田升輯《唐令拾遺 》一書,復原唐令七百一十五條,幾占原唐令之半,並按篇目及頒 令時間編排,使我們得以了解唐令的概貌,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格的作用是「禁違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視格的編纂 、刪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臨時頒布的針對具體違法、違令行為 進行刑事鎮壓或行政處罰的制敕,經有關部門整理,加工修改,去 掉重復及相抵觸的內容,按尚書省二十四曹分目,分門別類匯編而 成單行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別法或行政特別法的性質, 其效力往往大於唐律本身。這些按部門分類的條格,留於本司行用 的,叫「留司格」;頒行於天下諸州縣共享的,叫「散頒格」。唐 太宗貞觀時刪格敕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 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其後,武則天、中宗、睿 宗、玄宗及文宗等朝都多次刪定格敕。刪定格敕成為唐中後期立法 的重要內容。因為格涉及的內容十分度泛,而且比較具體,其效力 又,使用起來又較靈活,故在唐代司法中以格定罪量刑是很普遍的。

式的作用是「軌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十四卷。貞觀修 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刪式為二十卷,其後《神龍式》、《開元 式》並為二十卷,但其篇目為三十三篇,「亦以尚書省列曹及秘書 、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名其 篇目」(《舊唐書。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見些 條文,如《唐律疏議》的疏文中有多處引用《式》文,計有〈刑部式〉、〈職方式〉、〈監門式〉、〈兵部式〉、〈禮部式〉、〈戶部式〉等。白居易之〈白氏六帖事類集。水田〉引〈水部式〉文。 為伯希和掠走,現藏於法國巴黎國立圖書館的敦煌文書中,有一長 達一百四十四行的《開元水部式》,存式文三十五條,內容是唐尚 書省水部全國重要的河流、水渠、渡口、橋梁的監管,對漕運、海 運的管理,其細密程度達到所需器材、工匠的數目、出處都有詳細 規定。由〈水部式〉我們可以看,式是中央行政部門發布的部門法 規,即為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相當於現代行政部門頒 布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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