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認可的
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准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行政審核與行政批准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依法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pp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pp核準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貳』 行政認可的概念有人知道嗎
我覺得你說的應該是行政許可吧!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回據行政相對人答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對人因此獲得了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格或權利。
『叄』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學歷有哪些
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市(地)級以版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權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自考、成教教育部都認可,要是全日制的當然更好一些,這么說吧,只要是網上能查到的學歷教育部都認可,祝你好運!
『肆』 行政許可分類有:一般,特許,認可,核准,登記這5類。請高手就這5類個給我舉個例子
不要靠近深湖(潭、河、坑)、水井、糞坑、沼氣池等。這些地方非常容易發生危險,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傷亡事故。
『伍』 1、 行政許可和行政認可的關系 2、 什麼是行政復議,及其行政復議的原則和受案范圍
我只知道第二個,先回答你第二個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由行政復議法確立和體現的,反映行政復議。基本特點,貫穿於行政復議全過程,並對行政復議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行為准則。
1、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原則。
合法原則,是任何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此原則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指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許可的期限內,以效率為目標,及時完成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便民原則,要求行政復議要方便行政相對人獲得該種行政救濟,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書面審查原則。
行政復議則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復議不可能像行政訴訟那樣要經過嚴格的開庭辯論程序,只需根據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就可以審理定案,以求實現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實施行政復議時,不僅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它的合理性。
『陸』 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指的是什麼
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國民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三種,即: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普通招生計劃高等教育學歷)、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
從1993年起,國家開始統一印製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從2001年開始,我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實行電子注冊制度,並委託全國高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歷電子注冊,2001年以後的學歷證書可以在中心注冊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www.chsi.com.cn)上查詢,在該網能查到的學歷即為國民教育學歷。
凡無學歷電子注冊或與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格式不符的其他證書等均不屬於國民教育序列畢業證書。
拓展資料
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是國家對尚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高校學生組織的學歷認定考試。它是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一種以學校辦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學校教育。
但它不同於目前國家批准舉辦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它的招生屬省高教廳成教處管理。而不是省招生辦。
『柒』 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哪些學歷
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主要是全日制學歷,成人高考學歷,自學高等教育考試學歷。
學歷是曾在學校結業或畢業之後得到的一紙文憑,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是指最後也是最高層次的一個學歷證書,已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學歷教育、由國家認可的擁有文憑頒發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
學歷證書按階段由低到高依次為:小學畢業證書、初中畢業證書、技工學校畢業證書、職業高中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證書、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或上述相關學歷的結業證書。
(7)行政認可的擴展閱讀:
我國的學歷教育類別按階段可以劃分為:
1、小學、初中,屬義務教育、基礎教育階段,高中。
2、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職業中學、職業高中、高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屬於職業教育;對受教育者實施可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必須的職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
3、中等專業學校、中等師范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屬於專業教育。接受的教育是以其教授專業知識為主,入學需統招,畢業辦理派遣證(報到證)。
4、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以科學研究為主要方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學歷 (教育文憑)
『捌』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指哪些
主要是普高,成考,自考畢業生。不承認的是黨校學歷,軍校非軍人取得的學歷。
『玖』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後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後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並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有依申請的確認也有依職權的確認;而行政許可則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一般只能以證書形式出現;而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盡管以書面的形式為主,但也存在口頭、默示等許可方式。
(9)行政認可的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拾』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