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
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②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製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2)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③ 在衡量行政機關的一個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
《最高抄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怠閥糙合孬骨茬攤長揩行為。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④ 什麼是法的可訴性
法律的可訴性,是指當法律中規定的權利被侵犯或濫用、義務被違反時,法律必版須提權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專門的法律機制使得訴求人有可能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如法院來保障其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
法律的可訴性作為法律的特徵之一並非是一個空泛的口號而是體現著法治精神的具體要求。
當然,法律的可訴性不可能因為人們把它列為法律的特徵之一而自動得以實現,而是要通過一系列的觀念、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而實現。
(4)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擴展閱讀:
法律的可訴性應當成為法律,特別是現代法治國家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對中國的法治現狀而言,明確並強調法律的可訴性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它不僅會帶來法律觀念上的深層變革,從某種意義上講,它也是建立一個自行雙向良性運轉的法治系統的關鍵,是解決我國執法難和法律無力困境的出路之一。
它的廣泛而深入的落實將真正把法律交到人民大眾手中,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法治的主體,從而推動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⑤ 抽象行政行為特徵是什麼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 法 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 異 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⑥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版法律依據。注意立法權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製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 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 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 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 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⑦ 簡述行政訴訟的概念特徵和基本原則
發布規范性文件、社會組織
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實現行政管理職
能。在近現代社會。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
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所立之法屬於法的
范疇,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而對於
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另一種見解
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
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
行或實現即告消滅,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
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國務院各部,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
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
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
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
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命令的行為。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
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
義制定,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
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法
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法規
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其適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個別的,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行政立法
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
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
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
為,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
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發布的決定,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
為。其他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
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前者作出的
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
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根
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
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
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
享有行政立法權。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
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委員會
⑧ 抽象行政行為特徵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 法 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 異 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這個題的答案應該是D。
⑨ 試論可訴性行政行為的特徵,並以此為基礎,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應否及能否納入司法審查范圍進行理論分析
這不是一道死題,考察的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理解。因為抽象內行政行為可不可以納入到行容政訴訟范圍內,學術界已經有很多說法了。比如說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情況同時就可以對相關的行政決定加以審查。我認為這里考察的還有其他的抽象行政行為。因為這是法學研究的前沿問題。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的回答,你看看北大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教授編的,上面有一些專家的論述。對你應該有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