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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問責

發布時間: 2021-03-01 18:59:29

① 什麼是土地執法問責制

問責主要是對地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當地地方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三種需要追究政府領導責任的情形:一是轄區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二是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三是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② 如何嚴格追責問責 行政執法突出問題

用大腦想問題是否對錯 然後再按大腦下達的指示讓身體做出有效的行為

③ 行政問責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區別,具體一點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④ 行政人員有哪些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問責

行政問責情形第八條行政人員有下列應當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對依申請、請求、申訴的行政行為,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查、決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的;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未制止、糾正的;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六)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准等事項,拒絕答復的;
(八)未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行政訴訟應訴職責、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職責,損害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關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告知義務或者保密義務的;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行政人員有下列違法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的;
(二)無依據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為的;
(三)違反規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形式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
(四)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合理時限履行職責的;
(五)超越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行為的;
(六)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徵收徵用款物的;
(七)違法查封、扣押、沒收、徵收、徵用財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執法證件的;
(九)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十)違反規定製作法律文書、使用票據的;
(十一)違法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履行職責的;
(十二)實施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或者主要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十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違法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第十條行政人員有下列不當履行行政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進行行政問責:
(一)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的;
(二)對於明顯相同情況的相對人不同對待,歧視特定相對人,或者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採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顯失當等濫用自由裁量權履行行政職責的;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的情形。

⑤ 執法問責六條規定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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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第二章 行政問責情形

第七條 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 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 超越法定許可權進行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 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四) 作出的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相抵觸,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五) 決策失誤,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 發現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不及時糾正、改正或者調整,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 其他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的情形。
第八條 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著不辦,有令不行的;
(二)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影響城市管理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的;
(三)對涉及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等公共安全領域,未履行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職責,引發安全事件的;
(四)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五)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
(六)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的;
(七)亂檢查、亂收費、亂徵收、亂攤派、亂罰款的;
(八)對行政相對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九)違反規定,採取打招呼、批條子、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和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十)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十一)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二)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十三)對上級機關確定的工作目標、交辦的事項和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者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十四)對應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行政機關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行政機關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十五)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疫情、災情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
(十六)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決定、命令或者履行職責時,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的;
(十七)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行政復議機關生效的決定的;
(十八)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情形。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機關相關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予以問責:
(一)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或者對群眾反映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改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未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工作制度,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三)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對本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的;
(四)授意、指使、縱容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阻撓、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的情形。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行為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的;
(二)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沖突的;
(三)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騙領導和行政相對人的;
(五)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行為規范的情形。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政問責情形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問責情形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1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已經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做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未完,緊接: http://e.qq.com/a/20061107/000309.htm】

⑧ 如何加強行政執法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一是思想認識要有新提升。「四種形態」是對紀委履職理念的重大創新,是深化「三轉」的方向引領。要在監督執紀實踐中,把握運用好「四種形態」,首先在思想認識上要有新提升。要把紀委的職責回歸到黨章的要求,聚焦監督執紀問責,體現紀律檢查的特質。衡量紀委履職理念和成效的標准,關鍵看是否有利於喚醒全體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是否真正做到管黨從嚴、治黨有效。我們既要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強化不敢腐的氛圍,又要持續探索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加強紀律建設,強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當前,要以新《准則》和《條例》的頒布為契機,形成學習宣傳黨規黨紀的濃厚氛圍,教育黨員幹部既要堅持理想信念和宗旨這條「高線」,對黨忠誠、敢於擔當,又要守住黨的紀律這條「底線」,干凈做事。
二是執紀方式要有新轉變。紀律審查是紀委的主要職責,「四種形態」為紀律審查提供了基本規范。要按照「四種形態」的要求,明確執紀重點,規范執紀流程,轉變執紀方式,提升執紀效果。在信訪舉報受理、問題線索管理、紀律審查和案件審理等環節,都要以「四種形態」為標准,進行分類處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談話提醒制度,對苗頭性問題及時教育提醒,抓早抓小,關口前移。紀律審查既要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也要重視審查輕微違紀行為,逐步加大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比重。要加強紀律審查信息化建設,及時分析「四種形態」結構特點,研判反腐敗形勢,提出對策舉措。還要看到,「四種形態」並不是要在數量層面放緩反腐敗的節奏,它凸顯的是對違紀行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違紀,動輒則咎,「四種形態」才能從理念變為現實。
三是監督舉措要有新拓展。有效的監督,是落實「四種形態」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監督到位、「觸角」靈敏,才能做到有問題早發現、早處置,有效阻斷違紀進程,使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成為極極少數。要全面開展專項巡查工作,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輿情反映及明查暗訪中發現違規違紀線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深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三轉」,進一步改革縣紀委、監察局內設機構,確保真正把精力集中到主責主業上來。深入推進派出機構改革,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創新監督方式,把派出機構的權威和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要加強對黨政正職的監督,完善土地出讓、工程建設、資金分配、幹部選拔任用等重點領域的廉政風險防控,用紀律鎖緊制度的籠子,讓心存僥幸者不敢妄為。
四是「兩個責任」要有新突破。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是對紀委監督責任的要求,也是對黨委主體責任的要求。要把履行監督責任和主體責任的要求,貫穿於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紀律的方方面面。要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制定《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責任追究的程序、情形和方式、力度,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對職責范圍內發生區域性、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要嚴肅問責;對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四風」問題突出的,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失察失管的,也要進行責任追究。問責追究要綜合運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措施,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讓「四種形態」貫穿於監督執紀問責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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