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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28:11

A. 行政管理(海關管理)

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政管理的協調功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協調公司內部各部門間的關系,二是協調企業與社會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行政管理對內部各部門間的關系的協調,是以對計劃的分工執行和控制為基礎的。在執行計劃控制的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各部門的計劃執行情況和執行進度進行協調,以調整好企業的整體計劃的實施。同時,還應該對各部門在執行工作計劃的過程中在日常事務上所發生的矛盾沖突進行調解,使企業各部門之間能夠團結和協調一致,維持企業的穩定和正常運行。
行政管理的另一項協調任務,是協調企業同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這種關系之所以是非業務的,是因為企業的運行是在各部門明確分工的基礎上才得以健康而穩定地進行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權並不能超越企業的內部分工。明確這一點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避免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插手業務,從而避免在業務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之間造成矛盾沖突,避免使企業的運轉陷於混亂。烽火獵聘公司認為行政管理對企業與其他企業、社會機構和政府部門的非業務關系的協調,其主要內容是在維護企業的基本權益的基礎上,發展同社會各有關單位的友好交往,緩解矛盾沖突,從而為企業爭取一個好的生存環境。
行政管理的工作流程:
對於行政助理的工作職責,對於不同的公司來說,職責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的工作職責還是有共同點如下:
1、准備有關行政問題解決方案、年度報告等文件;
2、管理公司內部相關的文件;固定資產管理、辦公用品采購等行政工作。
3、分析運營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新的工作流程或就原有的流程進行改進;
4、向員工傳達相關制度;
5、優化工作流程,簡化匯報程序,降低成本;
6、會務安排。
7.人事檔案,文件管理,社保,醫保,考核,傳達文件,會議記錄
8.配合人事招聘,錄用,評估,辭退等相關事宜.
9.協助辦公室事務管理
10.前台工作:電話轉接 、專業書籍、資料管理、文件復印、傳真整理、快件寄送、 簽收、來賓接待、其它文秘工作。
業務培養目標: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行政學、管理學、政治學、法學等方面知識.能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專門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行政學、政治學、管理學、法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行政學理論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會調查與統計、外語、公文寫作和辦公自動化等方面的基本訓練,具備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個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政治學、行政學、管理學、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統分析、統計分析、調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學方法;
3.具有從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黨和國家的特別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行政學的理論前沿以及政治學、管理學、法學等相關學科的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策劃、組織、執行的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政治學、管理學、法學
主要課程:管理學原理、行政學原理、政治學原理、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比較政治制度、法學導論、社會學概論、政府經濟學、行政組織學、地方政府學、市政學、公共政策等。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學年論文、實習、畢業論文等,一般安排不少於10周。
修業年限:四年
授予學位:管理學或法學學士
相近專業:行政管理 公共事業管理 勞動與社會保障 土地資源管理 公共關系學 公共政策學 城市管理 公共管理 社會工作 房地產經營管理 項目管理 文化產業管理 物業管理 航運管理

B. 求助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辦公工作實現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迸一步加強管理和協調,明確辦公程序,提高辦公效率,保障和促進11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及各項業務的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
第二章 經理辦公會議
第三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議分為管理工作會和業務工作匯報會。
第四條每月第一、二、四周的周一上午8:40分召開管理工作會議,由總經理(或指
定其他總公司領導)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及各管理部門正副職總經理(主任)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主要研究公司重大事項,如經營戰略、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決
定重大投資或貿易項目、重要對外關系、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經理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每月第三周周一上午8:40分召開業務工作匯報會,由總經理(或指定副總經理)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各部門、各專業公司負責人參加,必要時指定人員列席。業務工作匯報內容包括:組織機構建設情況、職工思想狀況和具體業績、業務發展情況等。匯報單位應於會前認真准備,屆時全面匯報。
第六條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需要提請經理辦公會研究的事項,應在會議召開的上周五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背景說明,送辦公室匯總篩選後,報總經理確定會議議題。議題確定後,由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會前准備(包括會議材料等)。
第七條經理辦公會議對議定的事項形成相應決議或決定,總經理有最終集中決策及決定權。
第八條辦公室指定專人作好經理辦公會議記錄,並整理存檔。重要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單位或人員。辦公室對需貫徹落實的事項進行催辦、督察並反饋情況。
第九條總公司領導會議由總經理主持,總公司其他領導參加,不定期召開,必要時由辦公室主任負責記錄和督促會議議決事項的協調落實。
第三章 公文處理
第十條各部門原則上不得以部門名義對11公司系統外的單位制發正式文件。
第十一條國務院各部委及國務院扶貧辦來文(包括各部門收到或代領的),均應交由辦公室統一登記、傳閱和歸檔。有關文件經辦公室同意,部門可復印留存。
第十二條凡以總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及用總公司印章的,辦公室對內容和文字有權審核,並負有把關責任。
第十三條辦公室負責文書檔案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全系統的文檔工作。
第十四條辦公室負責制定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並指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內部呈批
第十五條總公司各部門、11各專業公司、子公司等以書面形式向總公司領導匯報工作或請求批准有關事項,須使用呈批件。
第十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呈批件,由該部門直送分管領導,領導簽批後直接退該部門辦理。屬於分管領導許可權之外的,必須交由辦公室呈報總經理閱批,批後經分管領導閱後退呈報部門或根據領導批示處理。
第十七條專業公司、子公司的呈批件,按呈報內容自行送交相關管理部門或分管領導。需報總經理審批的,應交由辦公室負責呈送,批後按領導批示處理。
第十八條呈批件由總公司領導簽批後,原件交辦公室歸檔存查,呈報單位必要時可留復印件。
第十九條辦理呈批件必須列印,按規定填寫,規范用表,由承辦人及呈報單位負責人簽字;如有附件應齊全有效。一般應一事一呈。需要一事多批的,第二次呈報時應附上次批示意見。
第二十條承辦部門要認真負責,收、交、轉、送要做到快速、准確、交接手續齊備,應建立收發文和交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各專業公司應指定一名正式職工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包括簽領文件、接聽通知並向本單位領導及人員傳達、報迭呈批件及其他相關事務。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二條凡涉及公司重要合同、協議、對外承諾、擔保、資產轉移等事宜的法律文書及其他重要事由的文件,須經法規室審核,報總經理簽批後用印。
第二十三條呈送國務院扶貧辦及各部委的文件,須由辦公室主任核稿,報總經理簽批後用印。
第二十四條涉及總公司領導具體分管業務的一般性函件、報表、證明等,由辦公室秘書處審核,經分管領導簽批後用印。
第二十五條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函件、介紹信或其他事由等,由辦公室主任批准後用印。
第六章機要文書
第二十六條機要室主要負責總公司文件和有關材料的列印。列印內容須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領導)審核簽字。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需制發的業務公文、函件及其他材料等均應自行列印。
第二十八條辦理復印、傳真等應填寫「機要室業務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機要室辦理。每季未由辦公室統計費用後轉財務本部,計入部門費用。
第二十九條一般業務性外發傳真由部門負責人簽字;重要傳真件外發由總公司分管領導簽字。
第三十條收到傳真件應及時通知收件人簽字領取。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個人的郵件自行發送或領取,屬於總公司領導的,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七章 接 待
第三十二條凡客人來訪的,登記後由被訪單位派人接見並引入。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領導的客人來訪由辦公室接待員負責接待,其他來訪客人由被訪單位自行安排接待。
第三十四條業務談判需用會議室或談判間,應提前與辦公室聯系,由接待員負責安排。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條處以上幹部每隔周六上午8:30一一11:30應到公司集體議事。臨時有事或有病的,須向總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六條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正副職以上(含)領導每日應於晚六時下班、臨時有事的,須向總公司分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對各專業公司、子公司實行歸口管理,每季度未各專業公司、子公司相應的機構或相對固定的人員向歸口管理部門匯報工作、呈報報表及其他材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各專業公司、子公司在貫徹執行本制度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總公司辦公區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辦公區的管理,創造文明的辦公環境,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辦公效率,有利於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職工應嚴格遵守作息制度(管理部門職工上下班須打卡)。上班時間:8.30;下班時間:17:00午午休時間:11:30一13:00。班車發車時間:17:15。
第三條上班打卡後不得外出吃早點或辦私事。
第四條午休後應准時於13.00上班。
第五條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公司。
第六條班車按規定路線、停車地點和時間運行,乘車職工不得隨意提出變更要求。乘車時應注意維護車內衛生,不得在車上吸煙、飲食、嚼口香糖。
第七條各類車輛要服從保安人員指揮,按指定車位停放。自行車要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亂放。
第八條公司職工上班時須衣著整潔、得體。除午休時間外,男士一律著西裝、系領帶。女士不得穿著牛仔服裝、過於艷麗花哨或過於暴露的服裝;不得穿著運動服裝、t恤衫;不得只穿毛衣不著外套;不得穿軍靴、露出腳趾及後跟的涼鞋及其他不適宜的裝束。男女職工不準穿著與工作環境不相符、不協調的服裝和配戴不協調的飾物上班。
第九條辦公時間不得因私會客;午休時間不得在辦公區內搞文體娛樂活動;因私打電話必須簡短。
第十條辦公區手機、尋呼機均應關閉,或設定在靜音狀態。
第十一條辦公區嚴禁大聲喧嘩、嘻笑打鬧、聚堆聊天;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
第十二條辦公區及公共區域應保持環境整潔,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不得用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不得擺放鞋、雨傘及其他私人雜物;嚴禁隨地吐痰。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區域、公用區域、樓前廣場及機動車內嚴禁吸煙。
第十四條按規定時間到食堂用餐,不得飲酒。午餐時間:11:30一13:00。
第十五條下班或辦公室無人時,須關閉所有電器,公文、印章、票據及貴重物品、現金等須鎖人保險櫃或抽屜內,關窗、鎖門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遵守保密紀律,保存好各種文件及技術資料,不得泄露公司機密。
第十七條各樓層談判間、會議室及大會議廳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安排。
第十八條牆壁不得亂刻亂畫、加釘。自己打開水時嚴禁亂潑亂倒,剩茶水只准倒入開水間內水他的茶漏中。使用礦泉水機應管理得當。
第十九條文明用廁,注意保潔。
第二十條辦公區內除小隔斷間外,不得擺放沙發。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辦公室和有關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對違反規定者,辦公室將會同人事本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罰款100元至500元、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二十二條愛護公司固定資產,發現損壞應及時報修,無法修復的應註明原因申請報廢。因故意或使用不當損壞公物者,應予以相應賠償。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總公司有關辦公制度的精神,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總公司全體職工。
第三條為對全公司辦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檢查,總公司辦公室獨自或召集其他管理部門或專業公司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對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的衛生保持、遵守辦公秩序、文件管理、印章使用、車輛維護保養、大樓物業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檢查。
第四條各單項檢查具體內容如下:
衛生保持情況,包括桌面、地面的潔凈等。
遵守辦公秩序情況,包括物品擺放、手機與呼機的使用、遵守禮貌和著裝要求、執行辦公區域有關規定等。
文件發放情況,包括文件是否齊全、是否按要求組織學習、貫徹落實清況等。
印章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及印章使用程序使用印章。
車輛維護保養情況,包括車輛清潔情況、車內設備維護、保養情況。
大樓物業管理情況,包括公共場合的衛生整潔和保持、樓內設備的維護與保養、維修是否及時、食堂衛生等。
第五條檢查實行打分制,設立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個等級,分別對應為5分、
4分、3分、2分、1分。
連續4次保持單項平均5分者,予以全公司通報表揚,一年內始終保持單項平均5分的單位,提請人事本部給予物質獎勵。
單項平均分數在之分以下的第一次給予警告,全公司通報批評;第二次處罰當事人的100元;第三次處罰當事人500元;四次以上者,提請人事本部給予降職、降工資級別的處分
確屬各單位領導教育不力、管理不嚴的,按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有關獎罰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單位制定衛生值班制度,每日一人;負責本單位當日桌面衛生並負責保持本單位工作環境的衛生整潔。
檢查當日如出現之分以下情況,追究衛生值日人員的責任,視為當事人。
第七條各單位使用的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負責維修、保養車輛,並負責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檢查當日出現之分以下的情況,追究指定負責人的責任,視為當事人。
第八條各單位未制定衛生值日制度,未指定專人負責車輛清潔和維護保養者,按照總公司有關職工獎罰的規定追究各單位負責人領導責任。
第九條本細則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並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條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准,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二)規定: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四)通知:發布規章制度,傳達總公司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單位周知、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五)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六)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准;
(七)報告: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
(八)批復:對請示事項予以答復;
(九)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十)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 公文辦理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型大小、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准;聯合行文的,以最後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准。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後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註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並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閱,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閱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並建立傳閱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准。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櫃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總經理離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後,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列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後制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於11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公文歸檔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保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和公司秘密,加強公司的業務管理,確保公司文件、業務資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職能部門,負責總公司並指導下屬公司的保密工作,進行保密教育,調查處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條11系統每個職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權利。
第二章 保密范圍和密級劃分
第五條公司保密范圍劃分的原則是: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將會對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後果的各類事項,均屬公司秘密。
(一)損害公司經濟利益;
(二)損害公司聲譽;
(三)損害公司對外關系;
(四)妨害公司業務的開展;
(五)妨害公司有關規定、制度、計劃的實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業務情報來源的安全。
第六條密級劃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1、絕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經濟損失或特別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的戰略發展策劃、總公司的長遠規劃、重大項目的決策、整體財務情況以及總公司領導的變動等。
2、機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如總公司領導會議的決定、總公司的年度規劃、總體經營狀況、機構調整和部門、專業公司負責人的人事變動等。
3、秘密級:如被不應知悉者獲知,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指第1、第2項以外的公司內部規定、計劃、經營、財務、人事等情況。
第七條公司各類文件、資料密級由起草部門或專業公司提出密級建議並由有關總公司領導確定,由辦公室印製時加蓋「絕密、機密、秘密」字樣的印章。如辦公室有異議,可商有關領導改變密級。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和情形變化,密級可以變更或解除,其審定許可權與確定密級許可權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條知曉范圍:第六條所定內容除總公司領導有權全部知曉外,絕密級只限總公司總經理指定的人員知曉,機密級只限負責該項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該主管人員認為必須知道的人員知曉,秘密級只限相關人員知曉。
第十條備份:絕密級資料原則上不能摘抄或復印,確需摘抄或復印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機密級資料需經總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秘密級資料須經所屬部門或公司的負責人批准,交由辦公室復印並登記,復印者應詳細填寫清單,並註明復印件份數及去向用途,原則上年終應交回辦公室銷毀。
第十二條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該說的話不說;
(二)不該問的事不問:
(三)不該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不記;
(五)不攜帶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隨便談論保密事項;
(七)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筆記本。
第十二條如發生或發現泄密情況,應立即報告辦公室和所在單位負責人,以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四條對於模範遵守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表揚,對於制止他人泄密行為或發現他人泄密及時報告、使公司能及時採取措施補救的職工,將視情況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對於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損失者,給予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過失及時報告並積極協助採取措施補救的,可酌情減輕處罰;對造成泄密後故意隱瞞不報的,將予以從重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專業公司、子公司應參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怕總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11公司系統的檔案管理,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為11公司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總公司辦公制度》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總公司各部門、專業公司(下稱各單位)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必須按規定定期向總公司機要檔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第三條各單位的領導應重視本單位文件資料的管理和文書立卷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11公司系統的文書立卷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歸檔范圍
第五條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公文、電報、傳真、圖表、書信、報刊、錄音、錄像、碟片j員片等)均屬歸檔范圍。
第六條上級機關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一)上級機關頒發的需要公司貫徹執行的文件材料;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上級機關有關領導視察、檢查公司工作時的重要指示、講話。題詞、照片和有特殊保存價值的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及登載相關內容的報刊。
(三)代上級機關草擬並被採用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條公司文件材料應歸檔的有。
(一)公司頒發的(包括轉發及其他單位聯合頒發的)各種正式文件的簽發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二)公司的請求與上級機關的批復文件,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各所屬企業的請求與本公司的批復文件;
(三)公司及各部門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
(四)公司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全套文件以及會議形成的聲像材料;
(五)公司領導公務活動形成的重要文件、電報、電話記錄,從外單位帶回的與公司有關的文件材料;
(六)公司領導或各部門有關負責人代表公司對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報刊記者的新聞發布稿和聲像材料、撰寫專題文章及在外單位重要講話的稿本;
(七)反映公司經營和管理的專業文件材料,如實業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貿易、證券、信貸、租賃、世行貸款、轉貸等業務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合同、樣票等;
(八)公司或公司匯總的統計報表和統計分析資料(包括計算機碟片等);
(九)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成立、啟用印章及其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等文件材料;
(十)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十一)公司的歷史沿革(包括公司簡介)、大事記、年鑒,反映公司重要活動、事件的剪報、聲像材料,榮譽獎勵證書,有紀念意義和憑證性的實物及展覽照片、錄音、錄像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司編印的公司要聞、簡報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編輯出版物的定稿、樣本;
(十三)公司及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幹部任免、調配、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職工的錄用、轉正、定級、調資退職、退休、醫療、扶恤、死亡、獎懲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四)公司幹部、工人、黨員、團員名冊、報表;
(十五)公司幹部、工人轉移工資、行政、黨、團關系的介紹信存根;
(十六)公司外事活動中形成的請示、報告、計劃、考察總結、重要簡報、會議紀要、會談記錄、聲像材料、有參考價值的材料、互贈禮品清單、工作來往文件等;
(十六)公司解決法律糾紛問題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八)公司或部門、專業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文件材料;
(十九)公司固定資產登記,財產,物資、檔案等移交憑證;
(二十)公司購置大型設備和基建工作中形成的憑證、協議合同、圖紙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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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誰有《蘇州市城市行政管理條例》

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蘇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包括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體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責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督促。市、縣(市)建設(城建)部門對實施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加強計劃安排和組織協調。
第六條 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條例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本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根據既推進現代化建設,又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鎮)的要求,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應當著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有價值的自然景觀。
第九條 市、縣(市)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建制鎮的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
第十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及省指定的重要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十一條 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各專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布局變更,須經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的修訂或者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涉及各項專業規劃調整的,須經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協調後按原程序報批。
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進行修訂或者局部調整,按原程序報批。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準對審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任意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嚴格按照詳細規劃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各項建設的布局必須符合《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城市風貌,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控制建築密度和城市環境容量,規劃的路段、街坊、地塊等應當控制用地,按詳細規劃實施,不準零星插建。
第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妥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築和風景名勝。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發展集中供熱、環保、環衛、郵電、通訊、電力、供水、供氣、道路、消防、停車場、集貿市場、學校及其他公益事業等設施,應嚴格按批準的專業規劃實施。
城市新區綠地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和生產綠地按規定的指標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著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條件,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生活設施,改善城市環境和市容景觀,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改建的重點是危舊房屋和城鄉結合部,低窪區及交通堵塞、基礎設施簡陋、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地段。
第四章 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指定的歷史文化名城(鎮)和有傳統地方特色的鎮的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具體范圍、內容和對象在編制總體規劃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鎮)應當保護傳統風貌、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和古建築。歷史文化名城(鎮)內與傳統風貌不相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區應當保護古城風貌。保護范圍為護城河內的蘇州古城,山塘街、山塘河和楓橋路、上塘河,楓橋古鎮、虎丘和留園、西園地區。
蘇州古城的保護應當正確處理與現代化建設的關系:
(一)古城內要保護好傳統的城市格局;保護三橫三縱加一環的水系;保護古典園林、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古城牆遺址和古建築;保護古城的城市輪廓線。
(二)在古城保護范圍內,不準新建或者外延擴建工廠和大中型倉庫;不準建設不符合古城風貌的建(構)築物;不準在古城牆遺址保護范圍內建設建(構)築物。
(三)古城內要重點改造和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改造和改善街坊、舊住宅和古民居,實現內部設施現代化,建築物要保持蘇州傳統的建築特色;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立面裝飾等各項建設工程(含地下設施和臨時建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填報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翻建附房屋產權和危房鑒定等證件),建設地域地形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作為工程設計的依據;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設計方案規劃審定意見、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建設工程施工設計圖(市政工程管線報送的施工設計圖應當包括縱、橫斷面圖),建設項目設計預算;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規劃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或者規定應當現場放線定位的建設工程,須經放線無誤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上的翻建、擴建、簡易設施、臨時建築、零星建設項目(不包括重要道路兩側各50米范圍內)及經批准翻建危房而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只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提供原有土地使用證,其他程序參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一)、(二)、(三)、(四)項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居(村)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持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到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經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委託機關備案。
申請宅基地的,經當地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並由所在地規劃管理機構或者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九條 蘇州市城市規劃區中的部隊、部省屬等單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市、縣(市)及鄉鎮交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除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外,均須報蘇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後核發。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能辦理的應在二十天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部門組織查驗施工灰線,驗線合格的發給驗線合格通知單。
私人住房施工前,應當報規劃審批部門查驗灰線,經驗線合格後進行基礎施工。基礎施工結束後,應當報原規劃審批部門驗收,確認合格後,進行基礎以上施工。不需要查驗灰線的,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註明。
第三十二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對其建設申請各有關部門不得予以審批。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用於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書面決定。
因規劃建設、調整布局必須交換土地使用權的,經協商一致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改變原規劃用地性質或者使用已搬遷單位原有土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必須遵守的規劃建設要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改變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沿城市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的建設工程,其建築線必須退讓規劃紅線。
規劃道路紅線內的土地、現有規劃城市綠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均不得佔用和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委託建設工程設計時,必須持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委託設計。
第三十八條 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施工單位不準擅自改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設計圖紙和建設灰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時,必須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懸掛工地備查或在承建標志牌上標明發證機關及許可證號碼。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危及臨近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安全時,應當立即停工。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設計等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安全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工程、管線、文物古跡、測量標志等應當停止施工並採取保護措施,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供電、給水、供氣部門不準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通電、通水、通氣。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報送有關資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之內進行驗收。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領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並向城建檔案部門報送竣工檔案。
私人住房竣工後,產權人應當報原規劃發證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原發證部門發給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不需要驗收的除外),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準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產權登記、銀行結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續。
第四十條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持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可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有權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攔,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佔用土地的,佔用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並追究違法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利用失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的建設用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擅自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許可證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佔用或者轉讓的土地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二條 下列影響城市規劃情形之一的違法建設,處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一)佔用廣場、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地下工程、通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嚴重影響輸電安全和壓佔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退讓道路紅線要求的;
(三)佔用防洪設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規定保護地帶的;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構)築物的;
(五)嚴重影響風景區、文物保護區的;
(六)超過批准使用期限,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城市景觀或者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 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情節較輕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辦手續,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15%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改變平面位置、建築高度、擴大面積影響城市規劃和影響周圍環境的,拆除其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對保留部分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3%-5%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應當限期按批準的設計圖紙重新施工,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責令糾正,並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10%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法建設未處理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審批該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申請。
第四十六條 無審批規劃權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非法批準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處理,並追究非法批準的單位、部門或者個人的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其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建設或者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並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單位或個人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和省級開發區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蘇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予以實施,並報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

我開了一個傢具店,開業時發了一點傳單,工商局要罰我一萬,這樣合理嗎?

E. 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的正文

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 工商所按經濟區域設立。
工商所的設立,由區、縣工商局根據轄區大小、經濟發展情況和管理任務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工商所的職責包括: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正確申請商標注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前款第(一)、(二)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各項工商收費和罰沒物資、現金、票證,應當分別登記造冊,按規定處理。
工商所的費用開支,按有關財務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中國工商管理條例 是什麼時候出台的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於1995年12月19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號公布,1996年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號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行政處罰許可權、執法程序、執法監督、附則7章5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的要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和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G. 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都有哪些條例

工程部(內部)管理辦法

一、專業管理與責權分工
工程部各崗人員,實行明確分工,責任到人。但在具體工作執行實施當中又必須互相配合,互相協助,分工不分家,對項目內所有工程都可以行使甲方代表的權力。
(一)工程部經理
負責工程部全面事務,主抓制度落實與各方面協調。
(二)土建工程師
負責樓房土建工程及門窗、鋁合金隔斷、外牆漆工程等;所有土建安裝工程、土方施工,道路、鋪裝工程、綠化土建等工程。
(三)水暖氣安裝工程師
負責所有樓房安裝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四)監理工程師
負責整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及各方面的協調。
各專業工程師對各自負責的專業工程,從圖紙審查,客戶變更落實,工程管理,施工隊管理到工程驗收,工程量落實,以及後期維修等,全面負責,享有充分的權利,並承擔責任。其他人員發現問題通知負責人,由負責人協調處理。

二、績效評價,獎懲制度
(一)每月30日對各專業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對專業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與評價,部門負責人工作績效,由整個部門工作情況確定,上報總經理後考評將作為年終獎金發放的依據。
(二)績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所負責的工作情況,現場處理情況,各工種協調情況。
2、圖紙審查情況,設計是否合理,工程成本情況,工程變更情況。
3、工程質量與進度。
4、平時工作表現及考勤。
部門負責人每月一次上報各專業工程師工作情況,公司領導根據實際情況評價每人的工作績效。
(三)獎懲制度
1、因工程變更,或採用適合工程實際的新技術、新材料給公司大量降低成本的;工程質量良好,工作表現突出,做出突出成績者,隨時根據公司相應政策獎勵。
2、各專業工程師,對各自負責的專業工程全面負責,若因圖紙審查不細而造成用戶使用不合理或工程成本增加,根據情況給予警告、扣發當月獎金,情況特別嚴重者,予以辭退。
3、各專業工程師對各自負責的專業工程,若質量存在問題,視問題嚴重程度,予以警告、扣發當月全薪,特別嚴重者予以辭退。
4、工程部負責人負有連帶責任,根據問題嚴重程度,予以警告、處罰、扣發當月全薪,特別嚴重者予以辭退。
(四)內部紀律
1、廉潔工作作風,不準和施工單位在一起吃飯,不準向施工單位索要財物,一經發現處罰500元。
2、工作認真負責,扎實敬業。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者進行處罰。
3、認真落實工程部制定的各項制度,按制度辦事。
4、酒後不準進辦公室和工地,如遇特殊情況,在把工作落實好的前提下,可以請假。

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一、簽證及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一)簽證制度
1、簽證就是金錢,對簽證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負責,一絲不苟,若出現大問題,將受到嚴厲處罰或辭退。
2、現場施工簽證僅限用於無法進行正規施工圖紙設計或無法現場實際工程量測量,或工程量顯著微小不需實際工程測量的臨時性用工及臨時性使用機械的情況。凡有施工圖紙的或能夠進行現場工程量測量的及有正式協議驗收方式的,均不得使用零工簽證。
3、簽證必須使用零星用工簽證和零用機械固定簽證單。簽證單必須載明用工時間、地點、工程內容、用工單價、施工單位,用工原因等。
4、簽證必須由乙方(施工方)負責人簽字,簽證要在工程的當天或第二天進行。甲方在簽證上要有現場施工工程師和工程部經理簽字,簽證要經分管工程的領導核准。
5、簽證發生後在一周內工程部經理負責將簽證單向總經理匯報,由總經理在簽證單上簽認。未有總經理簽字的簽證單不予決算付款。
6、簽證要一式三聯,施工單位、工程部各存一份,工程部一份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交造價部。
7、簽證必須及時,隱蔽工程必須在隱蔽前搞好簽證。
(二)設計變更管理制度
1、一般變更:指不增加工程量,不影響結構和功能的變更。一般變更由各專業工程師簽字,經工程部經理審查簽字後,方可進行。
2、結構變更:結構變更必須提前通知設計單位,經設計單位審查計算並認可後,方可進行變更。
3、外立面變更:外立面的變更需經公司領導批准,主管經理和專業工程師審查簽字後方可進行變更。
4、管道走向變更:管道走向變更必須提前通知設計單位,經設計單位審查計算並認可後,經專業工程師和主管經理簽字審查後方可進行變更。
5、建築部品更換材質:須經公司領導批准,商務造價部經理、專業工程師及主管經理簽字審查後方可進行變更。
6、客戶變更:客戶的變更需經工程部專業工程師、主管經理、銷售部經理簽字審查,公司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變更。
二、工程管理強制性規定
(一)所有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人員驗收,並在驗收表上簽字後方可隱蔽,重要隱蔽工程,甲方必須親自驗收。未經驗收就隱蔽的工程,必須要求施工單位返工並從重處罰。
(二)所有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先做樣板間,經甲方和監理方共同驗收並提出意見和要求,在簽字後方可繼續施工,否則從重處罰,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返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的工程必須返工,從重處罰。
(四)土方工程施工驗收規定:
1、凡是土方工程施工,均必須事先訂立簡易合同,先訂合同後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除特殊情況和數量很少的用土外,均必須採用工程量實測方式進行驗收結算。對於墊土的,應事先測量待墊土地的豎向標高,按標准距離,畫出座標高程和長寬邊界,並按設計標高預算出墊土工程量,對原始地貌標高及邊界測量數據及座標點,現場測量人員必須簽字。
3、對於拉運、整平等工程,也可對待運土場進行測量,測量結算要按現場情況制定三維圖,標明尺寸,並計算出工程量。有關測量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字。
4、墊土工程完工後,要進行現場測量,看是否達到設計標高,按實際完成標高重新核實土方量。
5、現場工程量測量有工程、技術、造價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施工單位代表到達現場。測量結果制定圖表及作為原始記錄。甲乙雙方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6、凡是土方工程必須由工程部製作規范的決算書,由造價部審核後報領導討論審批。
(五)施工中所用材料,不論甲方購買還是乙方購買的,必須經工程部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必須返工,對不合格的材料必須清除出施工現場。
三、分段工程管理規定
(一)圖紙審查階段
1、熟悉施工圖紙,審查水、暖、電設計是否滿足住戶要求、是否符合室內美觀、實用的原則,戶型設計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2、審查圖紙中各專業之間是否矛盾或有錯誤。
3、從成本角度進行考慮,看是否經濟、合理、美觀。對審圖不清而未發現問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對負責人和主管經理進行處罰。
4、施工圖紙到工程部3日內,各專業工程師上報經理圖紙審查結果,然後召開各專業碰頭會集體審查。
(二)項目施工階段
1、進度控制:對各個項目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編制進度計劃書,在計劃指導下施工,對各個項目部要求每周一上午8:00必須上報周進度計劃。對甲方外包工程,必須制定進場及進度計劃。對沒有制定計劃或沒有按計劃施工的負責人進行處罰。
2、質量控制:質量控制的原則是高標准,高質量,嚴要求。質量問題決不能含糊,該返工必須返工,該處罰必須處罰。
(1)對各分項工程制定標准做法和標准要求。
(2)對施工單位做好技術交底,施工單位對每個班組,每個工人必須做好技術交底。
(3)根據標准要求,對各項工序,工藝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根據質量評定表對各分項工程質量打分,並據此獎勵。
(4)分項、分部工程完成後,簽署驗收記錄才允許進入下一工程施工。
(5)所有驗收表格必須及時填寫,並定期整理存檔,對質量控制好的進行獎勵,質量差的進行處罰。
3、竣工驗收階段
(1)組織監理和施工單位自檢。
(2)質檢站初驗。
(3)公共部分應和物業交接。
(4)把所有入戶鑰匙交接給物業,在和物業交接之前,客戶不準入戶或裝修。
(5)物業公司與客戶交接房子時客戶提出的問題,除特殊問題(因工藝原因)外,其它問題的處理不得超過三天。
4、交於客戶後保修階段
施工單位成立由各專業工種人員組成的專業維修小組,交工後一月內必須在小區內值班,有問題及時處理,否則處罰1000元,若不及時處理,甲方有權指定別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費用由本工程施工單位負責。
四、工程管理獎懲細則
為確保工程質量,創建精品小區,加強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激勵與約束,使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准,特製定本處罰規定。
(一)工程質量
1、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質量若達不到規范要求,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處罰100元。
2、施工工藝及操作過程必須符合施工規范要求,對於違規操作,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處罰100元。
3、本工程分為基礎、主體、地面、屋面、裝飾、門窗、水、電、暖、燃氣九大部分工程;分為基槽、混凝土、鋼筋、模板、砌體、地面基層、地面面層、廚房、衛生間防水、廚房衛生間面磚、屋面防水、內外牆抹灰、門窗安裝、水、電、暖、燃氣安裝等分項工程。
(1)對於各分部工程,如達不到優良,則對施工單位處罰1000—5000元。
(2)對各分項工程,根據質量評定表檢查,若得分達不到85分,則處罰100-500元,若超過95分,則獎勵100-500元。嚴重影響房屋質量及房屋使用的,必須返工,並罰款1000-2000元。
(二)工程進度
各施工單位要按照工程部制定的工程總進度計劃,編制詳細的月、周計劃,嚴格按計劃施工,並能做到連續均衡發展。每月的一號上報房地產公司工程部月進度計劃,每周一上報房地產公司工程部周進度計劃,不按時上報計劃或完不成計劃的,處罰施工單位500元,如最終沒按合同規定竣工,則依照合同處罰。
(三)工程管理
1、工程現場井然有序,各種物料按施工總平面圖堆放,粗、細沙分離,大小石子分堆,各種物料擺放整齊,各種廢料全部清除出施工場地,否則處罰施工單位100元。
2、至少提前七天上報所需材料,如果是施工單位原因,使材料供應不及時而延誤工期,罰施工單位300元。
3、各種隱蔽工程必須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的工程,施工單位要及時上報甲方和監理方檢查並簽證,簽證後方可進行下道施工工序,否則,處罰施工單位1000元。
4、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攬全局,協調好各工種、各工序之間的關系,使工程順利進行,否則,罰項目經理100元。
5、各種資料整理及時、全面,否則處罰施工單位100元。
(四)以上沒有涉及到的其它問題,根據實際情況處罰,處罰限額為100-5000元。
(五)處罰方式及款項管理
1、甲方、監理單位都有處罰權,甲方、監理單位認真寫工程質量處罰單,經甲方、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
2、工程質量處罰單所罰款項經工程部蓋章後交到甲方財務部。從最近一次撥款中扣出。
3、所有款項均由工程部、財務部、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四方備案,最終由財務部調配。
(六)本規定處罰權及解釋權歸工程部。
五、各項目工程質量評比辦法
1、工程部人員、監理人員及各項目部經理每月對所有工程進行檢查評比,評出最優工程和最差工程,最優工程獎勵2000元並在樓頂樹紅旗,最差工程處罰2000元。
2、評比依據:
(1)工程進度情況。(30分)
(2)質量情況。(50分)
當時檢查情況及平時質量評定情況匯總
(3)現場文明施工情況。(20分)
六、甲方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一)施工隊伍必須根據甲方要求按時進場。
(二)水、電費及注意事項與各棟樓項目部交代清楚後方可允許工人入住和開工。
(三)必須先做樣板,甲方指出標准及要求後必須按標准施工,否則返工並處罰。
(四)完工後必須與各棟樓項目部做好驗收與交接。甲方外包工程及棟號項目部負責人三方簽字,否則,造成損壞由外包方自己負責。
(五)必須做好驗收紀錄,存在隱蔽工程外牆漆,每道工序都必須做好驗收,並填好驗收紀錄。
(六)對交工時提出的問題,必須在兩天處理完畢,否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七)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進場時必須給負責人交代清楚,並讓其在制度上簽字。
七、對各施工單位管理規定
(一)各項目部必須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報送業主和監理單位批准,並展示於項目部明顯位置。
(二)施工單位編寫完整的施工方案,重要的技術措施施工程序報業主和監理單位批准,對不按審定方案施工的,輕者罰款100—1000元,重者返工、停頓,直到解除合同。
(三)施工單位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自檢制度,每一道工序都在控制中,自檢表必須真實、及時、反映現場情況,並隨時接受監理單位、甲方的抽查,發現一次自檢不真實,輕者罰款100—300元,重者責令返工。
(四)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填寫交接表,未經質檢人員許可簽字,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在監理工程師旁站監理的情況下按規定取樣檢測,監理工程師在取樣表上簽字。
(六)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七日上報材料計劃。
(七)所有變更必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落實,未經甲方同意而任意變更者除包賠損失外,予以2000元處罰。
(八)樓房交付客戶使用一月內,施工單位必須成立由各專業工種形成的保修小組,以便有問題時能及時予以處理。

工程施工合同簽署制度

為了規范工程施工程序,嚴肅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現就關於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署問題規定如下:
一、凡建築、安裝、裝修、監理、綠化、土方、勘查、測量、設計、加工製作工程,一律先簽訂施工合同,再組織施工。大型工程簽署規范的標准文本合同,零星工程簽署《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不簽訂合同就組織施工的,不予以結算。
二、施工合同的簽署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後再加蓋公章。
三、施工合同一經簽署,必須嚴格執行合同的約定。工程量需要完工後實測進行決算的,要及時落實工程量,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必須重新簽署新的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零工按公司現場簽證的規定辦理。
四、各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合同的執行情況及時予以審查。

工程付款管理辦法

為提高工作效率,規范工程付款程序,特明確本辦法。
一、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付款
(一)工程預付款需要在施工隊伍進場後,工程進度付款需達到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
(二)由施工單位填寫《付款審批單》,「申請單位」填寫具體施工單位,工程部只對工程進度進行蓋章確認;
(三)造價部審查進度造價,提出應付進度款數額;
(四)專業管理人員提出合同審查意見;
(五)分管領導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付款意見;
(六)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二、決算後掛帳付款
(一)凡已決算完掛完帳的工程,付款時不再通過工程部和造價部;
(二)施工單位填寫《付款審批單》後交管理部,管理部審查合同並查詢財務部寫明欠款額度;
(三)分管領導提出付款意見;
(四)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三、緊急情況處理
遇有急需情況,總經理不在時,分管領導可電話請示後通知先行付款後補辦手續。

監理人員管理制度

一、監理公司根據工程情況所需要的專業工程師種類及數量設立項目部,報工程部備案。各專業工程師必須由相關的經驗及監理工程師證件,工程部最終確定監理項目部人員名單。
二、工程部認真審核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根據監理規劃及細則要求對監理公司人員進行管理,對不按要求實施的監理人員輕者警告處分,重者處罰50---200元。
三、當天的監理資料必須當天完成,施工單位的保證資料及評定資料必須當天簽字,隱蔽驗收資料必須在隱蔽前簽字,簽字必須與工程實際相符,對違反者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50—500元處罰。
四、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較嚴重的問題,監理公司未能及時妥善處理者,輕者對監理公司進行相應處罰100—1000元,重者解除監理合同,所監理的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准,客戶反映良好,對負責該工程的現場監理人員獎勵200—1000元。
五、甲方代表對常駐現場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每月缺勤及遲到不得超過3天,否則每超一天,予以50元罰款。
六、紀律:
(一)不準和施工單位一起吃飯,否則處罰1000元。
(二)聽從甲方安排。
(三)不準介紹隊伍及材料,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因私利為難施工單位,一經發現立即開除,並對監理公司進行處罰1000元。
七、監理項目部負責人,每周六上午9:00到工程部匯報監理工作情況。
八、對不適合監理業主工程的或作風有問題的監理人員,監理公司應予以更換。

H. 公務員義務的規定與行政管理中反腐倡廉制度的

健全法制是反腐敗斗爭健康有序進行的保證。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堅持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注重科學性、系統性和可行性,將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與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創新相結合,努力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和水平,逐步探索出了一條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制建設之路,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證。其主要特點:一是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初步形成了黨風廉政的法規制度體系。隨著反腐倡廉的不斷深入,反腐敗要靠法制的思想深入人心,各級黨委、政府法制觀念明顯增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進一步強化了法制意識,嚴格依法執紀、依法監察的能力不斷增強。黨中央確立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戰略方針,致力於建立健全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擺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這些年來,《行政許可法》、《反洗錢法》,《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紀律處分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一系列基礎性法規制度相繼制定出台,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不僅立法數量多,而且立法質量也明顯提高,使反腐倡廉工作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以憲法和黨章為依據,適應新時期反腐倡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由若干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共同組成和相互聯系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二是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規律。堅持從實際出發,按規律辦事,是實事求是原則在法規制度建設工作領域的具體運用。這些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的突出特點就是堅持科學規劃,堅持與整個法制建設所處的階段和進程相適應,把握並處理好制度建設的階段性與長遠性、可行性與前瞻性、穩定性與變動性的關系,積極探索制度建設的內在規律。在對改革開放以來涉及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認真總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特點,對法規制度進行科學分類,明確法規工作思路,編制《2004—2007年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工作規劃》,按照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科學安排立法項目,大大增強了法規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堅持懲防並舉,注重製定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強調,要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對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斷深入,根據構建懲防體系的要求,更加註重製定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出台了大量的規范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法規制度。比如,為加強和規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2002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出台;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中央紀委於2003年下發了《中共中央紀委負責人同省區市、中央和國家機關黨政負責人談話辦法(試行)》;為加強對省部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中央紀委2004年出台了《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2006年,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這類法規制度的制定出台,大大提高了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在整個制度體系中的比重,法規工作向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向發展。

四是堅持黨內法規與國家法規相銜接,發揮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整體效能。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要努力使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銜接、相協調。今年6月8日,中央紀委發布了《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當前反腐敗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防止權錢交易,對黨員幹部提出了八項嚴格的禁止性規定,並限定《規定》發布後三十日內主動說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7月8日,「兩高」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各種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與《意見》基本一致並相銜接,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被認定為受賄犯罪,從而比較好地實現黨內法規制度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和配套,充分發揮了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整體功能。

五是加強國際合作,借鑒國外反腐敗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加強國際交往有利於開拓我國反腐敗法制建設的視野,有利於提高反腐敗法制建設的水平,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在這種大的背景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出來。我國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起草工作,後又批准《公約》,並對《公約》與我國法律制度相銜接問題做了大量工作。為履行《公約》義務,目前,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在籌建之中。

六是提高法規制度建設質量,注重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制定黨內法規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貫徹,在於運用於實踐。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加強黨的制度建設,認真遵守和執行黨的制度,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斷深入和法規數量的不斷增多,法規與實踐脫節、法規互相沖突等問題逐步顯現出來。這些年來,各級都比較注重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做到三者並舉。十分重視已有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健全執行考核機制和制度執行的責任追究機制,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充分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手段,保證黨內法規制度的貫徹執行,堅決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6月2 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上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在講話中強調,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為我們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指明了方向。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的要求,勤奮工作,真抓實干,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I.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條例

工傷認定中「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目前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J. 管理條例是哪一種性質的行政行為

管理復條例,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制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條例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2、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範文件和非規範文件。
3、與抽象行政行為相對的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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