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草案
㈠ 法律草案的問題
草案指已經制定出來的草稿,尚未最終成型,尚未經過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等權力機關表決通過並付諸實施的法律文本,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㈡ 一般的法律從草案通過到實施要多長時間
根據《立法法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序都有嚴格規定;
至於時間,《立法法》沒有規定。根據以往,可以認為是沒有限制的。
以下摘自《立法法》,以管窺豹:
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㈢ 行政法規草案由誰審議、審批
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行政法規草案時,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或者起草部門作說明。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對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對行政法規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為標准文本。
㈣ 憲法中關於行政法的法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第八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第九條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若幹人,
國務委員若幹人,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八十八條 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㈤ 法律草案是不是政府提出的
法律的制定、修改是由人民代表大會來操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政府有不同的內許可權容,一個是立法權,一個是行政權。一般而言,政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可以指一切權利機關,警察、法院、軍隊等等都包括在內,狹義的政府主要指市政機關,人大、政協等不包括在內。單獨制定法律草案,不是狹義的政府管轄范圍,這是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責,制定管理規定倒是可以由市政管理機關制定。管理規定、管理細則不能違反法律,如果兩者有沖突,以法律為准。
㈥ 一部法律從草案的完成到正式出台需要什麼樣的過程和多長時間
哈不知道你怎麼想出這么一個問題來,你要幹啥( ⊙ o ⊙ )啊!
根據《立法法回》,法律、行政法規答、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序都有嚴格規定;至於時間,《立法法》沒有規定。根據以往,我認為是沒有限制的。
以下摘自《立法法》,以管窺豹,你自己找全文去看吧:
法律的制定個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_×)——暈倒
㈦ 行政訴訟法草案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的生效時間抄
(1)在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
(2)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生效日期,而是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時公布,根據我國憲法關於法律由國家主席公布的規定,則由國家主席發布主席令來確定
(3)規定一個法律的生效日期取決於另一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時間。
如無明文規定則是公布時生效。草案未經正式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