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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執法獎勵

發布時間: 2021-03-01 15:30:26

㈠ 獲得全國文明單位有獎金么

獲得全國文明單位,是發放獎金的。

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酌情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但各地具體政策不同,各地標准不一樣以當地政府公告為准。

(1)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評選標准

1、組織領導有力,創建工作扎實。把創建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計劃周全、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民主,以身作則,在創建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單位內部層層落實創建工作責任制,全體員工普遍參與創建活動。

圍繞黨和國家重點工作、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深入開展「講文明樹新風」活動。履行社會職責,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在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等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2、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風尚良好。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培育並推出道德模範,運用榜樣力量引導幹部職工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突出抓好誠信建設,恪守職業道德,大興網路文明之風。高度重視對青年職工、青少年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把志願服務活動作為提升幹部職工道德素養的有力抓手,組織幹部職工積極開展「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的志願服務活動。發展網路志願者,運用網路等新興媒體,在傳播文明、引領風尚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3、學習風氣濃厚,文體衛生先進。堅持對幹部職工進行科學文化知識、業務技能培訓以及形勢政策和國情教育,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自覺學習的良好風尚。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實衛生防疫制度。

深入扎實地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計劃生育率100%。堅持開展群眾性文體活動,幹部職工精神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

4、加強民主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實政務公開等公開辦事制度,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治安防範網路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單位內部治安狀況良好,工作紀律嚴明,安全生產落實,無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領導幹部無違紀違法案件,全體員工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刑事案件,單位無「黃賭毒」等丑惡現象,無邪教活動。

5、內外環境優美,環保工作達標。內務管理規范有序,內外環境整治整齊,無臟、亂、差現象,搞好綠化、美化,為幹部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環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實,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工業企業建立了切實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環保標准,與周邊環境和諧發展,無重大污染責任事故,無群眾投訴環保案件。

6、業務水平領先,工作實績顯著。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誠信經營,科學管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穩步提高,主要經濟指標居於同行業前列。

黨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廉潔高效、辦事公道、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重大決策民主公開,群眾滿意率高。服務性單位工作標准和辦事程序規范公開,服務群眾周到細致,優質高效,業務工作處於同行領先水平。

㈡ 評上全國文明城市,公務員文明獎怎麼發

現在公務員發獎都比較謹慎的,不要有很高的期望值。

㈢ 公安個人嘉獎有啥用

公安個人嘉獎的作用如下:

1.在公務員表彰獎勵制度的帶動下,促進公安表彰獎勵工作機制的發展;

2.科學規范地推動公安表彰獎勵工作,獎勵在公安工作中表現突出優秀的個人;

3.充分調動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工作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從而更好地履行職責,服務人民。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1.實事求是,按績及時施獎;

2.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3.公開、公平、公正;

4.以基層一線為重點,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從嚴;

5.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3)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公安個人嘉獎的相關情況

1.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成績突出的;

2.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和制止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維護治安穩定和公共安全,成績突出的;

3.依法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任務,成績突出的;

4.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各項管理防範措施,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成績突出的;

5.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科學、文明、規范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成績突出的;

6.加強科技強警工作,有發明創造、科技創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成績突出的;

7.密切聯系群眾,熱情為群眾服務,成績突出的;

8.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教育、管理和監督,推動隊伍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

9.加強執法監督管理,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成績突出的;

10.認真完成綜合管理、警務保障和國際警務合作等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

11.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勇於與社會不良風氣做斗爭,成績突出的;

12.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㈣ 人民警察執法准則(或內部考核標准)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來自:公安部 時間:2005-12-1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執法用語:
(一)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糾正違法行為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五)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六)聽取交通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或交通違法行為人表示不再陳述和申辯後,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請你在(指出具體位置)簽名,並於十五日內到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載明的罰款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有異議,請於六十日內到XX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到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八)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九)對於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視為送達。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台、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范,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范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於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上路執勤執法前應當明確執勤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執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范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遇到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現場調查、調解工作和相關記錄,製作事故認定書,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當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不需要進行處罰的,應當責成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二)控制交通肇事人,將無關人員疏散至道路以外,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防止引發新的交通事故。
(三)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做好先期處置移交工作。
(四)勘查工作結束後,協助勘查人員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上級報告。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上級報告。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施救工作。
(五)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接到上級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積極指揮疏導車輛。
交通堵塞時,交通警察以指揮疏導交通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為主,一般不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妨礙通行的,應當及時制止,立即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二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堵塞的,應當在距現場最近的出口提前實施分流;造成單向長時間堵塞且分流有困難的,應當在對向道路實施借道通行分流管制措施。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上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疏散圍觀群眾。
(三)劃定警戒區域,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依法扣押違法犯罪證據。
(六)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七)做好向治安、刑偵等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扣留,並控制嫌疑人員,向上級報告,做好向有關部門的移交工作。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
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二)維護交通秩序,嚴密控制路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遇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特殊情況或者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三)警衛車隊到來時,應當按照任務要求合理站位,密切注意道路交通情況,及時有效處置各種突發事件。
(四)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志,提供車輛、行人繞行線路,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 遇有突發事件或者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性事故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預案決定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遇到遭受不法傷害、意外受傷、突然患病、遇險的人員或者公共財產需要緊急保護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所列舉受理的群眾求助,可以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提供幫助,積極配合做好施救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求助。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查驗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牌照、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合法證件以及交通違法信息。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立即發還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放行車輛。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使用酒精檢測儀、約束帶、警繩等裝備。
第三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發現有酒後駕駛嫌疑的車輛,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
(二)對確認沒有酒後駕駛行為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放行。
對確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要求其下車接受酒精檢測。
(三)使用酒精測試儀對有酒後駕駛嫌疑的駕駛人進行測試,測試結束後,應當告知檢測結果;受測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重新測試。
(四)測試結果確認為酒後駕駛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理;測試結果確認為非酒後駕駛的,應當立即放行。
處理結束後,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
(五)測試結果顯示為醉酒後駕駛或者受測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將受測人帶至醫院做血液檢測,並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第三十八條 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有超載嫌疑的車輛,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並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
第四十條 經檢查,確認為超長、超寬、超高的,當場製作簡易處罰程序決定書。
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對交通安全影響輕微的,依法處罰後放行;對交通安全有嚴重影響的,依法扣留車輛。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有超載嫌疑,需要使用稱重設備核定的,應當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
檢測結果為嚴重超載,駕駛人表示可立即消除違法狀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待違法狀態消除後放行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不能立即消除違法狀態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車輛。
對於跨地區長途運輸車輛超載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採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於客運機動車超載的,在依法處罰之後,應當責令駕駛人或者車主消除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
(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M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00M。
在高速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為,應當通過固定電子監控設備或者裝有測速設備的機動車進行流動測速。
第四十六條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交通警察在測速點通過測速儀發現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查處點交通警察做好攔車准備。
(二)查處點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車輛信息後,應當提前做好攔車准備,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攔車。
(三)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四十七條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應當使用攝錄設備、清障車等裝備。
第四十八條 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
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嚴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
第四十九條 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應當攝錄取證,依法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發現機動車違法停車的,應當責令駕駛人立即駛離;車輛發生故障或者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指派清障車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並告知駕駛人;無法拖移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故障車輛可以在短時間內修復,且不佔用行車道或者騎壓車道分隔線停車的,可以不拖移車輛,但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
第五十一條 拖移違法停車機動車,應當保障交通安全,保證車輛不受損壞。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發現無牌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並查驗車輛合法證明和駕駛證。
駕駛人有駕駛證,且能夠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告知其到有關部門辦理移動證或臨時號牌後放行;不能提供車輛合法證明的,應當依法扣留車輛,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三條 發現有拼裝或報廢嫌疑的機動車,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按照行駛證上標注的生產廠家、發動機號、車架號等內容與車輛進行核對,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確認為拼裝或報廢機動車的,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並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五十四條 發現有被盜搶嫌疑的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檢查時,應當運用查緝戰術、分工協作進行檢查,並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當場能夠確認無違法行為的,立即放行。
當場不能確認有無違法行為的,應當將人、車分離,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進一步核實。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可以扣留機動車,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進一步處理。
第五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當事人無駕駛證或者持假駕駛證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對駕駛人拒絕出示駕駛證接受檢查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為
第五十八條 發現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除要求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外,還應當要求出示其他相關證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於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的,應當當場予以糾正,並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條 對於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應當禁止其繼續行駛,並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及時調查取證,並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通行證的證明,依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於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扣留運輸車輛,調查取證,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於未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註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運輸路線、時間等事項運輸的,應當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調查取證,責令其消除違法行為,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實施處罰。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 發現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停車,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為基本事實,填寫「軍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抄告記錄單」,並要求駕駛人當場簽名;當事人當場拒絕簽名的,利用聲像設備取證後,在「軍(警)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上註明。
對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第六十四條 發現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記錄車牌號抄告相關單位;非執行任務的,應當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糾正軍隊、武警部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特種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時,要做到事實清楚,嚴格按程序辦事,快速處理,避免與駕駛人發生沖突,盡量減少群眾圍觀。
第六十六條 發現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應當強制拆除,並收繳其非法裝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㈤ 文明城市的補貼

創建文明城市沒有補貼。

全國文明城市稱號是反映中國大陸城市整體文明水平的最高榮譽稱號,是一項榮譽是十分重要的無形資產和戰略資源。

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質上是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動城市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是一項順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實事工程。

(5)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全國文明城市數據指標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據,該指標將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所要涉及的領域進行了指標規范,是評價全國文明城市的是否達到要求的數據指標。該指標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包括58條:

1、群眾對黨政機關工作的滿意度> 90%

2、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 > 90%

3、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完好率達100%

4、交通事故死亡率(人/萬台車) 85%

5、虐待、不贍養老人案件發生率 85%

6、「二十字」基本道德規范知曉率≥80%

7、≥80%的街道建立市民學校,社區居委會普遍建立教學點,有效開展活動

8、形成崇尚先進的濃厚氛圍,市民對本市重大典型的知曉率≥80%

9、人均教育經費支出>420元

10、高中階段毛入學率 > 90%

11、全市性科普教育活動≥3次/年

12、每百人互聯網用戶(戶/百人)>8

13、城市電話主線普及率(線/百人)> 35

14、每百人公共圖書藏書量> 160冊

15、市屬各區文化館40%以上為二級館

16、每個街道都要多功能的室內文化活動場所,總面積每萬人≥500平米

17、≥80%的社區居委會有群眾業余文化活動輔導員,並能正常開展活動

18、業余群眾文體活動團隊數量(支/街道)> 15

19、區級大型廣場文化活動次數(次/年)> 8

20、每萬人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數(人/萬人)> 8

21、經常參加體育鍛煉人數> 45%

22、文化遺產定期保護,保存完好率達≥95%

23、市民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支持率≥90%

24、注冊志願者人數占城市總人口的比例≥8%

25、無償現血量占臨床用血量的比例≥80%

26、市民對捐獻骨髓、器官及遺體行為的認同率≥50%

27、人均GDP(萬元)高於全國同類城市平均水平

28、GDP年均增長率高於全國同類城市平均水平

29、 貧困率 10平米

30、萬人擁有公共汽(電)車(標台)> 8

31、市民對交通便捷程度的滿意率>70%

32、每3-5萬居民擁有1個衛生服務中心(站)

33、≥95%的衛生服務中心(站)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機構

34、居民對衛生服務中心(站)的滿意率≥80%

35、每5萬人配備急救車數(輛)>1。2

36、計劃生育率>95%

37、平均預期壽命(歲)>73

38、人均住宅建築面積>21平米

39、恩格爾系數95%

40、城市登記失業人口再就業率>7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本省同類城市平均水平

41、每百名老年人口擁有社會福利床位數(張)> 1。7

42、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5%

43、綠地率>30%

44、人均公共綠地> 8平米

45、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80%

46、城市污水處理率> 60%

47、環境保護投資指數> 2。0%

48、空氣污染指數(全年API指數 80%

49、煙塵控制區覆蓋率> 90%

50、環境雜訊達標區覆蓋率> 70%

51、城市水域功能區水質達標率100%且市內無劣質V類水

52、科教、法律、衛生進社區活動覆蓋率> 80%

53、區級以上(含區級)文明社區> 70%

54、窗口行業、執法部門創建文明行業活動的覆蓋率100%

55、全市組織的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 3次/年

56、主要公共場所設有大型宣傳創建活動和道德建設的公益廣告,數量>廣告總數的20%

57、創建文明城市的知曉率>90%

58、市民對創建工作的支持率>80%

㈥ 暫住人員對暫住地社會治安做出突出貢獻的,有什麼予以表彰獎勵

你的問題你看第二條只要是離開自己的住所,按規定都要暫住證,主城九區除外。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社會治安和戶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暫住人口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市外人員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或跨鎮、鄉居住的本市人員。但常住戶口在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街道的人員在上述九區街道轄區范圍內居住或其他區街道的人員在本區街道轄區范圍內居住的人員除外;港澳合同胞、僑胞和外國人在本市的暫住治安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暫住在旅館的,按旅店業治安管理規定登記。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機關負責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計劃生育、勞動、工商、民政、衛生、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法保護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調解處理治安糾紛、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違法犯罪案件;(二)「宣傳暫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規,對暫住人口進行遵紀守法、社會公德教育;(三)依法進行暫住人口登記、發證、注銷及證件審驗等管理工作;(四)統計暫住人口數據;(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做好暫住人,登記管理式作,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責任和措施,培訓管理人員;(六)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第五條暫住人員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暫佐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申訴和控告,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暫住人員對暫住地社會治安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第六條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暫佐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暫住人口登記窗口,根據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暫住人口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聘用戶口協管人員協助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和發證工作。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的管理和對戶口協管人員的培訓。公安機關和暫住人口登記站(點)在履行暫住人口管理職責時,應堅持公開、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則。公安機關和暫住人口登記站(點)工作人員在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中,應當遵紀守法,優質服務,文明執法,秉公事,自覺接受監督。第七條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佐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重慶市暫住證》(以下簡稱《暫住證》:(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僱用的人員;(二)外地企業事業單位駐本地機構聘(雇)用的人員;(三)社會學招收的學員;(四)其他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人員;(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第八條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就學、出差等暫住人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由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不申領《暫住證》。第九條監獄勞教機關批准外出或保外就醫人員應持批准機關的證明,在到達暫住地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去時必須申報注銷。第十條暫住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或《暫住證》。申報暫住登記,應交驗暫住人員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需《暫住證》的,還應提交暫住人員近期登記照片3張和《外出入員就業登記卡》,已婚育齡婦女須交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期滿後需要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延期或換證手續。《暫住證》由持證人妥為保管,隨身攜帶,以備查驗,遺失、損壞的,應及時補領、換領。第十一條暫住人員變動暫住地址的,應重新登記。暫住人員在暫住地死亡的,由接納暫住人員住宿或僱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個人向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告。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暫住登記手續時,應當加強與暫住入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聯系,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依據《重慶市收容遣送條例》對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居住處所,無經濟生活來源的盲流入員予以收容。民政部門應予以接收審查遣送。第十四條《暫住證》是公民在暫住地居住的合法證明。應申《暫住證》而未取得《暫住證》的暫住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各類市場和物業管理部門,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在其中從事各種生產經營和勞務活動的暫住人員的管理。各種建築施工單位應嚴格加強對外來民工的管理,確定專人,建立登記名冊,並定期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人員的變化情況。第十五條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後方可出租。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開展經常性檢查,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第十六條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二)對出租的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三)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出租房屋委託他人管理的,被委託人應當承擔前款規定的責任。第十七條用工單位、外來務工單位、社會學單位負責人及個體業主是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人,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並承擔下列責任:(一)對暫住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三)不得僱用、招收未申報暫住登記或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四)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口變動和管理情況;(五)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第十八條除公安機關依法可以收繳或扣押《暫住證》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收繳或扣押。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轉讓、買賣《暫住證》。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暫住人員不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的,限期補登補而逾期不補登補的,處100元以下罰款;(二)騙取、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偽造、買賣《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收繳《暫住證》,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三)對向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或個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出租;(四)對招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五)對僱用暫住人員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收繳或者扣押《暫住證》的,責令其退還,情節惡劣的,可對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六)對未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擅自出租房屋給他人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每留住1人處500元以下罰款;(七)對接納暫住人員的單位或個人發現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在暫住登記和日常管理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暫住人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刁難暫住人口造成不良後果的;(三)不按規定收取或者使用暫住人口管理費的。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三條《暫住證》、《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製作。第二十四條暫住人員申領《暫住證》、房屋出租人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和治安管理費。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暫住人口管理實施法》和《重慶市房屋租賃治安管理暫行法》同時廢止。

㈦ 公安部個人三等功有什麼用

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第十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按照以下標准確定獎勵等級:

(一)對成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記一等功;

(五)對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範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7)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按績及時施獎;

(二)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以基層一線為重點,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從嚴;

(五)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㈧ 全國文明城市成功後公務員有沒有獎金

一些地區申請文明城市成功後,是會給公務員發放獎金的。但並不是所有地區都會發,而且並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所以還是要看所在地的情況。、

全國文明城市主要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全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測評體系》,進行測評優選,並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評價作為申報全國文明城市的前置條件。

測評結果單獨排序,按百分計算,得分低於85分的,不能參與全國文明城市申報,同時,該項得分按20%的比例計入全國文明城市總得分。

測評方式:主要採用聽取匯報、材料審核、問卷調查、網路調查、實地考察、整體觀察六種方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難點是實地考察。全國文明城市實地考察方法具體有三種:

一是實景(情)模擬驗證,如撥打法律服務熱線,撥打維權舉報電話等;

二是實地調查,即進入現場查證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測評標准,如到社區查看相關工作記錄等;

三是實地觀察,即根據實地觀察要求,在實地考察點、在一定時間內,對被考察對象進行實地觀察。

(8)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城市是人的城市,文明城市創建更要「內外兼修」,以干群「共建共享」為基本路徑,以提升市民幸福指數為根本目標,讓市民用更多的參與感提升歸屬感。

創建文明城市,離不開財力、物力、人力的投入,讓城市更美好。許多城市之所以文明程度不高,與城市環境的臟亂差不無關系。

因此,環境整治、基礎設施改造成為許多地方創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之一。這種做法本身沒有問題,卻一定要注意循序漸進,慢工出細活,切忌用「強迫症」治理「城市病」。

比如,有的地方為改觀市容市貌,對臨街商戶統一改頭換面,個別時候甚至「牛不喝水強按頭」,出現暴力執法。如此用不文明行為整治不美觀環境,已經違背了文明城市的創建初衷。

㈨ 文明城市獎金有多少

具體政策,可復能各地不一制樣。在河南,全國文明單位文明獎每人每月800元,省級文明單位文明獎每人每月600元,市級文明單位(標兵)文明獎每人每月300元,縣(區)級文明單位文明獎每人每月200元。

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酌情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

(9)文明執法獎勵擴展閱讀:

選擇條件

1、較強的組織和領導能力,扎實的創造力。要把創新放在重要位置,統籌規劃,明確目標,落實措施,落實責任。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民主,以身作則,在活動的創設中起著領導作用。在該單位內,對創造工作的責任在各級執行,所有工作人員通常參與創造活動。

圍繞黨和國家重點工作和重大活動、重大節日開展新文明建設新活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公益事業。發揮文明城鎮建設的示範引領作用。

2、深化思想教育,樹立良好道德風尚。認真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工程,發揮文明建設和示範作用,引導幹部職工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注重誠信建設,恪守職業道德,促進網路文明發展。重視青年職工和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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