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規
⑴ 森林法規考試考什麼是跟林業法規一樣的嗎我考的是森林公安。有沒有復習書推薦1下
那就森林法唄,還有就是公安系統的那些相關的法律,個人感覺是這些,森林公安他們在平時的執法中似乎用到的也就是森林法,牽涉到違反國家法律 的,才會涉及到其他的法律
⑵ 森林法處罰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有相關處罰條例:
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2)森林法規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⑶ 森林王子里的四條森林法規是什麼
森林王子里的4條森林法規第一就是爭取的是大家平等第二都要愛護家園地方,每個人都必須勞動,你是必須遵守共同的道德准則。
⑷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專例》、《土屬地管理法》。
⑸ 山東省的森林法規有哪些
你給錢,我辦事
⑹ 森林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森林法對於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版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權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將發揮重要作用。森林法的基本原則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明確森林權屬關系,加強產權保護,是調動林業經營主體和投資者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積極性的根本措施。
2.實施森林分類經營。
3.強調規劃統領。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4.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持用最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森林、林木和林地。
5.改革林木採伐管理制度。為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對採伐制度進行了完善。
6.強化目標責任和監督檢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要的是明確責任,強化監督。
加大對林業改革發展的支持
⑺ 森林法規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摘要: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森林資源保護旨在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於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我國關於森林資源保護的立法較早,從1963年起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關於保護森林資源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森林保護法體系,本文從森林法、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近年的修訂情況三方面闡述了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隨著自然環境的惡化和資源的稀缺,世界各國都在自然資源立法方面不斷改進,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國務院發布了《森林保護條例》,1973年農林部發布了《森林採伐更新規程》,1979年《森林法(試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關於森林資源保護的第一部專門法律,調整有關林業生產建設領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之間林業經濟關系,以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管理林業經濟的有力工具,屬於經濟法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 《憲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規定 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 《環境法》中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1989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是綜合性的環境基本法,也是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依據。該法中關於基本任務、保護對象、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管理機構與管理許可權以及法律責任等的相關規定軍事自然資源保護的重要淵源。[1] 3 《森林法》對森林資源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是建國後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條:總則;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採伐利用;獎勵與懲罰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①穩定山權、林權,規定森林分屬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公社社員在房前屋後和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濫用所有權亂砍濫伐。②將森林劃分成若干類型,要求根據不同性質、用途,提出相應的經營管理辦法,並對各類森林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③要求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近期的經營方案,為科學經營森林和國家對營林事業進行監督提供依據。④鼓勵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並從財政上採取保護性措施。⑤根據森林年採伐量不超過年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保證森林持續利用。⑥加強對木材生產採伐和運輸的統一管理,防止亂砍濫伐。⑦對護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珍稀動物和植物的規定。⑧對森林採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強制性措施。⑨獎勵與懲罰。[3] 4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規規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森林病蟲防治條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管理規定》(1996年),《森林法實施細則》(2001年)等均對自然資源保護做了明確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3 5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或公約 為加強自然資源保護領域國際合作、維護國家的資源權益、承擔國際義務, 我國先後締結和參加了一些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國際條約,如1981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 6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 6.1 關於林權的規定 林權,又稱森林所有權,是指森林法律關系的主體對森林、樹木、或者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3] 6.2關於林業建設方針的規定 森林法在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3]」 6.3 關於植樹造林和綠化的規定 6.3.1開展全民義務植樹 要求凡有條件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並規定每年的3月12日為植樹節。[5] 6.3.2規定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 全國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30%。 6.3.3規定植樹造林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並對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組織封山育林。 6.3.4健全綠化領導體制,組織領導綠化工作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6.4 關於控制森林採伐量和採伐更新的規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4 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3] 6.5關於森林保護措施的規定 6.5.1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該基金主要用於林區採伐跡地更新和林間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護林等費用的支出。 6.5.2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對劃定的區域採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復的育林方法。對象是具備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條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6.5.3 建立群眾護林制度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3]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6.5.4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災 《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了「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對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組織的設立及其職責,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調查、統計,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有功人員的獎勵和對違法者的處罰,作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 6.5.5 建立森林病蟲害防治制度 按照國務院1989年12月18日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基本方針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基本原則是「誰經營,誰防治」。 6.5.6 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6.5.7 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論文 5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3] 6.5.8 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3] 6.5.9 實行退耕還林制度 為了提高森林覆蓋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國務院於2002年12月25日發布了《退耕還林條例》,對退耕還林的一系列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7 森林資源保護法律修訂情況 7.1 第一次修訂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對1984年頒布的《森林法》進行了較大修改,將原法42條增加到49條,特別突出了森林在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2] 7.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森林法》。由於國有林區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正在進行總結中,有的內容需總結後充實到草案中,故可能推遲該項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此次修改重點內容之一為完善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⑻ 林業法對砍樹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8)森林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
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⑼ 國家森林法處罰條例
這並不算違反森林法,根據《森林公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圍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
義務栽植的林木屬該林地權屬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規定確定林木權屬。
合作營造的林木屬合作者共有。
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個人擁有支配權。
《森林公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一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盜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樹種、方式、時間或者地點,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內,違反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等規定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定之前擅自採伐有爭議林木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並處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毀林開墾、築路、築墳、採石、取土、開礦、建壩的;
(二)違反規定采種、采脂、挖根、剝樹皮、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三)違反封山育林規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四)其他故意毀壞森林、林木的行為。
(9)森林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木材生產計劃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