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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修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3-01 14:13:44

❶ 2019年出台的哪項法規規定了電梯維保單位必須取得原生產廠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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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節使用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❷ 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有沒有人按條目總結出來的

1、「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下稱《條例》);
2、(1)「比如電梯困人多小時內救援人員必須趕到現場?」:《條例》第64條第3款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為一般事故。以此作為基點,不同的電梯使用單位與維修保養單位之間在維保合同上會有不同的約定。(2)「電梯報警電話是需五方對講還是必須設置外線?」:a、只要是能以電梯所在大廈、小區等的救援服務機構有效聯系的雙全供系統即可,形式不限,不一定要安裝外線電話;b、按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規定:電梯行程超過30米的,至少要有:轎廂與救援服務機構——轎廂與電梯機房(無機房為緊急操作地點,下同)三方能夠有效聯系的雙全供通話系統;電梯行程不超過30米的,至少要有:轎廂與救援服務機構之間能夠有效聯系的雙全供通話系統。這主要考慮的是被困乘客,而轎頂、底坑可能困住的都是持證的專業人員。按GB7588-2003《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規定: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於「可能有困人危險的地方」,這就包括了底坑、轎頂、轎廂,加上機房和救援服務機構,就是大家常說的「五方對講」。(3)「電梯相關保養記錄規定摘錄?」:請參看TSG 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裡面有詳細規定。(4)「電梯無年檢合格標簽群眾是否可以舉報?」:可以。
先回答這么多,但願可以幫到你。
至於「等等。。。」,等你問了再答吧——因為電梯涉及面很廣,沒有針對性很難作答。

❸ 電梯維保新規定是什麼

你好!近年來,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城市的樓是越修越  高,電梯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因電梯維護保養帶來的投訴也。越來越多。 
最近,國家質檢總局以安全技術規范的形式出台了《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對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規范維保起到了決定性作用。該規則規共分四章23條,從電梯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進行了詮釋。規則規定:電梯的使用單位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並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的內容進行了細化。把電梯的維護保養分為電梯的維保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明確了各種保養的基本項目和達到的要求,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條例的要求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維保,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及時抵達所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min,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維保單位的質量檢驗(查)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並且進行記錄。 
晉城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對這一規則進行了宣貫,並

 
 
組織力量對晉城市的電梯維保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對為在市區設立維保機構,不能在30分鍾趕到維保現場的單位,要堅決取締。

❹ 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范圍內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本規則不適用於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電梯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關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於本規則的工作要求,以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使用單位應當購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保證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投入,嚴禁購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保。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並且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維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維保的內容和要求;

(二) 維保的時間頻次與期限;

(三) 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並且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 安全操作規程;

(三) 日常檢查制度;

(四) 維保制度;

(五) 定期報檢制度;

(六)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業人員與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應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 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2份);

(三) 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四) 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原件);

(五)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司機{適用於按照第九條第(五)款要求配備的電梯司機}等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且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電梯報廢,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二) 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 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五)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六) 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七) 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八) 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 監督並且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

(十一) 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二)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採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第十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 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 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 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七) 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的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二) 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

(四)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五) 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六) 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習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在用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一) 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 不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 不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五) 不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得超載;

(六) 不做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三章 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維保單位對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對新承擔維保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當進行確認,維保後的電梯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並且處於正常的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 維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按照本規則及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保方案,確保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 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維修人員及時抵達所維保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min,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四) 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五) 建立每部電梯的維保記錄,並且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協助使用單位制定電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 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具有電梯維修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八) 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進行,自行檢查項目根據使用狀況情況決定,但是不少於本規則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驗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並且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行檢查和審核人員的簽字、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者其它專用章的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

(九) 安排維保人員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的定期檢驗;

(十) 在維保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電梯的維保分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其維保的基本項目(內容)和達到的要求分別見附件A至附件D。維保單位應當依據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並且根據所保養電梯使用的特點,制訂合理的保養計劃與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使電梯達到安全要求,保證電梯能夠正常運行。

現場維保時,如果發現電梯存在的問題需要通過增加維保項目(內容)予以解決的,應當相應增加並及時調整保養計劃與方案。

如果通過維保或者自行檢查,發現電梯僅依靠合同規定的維保已經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改造、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電梯時,應當向使用單位書面提出。

第十七條 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包括整機製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單位名稱,電梯品種(型式),產品編號,設備代碼,電梯原型號或者改造後的型號,電梯基本技術參數(內容見第十八條);

(二) 使用單位、使用地點、使用單位內編號;

(三) 維保單位、維保日期、維保人員(簽字);

(四) 電梯維保的項目(內容),進行的維保工作,達到的要求,發生調整、更換易損件等工作時的詳細記載。

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維保記錄中的電梯基本技術參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曳引或者強制式驅動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以下分別簡稱乘客電梯、載貨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

(二) 液壓電梯,為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油缸數量、頂升型式;

(三) 雜物電梯,為驅動方式、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

(四)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為傾斜角度、額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級寬度、主機功率、使用區段長度(自動人行道)。

第十九條 維保單位的質量檢驗(查)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並且進行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的維保單位,應當按照製造單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項目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託,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或者保養性工作。其中清潔、潤滑不包括部件的解體,以及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❺ 與電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很多,例如,《特種設備安全法》、《物權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

❻ 電梯行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電梯行業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電梯監內督檢驗規程容》。

  3. 《雜物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4. 《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❼ 電梯質保國家規范如何執行

電梯質保的國家規范如下:

《關於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四條 質量責任

「一條龍」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電梯製造、安裝、維修等三個環節的質量責任全部落實在電梯生產企業,並將電梯大修、改造的質量責任也置於電梯生產企業的有效控制之下。對電梯銷售、安裝、運行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追究電梯生產企業的責任。

第十一條

新安裝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後18個月。由於電梯使用單位管理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損壞,由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生產企業可予以有償修復。

(7)電梯維修法規擴展閱讀

電梯注意事項

1.電梯由機械和電氣兩大部分組成。如果日常不對電梯進行保養,電梯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如果電梯需要加油的時候而沒有加油,就會造成電梯機械部件的磨損和破壞,使電梯的使用壽命大大縮短,無法正常使用電梯。

2.電梯在使用過程中,一些電梯用戶為了減少成本、節約資金,找臨時工或沒有資質的公司做電梯維護保養,一旦出了安全問題連責任單位都找不到。如果是由電梯廠家或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維保的話,一方面維保技術和質量有保證,另方面一旦出了問題也有人負責。

❽ 我是一名電梯維修保養工,我想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內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容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TSG 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

❾ 電梯維保,有沒有什麼規定

電梯維護保養的相關規定和標准如下:
一、隨時了解電梯運行情況,停梯維修保養時必須掛警示牌。
二、優先處理緊急情況。
三、對機房、井道、轎頂、底坑和廳門、轎門、轎壁、召喚指層面板,要定期清理, 保持清潔衛生
四、對轎廂照明、應急燈、報警裝置、各按鈕、控制開關等,要保持功能完好、無破 損現象。
五、對安全觸板、光電保護及其它保護裝置,動作要保持符合設計要求。
六、各層廳外指示燈、到站鍾和召喚按鈕、消防開關,要保持功能完好。
七、廳門滑塊、強迫關門裝置、廳門上、下坎,要保持清潔、開關門順暢。
八、轎門上、下坎、滑輪、門刀組件、門機等,要保持動作靈活、無撞擊聲、嗓音低。 九、轎頂照明和開關、檢修箱、安全窗、急停、安全鉗開關、超載裝置等功能要完好。 十、感應器、井道信息裝置要清潔無破損、無斷線脫線現象。
十一、 曳引鋼絲繩、繩頭組合、限速器鋼絲繩,張緊度合適,無斷股、鬆弛現象。
十二、 隨行電纜無扭曲、纏繞現象,補償鏈裝置無松馳和撞擊聲。
十三、 各限位開關、限速開關、極限開關等,動作靈活、功能可靠。
十四、 曳引機、制動器及電動機、曳引機鋼絲繩要適時檢查、清洗。
十五、 控制櫃各項檢查:過流裝置、短路保護、接觸器、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要及 時觀察,定期檢查,必要時進行聯動試驗。
十六、 及時觀察各潤滑系統和油位情況,按周期加油。及時排除漏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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