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全法規定實施時間
❶ 國家安全法什麼時候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於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專會議通屬過,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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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高屋建瓴地使用了「網路空間主權」這一概念,這在我國法律中還是第一次。這一概念在我國法律上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由於網路空間的電子性、虛擬性,因而在處理網路空間事務時是否應當受作為現代國際法基石的主權原則支配,是國際社會目前面臨的重大問題。
《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表明中國堅定主張網路空間活動也應遵循主權原則。這就以法律形式明確宣示了中國的重要立場,並為中國處理網路空間事務明確了根本原則,要求中國各領域開展網路空間活動、處理網路空間事務時,尊重他國主權,並且反對任何國家在網路空間侵害別國主權。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為哪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為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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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容:
1.政府的職責
(1)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都要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法律、法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並制定應急計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2)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3)縣級以上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做好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各項管理工作。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做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搞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等。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特別要注意尊重科學,探求和把握規律,運用安全目標管理、事故預測、標准化作業、人體生物節律等安全生產的現代化管理方法,更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產生責任制度。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確定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並與獎懲制度掛鉤。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等方面,都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按照本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爭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❸ 國家安全生產法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版施行。
權http://ke..com/link?url=SF0YFOBcKreTz0PjIY42-sV3MJVn_
❹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是什麼時間開始實施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
一直以來,安全生產事故頻繁,死傷眾多,企業經營主安全意識不夠強,不夠重視安全生產,嚴重妨礙了經濟的發展。為了改變這個狀況安全專業應運而生,但僅靠宣傳是不夠的,還要有法律的強制了保證其落實。
《安全生產法》正好是督促企業重視安全生產的利器。《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提高了社會對於安全工程人才的需求量,可以說安全專業人材的就業機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國家安監部門對企業或組織落實《安全生產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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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
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
3落實「三個必須」,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地位。
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
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於那一年實施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來屆全國人民自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
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❼ 《國家安全法》出台時間為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5年7月1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
(7)香港國安全法規定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❽ 安全生產法實施時間為
最初的本法是2002年11月1日實施實施的,後來在本法的基礎上做過兩次修改,修改的條專款內容及實施時間如下:
1、本法屬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8)香港國安全法規定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目的
1、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企業安全重於泰山,通過對企業生產的監督管理,可以從法律層面約束企業,安全生產。
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很多安全事故都跟企業管理有關,通過立法,可以約束企業進行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減少安全事故產生。
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4、促進經濟發展。安全第一,因為安全事故、安全治理等導致的經濟損失是巨大的,通過立法,減少安全事故等可以降低企業管理成本,提升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
5、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部分企業存在利益至上的情況,違法排放、違法用工等屢禁不止,安全法提供了制裁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
❾ 國家安全法出台時間是哪天
國家安全法出台時間分別為:1993年2月22日(2014年11月1日廢止)。2015年7月1日(至今)。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9)香港國安全法規定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1、國家安全之政治安全
政治主體在政治意識、政治需要、政治內容、政治活動等方面免於內外各種因素侵害和威脅而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政治安全就是在政治方面免於內外各種因素侵害和威脅的客觀狀態)。
2、國家安全之科技安全
狹義的科技安全立足於科學技術系統的安全性。當國家的科學技術發展面臨威脅或受到破壞時,就產生了所謂科技安全問題。
從廣義上講,科技安全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條件下,特別是國際大環境中以國家價值准則為依據的對科技系統與相關系統相互作用所決定的國家安全態勢的一種動態描述。
❿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設立過程是怎樣的
2020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2020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
(10)香港國安全法規定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義
這部法律共6章、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法律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內容,建立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法律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於6月30日下午作出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標志性法律,將切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香港「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