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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1 08:32:37

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❷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有哪些規定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❸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❹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1.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鏈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❺ 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專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屬在地法院管轄。

中級法院管轄三類特殊案件:
1、專利、海關案件,即有關確認發明、專利權及海關處理的案件。
2、省、部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3、重大復雜的案件,即影響重大、案情復雜的案件。

應該說,這句話不全面

❻ 行政訴訟的管轄

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起訴。

註: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或單位等)作出的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拘留決定等等)。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一、提起行政訴訟條件

原告主體要合格(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

二、必須注意

(一)不能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提出起訴。

(二)注意復議前置的情況。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請求,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注意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 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體的問題,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但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決定,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六)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四、管轄

(一)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具體行政行為被復議機關改變的,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地地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行政賠償

一般對此類案件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行政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不自覺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三種情況: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❼ 什麼是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其目的在於確定究竟哪一級和哪一個人民法院具體行使行政審判權。要確定一個行政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受理,必須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方面來分析。

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即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對於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對於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做了如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劃分其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上級行政機關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內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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