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辯護詞
① 行政訴訟中農民工建校施工受傷致殘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的開庭辯護詞長心怎麼寫
首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等於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不過,就你所描述的,你和這內個沒有資質容的自然人似乎沒有勞動關系,應該是僱傭關系,如果他並沒有一個注冊公司而且你能證明你是公司一員的話。你也可以向僱主要求人身傷害賠償,至於僱主和總承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劃分,你不用管。
② 法律意見書與辯護詞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是完全的兩碼事。
辯護詞適用於刑事庭審中,法律意見書則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針對對象更寬泛。
③ 誰能給我發一份電子版的行政訴訟起訴狀,離婚案件上訴狀,或是刑事上訴狀和辯護詞么,不要模板,要實例的
第二審法院審理來民事案件,認為原源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發回重審,原審法院要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原告不用再寫起訴狀,仍按一審程序進行,該舉證如實提交證據,可以提交新的證據,雙方當事人不服判決的,仍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
④ 請問行政起訴書,辯護詞怎麼寫
行政起訴書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來源: 作者: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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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_______份。
辯護詞: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陝西漢泰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陝西漢中興漢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擔任陝西漢中興漢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訴西鄉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城鄉建設行政監督糾紛一案 中原告的代理人,開庭前,本代理人查閱了有關資料,走訪調查了有關單位,經慎重考慮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本意見的中心內容是:
第一、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而且沒有超過起訴期限。
⒈2004年9月16日,西鄉縣第一中學教學樓工程在漢中市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開標。原告以58.71分被當場宣布為中標人,同時宣布公示三天後即可辦理中標手續。2004年9月23日,當原告向西鄉縣招標辦要求核發中標通知書時,被告向原告告知因有其他投標人投訴,暫緩辦理。
2004年9月27日上午,原告收到由西鄉縣招標辦轉交的由被告作出的「西城發[2004]82號」《行政處理決定》。該《行政處理決定》載明:「取消陝西漢中興漢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候選人資格,依次遞補漢中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為西鄉縣第一中學教學樓中標單位。」
原告認為被告的《處理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遂於2004年9月29日向西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⒉本代理人認為本案原告和被告均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且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000年5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⑤ 我是辯護方,求辯護詞跟辯護角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回及其附屬設施,應答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於業主委員會主任張某未經2/3以上業主同意就將游泳池和網球場交由王某改造,所以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但《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也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張某和王某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並不構成犯罪,只需進行相應的罰款,拆除新建築,恢復原有建築即可。
⑥ 辯護詞、 代理詞的異同
辯護詞、 代理詞的異同
辯護詞,是指可以作為辯護人的人(律師、被告人的親人、法院認可的公民等),對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發表的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即提出對被告人減輕、從輕處罰,或無罪的辯護意見。
代理詞,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託的人(即代理人),對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為,發表的被告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的意見。
一、相同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託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
6、許可權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⑦ 辯護詞和代理詞屬於法定文書嗎
正確說法應該是法律文書。律師辯護詞和代理詞並不是法律文書版一部分。
法律文書:權
1、法院的有: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強制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決定書(拘留決定書、罰款決定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公安局的有:刑事拘留決定書、行政拘留決定書、搜查證、限制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羈押期限屆滿通知書》、《釋放通知書》,《假釋證明書》、《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刑滿釋放證明書》,《立案決定書》、《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
3、檢察院的有: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提拘傳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提押證,移送案件通知書,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
4、行政機關的有:處理決定、處罰決定。
⑧ 侵犯著作權罪辯護詞,侵犯著作權罪怎麼認定,侵
根據《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自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⑨ 串通投標罪的辯護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復雜。
一、議標可以構成呂通投票罪
二、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串通投標罪:
一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首先辯護人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刑法第223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是一個典型的行政犯,即是以違反行政法規或經濟法規為前提的犯罪。行政犯的一個特點是刑法一般僅對部分構成要件作了明確規定或僅對犯罪行為作了一般特徵的描述,其他要件需要援引相關行政或經濟法律、法規來確定,學理上稱之為開放的構成要件。
所以今天的庭審首先必須要解決的一個最重要問題是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來確定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只有在明確定罪標準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合法公正的判決,否則有可能產生將無關的事實塞入這個罪名,任意出入人罪,嚴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的情況。 與殺人、搶劫等自然犯一般都在刑法條文中有明確規定,或普通人對此都有明確認識不同,行政犯的構成要件不僅需要補充,而且還需要經過二個層次的法律評價。
第一層次法官必須根據行政法規來確定其是否具有一般行政違法性,如果有,才能根據刑事法規進行第二個層次刑事違法性的判斷。只有那些行政違法性的程度超越行政處罰的范圍,需要動用刑罰來規制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完全體現了串通投標罪犯罪評價層級性的特點。以上是串通投標罪辯護的相關內容。
⑩ 誣告陷害罪辯護詞,怎樣認定誣告陷害罪
一、什麼叫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如何正確認定誣告陷害罪
(一)罪與非罪
1、本罪與錯告的界限
一般認為,錯告或者檢舉失實不構成誣告陷害罪。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標志。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二)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