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規
Ⅰ 美國聯邦法律
美國聯來邦法律:
美國的立法源機構是國會。國會由議員組成。議員又是由地方選區的選民選出來的。所以,每個議員,為了連任,必然要為地方謀利益才行。由於美國幅員遼擴,各地區的發展情況千差萬別,各自的政治需要也各不相同。而一般來說,鄰近地區的政治經濟環境往往相差無多,政治訴求不謀而合,國會里也自然呈現出以地域為特徵的議員群體,為相似的利益而斗爭。
同時,為了讓國會通過具體的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又必須超過半數(如果總統要否決,就更需要絕對多數去推翻否決),這又需要議員們組成更大的,超越地方局限的全國性的政治聯盟,才能推動立法。這種政治聯盟,就是所謂的黨派。而美國在地域上的巨大差異,也不可避免的在黨派組成上顯現出來。美國的黨派就面對這樣一個艱難的平衡:如何能最大程度的實現黨派的全國性政治綱領,同時讓自己黨派的議員不犧牲地方利益,以保住他們在地方的席位。
這種現實,就要求美國的黨派不可能是有著嚴密的組織,一致的綱領。更多的是一種自發,缺少約束的政治聯盟,不同的政治派系,可能有著不同的政治訴求,只是因為種種歷史原因產生的政治需要才團結在一起。
Ⅱ 法律求助! 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是一個概念嗎
聯邦法律是聯邦所有的法律
憲法是聯邦法中的一部法
嚴格意義上說美國有51條憲法體系,50個洲和一個聯邦憲法體系。美國憲法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憲法。聯邦法律是一條獨立的體系包括聯邦憲法體系。
Ⅲ 美國的憲法,聯邦法律,州法,他們具體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正在自學美國法律,哪位大蝦能幫我解釋下
您好!這是一個比較難以用一言半語解釋清楚的問題。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曾經是邦聯制),其國家構成體系相當於每個州有相對獨立的政府,但還有一個將這些州聯結起來的聯邦政府。美國法律體系是一種雙軌制的法律體系。既有聯邦法律,又有州法律,兩者並行(各州也有自己的憲法),法院系統也是既有各級聯邦法院,又有各級州法院。
聯邦憲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規定國家的構成、分權制衡機制、公民基本權利等,同時限定聯邦法律和聯邦政府所能立法或管轄的領域和范圍(如果州法律與這些聯邦憲法所授權給聯邦政府管轄的范圍發生沖突,則州法律必須在聯邦憲法的限度內,不能與聯邦法律沖突)。對於聯邦憲法沒有授權聯邦法律和聯邦政府有權管轄和立法的領域,則完全「保留」給州政府,州政府對這些領域有完全的立法和管理權,不必受聯邦法律的限制。這就是為什麼你如果在美國會看到各個州所發放的駕照、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比如律師執照、公證人資格、護士執照等)、出生證等都各不相同,各個州的結婚、離婚、公司注冊等程序也都各不相同。
大體來說,聯邦憲法和其他聯邦法律使用於美國領土,而各州法律適用於各州范圍內。在有一些領域,比如破產法、移民法、知識產權法等等,基本上是完全屬於聯邦法律的范圍;有一些領域,比如侵權法、房地產法、婚姻法等,基本上完全是依各州法律;但是還有一些領域,比如刑法、合同法、勞動法等等,通常是同時受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約束。
無論聯邦法律還是州法律,都既有成文法也有普通法(即判例法)。有一些案件既可歸聯邦法院管轄又可歸州法院管轄,而在聯邦法院審理時在實體法適用方面並不限於聯邦法律(可能同時適用州法律),在州法院審理時在實體法適用方面也可能適用聯邦法律。
總之這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您最好查閱多種文獻進行研究,最好找到一些英文原版的讀物或法律教材,關於美國聯邦憲法方面的,會對你的問題有非常詳細和准確的解答。
Ⅳ 美國聯邦出台的法律各州可以不執行嗎
美國來聯邦法律:源
美國的立法是國會。國會由議員組成。議員又是由地方選區的選民選出來的。所以,每個議員,為了連任,必然要為地方謀利益才行。由於美國幅員遼擴,各地區的發展情況千差萬別,各自的政治需要也各不相同。而一般來說,鄰近地區的政治經濟環境往往相差無多,政治訴求不謀而合,國會里也自然呈現出以地域為特徵的議員群體,為相似的利益而斗爭。
同時,為了讓國會通過具體的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又必須超過半數(如果總統要否決,就更需要絕對多數去推翻否決),這又需要議員們組成更大的,超越地方局限的全國性的政治聯盟,才能推動立法。這種政治聯盟,就是所謂的黨派。而美國在地域上的巨大差異,也不可避免的在黨派組成上顯現出來。美國的黨派就面對這樣一個艱難的平衡:如何能最大程度的實現黨派的全國性政治綱領,同時讓自己黨派的議員不犧牲地方利益,以保住他們在地方的席位。
這種現實,就要求美國的黨派不可能是有著嚴密的組織,一致的綱領。更多的是一種自發,缺少約束的政治聯盟,不同的政治派系,可能有著不同的政治訴求,只是因為種種歷史原因產生的政治需要才團結在一起。
Ⅳ 美國法典與美國聯邦法規有啥區別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一部書。美國任何一部法律的產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國國會議員提出法案,當這個法案獲得國會通過後,將被提交給美國總統給予批准,一旦該法案被總統批准(有可能被否決)就成為法律(Act)。當一部法律通過後,國會眾議院就把法律的內容公布在《美國法典》上。
該法典根據法律規范所涉及的領域和調整對象,劃分為50個主題或卷(Title)。它們依次是:總則、國會、總統、國旗,國璽,政府部門和聯邦各州、政府組織與雇員、擔保債務(現已廢除)、農業、外國人與國籍、仲裁、武裝力量、破產、銀行與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衛、商業與貿易、資源保護、版權、犯罪與刑事程序、關稅、教育、食品與葯品、對外關系、公路、醫院與收容所、印第安人、財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勞工、礦藏和采礦、貨幣與財政、國民警衛、航運與可航水域、海軍(現已廢除)、專利、宗教習俗、規制行業薪金與津貼、退伍軍人救濟金、郵政事業、公共建築、公共合同、公共衛生與福利、公共土地、國家印刷品與文獻、鐵路、航運、電報,電話和無線電報,領土與島嶼所有權、交通、戰爭與國防。(除前六個總領性主題外,其餘主題均按照A、B、C、D……的字母順序依次排列)
法典50個主題又分別按卷、章、部分、節(ξ,或按中國法律習慣稱「條」)、款(*,按美國習慣用小寫字母)、項(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組成單位是卷,每一個主題對應一卷。每卷、章、部分、節、條等都用簡短的文字作題注。每條均用編號標注其來源,即哪一屆國會通過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或者哪一屆國會進行的修改。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CFR)的編纂工作始於1936年。為美國政府參照《美國法典》的模式對聯邦法規進行的編撰。
(1)《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的結構與分類
聯邦法規的編纂也按照法律規范所涉及的領域和調整對象,分為50個主題。其內容是按照聯邦機構管理的內容作為分類標準的。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與《美國法典》一樣,每個主題之下也分卷、章、部分、節,每卷根據發布的部門分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據法規的特定內容分為不同的部分。它的題注、編號、索引、指引等做法與《美國法典》的做法是一樣的。
Ⅵ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作者:Wang S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9119972/answer/43277115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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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國行政法的基石。它規定聯邦行政機關(所謂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為的一般程序性原則。
先簡單說說美國行政法的背景可能會好理解一些。當代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之後出現了所謂「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現象,即盡管傳統的三權分立依然是政治體制中公權力劃分的憲法基礎,但是出現了很多無法利用傳統的國會(立法legislative)和總統(雖然也稱「行政」,但是這里指executive *)之間界限來劃分的所謂「行政機關」。很多這些機關既有行政機構的特徵(比如去調查)、又有立法機構的特徵(比如制定「法規」(rule)——美國法律語境下,「法規」是亞級,低於「法條」(statute)。立法機構制定的叫做「法條」、政府依憑憲法或法條授予之權力所制定的帶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叫做「法規」)、還有司法機構的特徵(比如作出行政決定和裁決)。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復雜以及節奏的加快,這種集多種權力為一體,運作遠比單純的國會部門(比如各類專門委員會)、行政部門或者法院高效的機構在現代美國的政治體系中扮演越來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這就是」行政國」的概念出現的原因。問題在於美國傳統的憲法分析在如何處置行政機關的問題上是存在真空的,因為這些部門既不屬於立法也不屬於總統一支。所以,這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在程序上應該有哪些義務和權力,違反這些義務或者越權後應該怎樣約束,這是APA關心的問題。
* 美國的行政法語境下的「行政機關」(administrative)和傳統憲法中總統分支的行政機構(executive)雖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總統支的所謂」行政機構「很多時候狹義指的是內閣部門cabinet,廣義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雖然這種分類有爭議)。真正在行政法討論時,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機關籠統稱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體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蓋了四種行政機關的行為:
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決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決定)
APA給這些行為限定了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程序規范。比如說第二類(IR),一個行政機關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規(在決定製定一項法規應該通過正式還是非正式的手段的問題上,APA和相關案例有具體的判斷標准),需要經歷發布公告(notice)、徵求各方意見(comment)、發布最終規定且闡述對於各方意見的反饋(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這裡面具體的程序細節此處不表。對於其他行為,APA也有類似的要求。
除了這四種行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條款,比如一個行政機關針對緊急事項的行政行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門的解釋性條款發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滿足APA規定的某些程序。
在這些干貨的程序規定之外,APA還有兩個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這個和APA不是同時頒布的,但是有些人會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內因為聯邦法典內(U.S. Code)這兩個是拴在一起的(傳統認為APA從5 USC 500開始;FOIA的主要內容在5 USC 552)。FOIA的話,基本上是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應該類似於國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盡管國內是國務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國會通過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從5 U.S.C. 700左右往後,APA有授予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權力的條款。這個在美國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組合起來後產生了不少關鍵的行政法原則(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行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機關不同,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特別離譜,法院將維持原判。具體的若干deference級別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僅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為程序原則,很多具體的法律可以給具體的行政機關施加其他的程序規定,如果是那樣的話,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謂「組織法條」(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實體法中的程序規定。這就更復雜一些,需要具體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聯邦法律。各個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雖然不一定叫這個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內行政機關的行為。
所以我不知道國內對應的法律是什麼。在美國的法學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課程的主要授課內容。之前上中國法的時候教授說國內沒有一部統一的可以和APA相對應的法律,部分內容對應《立法法》、部分對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有一些散見其他法律。因為沒有在國內讀過法學院,只能做此理解。
Ⅶ 美國聯邦法律與州憲法沖突怎麼辦
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將其本身的地位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內當國會容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沖突的話,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Ⅷ 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是一個概念嗎
嚴格意義上說美國有51條憲法體系,50個洲和一個聯邦憲法體系。美國憲法一般是指美國聯邦憲法。 聯邦法律是一條獨立的體系包括聯邦憲法體系。
Ⅸ Subpart A of 31 CFR part 205,這個怎麼翻譯 CFR《美國聯邦法規匯編》
美國聯邦法規第31章A節第205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