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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權

發布時間: 2021-02-28 22:05:43

『壹』 按照政府的職權和適用法律的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分為類

  1. 政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

  2. 政府是國家公內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容實際行為體。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

  3. 按照政府的職權和適用法律的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分為,省,市,縣,鄉。

『貳』 根據行政領導者對權力的控製程度可分為幾類

集權式 分權式 均權式

『叄』 行政權的定義

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對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肆』 行政權力大致可以概括為幾種

一般說來,來權力是根自據行使者的目的去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其內容包括主體、客體、目的、作用和結果等方面。按照性質,權力可以劃分為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社會權力等等。政治權力就是某一政治主體依靠一定的政治強制力,為達到某種目標而在實際政治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於政治客體的制約能力,憑借這種制約能力,政治主體擁有對於社會價值的支配手段。在這里,政治主體主要指政府、政黨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社會政治人物等。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行政權力的這一定義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權力的根本目標是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
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為對象的國家權力;
行政權力的性質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
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伍』 根據行政行為的主動性可以將行政行為劃分為

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種類繁多,內容龐雜。對行政行為的分類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為的特點,可以從多種角度對不同行政行為的內容、行為產生的結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為規則進行分析。

一、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而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劃分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意義在於:第一,內部行政行為適用內部行政規范,而外部行政行為適用於社會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規范;第二,對於內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沒有嚴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則有嚴格的要求;第三,內部行政行為不得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和提起行政訴訟,而外部行政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主體的內部行為是為外部行為服務的,是為了實現外部行為服務的,是為了實現外部行為的法律效果。應從三方面去把握:第一,從主體角度去把握;第二,從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事項性質和法律依據的角度去握;第三,從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法律效果的性質角度去把握。

二、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另一類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規範文件的行為。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採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具體行政行為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和具體化。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 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 即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 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即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四、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以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依職權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均可能發生不作為的違法。對依職權的行政行為,由於是針對行政機關已作出的行為,因此相對方提起的必是違法撤銷之訴,法院審查判斷的標准應是該行為是否違法,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等,對於合法的行政行為,應維持判決,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應作出撤銷判決。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法定職責,對相對方的請求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等,最終的判決則是指向行政機關是否應當作為,是否履行職責的判決。

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徵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頒發許可證。雙方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方協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六、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絕大多數都是要式行政行為。

七、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准,行政行為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八、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准所作的劃分。

九、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

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准,可以把行政行為劃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明確授權、委託行為的規則,以及明確行為責任的歸屬。

首先,這種分類使我們認識到,行政行為並非只能由行政實施。

其次,這三種行為職權來源不同,所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也不同。

最後,由於司法審查的對象是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又有多個,因此要明確行為責任的歸屬。

『陸』 按照行政層級劃分出的我國政府機關的類型是什麼

1983年以來,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層級,除台灣、香港、澳門、海南和直轄市外,基本上是省(區)—市—縣(市、區)—鄉(鎮)四級。「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全國各省(區)最基本的行政體制。中國多數地方的行政區劃層級目前實際上由「虛四級」變為「實四級」,管理層次之多為各國之首。
市管縣之前,我國的行政層級由中央-省-縣(市)-鄉(鎮)四級組成,雖然省縣之間有一個地區行署,但畢竟是一個虛制層級。市管縣後,省縣之間的層次由虛變實,行政層次變由中央-省-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

省級行政單位

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省——是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自治區——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直轄市——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特別行政區——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單位

地級行政單位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區、自治州、行政區和盟。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盟——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縣級行政單位

縣級行政單位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等。

縣——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至今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市——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轄市外,有省轄市(地級市)、地轄市(縣級市)、省轄市轄市(縣級市)等。

市轄區——是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縣級以下基層行政單位

縣級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鄉和鎮,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鎮——是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鄉·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柒』 解釋"行政權"

政府權能,又稱復行政權制能 (Governability,也有譯為「治理能力」),在現代政治學中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從法理層面來說,它是指代表公共權威的政府部門所具有的價值權威性分配職權;從實踐層面來說,則是指政府行政部門在現實政治運作中體現出的諸種職能、技能與效力的綜合。它涵蓋諸如提供福利扶助弱者、制定規章維持秩序、加強安全防禦外敵、管理市場糾正失靈、促進公民和社會發展等多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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