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農村的法規

農村的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08:01

1. 農村政策與農村法規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嚴格保護耕地,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提高扶貧開發水平。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改革集體林權制度。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發揮億萬農民建設新農村的主體作用

2. 農村法律法規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農民有九億,各方面的基本法都會涉及到農村,如國家憲法、刑事、民專事、行政等三大部門實體法屬與程序法,均涉及廣大農村。還要加上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專業法律法規。主要關於農村的法律有《農業法》、《林業法》、《漁業法》等,和農民利益聯系比較密切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組織法》等。其他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就太多了,需要用的時候再去「法律法規網」查看。

3. 農村政策法律法規

農村工作法律法規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版中華權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勞動合同法》
《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援助條例》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民法通則》

4. 農村養殖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
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5. 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沒有專門性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

黨中央國務院頒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關的中央1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國發〔1990〕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農業農村部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實際,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構成了現行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體系。

6. 農村自留地的法律規定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征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征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在補償和流轉等問題上並沒有什麼區別。
對於土地的補償與承包地沒有區別,土地實際耕種的人應該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如果給他人使用,在土地補償的時候,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由使用人獲得,與自留地的用益權人無關。
農戶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但是事實上的處分廣泛存在。主要的行為是:利用自留地甚至承包地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或者發展林果業,在坡度25度以下的耕地甚至基本農田上進行「退耕還林」。
拋荒,在自留地以及屬於公益林的自留山、責任山上建墳、砍柴、挖脂、打獵等等極為普遍。其他還有在耕地上開礦,取土等等。這些違法法理的事實行為的發生往往不會受到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阻止,形成事實上的處分。
根據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這就意味著農民集體對土地只能在規劃范圍內進行處分。土地變性的權力由國家掌握。如果國家出於公共利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徵收、徵用某塊集體所有土地,那麼農民集體有義務配合,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對發包方規定的義務。而且,法律規定了土地補償費與徵收安置費總和的最高限度,集體與政府的談判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如果集體組織成員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2005年7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8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5年3月28日《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擅自將耕地轉為非耕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經濟補償,應由雙方協商,簽訂書面合同,並報發包方和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備案。在承包經營權轉讓時,必須保護實際耕地者的權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最高限額。」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准進行補償:
(一)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耕地(含園地、魚塘、藕塘,下同),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徵用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三)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等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
(四)徵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佔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
(五)徵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徵用耕地,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徵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佔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耕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地被佔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7. 農村法律法規

農村法律法規全稱:《農村常用法律法規匯編》
是1999年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圖書,是根據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關於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申規定的<農村政策與法規)這一課程所選編的輔助教材。
它將主教材涉及到的農村最常用的法律法規及部分司法解釋選編成冊,共收錄法律和司法解釋24部,行政法規30部,供學生在學習和工作中使用,以起到一定的指導和參考作用。由於篇幅所限。
主教材涉及到的部分法規和政策可能未全部收入《農村常用法律法規匯編》,如需要使用,可查閱其他法律法規匯編。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