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的權力
㈠ 警察的執法范圍權力受到什麼限制
警察的執法范圍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限制。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㈡ 人民警察在執法工作中的許可權
第一,權力。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實施行政處罰版;
(三)對特定人員實行人身強制權;
(四)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留置盤問;
(五)按照規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規定使用警械;
(七)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搜查;
(八)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和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
(九)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採取保護性的約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實行現場管制。
第二,義務
(一)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二)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三)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四)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㈢ 輔警具備執法權力嗎他們和警察有什麼區別
只有具備正式編制、且考取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才具備執法權力,別說輔警了,就是其他專有正式編制的公務屬人員,如果沒有考取執法資格都不能去執法。
輔警和警察的區別在於:
警察是國家正式公務人員(簡稱公務員),具備執法資格(取得執法證件),有警銜、警號,有統一配發的警察制服,可以駕駛執法車輛,有權使用警械、武器等等。
輔警是公安機關為解決人員不足問題招聘的臨時工或合同制人員,沒有正式編制,沒有警銜警號,不能考取執法資格,只能配合正式民警開展執法工作,不能單獨進行執法。
㈣ 警察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條 (職責范圍)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犯罪活動;
(二)羈押、監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執行刑罰,執行強制醫療;
(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
(四)預防、制止和查處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為;
(五)監管被行政拘留、被採取行政強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六)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監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物質,管理易制毒化學品;
(九)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業和場所;
(十)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十一)調解處理民間糾紛;
(十二)指導、監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監督管理保安服務活動;
(十六)負責警用航空的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戶政、國籍、難民、出境入境事務,管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有關事務,管理在中國境內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十八)維護國(邊)境地區、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九)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目標和活動;
(二十)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十一)監督管理信息網路安全工作;
(二十二)開展國際執法合作,參加聯合國警察維和行動;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㈤ 交通警察要幾人以上才有執法權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第五條:
如果屬於簡易程序,只需要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第五條: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5)警察執法的權力擴展閱讀:
其他執法人數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證人對肇事嫌疑人、嫌疑車輛等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肇事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肇事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嫌疑車輛時,同類車輛不得少於五輛;對肇事嫌疑車輛照片進行辨認時,不得少於十輛的照片。
㈥ 警察下班之後還有執法權利嗎
警察無論什麼時候都是有執法權的。
根據《警察法》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6)警察執法的權力擴展閱讀
根據《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㈦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警察執法有什麼意義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㈧ 關於警察執法 搜查令 公民的合法權利
我是警察,可以回答你的問題
1,警察在執法時,出示警察證之後,是有權利搜查你回的私有物品,行李包裹和錢包答等,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汽車站等,當地的執法人員在認為可疑的前提下有權利搜查,此類不用出具法律手續。
2,警察要求或者懷疑公民有不法行為,可以要求公民回警局協助調查,這個留置一般是24小時以內,如果遇到比較可疑無法排查的情況,經請示可疑延長至48小時。
3,遇到警察或者非正規執法人員-協警不合理執法時,如:沒有法律手續強行限制人身自由,你可以拒絕接受,如果不行可以撥打110,反映自己的情況。
㈨ 警察在執法中權力能有多大
法律權利有多大 他的執法權利就有多大
㈩ 如何正確行使人民警察權力
明確職來責范圍,從思想上樹立源忠於職守的信念。由於中國各警種的分工、任務不同,其職責種類及內容也不盡相同。
警察權(police authority)是指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權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能中所運用的一切權力。
警察權主要有兩大職權,即警察行政職權和警察刑事職權,本質是行政權。
中國警察權權能的理性分析一般認為,警察權是指國家依法授予警察機關以及人民警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職能所必需的各種權力的總稱,亦即警察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