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和行政
Ⅰ 中國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有什麼區別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內區.
區別:
相同點:他們容都是省一級的行政區,地位是平級關系。
不同點: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Ⅱ 自製與自治區別
區別:
一、自製與自治詞義不同
1、自製:指自行制訂、自己製造、剋制自己。
2、自治:指國家對少數民族進行自治區域的一種民族行政自治管理模式,自治行政管理法規的相關條文不得超越國家大法的法律許可權約束,實施民族自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二、「制」與「治」字義不同
1、制:
基本字義
(1)、規定:
例如:因地~宜。~定。~式。~憲。
(2)、限定,約束,管束:
例如:~止。~裁。專~。~約。抵~。節~。~動。~海權。
(3)、法規,制度:
例如:民主集中~。公有~。
(4)、依照規定的標准做的:
例如:~錢(中國明、清兩代稱本朝的銅錢)。~服。
(5)、古代帝王的命令:
例如:~誥。
(6)、造,作:
例如:~造。~做。~品。~圖。~革。~版。如法炮~。
2、治:
基本字義
(1)、管理,處理:
例如:~理。~家。~喪。~標。~本。~國安邦。自~。統~
(2)、整理:
例如:~河。~水。
(3)、懲辦:
例如:~罪。處~。
(4)、醫療:
例如:~病。~療。醫~。
三、「制」與「治」常用片語不同
1、制
(1)制裁:
用強力管束並處罰。
(2)、制定:
定章程、計劃、法規等。
(3)、制度:
①、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准則。
②、一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
③、式樣,規格。
(4)、制約:
一事物的存在、變化是另一事物存在、變化的先決條件,則前者制約後者。
(5)、製造:
①、把原材料加工成適用的產品。
②、、制側重於操作製造,對象是一般器物;造側重於從無到有,對象可以是較大的器物。
③、、造成某種氣氛或局面。
2、治:
(1)、治安:
治理,使社會安定。
(2)、治本:
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治標:
僅僅在於減輕病症,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僅對表面的毛病或細枝末節加以處理。
(4)、治國:
治理國家政務,使強盛安定。
(5)、治家:
建立和保持一個健康的家庭環境。
(6)、治理:
整治調理
(7)、治療:
醫治療養。
(8)、治權:
指統治權,即政府執行政務的權力,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Ⅲ 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1)目的不同。民族區域自治是為解決民族問題而實行的區域自治版與民族自治相結合的權制度;特別行政區自治是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賦予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制度。
(2)適用區域不同。民族區域自治的適用區域是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自治的適用區域是港、澳等地區。
(3)自治程度不同。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程度要高於民族區域自治。
(4)法律依據不同。民族區域自治的依據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自治的依據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Ⅳ 簡述自治體,行政體和混合體地方政府的異同
(一)從產生方式看:
行政體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任命產生的,是作為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下級機關的行政機關;行政體地方政府的首長及其主要部屬是由中央或上級政府任命;
自治體地方政府是由當地居民依法選舉產生的,自治體地方政府不是國家的地方行政機關,與中央和上級政府之間不存在命令指揮與服從的關系。
混合體地方政府是由當地居民選舉產生的,但與中央和上級政府之間存在不同形式的上下級關系。議決機關由居民選舉產生,再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執行機關人民政府。
(二)從許可權范圍大小看:
行政體地方政府的許可權取決於中央政府的意願或授予。
自治體地方政府在處理法定自治事務時,擁有法定的獨立處置權力;
混合體地方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上一級政府有權改變或撤銷下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居民選舉產生,彼此之間不存在相互隸屬和須對其負責的關系。
(三)實質:
行政體地方政府實質上只是一個治理國家部分地域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體地方政府是地方自治社團選舉產生的負責治理本地域社會公共事務的地方政府,其權力來源於公共權力在政治層面上的縱向分權。
混合體地方政府是兼具行政體、自治體政府特點的新型政府。地方政府既是國家在地方的行政機關,又是代表地方利益的自治機關。
Ⅳ 直轄市,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 都算是 省嗎
直轄市、自治區和特別行政區都屬於省級行政區。
直轄市(Zhíxiáshì)是許多國家的最重要省級行政區,此名稱主要被中國、朝鮮、韓國、越南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所採用。字面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需要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Tèbié xíngzhèngqū)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大陸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卧龍特別行政區。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Ⅵ 什麼是「行政自治」
孟德斯鳩是法國18世紀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反對專制政體,鼓吹自由主義,他在《論法的專精神》屬(1748)中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認為國家中存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為防止權力濫用與腐敗,應使三權相互分立並制衡。孟德斯鳩的學說對法國革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6條規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分權原則應用於法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是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互相獨立,普通法院不能幹涉行政。然而,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存在著一種將行政和行政訴訟相混淆的特殊觀念,認為行政訴訟就是行政本身,這種觀念直接導致:在法律規定禁止普通法院干預行政活動時,行政法院也不能受理或審理由於行政事項而發生的訴訟。這就出現行政自治。行政自治就是行政機關在合理行使行政權利時不受其它機關、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Ⅶ 自治區與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即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內.
區別:
相同點:他們都是省一容級的行政區,地位是平級關系。
不同點: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Ⅷ 特別行政區與自治區的異同
特別行政區的含義是什麼?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特點?
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我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自治區)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文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什麼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入,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特別行政區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特別行政區留出名額。
自治區是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他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並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由於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
l、一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脫離祖國大家庭的「獨立自治」,也不是半獨立狀態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府。
2、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自治;自治權利是中央統一領導,根據憲法和法律,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民族主權」。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須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總原則,堅決、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3、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實行的區域自治,而不是脫離一定地域的所謂「民族自治」。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脫離整個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國的經濟建設而奢談什麼「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體系」。
4、我國民族狀況的特點是,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散,絕大多數與漢族交錯聚居,少數民族之間也多半是交錯雜居或聚居。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人口比例為依據。人口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個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方才能實行自治。
5、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幾個少數民族和漢族。搞好民族區域自治,不僅要處理好上下關系,也必須適當處理自治地方內部的民族關系;既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同漢族的關系,又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以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繁榮。
Ⅸ 自治條例和行政法規哪個大
行政法規優於自治條例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與頒布 具有普片約束力 自治條例由民內族自治地方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約束力限於民族自治地區。行政法規是上位法。
Ⅹ 自治區與行政特區有哪些區別
自治區與行政特區區別:
(1)目的不同:「一國兩制」下設立特別行政區是為了解決內港澳台問題容,使中國的統一大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也向世界提供了一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範例。民族自治區的設置是為了解決我國的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從而捍衛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2)地域不同:特別行政區是指「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澳門以及將來回歸祖國的台灣等特定地區。民族自治區是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3)社會制度不同:我國的民族自治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付諸實施後相當長時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主權的國家裡,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4)特點不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還可以自行處理某些有關的涉外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