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是
Ⅰ 中國特別行政區的簡稱
中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有23個省,它們分別是:
黑龍江省(黑)、吉林省(吉)、遼寧省(遼)、河北省(冀)、河南省(豫)、山東省(魯)、山西省(晉)、陝西省(陝或秦)、甘肅省(甘或隴)、青海省(青)、四川省(川或蜀)、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江西省(贛)、安徽省(皖)、江蘇省(蘇)、浙江省(浙)、福建省(閩)、台灣省(台)、廣東省(粵)、海南省(瓊)、雲南省(雲或滇)、貴州省(貴或黔)。
5個自治區分別是:
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西藏自治區(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
4個直轄市分別是:
北京市(京)、天津市(津)、上海市(滬)、重慶市(渝)。
2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
Ⅱ 中國特別行政區是哪幾個
中國特別行政區是香港和澳門。
Ⅲ 什麼是特別行政區
香港、澳門,我理解是除了某些不可觸碰的底線,如軍事、主權等之外,在其他權利方面有特別待遇的地區
Ⅳ 特別行政區是什麼意思像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的含義是什麼?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特點?
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我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自治區)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文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什麼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入,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特別行政區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特別行政區留出名額。
自治區是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他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並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由於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
l、一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脫離祖國大家庭的「獨立自治」,也不是半獨立狀態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府。
2、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自治;自治權利是中央統一領導,根據憲法和法律,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民族主權」。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須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總原則,堅決、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3、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實行的區域自治,而不是脫離一定地域的所謂「民族自治」。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脫離整個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國的經濟建設而奢談什麼「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體系」。
4、我國民族狀況的特點是,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散,絕大多數與漢族交錯聚居,少數民族之間也多半是交錯雜居或聚居。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人口比例為依據。人口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個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方才能實行自治。
5、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幾個少數民族和漢族。搞好民族區域自治,不僅要處理好上下關系,也必須適當處理自治地方內部的民族關系;既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同漢族的關系,又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以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繁榮。
Ⅳ 什麼是特別行政區.什麼是政區
特別行政區的含義是什麼?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有哪些特點?
特別行政區相對於我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自治區)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文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什麼關系?
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於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一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可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級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地方政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入,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特別行政區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特別行政區留出名額。
自治區是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他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根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的構成一級國家行政單位的自治單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單位分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各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組成大體有三種類型:或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或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並包括一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或以兩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有些少數民族,可團聚居地區的不同,建立幾個自治地方。由於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特點是大分散、小聚居,所以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包含了一些漢族居民。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稱組成。
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行使自治權。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權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管理地方財政的權利;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利;培養民族幹部的權利;進行貿易的權利;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等。
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
l、一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脫離祖國大家庭的「獨立自治」,也不是半獨立狀態的「自治邦」。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我國的一級地方政府。
2、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自治;自治權利是中央統一領導,根據憲法和法律,遵循黨的方針政策的「民族主權」。一切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須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總原則,堅決、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依照憲法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
3、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實行的區域自治,而不是脫離一定地域的所謂「民族自治」。任何一個民族都不能脫離整個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國的經濟建設而奢談什麼「獨立自主」的「民族經濟體系」。
4、我國民族狀況的特點是,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散,絕大多數與漢族交錯聚居,少數民族之間也多半是交錯雜居或聚居。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人口比例為依據。人口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個少數民族佔多數的地方才能實行自治。
5、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幾個少數民族和漢族。搞好民族區域自治,不僅要處理好上下關系,也必須適當處理自治地方內部的民族關系;既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同漢族的關系,又要適當處理少數民族之間的關系,以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繁榮。
各代政區對前代的舊制是既有沿用、繼承,同時也不能不作某些適合於需要的改革,這在歷史上就稱為政區沿革。
Ⅵ 我國特別行政區是指什麼什麼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Ⅶ 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是什麼意思
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是指有別於其他行政區域。在我國:特別行政區特別在:
(1)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祖國內地的政治和經濟制度。我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實行「一國兩制」,即在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陸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台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3)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由當地人進行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
Ⅷ 我國的特別行政區是哪些
兩個特別行政區
1、香港特別行政區(港)
宋代以前,這里是海上漁民捕魚歇息的地方。宋元以後,島上有個小村,叫「香港村「,為轉運南粵香料的集散港,香港因此得名。1997年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取全稱中的「港」字作為簡稱。
2、澳門特別行政區(澳)
名字最早記錄於明朝史書,叫做「蚝鏡」(濠鏡),意為海灣如明鏡,盛產「蚝」。後又稱做「澳」,即船隻停航寄泊的地方,故稱「蚝鏡澳」,因隸屬廣東香山,亦稱「香山澳」。「門」字的來歷有多種說法,一說是本地內港的媽祖廟,隔海同灣仔的銀坑相望,形成的海峽象門;另一說是本地南面的氹仔、小橫琴、路環、大橫琴四島離立對峙,海水貫流其中呈十字門狀;再一說是本地南台山(媽閣廟山)和北台山(蓮峰山)相封成門。總之,既是澳,又是門,故曰澳門。1999年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取全稱中的「澳」字作為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