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組織法規
㈠ 隨朋友一同外出,途中一人意外身亡,期間採取了救助,無組織者的話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1、意外事件導致一方的死亡,另一方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由於專因果關系的存在,是你的屬行為導致了意外事件的發生,對於一方的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按責任比例分擔。
2、如果意外身亡者的死因和同游者沒有因果關系根據上述中1的是不需要負責人的
㈡ 各行業 VOCs 無組織排放應執行什麼標准
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准》(GB 37822—2019)發布前已實施的《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發布的《制葯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7823—2019)和《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7824—2019),已對 VOCs 無組織排放源項(儲罐、泄漏等)進行了規定,這些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按行業排放標准規定執行,不執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膠製品、合成革與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其 VOCs 有組織排放控制按相應排放標准規定執行,因行業排放標准中未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應執行 GB 37822—2019 的規定。
3、沒有行業專項排放標準的涉 VOCs 行業,有組織排放控制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 16297—1996)的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 GB 37822—2019 的規定。
4、有更嚴格地方排放標准要求的,應執行地方標準的規定。
㈢ 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污染物量,包含無組織排放量么
不包含,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就不考慮無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量大的必須治理。
㈣ 排除SO2的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務的規定,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標准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准有一定的繼承關系,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本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標准為綜合性排放標准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外,其餘均執行本標准。
本標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由本標准取代,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下列各標準的廢氣部分即行廢除。
GBJ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
GB3548-83 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6-84 火炸葯工業硫酸濃縮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77-84 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2-84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6-84 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1-85 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2-85 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6-85 瀝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7-85 普鈣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准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范圍
1.2.1 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准與行業性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摩托車排氣執行GB 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2.2 本標准實施後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准。
1.2.3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准規定的各項標准值,均以標准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准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築構造(如車間等)。
3.8 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於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築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4 指標體系
本標准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該指標按照本標准第9.2條的規定執行。
5 排放速率標准分級
本標准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准,即:
位於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准(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准);
位於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准;
位於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准。
6 標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現有污染源)執行表1所列標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新污染源)執行表2所列標准值。
6.3 按下列規定判斷污染源的設立日期:
6.3.1 一般情況下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6.3.2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污染源,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准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7 其它規定
7.1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建築5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准值嚴格50%執行。
7.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並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於本標准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於或小於本標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准附錄B。
7.4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於15米時,其排放速率標准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7.5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2規定的標准值。
7.6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8監測
8.1 布點
8.1.1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按GB/T16157-1996執行。
8.1.2 無組織排放監測的采樣點(即監控點)數目和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方法,詳見本標准附錄C。
8.2 采樣時間和頻次
本標准規定的三項指標,均指任何1小時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故在采樣時應做到:
8.2.1 排氣筒中廢氣的采樣
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
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4個樣品,並計平均值。
8.2.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采樣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監測的采樣,一般採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
若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
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採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採集四個樣品計平均值。
8.2.3 特殊情況下的采樣時間和頻次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於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2個~4個樣品,並計平均值;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於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8.2.1的要求采樣;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8.3 監測工況要求
8.3.1 在對污染源的日常監督性監測中,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的運行工況相同,排污單位的人員和實施監測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8.3.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8.4 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執行。
8.4.2 污染物的采樣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的分析方法有關部分執行。
8.5 排氣量的測定
排氣量的測定應與排放濃度的采樣監測同步進行,排氣量的測定方法按GB/T16157-1996執行。
9 標准實施
9.1 位於國務院批准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執行總量控制標准。
9.2 本標准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在本地區實施,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9.3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表1 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m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排氣筒(m)
一級
二級
三級
監控點
濃度(mg/m3)
1
二
氧
化
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產)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5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
氧
化
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葯生產)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47
0.77
2.6
4.6
7.0
9.9
14
19
24
31
0.91
1.5
5.1
8.9
14
19
27
37
47
61
1.4
2.3
7.7
14
21
29
41
56
72
92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0.15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420
(硝酸使用和其它)
3
顆
粒
物
22
(碳黑塵、染料塵)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肉眼不可見
80**
(玻璃棉塵、石英粉塵、礦渣棉塵)
15
20
30
40
禁
排
2.2
3.7
14
25
3.1
5.3
21
37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2.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150
(其它)
15
20
30
40
50
60
2.1
3.5
14
24
36
51
4.1
6.9
27
46
70
100
5.9
10
40
69
110
150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5.0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4
氟
化
氫
1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9.1
12
0.46
0.77
2.6
4.5
6.9
9.8
14
1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25
5
鉻
酸
霧
0.08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75
6
硫
酸
霧
1000
(火炸葯廠)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8
3.1
10
18
27
39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70
(其它)
7
氟
化
物
100
(普鈣工業)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無組織排放源上風向設參照點,下風向設監控點
20(μg/m3)
(監控點與參照點濃度差值)
11
(其它)
8
*
氯
氣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9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
0.31
0.39
0.007
0.011
0.048
0.083
0.13
0.18
0.26
0.35
0.47
0.6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75
10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15
11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1.8
2.5
0.090
0.15
0.52
0.90
1.4
2.0
2.8
3.7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12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0.01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1×10-3
58×10-3
79×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010
13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5.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4
0.28
0.46
1.6
2.7
4.1
5.9
8.2
11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14
錫
及
其
化
合
物
1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36
0.61
2.1
3.5
5.4
7.7
11
15
0.55
0.93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30
15
苯
17
15
20
30
40
禁
排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16
甲
苯
60
15
20
30
40
禁
排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30
17
二
甲
苯
90
15
20
30
40
禁
排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18
酚
類
11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10
19
甲
醛
3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4.5
6.9
9.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25
20
乙
醛
15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21
丙
烯
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75
22
丙
烯
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3
*
氯
化
氫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禁
排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8.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30
24
甲
醇
2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6.1
10
34
59
91
130
9.2
15
52
90
140
20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15
25
苯
胺
類
2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6
氯
苯
類
85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禁
排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50
27
硝
基
苯
類
20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50
28
氯
乙
烯
65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91
1.5
5.0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75
29
苯
並
a
芘
0.50×10-3
(瀝清、碳素製品生產和加工)
15
20
30
40
50
60
禁
排
0.06×10-3
0.10×10-3
0.34×10-3
0.59×10-3
0.90×10-3
1.3×10-3
0.09×10-3
0.15×10-3
0.51×10-3
0.89×10-3
1.4×10-3
2.0×10-3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01
(μg/m3)
30
*
光
氣
5.0
25
30
40
50
禁
排
0.12
0.20
0.69
1.2
0.18
0.31
1.0
1.8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0.10
31
瀝
青
煙
280
(吹制瀝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產設備不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存在
80
(溶煉、浸塗)
150
(建築攪拌)
32
石
棉
塵
2根纖維/cm3
或
20mg/m3
15
20
30
40
50
禁
排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產設備不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存在
33
非
甲
烷
總
烴
150
(使用溶劑汽油或其他混合烴類物質)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5.0
*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一般應設置於無組織排放源下風向的單位周界外10m范圍內,若預計無組織排放的最大落地濃度點越出10m范圍,可將監控點移至該預計濃度最高點,詳見附錄C。下同。
* 均指含游離二氧化硅超過10%以上的各種塵。
* 排放氯氣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 排放氰化氫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 排放光氣的排氣筒不得低於25m
㈤ 國家對無組織 有組織排放有沒有規定
請看《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中對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㈥ 無組織機構代碼證怎麼買保險
可以,稅務登記證也可以用
公司的車輛上保險首先要購買交強險,商業險可選內擇購買。需要帶的資容料如下:
1、新車投保交強險:車主身份證、車輛技術參數表、購車發票;如果是公司的車輛的話,那麼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
2、舊車投保交強險: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上一年交強險保單;公司車輛還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
3、二手車交強險過戶:需要原車主身份證、現車主身份證、二手車交易稅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不同保險公司規定有所不同,有的需要原車主在場。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㈦ 對於廢氣無組織排放必須規范化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排污口規抄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襲(試行) 類型:環保標准 時間:2002 年 4 月 22 日 9:32 來源:規劃建設網 作者:規劃建設網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 年 5 月 20 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
㈧ 關於VOC揮發性有機物的國內外標准
1、VOC揮發性有機物的國內標准:
我國執行的塗料國標《GB18582-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內牆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中VOC含量的定義是:「塗料中總揮發物含量扣減水分含量,即為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一般說來,材料中所含VOC越少,它對人體的危害就越輕微。塗料國標中對內牆塗料中VOC含量的要求是:不得高於每升200克。
國家新頒布的《民用建築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中,室內空氣中TVOC的含量,已經成為評價居室室內空氣質量是否合格的一項重要項目。在此標准中規定的TVOC含量為Ⅰ類民用建築工程:0.5 mg/立方米、Ⅱ類民用建築工程:0.6mg/立方米 。
2、VOC揮發性有機物的國外標准:
國外發達國家對塗料中VOC含量的限制很嚴格。以歐盟而言,一類(亞光類)塗料不得高於每升30克,二類(有光類)不得高於每升200克。
(8)無組織法規擴展閱讀:
VOC揮發性有機物的降解方法:
1、活性吸附法:在有機廢氣治理工藝中 , 吸附是處理效果好、使用較廣的方法之一 , 吸附劑有活性炭、硅藻土、沸石等 , 其中活性炭吸附應用最多。通過吸附系統 , 不僅可以使VOC濃度大大降低 , 實現廢氣達標排放 , 而且吸附後通過氣提解吸 , 收集物可回用於生產。
2、引風高空排放法:這是一般企業在裝漆、砂磨等崗位使用最多、最簡便的方法之一 , 其成本低、易操作、效果明顯。但高空排放只是污染的轉移 , 並沒有真正解決污染問題 , 而引風機功力大小和風口安裝高度又直接影響引風效果。
3、燃燒處理法:VOC為有機揮發性物質 , 易燃燒 , 可採用常溫或催化氧化燃燒處理 , 氣體由引風管道通入鍋爐或焚燒爐燃燒 , 但對高溫有機氣體還要經過安全論證。此法處理比較完全, 基本可以把VOC轉化為CO2 、H2O 。
4、吸收除氣法:因VOC一般都溶解於柴油或200#汽油等有機溶劑 , 可用柴油或200#汽油吸收VOC, 吸收後的溶劑可用於燃料或稀釋劑。這種方法操作方便、成本低 , 但吸收處理後一般尚有揮發氣體殘余 , 因有機溶劑本身易揮發 , 因此不能使VOC降為零 , 若遇高溫 , 則吸收率更低。
5、冷凝收集法:對反應釜高溫有機氣體可採用冷凝收集 , 先用直冷凝再螺旋冷凝 , 該法除氣效果明顯 , 易操作、運行成本低 , 但對低沸點氣體效果不佳。
㈨ 法律層面對「散亂污」企業有明確的定義嗎
『1.「散亂污」企業的界定
從定義上看,「散亂污」企業是指: 不符合產業政策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齊工信、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特別是存在於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和工業小作坊)。
分開解讀,則可以理解為:
「散」 是指不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或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場所)。
「亂」 是指違法違規建設、違規生產經營的,以及使用閑置設施農業用房、教育、農房等非工業用房進行非法生產的工業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於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污」 是指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可見, 「散亂污」企業本身就是違法違規的 ,它們往往要麼已存在很多年了,正逐步接受淘汰,要麼藏在民房裡面悄悄生產,但它們對環境的危害卻不可小覷。
以違規電鍍作坊為例,由於合法合規處理電鍍廢水並持續達標排放,需支出較高成本,為爭取更大利潤空間,一些電鍍作坊不配置相關污染治理措施,在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放生產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對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