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法規
㈠ 電動車標准最新規定
.電動車國家新標准,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實施。標准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節選:
第五章技術要求
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 m/h.
5.1.2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 g,
5.1.3 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 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 m,
5.1.4 續行里程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k m,
5.1.5 最大騎行雜訊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雜訊應不大於62 dB(A),
5.1.6 百公里電耗
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k 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於1.2 k W "h ,
5.1.7 電動機功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
5.2 整車安全要求
5.2.1 制動性能
電動自 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k 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 m。
㈡ 交通部對電瓶車的新規是什麼
交通法騎電瓶車復有制以下這些規定:
1、為有效保護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和汽車駕乘人員生命安全,減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確規定,6月1日起全國開展「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
2、按照要求,執法處罰的范圍限定為騎乘摩托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
3、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繼續開展宣傳引導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幫助群眾配備安全頭盔,提示有頭盔的群眾自覺佩戴頭盔,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實施依法查糾的時間,並注重人性化執法、理性執法、柔性執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㈢ 電瓶車交通法規
輕便二輪摩托車由南抄向北直行於非機動車道上,與由南向東行駛的轎車相撞於路口斑馬線的位置。雙方車輛都沒有違犯交通信號燈。雙方車輛證件齊全。請問如何判定責任,如何承擔賠償?雙方車輛都違犯了哪些交通法規? 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的駕駛員腰部受到重創。 轎車被撞處在右側前方,靠近車頭處。
㈣ 電動車法律法規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
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
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五、騎電動車是否需要考駕駛證
騎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
騎超標電動車,需要持有準駕車型為摩托車(E)或輕便摩托車(F)的駕駛證。其中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的電動車,必須持有準駕為E的駕駛證。
㈤ 交通法對電動車的規定
國標委暫不出台電動車管理新規范。針對國標體系存在的矛盾,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已經與公安部、工信部、交通部達成一致,過渡期間暫不出台電動自行車管理新規范。 根據國家標准委官方網站的公開信息,8月14日,該委專門召開座談會,討論《電動...
㈥ 電動車法律法規有哪些
闡述的電動車是指電動力二輪車,不包括電動汽車等。一、電動車屬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一、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因此,電動車要麼是機動車,要麼就是非機動車,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我們平常說的電動車,如果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就屬非機動車;除此以外的,都屬機動車。
二、哪些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根據現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准,即《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小時;空車質量不大於40公斤;30分鍾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於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其他的電動車,均屬機動車。
三、為什麼要弄清楚電動車的屬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都不一樣。主要區別有:(一)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需要投保交強險、登記上牌、駕駛人需要持有駕駛證;非機動車無此要求。(二)機動車走機動車道;非機動車走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地方,應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三)發生交通事故時,法律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比例有所照顧,即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責任時,機動車一方分別承擔80%、60%、40%、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在正常責任比例上多10%)。
四、電動車是否需要登記上牌:屬於非機動車的電動車,即電動自行車,目前尚無規定需要登記上牌 ,屬於機動車的電動車,且稱之為超標電動車,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即需要投交強險,取得行駛證、號牌後才能上路。但由於我國特殊國情,超標電動車市場的龐大需求,大量的超標電動車被生產、銷售,已成泛濫之勢,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在源頭上未能制止,公安機關對已經投入的超標電動車難以實施有效管理。這些非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車因不符合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條件,無法上牌,目前廈門對駕駛無牌超標電動車的現象,一般不按無牌機動車處罰,即只警告,不罰款。但如果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則要按機動車的管理和通行規則去判斷事故責任。
㈦ 2019年新的電動車法規具體是什麼
僅僅是聽說而已,事實上各大廠商不僅沒有停止生產,反而積極響應政策,研發生產符合國標的電動車。是的,2019年4月起,將實施電動車新國標,屆時將限制大部分的電動車上路,部分超標車設置了3年的過渡期。題主所說大街上沒有合格的國標車明顯是以偏概全了,目前市面上銷售的國標車至少佔市場的3分之1,只不過之前由於國標落實不到位,購買國標車的人不多而已罷了,並不是沒有人買。現在可以看到,街道上符合國標的電動車已經越來越多了。
㈧ 國家對於電動車的行駛有關規定有哪些希望全面點的回答,有法律依據的。
國家對於電動車的行駛有關規定的法律依據依據提現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電瓶車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