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審批制度
1.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2. 如何設計企業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後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後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於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及其許可權由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可以確定一個審批人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人員,他們各自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許可權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許可權內的經濟業務具有管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後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後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筆者認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合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會計人員,先審批後審核,必然造成會計人員的審核形同虛設。許多會計人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如果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於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於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領導或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於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准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的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於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於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並且,由於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有的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後審,有的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後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於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採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採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相關熱詞: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3.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工作規定
第一條
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特製定 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賬戶的設置、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因公司業務需要新增會計科目時,須報批准。
第三條
憑證統一採用記賬憑證,在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後,可採用軟體列印記賬憑證。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採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如下:
(一)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二)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三)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登記總分類賬;
(四)根據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五)根據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
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將所有記賬憑證匯總編製成科目匯總表,然後再根據科目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記賬憑證匯總表的編制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賬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5天或10天)匯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科目憑證匯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
記賬規則:
(一)記賬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賬時,用記賬員寫的轉賬說明作記賬依據外,其它記賬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賬簿,且每張記賬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賬,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賬簿時用鋼筆或碳素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賬憑證和賬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並編制一套分錄。
(五)明細賬應隨時登記,總賬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賬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賬記完後,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七)記賬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塗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注銷。
(八)記賬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賬前發現記賬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製記賬憑證。記帳憑證或賬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注銷,並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後,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賬後發現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賬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後重新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一並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後發現記賬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
(九)紅字沖賬除了用於更正的錯誤外,還可以用於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後,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賬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它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十)各帳戶在一張賬頁記滿後接記次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將加計的借貸發生總額和結出的余額記在次頁的第一行內,並在摘要欄「承前頁」
(十一)月、季、年度末,記完賬後應辦理結賬,為了便於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需要發生額的賬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註明「本月合計」、「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劃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劃雙紅線。總結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筆數不多的賬戶,也可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隨時結出余額,並在月份、季度余額下端劃單紅線,在年度余額下端劃雙紅線。
(十二)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賬和明細帳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帳各賬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賬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後補記賬簿。
(十三)年度更換新賬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余額,可直接過到新賬各該賬戶的第一行,並在摘要欄內註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註明余額組成內容,在舊賬的最後一行數字下面註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後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余額的賬戶,劃一條余線注銷或蓋戳注銷。
第六條
結賬、對賬:
(一)結賬是結算各種賬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賬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帳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賬業務,應編成記賬憑證記入有關帳簿,以調整帳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准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賬簿,具體方法參見「記賬規則」的第11點。
(二)對賬是為了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具體內容如下:
1.賬證核對:是指各種賬簿(總賬、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賬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賬賬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賬證相符。
2.賬賬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賬各賬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賬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相核對,會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賬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賬相核對等。
3.賬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賬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賬目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