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重點
⑴ 自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的復習重點誰有啊!謝謝啦
第21章重點
⑵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復習指導試題類型舉例答案
一、選擇題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題
1、顯示公正 2、該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
三、名詞解釋
1、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2、行政侵權賠償: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承當賠償責任的制度。
四、簡答題
1、答:有八類:1、不服行政處罰的案件。1、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案件。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論述題
答: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樣,也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從民事訴訟法中脫胎而來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對於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民事訴訟中有關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但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在具體內容上有顯著的不同:(1)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告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行政復議機關。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因而,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2)訴訟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行政權利義務問題,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提起的訴訟。(3)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行政糾紛發生後,有的爭議須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民事糾紛發生後,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負舉證責任。(5)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中,除行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這是因為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管機關,它的職責就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它不能對依據國家法規所作出的決定加以更改和讓步。而民事訴訟中,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貫穿於整個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述題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版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權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
3、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序權;
4、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這些程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是行政處罰有效的法定條件之一。
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簡答題
(1)對於A縣政府罰款的行為,甲公司能否申請復議?為什麼?
【答案】可以申請復議。因為行政處罰屬於行政復議范圍。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
(2)如果甲公司能夠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誰?被申請人是誰?為什麼?
【答案】復議機關是該地區行署,被申請人是A縣政府。因為對於地區行署(省、自治區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地區行署申請行政復議。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於該地區行署所做的決定,甲公司能否提請復議機關審查,為什麼?
【答案】可以對該行署的決定一並提請審查。因為復議法規定,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規定進行審查。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4)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該案?
【答案】復議機關應該受理此案,對縣政府的行政處罰行為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決定。同時,對該地區行署的決定一並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並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⑸ 大學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怎麼學啊 重點是什麼
我感覺行政比刑事和民事都枯燥得多。畢竟平常百姓接觸得太少。
建議你好內好弄懂了兩組概念,就容容易多了: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前者是重點) 行政訴訟/行政復議 搞清楚訴訟程序(由低級到高級),以及應該向哪個地方的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等。
其他的就會容易多了。再多看看案例分析,復雜點的那種,就是不服原判,又提起復議,復議後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之類的。慢慢就理清楚了。
⑹ 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重點~
呵呵,正好,我整理了。不知道你的老師是不是唐華芳。這是按她的重點整理的。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復習概要
本概要根據老師上課所給重點而制,不保證完全准確,僅供復習參考。祝考試順利!O(∩_∩)O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或來源。它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國際條約與協定、法律解釋。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重點,在每一個名詞後面都包含了很多內容,請認真看書)
1、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它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便民高效、權責統一。
2、合法行政:職權法定,依法的行政規定,法律優先,法律保留。
3、合理行政: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提出的依據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生於擴大。合理行政的內容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書56頁)。
4、程序正當:包括行政公開,必要時迴避,說明理由,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不單方接觸,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等內容。
5、便民高效:包括嚴格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
6、誠實守信:包括提供全面、准確、真實的信息,信守承諾,信賴保護等內容。其中,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對授意行政行為的撤銷上。它要求授意行政行為因違法或不當而應給予撤銷時,對信賴該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人應考慮賠償或不得撤銷該行為。它包括程序性規定(信賴利益大於公共利益時,行政行為不得撤銷)和財產性規定(信賴利益小於公共利益時,行政行為可以撤銷,但受益人必須得到賠償)兩個方面內容。
7、權責統一:第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第二,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並要建立完善追究責任的機制。
第四章 行政主體
1、概念: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互有權利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獨立行使行政權力並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2、特徵:(1)是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有對應權利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2)行使國家行政權。(3)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范圍:總體講,依法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都是行政主體。對規章授權的組織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范圍尚處於爭議中。(書68頁)
4、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種行政主體,兩者具有密切的聯系,但不能將兩者等同起來。兩者概念不同、范圍不同。(書67頁)
5、行政主體委託的組織:也稱受委託組織。行政委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其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委託給非行政機關行使的行為。特徵:(1)其行政權力來源於行政機關的委託行為(2)被委託組織並沒有因委託而獲得法定的職權、職責(3)被委託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主體仍然是委託的行政機關。委託條件:從委託主體、受委託組織和委託內容三個方面考慮。(書78頁)
第八章 行政行為概述
1、概念:指具有行政全能的組織通過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特徵:從屬性,服務性,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
3、分類:抽象~ 與具體~,內部~與外部~,羈束~與自由裁量~,依職權~與依申請~,單方~與雙方~,附條件~與不附條件~,授意~與負擔~,要式~不要式~,作為~與不作為~,平時~與緊急~。(書144頁)
4、行政行為的內容:設定權利義務,變更權利義務,消滅權利義務,確認和證明權利義務。
5、行政行為的形式: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6、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1)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2)本質必須是行政權的實際運用(3)內容必須是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4)外觀上必須具有使行為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出來的一定存在形式
7、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行為主體必須合法(2)行政許可權必須合法(3)行為內容必須合法、適當、真實和明確(4)行為程序必須合法(5)行為形式必須合法
8、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書152頁)
9、行政行為的生效:即時生效,告知生效,受領生效,付款生效。
10、行政行為的失效:行政行為可因撤銷、變更、廢止、終止而失去法律效力。
11、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從而使其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權國家機關可宣布該行政行為無效,行政相對人亦可抵制該行政行為,不受其約束: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3)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4)不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5)行政主體受行政相對人脅迫或欺騙做出的行政行為
(6)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注意行政行為無效的後果。(書157頁)
12、行政行為的撤銷:指行政行為具有無效以外的其他違法情形,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注意區別無效與撤銷。撤銷的條件,具備其一即可:合法要件缺損,明顯不適當。注意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書158頁)
13、行政行為變更、補正、廢止等內容。
第九章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法定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調查制度,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辯論制度,迴避制度,權能分離制度,情報公開制度,不單方接觸制度,時效制度,行政救濟制度。
注意原則與程序間的關聯,哪些原則對應哪些制度。
第十章 行政立法與行政規劃
1、行政立法: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它的主體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只是行政行為的一種。
2、行政立法的特徵:從屬法律性,適應性,多樣性,簡易性。
3、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規章,部門規章=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間的效力等級問題: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沖突時,由國務院裁決。
行政法規、規章不溯及既往,特別規定除外:(1)行為發生時的行政立法認為是違法行為,現在不認為,如果案件未審結、執結,適用現行行政法規、規章(2)行為發生時,行政立法規定了較重處罰,現在較輕,如果案件未審結、執結,適用現行行政法規、規章(3)行為發生時行政立法沒有授予權利,現在授予,如果沒有超過該權利行使的時效期間,適用現行行政立法的規定。(書188頁)
第十一章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
1、行政許可原則:許可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效率與便民原則;權益保障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監督原則。
2、行政許可范圍: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兩個方面,否定方面列舉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書216頁)
第十四章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
1、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的設定權:包括任何種類和形式的行政處罰,並且法律是我國設定人身自由罰的唯一規范性文件。
(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除限制人數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創設其他種類的性質處罰;受法律限制,需要作出具體規定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需要作出具體規定時,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
(4)行政規章的設定權:只限於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額的罰款;國務院部委規章設定的罰款最高數額由國務院規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5)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適用: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2)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4)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3、執行罰和罰款的區別:(筆記)
第十五章 行政指導、行政合同和事實行為
1、行政事實行為概念: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2、行政事實行為特徵: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和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
第十八章 行政復議
1、基本原則:全面審查原則;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司法最終原則。
2、管轄
(1)一般管轄
對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不服,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對地方各級政府不服,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行政公署對縣政府行使復議權。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一級政府不服,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政府申請復議,由原機關進行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2)特殊管轄
不服派出機關:派出機關包括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行政公署對應省一級人民政府,區公所對應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街道辦對應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不服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是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土地所等。派出機構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可以向設立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不能以自己名義,視為委託,按一般管轄處理,向委託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不服被授權組織: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管轄。
不服共同行政行為:向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不服被撤銷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行使復議管轄權。
(3)移送管轄:指行政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後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的一種法律制度。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須是已經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的機對該復議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受移送的復議機關對該復議案件有管轄權。
(4)指定管轄: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原因有二:一是有復議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二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爭議,協商不成。
第十九章 行政訴訟的基本理論
1、概念: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2、特徵:(1)是解決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活動(2)原被告是恆定的(3)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4)是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基本原則:一般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獨立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當事人訴訟法律地位平等;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另外可以了解一下言詞、直接原則,處分原則)特有原則:合法性審查原則。(另外可以了解一下司法權有限原則)
第二十章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項
(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一章 行政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一定級別(國務院各部位,省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的案件;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和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改變原行政行為,指改變認定事實、改變使用依據、改變處理結果。
2、特殊地域管轄
(1)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動產提起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共同地域管轄: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訴狀的法院管轄。
4、移送管轄: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3)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5、指定管轄:有以下兩種情形:由於特殊原因,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因人民法院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引起的指定管轄。
6、移轉管轄:下級移轉給上級;上級移轉給下級。
第二十二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1、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其他參與人的關系。
2、被告法定類型
(1)直接起訴的被告:沒有規定實行復議前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過復議程序的被告:
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作決定,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起訴,原行政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作決定,如果對復議不作為起訴,復議機關是被告
(3)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共同作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為被告:該組織是被告,但規章授權的組織也有被告資格
(5)受委託的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後的被告: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沒有繼續行使的機關時,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被撤銷機關所屬人民政府是被告。
(7)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派出機關為被告;派出機構按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劃分,有則可以作為被告,無則視為委託,按委託處理。
(8)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相同
(9)經上級機關批准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書409頁)
第二十三章 行政訴訟的證據
1、被告舉證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1)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2)舉證期限為10天,有正當事由可延長(3)被告只能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證據,但書見《若干解釋》第28條 (4)被告不得自行舉證(5)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6)舉證內容: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7)被告不舉證的法律後果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如不提供,視為具體行政行為無證據和依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由被告承當舉證責任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但新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二十四章 行政訴訟程序
1、起訴的條件:(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上訴的條件:(1)上訴必須針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3)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4)上訴的方式必須合法
3、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問題(書465頁)
第二十五章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與裁判
1、注意每種判決的種類及適用條件(書476頁)
維持判決
撤銷判決
履行判決
變更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確認判決(情況判決)
2、行政訴訟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解決本案的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對訴訟參與人發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決定(意思表示)。特點:為解決程序問題;在任何階段都可作出;法律依據是程序性規范;可以書面或者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