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執法范疇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3.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森林防火條例》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退耕還林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工作。
《黑龍江森林管理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五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四條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獵槍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第五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
㈡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㈢ 林業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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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㈣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四)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八)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㈤ 林業執法,草原執法箕不算行政執法類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林業執法,草原執法是行政執法類:
1、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2、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機關或機構,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
3、行政執法機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的機關或組織承擔本行業的行政執法任務。
4、行政執法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的職責范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范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有各自的行政執法職責范圍。也就是林業,或者草原。
5、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6、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林業、草原部門具備了以上條件,這些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此外,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機關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
㈥ 林業有哪些法律
您好。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野容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㈦ 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5、退耕還林條例
6、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括林業)
等等有很多。
㈧ 林業執法是做什麼的
是查處無證經營(加工)木材、違法運輸木材;亂砍濫伐木材;查處亂捕濫殺野生動物和違法收購、加工、銷售、運輸、攜帶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的。
㈨ 請問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急急急!!!
你好!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如下:
1.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版執法是否權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2.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4.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等違法行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7.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8.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0.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