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依據
公共衛生管理的執法依據,為以下二個: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條例。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經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發布。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43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衛生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規定
【章名】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條承辦人在調查終結後,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合議並作好記錄,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依照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確有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五)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同時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還應當依法提出衛生行政處罰的意見。
除前款第一項、第五項所述情形之外,承辦人應製作結案報告,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機關在作出合議之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適用聽證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條規定。
衛生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違法事實已查清,依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承辦人應起草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稿,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衛生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機關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已有證據證明的違法行為,應當在發現違法行為或調查違法事實時,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准
Ⅲ 衛生行政執法主體是什麼
各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縣級、地級行政區是衛生局;省級是衛生廳。
Ⅳ 行政執法依據有哪些
行政執法依據主要包括:憲法、法律、國際條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法律解釋、政府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等。
Ⅳ 衛生行政處罰法律制度概念及原則
衛生行政處罰法律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衛專生部《衛生行政執屬法責任制若干規定》,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為了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全省衛生行政機關及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工作,確保規范、准確、有效、及時地實施行政處罰為原則。
Ⅵ 衛生標准屬於衛生行政執法的什麼依據
衛生標准屬於衛生行政執法的技術依據
Ⅶ 衛生執法相關法律、法規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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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監督發〔2005〕233號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現將《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監督所,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衛生部辦公廳2005年6月10日印發
校對:王冀附件: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為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
衛生行政執法的內容應當包括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強制措施及衛生行政處罰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實行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建立衛生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組織實施;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職能調整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
(二)劃分執法責任,具體內容有:
1、明確法定職責和許可權范圍;
2、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3、執法的目標和要求;
4、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衛生行政執法范圍和工作任務建立衛生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分別落實到各級負責人、各處室(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證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一)重大行政處罰負責人集體討論制度;
(二)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
(三)罰沒收繳物品處理管理制度;
(四)衛生監督稽查制度;
(五)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
(七)衛生監督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八)衛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和獎懲制度。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不得失職、瀆職、越權和濫用職權。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不得拒絕和推諉。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有關標准;
(四)執法程序合法;
(五)行政處罰合法、適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依法行政。
第三章監督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一)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二)參與重大執法和聽證活動;
(三)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實施監督;
(四)組織對衛生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機關及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衛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准、過程和結果都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實施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應當針對其不合格內容限期整改,對於整改不力的,應當取消其評比先進資格。
第五章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在對責任人做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首長為衛生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執法機構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執法人員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衛生行政執法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七)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
(九)其它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有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所在機構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是指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不良結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05-6-20 13:53:35參考資料:衛生部官方網
Ⅷ 食品衛生執法的執法依據是什麼
1.執法依據基本上食品衛生法...
2.執法主體違法行為?是不是想問執法主體違法行為應該怎麼辦?那適用於行政訴訟法
3.執法方式,當然是通過行政執法.
以上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Ⅸ 如何理解衛生監督與衛生行政執法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意見》中的「動物衛生監督」是繼「獸醫衛生監督」和「動物防疫監督」後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確理解「動物衛生監督」,給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準確定位,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以達到保障動物產品安全這一最終目的,是當前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這里,筆者就動物衛生監督的有關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動物衛生監督與動物防疫監督的關系。動物防疫監督是指在動物防疫過程中,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進行督促、檢查,促使其依法履行義務的活動。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其重點是對動物疫病的控制,而動物衛生監督雖然目前在國內還沒有準確的定義,但按照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動物衛生法典》的通用規則,以及《意見》的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是對動物疫病、殘留、衛生質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簡單的認為動物衛生監督就是動物免疫、檢疫、監督工作的結合,那麼,動物衛生監督就只是停留在動物防疫監督的高度,或者說根本不需要提出動物衛生監督的概念。筆者認為,實施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動物防疫監督的范圍,從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是高於動物防疫監督並覆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是集動物防疫監督和獸葯監管、動物產品殘留監管於一體的監督工作。
2、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做好獸醫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生產出安全合格的動物產品,而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二是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獸葯、獸用生物製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動物產品中相關物質殘留不超標。當前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只實現了其中的一方面,並不能完全確保動物產品安全,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只是證明該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並不能證明動物在飼養過程中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及動物產品殘留不超標,不等於動物產品安全、質量合格。而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就是為了實現對動物疫病和產品殘留的控制,最終實現動物產品安全,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這一目標。
3、動物衛生監督的「責權」統一。《意見》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的基礎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權」的問題,即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如何按照要求,整合執法資源,確保責權統一,是當前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在不完善法規的前提下,現有法規對動物產品的殘留控制這一方面的規定,較難支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
4、及時完善法規。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鄉鎮獸葯經營、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督執法工作均由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但這一規定已造成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管工作無人實施的局面,嚴重製約著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廣大農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獸醫工作者有能力開展這項執法工作卻無執法權。筆者認為,作為獸醫行政執法這一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執法工作應充分用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葯監察機構這兩支隊伍的執法力量,及時完善法規,該授權的授權,該委託的委託。如果將《獸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涉及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執法工作委託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那麼,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幾十萬獸醫工作者將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而全面的監管。將獸葯的監管職能交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這實際上是對獸醫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權進行整合,這也是符合《意見》本著「精簡、統一、效能」,健全機構、明確職能、理順關系、完善法規的原則,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這一思路應當與當前獸醫體制改革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將有力推動我國獸醫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
5、做好動物產品安全控制工作。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是獸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體實施的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獨立、公正的監管,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保證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相對集中行使獸醫工作的行政執法權,既是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證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當前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需要。如將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執法工作交由多部門實施,將不利於工作的「責權」統一,難以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管,不利於建立相對獨立的獸醫執法體系,下一步官方獸醫的職能職責也將難以理順。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等均對我們的獸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已明確了獸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技術支撐三條線,其中,行政管理、技術支撐層面已無多大爭議,但在監督執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落實。筆者認為,目前要敢於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明確責任,完善法規,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將《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葯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規定真正落實在生產第一線,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切實保障動物產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