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兵役法規
A. 我1986年入伍執行的是1984年兵役法2000年轉業,民政局用1998年兵役法安置合法嗎
1998年12月29日第一次改的抄《兵役法以前轉為志願兵的戰友,他就是志願兵以後轉的為士官。國發[1999]27號《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志願兵退出現役應按照《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執行
B. 國策兵役違規法
1、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2、徵兵工作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徵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實施的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C. 新兵役法什麼時候執行
為盡量減來少政策調整的代價,新源的兵役法實施最早也得今年12月1日以前,即徵召2012年度新兵之前頒布實施了,為給人民群眾一個了解適應的過程,可能還得提前一到兩個月。
不過,新兵役法實施之前入伍的士兵還是會按照老政策安置的。新兵役法到底什麼時候實施只有拭目以待了。
D. 國家兵役法在全國執行不一致嗎
國家的兵役法在全國的執行是一致的,並不會有特殊的地方,你要到當地的民政局去咨詢一下,或者是到當地的退役軍人事務局去咨詢一下。
E.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於2011年10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第608號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拓展資料: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F. 兵役法草案什麼時候執行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雷鳴球委員審議時說困擾我國國防建設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徵兵難、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退役軍人安置難。解決「三難」不是一個口號,而是法律的要求;要從國家的穩定和安全大局考慮。
叢斌委員在審議中說提高服兵役期間和退役以後的待遇,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國防建設的投入,提高待遇;安排工作並不是優先,這是義務。
然而新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與修改兵役法初衷解決「三難」相違背。我國已進入老年社會又是獨生子青年人會越來越少;你靠什麼來吸引,難道是退役金,退役金你能給多少?滿12年的士官能幾個能做到?立功又有幾個?還有戰時,難道還要盼打仗?(但我國提出是和平崛起)這顯然就是取消安置;退役軍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能找到工作嗎?(大學生都難找)報考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在怎樣條件下的同等,首先筆試第一關你就過不去,因為你在部隊有時間看書嗎?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你能加多少分?雖然高考不限年齡,但高齡考取大學畢業又有誰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怎樣保證優先招錄?這些不具體不明確的所謂「優惠條件」實際是張空頭支票!只有取消安置是具體!安置軍官進一步提高其待遇是具體!要知道軍隊90%多是士兵,沒有他們你們還叫軍官嗎?現在每年全國安置30—40萬退役士兵,你取消安置政策這30,40萬兵員靠誰填補!這徵兵難能解決嗎?!只會加劇!正確地做法是:在現兵役法基礎上還要加大安置力度,提高各類學歷層次士兵,軍官在服役期的待遇和安置費,並用法律形式約束執行,才是解決徵兵難、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退役軍人安置難三難的根本!別無出路!
G. 《勞動法》關於按規定服兵役的規定
按照《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內、人民團體容、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對應征入伍的職工,仍應執行上述規定。同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義務兵優待辦法。」可見,勞動者服兵役期間,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你也無須支付工資!!
H. 請問:我1986年當兵,當時執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版兵役法。2000年轉業,1998年兵役法頒布
從98年的
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新法頒布之日起,老法自然失效
2000年專業的時候,新法已經頒布2年了
自然是從新法
I. 2014年五年兵復員按哪一年的兵役法執行
2014年五年兵復員按照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至今還是有效法規、2011年10月29日第3次修正版)網頁鏈接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J. 《兵役法》對拒不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懲處有何規定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兵自役法》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1.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
2.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
3.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