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教育處
1. 中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的教育部門規章
·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高等學回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答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7號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2.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未成年人屬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3. 現行的10部教育法法律法規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4.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4)法規教育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5.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6.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內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容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7. 教育政策法規
教育法規試題(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學校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為依據,完善 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 ,使學校管理的各個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規定,國家建立以 財政撥款 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3.《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適齡兒童、少年 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5.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營業性歌舞廳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設置 未成年人禁止進入 的標志。
6.《刑法》是規范有關 犯罪 和 刑罰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學生每天學習時間(包括自習),中學不超過 8 小時,小學不超過 6 小時。
8.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 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9.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 3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0.學校對校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應當 每月 檢查一次。
11.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 權利和義務
1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 預防和矯治
13.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 受教育權 ,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14.《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 財產關系 和 人身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 不停止 執行。
16.《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以 田徑 項目為主的全校性運動會。
17.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 , 懲罰為輔 的原則。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0.權利是以 法律形式規定 並加以保障的人們所應當或可以享有的一種利益。
二、選擇題(分單項選擇和多向選擇,共30分 )
(一)單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1分,計10分)
1.有關法律規定:"對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和紅色回轉警燈的警車,其它車輛應當避讓。"這體現了行政職權的什麼特徵?( C )
A、優益性
B、單方性
C、強制性
D、執行性
2.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開審理的年齡是( B )
A、14周歲以下
B、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C、16周歲以上不滿17周歲
D、18周歲以下
3.對民辦學校重大問題擁有決策權的是( D )
A、校長
B、教職工代表大會
C、學校工會
D、學校董事會
4.王某擔任某縣高二英語教師期間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學校以王某服務期未滿、學校英語教師不足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職學習。王某欲以剝奪其參加進修權利為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是( A )
A、當地縣教育局
B、當地縣人民政府
C、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廳
5.有的學校在學生手冊中規定:"禁止男女生之間互訪宿舍。"此規定從法學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釋為:"男女生不得無故進入異性宿舍。"這一解釋屬於( A )
A、目的解釋
B、文法解釋
C、歷史解釋
6."學校應當於每年的教師節組織教師宣誓活動。"這是( D )的規定。
A、《教育法》
B、《山東省實施〈教師法〉辦法》
C、《教師法》
D、《青島市實施〈教師法〉若干規定》
7.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下列有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長
B、某市市長
C、某市公安局
D、某鄉鎮黨委書記
8.《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B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
9.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制定和發布(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規
C、教育政府規章
D、教育單行條例
10.某寄宿小學派車接送學生,途中有學生提出要上廁所,司機在路邊停車5分鍾,5分鍾過後,司機沒有清點人數就將車開走。小學生王某從廁所出來發現車已經開走,急忙追趕。在追趕過程中摔倒在地,將門牙跌落三顆。王某的傷害由誰承擔責任?( B )
A、司機負責
B、某寄宿學校負責
C、司機和某寄宿學校共同負責
D、司機和王某共同負責
(二)多項選擇(共10小題,每小題2分,計20分)
1.法律責任的類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責任
B、行政法律責任
C、刑事法律責任
D、違憲責任
2.張某作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 ABCD )
A、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
B、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C、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D、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3.教師可以採用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 AD )
A、行政復議
B、民事訴訟
C、仲裁
D、教師申訴
4.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職責是( ABC )
A、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B、聽取和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團結教職工支持校長正確行使職權
C、決定有關教職工福利的重要事項,監督校長和學校其他負責人的工作
D、罷免校長
5.學校可以解聘教師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團結同事,其他教師不願與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C、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下列屬於體罰學生的情形是( BC )
A、讓1-2年級的小學生一個生字抄寫10遍
B、王某上課講話,老師令其抄課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習課講話,老師令李某等八人到學校運動場跑10圈
D、體育課教師在課堂上為糾正某學生的不規范動作,令其反復練習4次
7.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有( ABCD )
A、權力和自由的廣泛性
B、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C、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D、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8.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定包括( AB )
A、法定監護
B、指定監護
C、委託監護
D、代理監護
9.我國現行的學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學前教育
B、初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高等教育
10.學校對高中生可以進行以下何種處分?( ABD )
A、警告
B、記過
C、送勞動教養
D、開除學籍
三、簡答題(共6小題,1-4小題各3分,5-6小題各4分,計20分)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規則;(2)法律原則;(3)法律概念。
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所保護的知識產權有哪幾種?
答: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3.什麼是行政復議?
答: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行動。
4.教師與學生之間有哪些法律關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關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⑶保護和被保護的關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關系。
5.簡要回答學校的法定義務。
答:(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6.簡要回答教師的法定權利。
答:⑴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⑵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⑶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⑷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⑸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⑹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四、案例分析(共2小題,每小題10分,計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歲, 系農村某鎮初中二年級學生。李某認為女孩上學無用,還不如早下來賺錢,遂於2003年暑假將李霞送到鄰鎮一個體戶處打工。開學一周後,學校老師、領導、村幹部多次上門家訪,李某拒不說明其去向,有時還惡語相報:"孩子讀不讀書是咱們自家的事,你們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閑事。"
請問:⑴該案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⑵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⑶違法主體是誰?⑷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案要點:(1)有違法行為。
(2)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11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第28條等規定。
(3)李某及個體戶。
(4)《義務教育法》第15條規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9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吳老師在批改作業時,發現學生高某的作業本中夾了一封寫有XXX收的信件,吳老師順便拆封閱讀了此信。這是高某寫給一位女同學的求愛信,吳老師看了十分生氣,後在班會上宣讀了此信,同時對高某提出了批評。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張字條後離家出走。高某家長找到吳老師理論並要求將高某找回。吳老師解釋說:"我作為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職責,我批評高某是為了教育和愛護他。他是從家中出走的,與我的工作沒有關系。"
請問:⑴吳老師的哪些做法不正確?試述你的判斷所依據的法規及條款。⑵吳老師的解釋是否正確?為什麼?
答案要點:⑴吳老師私自拆閱學生高某信件的行為和在班會上宣讀高某信件的行為是不正確。因為上述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
⑵吳老師的解釋不正確,因為吳老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但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教師法》規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愛護學生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吳老師不適當的教育方式對學生高某的離家出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