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力
①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一、概念定義解釋:
1、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給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二、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後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針對的對象是違法者;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它有可能針對違法行為,但這個行為僅僅是被懷疑違法,尚未確定其違法性,其行為者類似於刑罰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有一些強制措施針對的根本不是違法行為。
3、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制裁違法是為了制止違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發生。
4、法律後果不同。
行政處罰是為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6、適用的頻率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7、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表現為限制或者剝奪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拘留等。而行政強制通常分為人身強制、物品強制和場所強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扣押、查封、凍結、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出、扣留、盤問等。
(1)行政強制力擴展閱讀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
②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③ 簡述行政強制的含義與特徵
行政強制的含義與特徵如下: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對相對人的專人屬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行政強制的特徵:①實施行政強制適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②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在製作行政強制決定前要催告,實施行政強制時要說理;在催告或者實施前,只要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應當立即停止強制執行。③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才可強制執行」的情況,由於基礎行政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當事人只能就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尋求救濟。
④ 行政強制的性質
行政強制是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但是專行政強制和其他具體行屬政行為是有區別的。
1、行政強制具有行政性和依附性。行政性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照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盡管行政強制是一類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他是依賴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為實現行政目的而存在的。行政強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為了強制而強制。
2、單方行為,具有服從性。相對人需要無條件服從。
3、是有形行為,行政強制直接作用於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力。此點和責令停業、行政命令等有區別。比如,對當事人下達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的,該決定並不直接作用於當事人人身財產,需要通過強制執行(行政強制)直接作用於當事人的。
⑤ 什麼是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行政強制,是抄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採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於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採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對人身的行政強制措施。如留置盤問、傳喚與訊問、強制戒毒等。2.行政強制戒嚴。3.行政強制管制。包括交通管制、現場管制、防火管制。4.行政強制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如民警對違禁物品及犯罪嫌疑人進行檢查)、查驗(如海關檢查進出境貨物,國際郵包等)、檢定(如水利、電力部門對計量工作進行強制檢定)。5.行政強制檢疫。6.行政強制保全。如查封、扣押、凍結、證據登記保存等。7.行政強制銷毀。8.行政強製取締。9.行政強制執行。如強制服兵役、強制收繳、強制收購、強制拍賣、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制拆遷等。10.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⑥ 司法強制執行力於行政強制執行力 各是什麼區別是什麼
司法強制執行力: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強制執行力:法院和行政機關對於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地的義務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產生的 法律效力。
1.決定主體並且執行主體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後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機關作出;
2.執行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則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
3.授權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結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後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
5.執行對象不同:前者的執行對象多為財產權,後者的執行對象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6.申請主體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中的債權人,後者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在強制執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濟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一般不會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強制執行。
⑦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的種抄類主要有:(1)代襲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毀等。(5)在其職權范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如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處理。(6)對產品或者商品的強制檢驗。(7)緊急狀態時,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8)緊急狀態時,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如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9)其他,如《遊行示威法》規定的強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強制帶離現場。
⑧ 行政強制的要件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對象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我們認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完全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會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參考現行行政處罰的設定模式,採取以法律設定為主,以法規設定為輔的方式,逐步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准,然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三) 凍結存款程序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它實行復議、訴訟救濟,並根據復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賠償或補償,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及特徵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採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為或制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在執行條件上,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許可權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採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
1、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來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授權,行政強制執行權作為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權,也必須源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法律沒有規定應予強制執行的,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不得擅自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
我們認為,對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應當作出嚴格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由法律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行政強制執行。
五、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 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布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六、行政強制執行的救濟
我們認為:
1、行政強制執行中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部分,由於執行主體是司法機關,所以此種執行行為不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可以適用申訴或賠償程序以作救濟。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參考資料:http://jpck.zju.e.cn/crs/xzfx/chapter/ch11_03.htm
⑨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
1、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專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屬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⑩ 可以這么說嗎沒有行政強制力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為什麼強調是行政強制力?
行政行為,作為一個大概念,它的效力體系中就有強制力這一項
具體行政行為,當然也得有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