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含義
A. 行政管理及行政管理的含義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
行政管理最廣義的定義是指一切社會組織、團體對有關事務的治理、管理和執行的社會活動。同時也指國家政治目標的執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狹義的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又稱為公共行政。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特點
1、一切行政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權力相聯系,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
2.行政管理是根據國家法律推行政務的組織活動。在執行中又能動地參與和影響國家立法和政治決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會的公共事務,又執行階級統治的政治職能。
4.行政管理要講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監督和改革等方式,最優地實現預定的國家任務,並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類改造社會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特定領域,有它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性。
B. 行政的基本含義
「行政」 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 ,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 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的總稱。首先,它屬於國家的范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其次,也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利,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才是行政權力 。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第三,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去行使國家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的行為。行政是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以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①政治學指三權分立中與立法、司法相區別的政府部門,即國家意志的執行部門以及它的活動和職能。②行政管理學,通常指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的管理活動。通稱行政管理,簡稱「行政」。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過程。社會主義國家一般不採用三權分立而實行議行合一制,行政范圍比採用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國家遠為廣泛,涉及整個政治體系的全部管理活動。
- 來源:中國網路大辭典
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活動。行政法是關於行政的法律。行政的涵義是行政法的基礎。在行政法上,行政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行政,二者區別在於:其一,性質不同。公共行政具有公共性質,一般行政具有個別或局部的非公共性質。其二,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目的在於謀求公共利益,維持公共秩序;一般行政的目的是為了個別或局部的利益。其三,手段不同。公共行政具有許多特權,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一般行政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只能採取合同的方式。因而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2)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活動。從形式上看,行政限定於行政機關的活動。法律對於國家的活動按其表現機關的不同,規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行政只能是指行政機關的活動。(3) 行政的實質在於組織管理國家事務,而非立法機關的制定法律,也非司法機關的裁決案件,這是從實質上對行政的界定。組織管理活動直接影響公民的權益,因而需要法律規范,並適用不同於其他活動的法律規則。
- 來源:法學大辭典
C. 行政行為的含義
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但是,由法律、專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屬委託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能是行政行為。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即該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D. 行政機關的含義
行政機關(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包括政府以及有關功能部門(官僚機構)。 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許可權;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派駐國外的大使館、代辦處、領事館和其他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專員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駐外地辦事處;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如海關、商品檢驗局、勞改局(處)、公安消防隊、看守所、監獄、基層稅務所、財政駐廠員、市場管理所等。
E. 行政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網路知道已經有人具體回答過這個問題了:
什麼是行政?自伍德羅·威爾遜創立現代意義上的行政學以來,對於「行政」概念的界定一直爭議未果[1]。在西方,關於行政概念的分歧主要有:其一,「三權說」,即從國家機構分工關繫上確認行政的內涵,認為只有政府的行政部門所管轄的事務才是行政。其實這種見解解釋不了國家立法、司法機關的行政活動的問題。其二,「二分說」,即從政治與行政分離的角度來確立行政的內涵,認為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其實這種見解迴避了政治的行政性和行政的政治性問題。其三,「功能說」,即從管理功能的角度來確立行政的內涵,認為協調眾人努力達到一定目的的一切管理活動都是行政。其實這種見解泛化了行政概念,撇開了行政活動中的政治因素,混淆了行政與管理之間的界限。在我國,也有三種觀點:其一,行政即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指狹義的政府行政;其二,行政即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指廣義的政府管理;其三,行政即包括政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內的行政管理活動。我認為以上各種見解和觀點因各有其不同的場景與論域亦都能成立。如果將國內外學者關於行政概念界定進行比較,找出共同點,可依次將行政分為「微觀行政」、「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三類。對於微觀行政來說,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是其運作的行政生態,微觀行政最終取決於或受制於中觀和宏觀行政的運作狀況。對於中觀行政和宏觀行政來說,微觀行政對它們有巨大的能動的反作用,微觀行政亦即作為狹義政府行政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中觀和宏觀行政,從這個意義上說,微觀的政府行政應當居於優先地位。具體說來,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行其政事,推行、執掌政務。政事、政務有是與非之分,大與小之別。大的政事、政務一般與國家組織相聯系,因此,行政與國家組織活動特別是國家的政府組織活動相聯系。對此,下面的這種界定是可以接受的:即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現國家目標和統治階級利益依法對社會事務、國家事務和自身內部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這個界定突出了行政的主體(行政機關)、客體(上述「三務」)、依據(法)及目的(目標利益)、價值(有效性)等內涵。我以為對行政活動的研究,要始終圍繞這樣幾個問題展開,即何謂政(治),誰來行,如何行,終其果。這四個問題貫穿於行政管理活動過程的始終。其中最為重要和關鍵的問題是何謂「政」的問題,行政分析研究的起點是「政」,而不是「行」,如果這個立於首位的問題不搞清楚,不解決好,勢必影響到其他幾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然而「政」或「政治」的定義林林總總,其要義莫過於一是「公」或「共」,二為「正」。所謂「公」是指行政所推行、執掌的政事、政務具有政治、國家那種超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公共性」特質,它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分配、調適及其公共權力活動緊密相關。所謂「正」是指與「公」、「共」即公共性特質內在聯系的並能外顯的一種「德行」或「德性」,正如孔子曰:「政者,正也。」正是從說文解字意義上說,所謂行政即「行公」、「行正」,行政即行「公正」!可見,講政治、講公正,講道德本是「行政」題中應有之義。然則,與國家相聯系的行政都是具體的、歷史的、階級的,推行、執掌政務的行政人都具有自然的和社會的雙重屬性,實際行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階級的偏見和利己主義的私慾而扭曲行政之本義。辦法只在於訴諸法律。無論是行「公」、還是行「正」,抑或是行「公正」,都要靠法與法律來維系。因此,法又是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法律首先關注的是社會的普遍的公與正。但是,一定的法律只是將一定的階級偏見和一定的行政人的私慾控制在一定的社會所能夠承受的度以內。稍有歷史使命感和責任感的研究者總是不應忘記提醒人們注意:只要有與國家相聯系的法律存在,任何法、法律都不是也不可能真正成為實體意義上的公正與正義的代名詞、同義語,因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總是具有既公而又非公的特質。無論是法律的公的特質,還是法律的非公的特質,法律都要求行政者必須行正。
回答者:Omygold - 魔法師 五級 12-21 16:56
F. 行政的基本含義是管理這句話對嗎
行政的本質是管理,但管理的主體、對象、依據有特殊要求才能稱之為行政。
G. 行政的含義是什麼
廣義上的行政包含「管理、執行、實施、處理」這樣幾個意項。
H. 行政機關的基本含義
行政機關是按照國家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關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區分,按照通說與司法考試的觀點,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一般表現為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辦公機構和辦事機構,一般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除非獲得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然只能以其所帶代表的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是一定行政機構的整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按照管轄范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干層次。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等,指導所屬各部門、下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行政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與集體領導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和活動地域,國家行政機關又分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共25個);地方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各工作部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民族鄉政府),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包括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香港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澳門特區政府工作部門有各司、局、廳、處。);地方上還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或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關於公安機關,其內設機構有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交警大隊,派出機構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機構,只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特別授權,才有行政主體資格,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I. 行政的含義是什麼
行政是指由抄國家行政機關襲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講來,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講來,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