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思維
A. 法制思維對應的是人治思維正確嗎
不正確。人治思維對應的是法治思維;人治與法治相對立,可以利用法制搞人治。
一、法制的定義和特徵
法制是指一個國家制定的各種法律、建立的政法系統和它們所維護的社會關系。
法制是一種社會調控制體系,基本特徵是「以法治國」,個人是否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取決於國家的性質。
「法制」一般譯自「rule by law」,英文的字面含義是「用法律來統治」。
二、法治的定義和特徵
法治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具有至上性、正義性、完備性。(高、好、全)
法治是一種社會政治狀態,基本特徵是「依法治國」,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治」一般譯自「rule of law」,英文的字面含義是「法律的統治」。
三、法制與法治的關系
1、區別
法制經常相對於民主而言;法治一般相對於「人治」而言。「人治」的特徵是:⑴個人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⑵個人可以隨意制定和廢除法律。
2、聯系
①法制是法治的基礎: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制,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基本特徵;
②法治是法制的升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參見 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根本指針: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核心),執法必嚴(關鍵),違法必究(保障)。1978 113GB
四、法治思維的定義和特徵
1、定義
法治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條文、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傾向。
2、基本特徵
①講法律,以法律為准繩。
②講證據,以事實為根據。
③講程序,以程序為軌道。
③講法理,以法理為後盾。
B. 如何提高執法人員的法治思維能力
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組織進修,提高責任意識、提高道德修養,特別是職業道德
C. 法治思維怎麼解釋
1、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
規則是一定程度上凝聚眾人意志並為眾人所認同的行為規范,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人們的行為後果是可預期的;規則的確定性、可預期是可兌現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作為規則思維,法治思維有兩個基本特性:一是普遍性優於特殊性。即使適用規則眼前會產生不盡如人意的結果,也不能以需要解決問題的特殊性排斥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為例為借口突破規則。二是恪守非人格化權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就要自覺接受非人格化制約,用法律規則推動工作、解決問題。
2、法治思維是權利義務思維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准。法治思維的實質就是從權利和義務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問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實現法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懲罰功能。法治思維以界定、分析權利義務為主線。既定規則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其意義在於:一是使人們知道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二是使人們對行為後果有明確預期。三是遇到矛盾時,當事人與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評判標准。法治思維具有推定特性。權利問題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應推定是公民的權利。權力問題上,凡法律未明確授權的,都應推定為不得行使。法治思維中,還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內容,比如無罪推定原則、負面清單制度等。這些推定表明公權力的有限性,其功能是每做一項權利推定,就是給公權力劃定邊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首先要用法治思維認清、把握權力的本質,增強用制度約束權力的自覺性。
3、法治思維是程序性思維
程序的基本含義: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同等關注。三是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監督中行使。四是執法司法者不能從當事人那裡謀利,否則會出現偏私。程序的本質是一種形式合理性。可實踐的理性。藉助程序這個「形式性操作杠桿」,就把利益的博奔和價值衡量轉化為在法治規程上表達的訴求,人情、關系、偏見、恣意才會被消除,相應糾紛和問題最後都會在法治軌道上得以解決。
4、法治思維是權衡思維
法治作為定分止爭的實踐理性,突出特徵在於對各種價值和正當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維必然體現著權衡利弊、瞻前顧後、兼顧各方的思維特徵。它所要求的是,看問題、作決策,要依法處理好當前和長遠、局部和全局、個別和一般的關系,盡可能把事情考慮得更周全,把方案設計得更縝密,努力把負面影響消化掉,不能為了解決一個問題,不管會不會引發新問題;為了出台一個政策,不管會不會引起負面效應。權衡精於度。由於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價值取向的差異性,法治思維要求在利益與正義、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安全與限制、平等與差別、生存與發展等不問價值之間進行平衡,力求消除沖突,做到既尊重多數又保護少數,既維護秩序又尊重自由,既維穩又維權,既注重形式正義又注重實體正義,以實現各價值追求的耦合,實現雙贏甚至多贏。關鍵是依法辦事。凡事要拿捏好,是很難的。
5、法治思維是建設性思維
建設性思維以建設社會、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為目的。從人類社會發展史看,法治作為治國理政方式,從來都是建設性而不是破壞性的。法治思維以建設性思路確定製度,修復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根據法治思維在不同領域、不同問題上的運用,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規定對社會問題進行觀察、認識,自行得出初步判斷。這是普通社會成員應具備的法治思維。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規定,對社會問題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得出相應結論或者拿出解決辦法。這是法律職業人員應具備的法治思維。三是綜合決策和制度建構層次,即在上述兩個層次基礎上,結合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或者建構法律制度,對更宏觀的問題提出長遠的解決方案。這是領導幹部應具備的法治思維。
D. 談談執法人員應形成什麼樣的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是將法治的各種要求運用於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范為基準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維以嚴守規則為基本要求,強調法律的底線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不能觸碰,凡事必須在既定程序及法定許可權內運行。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的,要求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有一種法律規則的意識,堅持法律至上,堅持法律規則的運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法治精神和原則。在面臨多種問題的解決方式、手段時,領導幹部能夠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等。
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領導幹部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倡導者與宣傳者,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組織者與實施者。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幹部是關鍵因素。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歸根結底要靠各級幹部來完成。黨員幹部法律素質的高低與法治理念的強弱,直接決定著其依法管理、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的水平。只有各級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擁有法治思維,才能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現實工作中,一些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看問題、作決策、採取措施的時候,往往缺乏法治思維。他們認為,只要是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就可以成為各種施政行為的理由,不用過多考慮各種決策程序和操作程序,可以繞開各種法律的條條框框;認為依法辦事條條框框多、束縛手腳,只要能辦成事,什麼辦法都可以用。這種忽視各種法律規制而以發展的理由來衡量思考問題的思維方式,以合理性來代替合法性,顯然是錯誤的。這種錯誤思維方式指導下的施政行為,罔顧程序正義,丟棄規則規范,漠視權力邊界,功利性地強調發展,可能會有一些短期效益,長期而言恰恰會嚴重損害發展、和諧、民生,與這些目標完全相悖。正因為如此,解決好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不強問題,已經成為推進法治建設必須抓好的緊迫任務。
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著力培養和強化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這種培養與強化是一個長期過程,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領導幹部的追求與修煉,也需要組織的教育和培養,還需要社會的監督與約束。重點是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強化法治思維規則至上,推進由合理向合法轉變。一是要求黨員幹部有規則意識。想問題、辦事情始終將合法性放在第一位,所有思考和決策都必須圍繞合法性展開,無論任務多麼緊急、事情多麼重要,都不能偷換概念,以其合理性替代合法性。二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強化規則制定,在權責范圍內,盡可能地完善法規規章配套、清理及解釋制度。三是要求黨員幹部嚴格按規則辦事,始終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工作中一切合理的行為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之下。
——強化法治思維程序優先,推進由隨意向嚴謹轉變。法治思維強調程序優先,因為公正科學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構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標志。通過確立公正科學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運行的規范化水平,消除制度運行中的不確定性,增強人們對未來的確定預期。在工作中,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必須始終堅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遇到有爭議或糾紛的問題,即使是非對錯很清晰,也要善於考慮程序上的處理方式,讓爭議各方平等地發表意見,不能因為法律程序不到位,造成決定和行為的無效甚至違法。同時,要把程序作為一種良好的工作方法,在制定出台重大行政決策時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法定程序,以「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強化法治思維權利本位,推進由人治向法治轉變。保障權利是法治思維的靈魂。要把群眾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始終站在群眾的立場和角度思考問題,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群眾的正當權利。工作中,既不能以發展為理由,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正當權利而侵犯少數人的正當權利,也不能濫用職權,超出政府權力法定的作用空間,涉入政府權力的禁地,損害群眾的利益。要堅持積極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但不包辦一切,有所為有所不為。
——強化法治思維科學權威,推進由短期向長效轉變。樹立法治思維要與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結合在一起,看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依法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個別與一般以及合理與合法的關系,盡可能把事情考慮得更周全,把方案設計得更縝密,把措施行使得更規范,努力做到不留「後遺症」,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公眾和社會的監督。
E. 簡述法治思維的含義與特徵
法治思維是指以法治價值和法治精神為導向,運用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方法思考和處理問題的思維模式。
法治思維的特徵:
一、法律至上。
指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規則治理與民主治理相輔相成。法治本身也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出來,反映民眾期望,符合民眾利益,體現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應當受到尊重遵從。國家行為和公民行為都應在法治框架下進行,法不阿貴,法不阿權,法律是平衡器。
無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還是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和公民個人在做決策、解決問題時,都要遵從法律、依法辦事,如違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學立法。
指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換言之,立法機關在符合自然規律的前提下,對必須由法律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並形成法律規范的活動。
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睦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科學立法,體現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強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嚴格執法。
它包含權由法定,權責相等,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說細一點,無權不執法,標准要一樣,不能放鬆,不能走樣,要嚴厲,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不憑好惡執法,不憑關系執法,不憑人情執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如隨意執法,則會秩序混亂,就等於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稱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付諸於實踐,即使寫在紙上,也形同虛設。公正司法指弘揚法治,懲惡揚善,匡正壓邪,要公開,要公平,要公正,無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當,公正裁判,禁止刑訊逼供這些現代法治原則,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標志。
當然公正司法,還靠獨立司法做支撐。司法不公永遠是司法腐敗之源。
五、保障人權。
以人為本,保護人權,實則是保障公民個人人權,規范公權,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人權的本質特徵是自由與平等相統一。
這人權有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之分。前者指公民的生命、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通信、宗教等諸方面的自由與平等權;後者指種族平等權,民族平等權、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法治必然要以保護人權作為重要內容,才能成為法治國家與非法國家的重要標志。
六、全民守法。
守法是全民的責任,也是全民的福祉。全民守法是對人民主體地位的尊重,也是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守法是應盡的義務,是維權的有力保證。維權是權利的使用,但維權必須依法進行。非法維權不受法律保護。全民守法是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於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意義重大。
全民守法是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於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意義重大。
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它包括公民平等的政治權、平等的經濟權、平等的受教育權、平等的勞動休息權、男女平等權、違法平等地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5)執法思維擴展閱讀:
法律思維的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觀念多元多樣多變,各種利益分歧、矛盾沖突相互交織,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種張力、化解各種沖突,為社會和諧穩定奠定根基。當前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治國能力強弱,直接影響著黨的執政根基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因此習近平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F. 執法人員應形成什麼樣的法治思維
執法人員應形成尊重規則、保障權利、注重程序、崇尚理性、富有建設性等的法治思維。
歷史和實踐都證明,法治思維並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需要經過不斷培養的。這不僅需要自主的學習和實踐鍛煉,也需要一定社會環境的熏陶和感染。作為社會和諧安定的守護者——執法人員,他們的法治思維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執法過程和處理手法。時下不少的暴力執法事情的發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執法人員法律、業務知識的缺乏,法律思維的淡薄。例如,前段時間佛山多個政府部門聯合執法治理車輛超載行為,執法人員在佛山一環高速公路官窯路段設卡,示意當事司機停車(後查明超載六成)接受檢查,但司機反而沖卡並加速繞行避檢。執法人員追行約3公里,將貨車截停後,上前阻止司機逃逸時,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個別執法人員對當事司機實施了踢打。經醫院診斷,該司機軟組織受傷。在這件事裡面,當事司機不接受檢查,確實在錯。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對當事司機實施踢打,是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執法者,作為執法者首先應該守法,要尊重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崇尚理性。但在此事件中,部分執法人員法治思維薄弱,以為自己執法就可以用一切的手段,這是錯誤的。執法的前提是守法,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執法才是有效的。而且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時刻保持理性,不能沖動或是感情用事,一定要保持理性的、清醒的法治思維去執法。
G. 如何正確理解法制思維
法治思維是基於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來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而法治方式是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化解矛盾,可以較少留有後遺症。面對矛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善於用法律上的事實分清是非,用權利義務思維分清對錯,在法律框架內明確權利、界定義務。
對進入法定渠道的矛盾問題,要嚴格依據事實、法律,公開公正處理,以依法解決矛盾問題的實際成效,讓群眾體會公平正義、信服法律權威,從而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其次,要善於與人民群眾理性對話,善於與不同意見的當事者協商,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理,只要政府理性平和、真誠對話、協商執法,人民群眾也會理性、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至於採取極端的行為,很多矛盾就不會升級、不會激化,更不會爆發成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另外,法治的權威性,需要所有人員敬畏和尊崇,對矛盾糾紛,依法達成的協議、依法作出的處理結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百姓都要一起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應嚴肅追究責任。
同樣,如果有人在合法合理訴求解決以後無理取鬧甚至聚眾滋事、擾亂公共秩序,也要依法嚴肅處理。只有建立依法辦事、依法維權、違法必究的規則和機制,才能樹立法治權威,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7)執法思維擴展閱讀
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概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法治意識和觀念的層面,這是最低最基本的層面。全社會成員都應當具備相應的法治意識、觀念,才能夠形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
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權利意識,又要有自覺遵守法律的義務觀念;對於領導幹部而言,除了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則要有法治的權力觀,以及帶頭守法、維護憲法與法律的權威的職責意識。
二是法治思維和理念的層面,表現在法治意識和觀念上升到思維、理念的層面,對制度建構和具體實踐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法治的價值與態度層面,表現在人們的內心價值觀和態度上對於法治的內在認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內化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方式。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層面。由此可見,法治思維是在法治意識、法治觀念基礎上的進一步升華,運用法治思維則是對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出的更高層面的要求。
H. 什麼是法治思維
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寫進十八大報告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理念的具體體現。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理政的一個重要規則、理念,隨著近年來的推進,正在成為從基層到中央上下一體遵循的基本規則,這意味執政黨要依法執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在工作的時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開。「法治思維」首先是一種法治理念,從思想上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等對於中國的重要性。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的,一個平時沒有法治理念的公職人員、領導幹部,遇到問題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維。其次是領導幹部或者是公務人員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有一種法律規則的意識,堅持法律至上,堅持法律規則的運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法治精神和原則。此外,「法治思維」還表現為一種行為選擇,面臨多種問題的解決方式、手段時,領導幹部能夠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等。 理論需要聯系實際。我們就發生在廣東的「烏坎事件」來說,事後有諸多評論認為正是後期地方政府在處理問題時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轉變,才使得這起備受關注的突發事件得以完善解決。那麼在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呢,我們不妨作一概括:第一,發生社會矛盾,政府首先積極主動介入,不逃避,不推諉,勇於承擔責任,與公眾溝通; 第二,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依據相關的法律分析公眾的訴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對於合法訴求應依法展開調查,在調查中公眾的參與很重要,確保調查的客觀、中立; 第四,調查情況清楚後,行政決策或者決定採取和公眾民主協商的方式進行,吸納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不能採納的應說明理由,避免行政專斷; 第五,信息及時有效的公開,事件調查情況等相關信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公之於眾,確保信息的權威和准確,避免虛假信息擴散,掌握信息主動權; 第六,對於違法行為,不姑息,不放縱,應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進行,行政權力不幹預司法行為; 第七,依法維護村民自治的權利。法治思維四大評判標准在法治成為治國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維」、學會「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實的步驟是什麼從內部環境看:需要通過更多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知識的培訓來讓公務人員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麼,這就需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常態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職的、調任的公務人員在內的具有整體性的法治培訓,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離破碎的。在公務員的任職期間,每年都應該有相應的法治課程。從外部環境來看:首先是要不斷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已建立起來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能夠在監督合力和實效上不斷增強。其次是加強問責制度的完善與實施工作,如不斷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有力有效。同時,在公務員的晉升過程中,應該充分體現對他們的法治意識、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考察。如果在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甚至可以作為提拔的條件。只有將「法治狀況」引入領導幹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准之中,並且應該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幹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 那麼,對於領導幹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運用應如何評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樹立。雖然我們處在轉型時期,會遇到各式各樣的問題,但法治的發展方向是不能動搖的。其次是法律意識,應該成為領導幹部甚至公務人員在處理問題時的一個價值選擇。此外,領導幹部在處理問題時是否堅持了一些判斷標准——第一是職權的運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決策時是否體現了民主參與、是否進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審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行政裁量的時候是否體現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體現了平等的規則。
I. 法治思維方式的基本含義
法治思維是運用法治的一種思維方式,法治思維不僅要成為權力享有者和行使者思維方式,而且還要求其通過日常化的實踐來彰顯其價值。
與此同時,由於法治思維與以往的關系思維、特權思維、人治思維相悖,而後者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會損害到法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公信力;因而主張替代以往思維的法治思維,無疑會提升和增強法律的公信力,助推社會的法治化程度,進而最終樹立起法律的權威。
(9)執法思維擴展閱讀
樹立法治思維,也是公民素質提高的重要標志。廣大群眾應逐步養成遵守法規的習慣,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尤其在表達訴求、維護權益時,要學會依法辦事。
近年來,在一些勞動糾紛中,很多勞動者以法律為後盾,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多種方式依法維權,避免了矛盾激化,也使合法訴求得到了支持。要使更多人懂得,運用法治思維,採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維護每個人的權利,讓普通群眾「不怕事也不惹事」。
法制建設,是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重要建設;法治思維,是高素質國民的重要體現。政府堅持依法辦事,群眾懂得依法維權,讓法治思維深入人心,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的改革發展才能走得更穩更實,各項事業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進。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評論員:讓法治思維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