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功能
1. 行政立法的特點是什麼 公務員考試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點:
(1)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
(2)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2. 行政立法的作用
行政立法是我國的主要立法活動。它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既要依法保護公版民、法人的民主權權利和合法權益,又要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合法權力,對於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一)行政立法是政府「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標志(二)行政立法是實現民主與法制的統一,法與權的統一,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的要求(三)行政立法是進一步加強政權建設、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理順各級政府部門之間關系的需要——中華法律學習網 www.1000fl.com
3. 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就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版對人所形權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
4. 什麼是行政立法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地方性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一些行政規章也算。
5. 行政立法制定機關有哪些立法許可權
你好,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行政規章和其它非規范性文件;
6. 行政立法的區別
1,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的立法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立法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較為具體的行政事務,而權力機關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項。
3,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較低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布,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①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或經授權制定的法律規范;②行政立法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抵觸,必須符合法定程序;③行政立法的內容須採用書面表示,註明制定、批准機關的名稱,以及首長簽署和發布時間等。
行政立法較之權力機關的立法,是一種從屬性的立法,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它是一種較法律更具體、更明確、更細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它還是一種適應性較強,比法律的穩定性較差的立法;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和多層次性,使行政立法也在內容、效力和形式方面具有多樣性。
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法制、使國家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嚴格依法行政的基礎和前提。
7. 行政立法的重要性
.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種手段,來有效地規范、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確保行政機關充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方式,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3.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哪些
1 動議
動議,即向有行政立法許可權的行政主體提出要求進行某項行政立法的建議。動議的功能類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訴」,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啟動的一個條件。
2 預告
預告是行政立法主體將行政立法的草案通過公布的方式告知公眾的行為。它類似於行政決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預告的功能在於讓公眾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內容,以便公民決定是否需要表達自己的意見。
3 聽取意見程序之一:聽證
聽證的具體步驟:
通知---確定聽證代表---聽證會舉行---聽證筆錄
4 聽取意見程序之二:座談會、論證會
座談會、論證會作為一種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程序,與聽證會相比較之簡單、隨意。但是,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立法聽取公民意見的方式。
5 聽取意見程序之三:信函、電子郵件等
利用現代通信手段聽取公民對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見是行政立法程序發展出的一種新的聽取意見方式。
6 決定
行政立法草案在聽取公民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後,由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可以成為行政法規、規章。因行政機關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故行政首長可以在聽取其他行政機關組成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定
7 公布
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後一個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經行政立法機關負責人決定通過後,便成為行政法規、規章。
9. 行政立法和行政規定的區別
在我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被稱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因行政法規和規章也被目之為規范性文件,故又有其它行政規范性文件之謂。《行政復議法》規定可以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務院以外各行政機關(機構)的規定提請復議,於是有學者斷言規定乃是立法對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採取的概念,雖然從復議法的文字上並不能排他性地得出這一結論。時下又有行政法學者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這些名稱不夠學術,把它們換成一件「行政規范」的簇新袍子。行政法學家們推出的《行政程序法專家意見稿》中,有的版本使用行政規范的名目,有的使用行政規范性文件。本文遵循大多數的地方行政立法,採用行政規范性文件這一術語。
國內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理論與立法,存在著方向性錯誤。本文希望在指出一些錯誤的同時,能為行政立法提供一個綱要式的描述。細節的論證不是本文所能承擔的任務。但毫無疑問,本文的分析是著眼於制度性的,不是什麼道義性的呼籲。
一、立法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規定
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能夠直接規定私人的普遍性的權利義務,[1]所以,從實質上的權力劃分角度而言,至少部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納入行政立法之列。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屬於立法的范疇?這個問題容後再議。我國的《立法法》只規定到行政法規和規章而沒有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那是該法的缺陷。理論界如果以此認為我國的行政立法只限於行政法規和規章,那是對自身立場的喪失。
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繞不開對行政立法的法律規定。下面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作一簡要陳述。
在舊中國的憲法上,行政立法均以命令的形式出之[2].但新中國選擇了不一樣的詞彙。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前三部憲法均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1982年憲法的規定增加了「制定行政法規」一項,並將「決議」改為決定——這大概是因為新憲法規定國務院採取首長負責制的緣故[3].關於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許可權,1982年憲法規定是「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在這里,規章是與命令和指示並列的。
這是對中央一級的行政立法的規定。
關於地方行政立法,1954年和1978年憲法分別規定地方委員會和地方革委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議和命令」——使用的是決議和命令這兩種術語。1982年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和鄉級政府似乎只能發布「決定」[4].但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與命令」5,多了行政措施一項,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方式是指示和命令,而鄉級政府也可以使用決定與命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6另外,1982年地方組織法修正案規定(部分)地方政府獲得規章制定權7.
10. 行政立法的作用是什麼
第一,從執法與立法的關系來分析。
立法是執法的前提,是執法的基礎,沒有立法,無法可執,無從談執法。執法則是立法實現的途徑和保障,沒有執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於廢紙一堆,立法調控社會關系的目的無從實現。
第二,從執法與公民權利、自由的關系來分析。實現、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自由是執法的目的,離開了公民權利、自由,執法就失去了意義,而執法是公民權利、自由實現的手段,沒有執法,公民權利、自由在很多情況下就可能成為「畫餅」,而且隨時可能被侵犯,被蠶食,被踐踏。
第三,從執法與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關系來分析,保障和維護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是執法的重要任務,離開了保障和維護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任務,執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會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執法則是保障和維護社會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條件,沒有執法,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將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混亂,人們將可能不得不恐懼地生活於某種「無序狀態」中。此外,我們還可以從執法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關系來分析行政執法的作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執法追求的理想目標,不講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執法將失去靈魂,失去方向,而執法是建設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沒有執法,文明不僅不可能推進,而且還可能向野蠻倒退,回歸野蠻。當然,執法本身亦應是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