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新法律法規
❶ 正當防衛在什麼法律規定的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准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❷ 正當防衛與刑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理論上幾乎一致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是密切相連的,沒有正當防衛的前提就沒有防衛過當的存在。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和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的統一。防衛行為的正當性是指,實施防衛行為時明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是指,防衛行為的強度和力度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力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從而使合法的防衛行為變成了不法的侵害行為,也是正當性的行為轉化成非正當性的行為。 應該說此種觀點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圖的,並且從刑法對防衛過當的刑事處罰的規定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對防衛行為正當性的特點的肯定,從而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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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概念上弄明白正當防衛的時候,我們的頭腦中就有了一條清晰的主線,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必須從正當防衛構成的要件入手,從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可以把正當防衛的要件歸為以下幾點:一是實施正當防衛時,必須有不法行為的侵害性;二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的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著的,具有非常強的時間性;三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必須具有現實性,不能想當然;四是實施正當防衛時,公民必須具有防衛意識。從正當防衛構成的要件來說,也就界定了正當防衛的許可權。
❸ 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正當防衛新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主觀條件:
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
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
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
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不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
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
侵害人進行不法行為進行是,公民的合法權益處在緊急的威脅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採用正當防衛制止方法成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開始進行並且還沒有結束。
(一)不法侵害的開始
對於侵害人進行不法侵害開始的時間,在我國刑法條例規定上有直接面臨說、著手說、進入現場說、綜合說。對於一般著手說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時間。
需要從侵害人是否著手來判斷侵害行為是否開始;對於進入現場說,從侵害人進入現場,公民面臨侵害的威脅時當成侵害行為的開始時間。
對於直接面臨說,在侵害行為帶來的實際威脅非常緊迫、明顯,等到侵害人著手時就不能避免危害結果或者來不及減輕危害結果時當成開始時間。
對於一些侵害人的預備行為,也能認為侵害人的侵害已經開始,像為了殺人預備在別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對已經開始的侵入住宅行為採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
(二)不法侵害結束時間
對於正當防衛里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從刑法的理論上有不同理解。一些人認為已經造成侵害後果的就算結束時間,也有人認為對侵害人進行侵害制止時就算結束時間。
也有人認為不法侵害人結束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不能統一標准。對此,可以認為不法侵害結束時間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再受到現實威脅、現實侵害,不再處於緊迫之中。
或者說侵害人的侵害行為不會再造成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時算結束時間。對於財產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侵害人侵害行為結束。
但實際現場還沒有挽回經濟損失的,應該算不法侵害時間還沒有結束,還需要採用正當防衛制止方法。正當防衛在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現實社會中,公民在緊迫情況下,對違法犯罪行為採取正當防衛制止方法必不可少。這也可以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正義以及道德的基本要求。
也是鼓勵公民勇於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推動力。對此,我們需要把握不法侵害造成的正當防衛制止起因,使正當防衛合理實施。
❹ 正當防衛有什麼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版現實存在。權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❺ 正當防衛新規來了,有哪些新的變化
別人動手先打我,我還手,難道不是正當防衛嗎?面對不法侵害啥時候出手算正當防衛?面對不法侵害怎麼辦?如果決定奮起反抗,司法為你撐腰,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近年來,正當防衛的案件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讓更多的人理解正當防衛,正確使用正當防衛的武器,最大限度地遏制罪惡、減少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什麼?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也包括違法行為。
互相鬥毆屬於正當防衛嗎?
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鬥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在面對因瑣事發生爭執,一方率先動手的情況,要做的仍是冷靜、剋制,並報警處理。若一方不依不饒,甚至在沖突過程中升級暴力手段持續危及到人身安全,那麼另一方是可使用防衛手段進行救濟,但救濟應遵循必要限度,不能毫無底線,造成他人重大損害結果發生。具體案例中要進行綜合判斷,准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互毆。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凡事皆有度,過猶不及。在符合正當防衛的情況下,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權益相比,不能大幅超過,大幅超過即為防衛過當,非大幅超過一般構成一般防衛。除了特殊正當防衛外,通常致人重傷、死亡的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簡單來講,別人打自己,自己可以還手,但是要看還手的情況,對方用拳頭,自己不能用刀。
現實生活中,對那種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再認定為防衛行為。此種情況又稱為防衛挑撥。表面上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為。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己的權利,不要濫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還擊。面對不法侵害時,我們可以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反擊。
❻ 正當防衛認定新規,新的規定是怎樣的
正當防衛新規可以看以下的圖片。這里我也會簡單介紹一下,在過去正當防衛的界定比較嚴苛,新規的正當防衛要比過去的判斷方面會更加人性化,也會更加的寬松一點。
事件反思新規是為正當防衛法律適當的“松綁”,好處就是以後的正當防衛判定,不會像以前那麼嚴格和存在爭議。有爭議就會改正,法律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