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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深化

發布時間: 2021-02-26 16:57:22

『壹』 如何進一步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

一、構建案件管理機制的原則
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案件管理機制體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體制范圍內,依照合法、高效、實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價、數據統計查詢等相互銜接、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的案件管理機制。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包括案件管理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機製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檢察機關的內部設置,同時,要保證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響業務部門正常辦案。二是全面性原則,要求案件管理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辦理程序以及辦案結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監控。三是嚴謹性原則,案件管理機制應具備高度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內容科學、流程清晰、邏輯嚴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則,案件管理必須能夠快捷解決問題,利用有限的工作資源獲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網路平台的設計應力求簡便易行、便於操作,這樣才能達到全面管理、高效監督、積極服務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目的的合理性
一是積極適應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實施的新需求。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梳理優化原有業務流程,進一步規范了辦案程序;案件從受理到辦結全程網上運行,程序公開透明,便於強化監督制約;通過許可權的精確配置進行訪問控制,構建了安全的管理體系。
二是著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了案卡和文書、本院內部及跨院之間全流程信息共享,辦案人員在一個辦案環節錄入的案卡、文書等案件信息,可以在以後各個環節共享,避免了相同信息重復錄入;案件管理部門在案件受理環節承擔了主要的案卡信息填錄任務,該系統還配置了高檢院統一修訂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模板,減輕了業務部門工作量。
三是有效規范執法行為。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對辦案流程進行統一的規范化設計,對重要環節實行節點控制,把執法規范由人為掌握的「軟要求」變成網路運行的「硬制約」,有效防止辦案過程中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四是融辦案、案管、統計於一體,實現了按許可權對案件適時、動態的掌握和監管
三、正確把握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關鍵關系
一是案件管理與案件辦理的關系。案件辦理包括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是案件辦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案件管理活動應當貫穿於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工作的全過程,是執法辦案工作的應有之義,執法辦案的任何環節都存在管理問題。案件辦理和案件管理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案件辦理是案件管理的前提,沒有案件辦理工作,案件管理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案件管理是案件辦理工作的延伸,是為了強化內部監督制約,保證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但是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案件管理中「管」是重點,案件辦理中「辦」是核心。同理,案件管理主要是通過檢察長的宏觀管理、各業務條線的縱向管理、各部門負責人的內部管理、專門部門的重點管理和檢察官的自我管理來實現的。特別是設立專門部門通過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和綜合考評對案件進行集中管理,從而實現對案件的全程、動態、科學管理。
二是流程管理與實體監督的關系。隨著現代管理知識的普及,「結果的質量形成於過程」、「細節決定成敗」等理念已被普遍接受。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也是這些現代管理理念和檢察工作相結合的產物。案件集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內容是對辦案流程進行監控和管理,將經驗式的工作過程變為流程化作業,從而引導檢察機關對案件的管理由傳統的、注重結果的管理模式向現代的、以過程式控制制為核心的管理模式轉變,從根本上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對案件實行流程管理,至少能夠在以下三個方面發揮作用:1.有助於實現案件流程式控制制權與實體處分權的分立,從而有效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衡,有助於實現檢察工作從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轉變;2.有助於對各個辦案環節的期限嚴格監督,從而避免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3.有助於院領導從宏觀上把握全院的案件辦理情況,正確作出相關決策;4.有助於強化檢察工作的事前和事中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四、展望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要認真抓好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和管理,確保所辦案件從一開始就要進入系統,「全員、全面、全程、規范」應用,統籌做好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完善升級工作,不斷增強系統的適應性和易用性。
二是要全面履行案件流程管理職能,加強流程監控,全面、全程跟蹤、預警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督促糾正違法違規辦案情形,促進規范執法。充分發揮案管大廳的功能作用,做好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待工作,搭建服務執法辦案、服務人民群眾的新平台。
三是要認真開展檢察業務考評和案件質量評查,強化案件質量管理,不斷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務業務工作、服務領導決策。
四是要深入開展統計審核檢查工作,不斷研究有效方法,深化審核檢查內容,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准確,促進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辦案、管理、統計功能整體有效發揮。
五是進一步加強綜合管理與宏觀指導,統籌各方,協調上下,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推動案管工作均衡化、跨越式發展。

『貳』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方式有哪些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系。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叄』 以現在最新法律規定行政申訴可以跨級的是哪部法律哪條

行政處分以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回的目的是解決行政機答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是解決外部行政行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與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在性質、內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處理機關、程序和後果等方面也不一樣,它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排除在復議范圍之外。

『肆』 如何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黨的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接受采訪的權威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出現「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原因。他們認為,關鍵是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強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增加行政執法過程透明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

『伍』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堅持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著力抓好以下重點改革。
(一)加快推進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清除多層、多重執法
科學劃分執法許可權、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是完善執法體制、提高監管效能的基礎。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特點和執法任務需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執法領域和重點,發揮各自優勢。總的講,對反壟斷、商品進出口、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等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劃和管理的事項,應實行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監管,以維護全國市場統一和經濟安全。對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實行屬地監管,以利於就近管理,減少層次,提高效率。行政執法隊伍直接面對市場和企業行使現場執法權,要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履職需要合理設置。從實際職能看,除高速公路、航運、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外,省、自治區政府原則上不宜設置行政執法隊伍,以防止對同一轄區內的民商事主體分割管理、爭相執法。對由市縣和基層監管的事項,中央和省、自治區政府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宜直接對民商事主體實施具體檢查和現場執法。近年來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領域實行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執法體制較為有效,宜在其他領域酌情推廣和借鑒。設區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決行政執法權的合理配置問題,一般來講,市與市轄區只在一級設立執法隊伍為宜,以便集中力量、統一執法、消除分割、理順關系。縣級政府部門直接承擔執法監管職責,可探索綜合設置執法監管機構,原則上也不必單設執法隊伍。一些經濟發達、城鎮化水平較高的鄉鎮政府,根據需要和條件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
(二)大幅減少市縣執法隊伍種類,推進綜合執法
目前各部門分專業設立執法隊伍,群眾戲言「大蓋帽漫天飛」,不僅導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復檢查和處罰,加重企業和群眾負擔。借鑒這些年來地方改革經驗,需要加快進行整合。重點是在食品葯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比如,不同部門下設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就可考慮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集中行使執法權。要下決心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未按規定程序設立的行政執法隊伍。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是深化城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領域,從各地實踐看,主要是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完善管理和協調機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同時,行政執法是市縣政府的基本職責,監管領域多、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情況復雜難度大,要加快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體執法效能。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行政執法面對企業和基層,執法隊伍尤其是一線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如何,直接關系群眾利益,關系政府形象。因此在隊伍管理和人員配備使用上,必須堅持高標准嚴要求。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對上崗人員要加強執法教育和專業培訓,推進教育培訓制度化、常態化,提高執法人員解決突出矛盾和復雜問題能力。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同時,保障行政執法力量和經費是實行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條件,也是消除當前各種執法亂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下移的要求,科學配置人員編制,充實加強市縣和基層一線執法力量,保證重點領域執法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隊伍保障制度,確保執法人員工資足額發放。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
(四)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是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共同職責,相互之間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尚未建立起情況通報、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設滯後,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於行政執法環節,得不到刑事追責。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切實解決這些問題。要抓緊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按照有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送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法部門。同時,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是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帶頭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決,堅決克服推諉、拖延和「新官不管舊賬」現象,自覺維護政府形象。理順行政強制執行權體制。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促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統籌研究和把握。
(一)規范執法職能
堅持所有行政監管事項都必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前提,以法律規定的授權為依據。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消費和民商事行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任何機關都不得加以干預和限制。即使實行「先照後證」需要後置許可的事項,也要根據情況盡可能降低准入門檻,取消或減少不必要的審批和資質證書,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後監管上,最大限度為企業松綁,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防止把准入環節取消下放的權力,在監管環節形成中梗阻甚至變相收回,讓企業實實在在感受到簡政放權的好處。防止把應由政府行使的監管職責簡單轉移給社會組織。要嚴格貫徹行政許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類非行政許可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限定和規范裁量權行使。
(二)創新執法方式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嚴格依法監管,自覺和善於運用法治辦法解決矛盾和問題,這要成為政府履行職能的基本方式。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監督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管理和服務;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落實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相關責任追究制度,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強化國家強制性標准管理,著力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快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施監管和服務,提高執法效能。
(三)優化組織結構
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完善行政執法體系,提高行政執法機構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要總結和借鑒近年來各地先行先試經驗,對具備條件的行政執法機構適度整合,為推進綜合執法提供組織保障。要加強行政執法檢驗監測能力建設,整合優化資源配置,強化技術支撐。要按照職責清晰、權責一致、運轉協調的要求,理順執法監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關系,減少職責交叉,形成監管合力,發揮各自優勢。要在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前提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存量、有減有增、突出重點、動態管理,充實市縣和基層一線行政執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規范
要適應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條件的地方也可授權先行先試,妥善解決改革和管理於法有據的問題。要研究制定技術標准、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行政執法方式的適用規則。要完善執法監管相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要加強法律責任制度建設和實施,確保行政執法活動在法律框架和范圍內進行。

『陸』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支持以罰代刑,錯在

深化行政抄執法體制改革要求襲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支持以罰代刑,這句話是錯誤的,正確的是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根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6)行政案件深化擴展閱讀:

《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還要求,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柒』 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的主要任務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個方面的主要任務、100多項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二是創新社會治安治理機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五是完善公安機關管理體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將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個方面:一是著力完善現代警務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二是著力推進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水平,從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舉措,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三是著力建設法治公安,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在創新社會治安治理機制方面,這次改革從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機制、創新懲防犯罪工作機制、完善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健全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創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圍繞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立健全更加註重源頭預防、綜合治理的社會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建立違法犯罪記錄與信用、相關職業准入等掛鉤制度。健全社會治安組織動員機制,推動社會治安社會化治理。健全涉眾型經濟犯罪、涉電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機制。健全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高效順暢的海外追逃追贓、遣返引渡工作機制,等等。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這次改革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健全完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邊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務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定期清理和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制度。扎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落實無戶口人員落戶政策。建立戶口遷移網上流轉核驗制度和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方便異地辦理戶口和身份證。改革內地往來港澳邊檢查驗模式,提高通關效率。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許可權。健全完善統一規范、靈活務實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駕駛人培訓考試,推行駕駛人自主預約考試、異地考試等制度。深化機動車檢驗改革,全面實施省內異地驗車,逐步推行跨省異地驗車。加快建立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和繳納罰款制度。縮小建設工程消防審批范圍。全面落實報警求助首接責任制、群眾辦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單位彈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預約服務」、「綠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務模式。積極搭建綜合性網路服務平台和新媒體移動終端,推行行政審批事項全程網上流轉,方便群眾咨詢、辦事和查詢、監督,等等。
在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方面,這次改革從完善執法辦案制度、執法司法銜接機制、執法責任制、人權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規范執法權力運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系列改革舉措。探索實行受案立案分離和立案歸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准。深化執法公開,落實執法告知制度。圍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適應證據裁判規則要求的證據收集工作機制,完善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制度和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程序,實行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完善執法責任制,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辦偵查員制度,落實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等。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還明確提出,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適應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等等。

『捌』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具體是哪些案件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指的就是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並不區分具體行政案件的類型,適用異地管轄試點的法院轄區內的行政案件全部交由指定的異地法院集中管轄。

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目前已經有黑龍江省、河南省、甘肅省等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全省中級人民法院異地管轄分工方案》,明確了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交由本地區內另一集中管轄法院審理的范圍。具體省市法院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范圍需要查看當地高院、中院的司法文件。

  •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試點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訴訟制度是新時期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機制之一,是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爭議,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有的地方司法環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往往受到不當干預;有的地區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無案可辦;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煩而不願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並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政基礎。近年來,黨中央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人民法院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進行的改革與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為突破口,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交叉管轄和相對集中管轄等方式,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了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的有限分離,使行政審判制度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發揮。這些探索和實踐,有利於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有利於回應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有利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也有利於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統一司法標准、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

二、做好試點法院的遴選工作

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就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1—2個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試點。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轄區具體情況,確定2—3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不宜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可以將原由其管轄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非集中管轄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有關工作,同時協助、配合集中管轄法院做好本地區行政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集中管轄法院的選擇,應當考慮司法環境較好、行政案件數量較多、行政審判力量較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等因素,並制定試點方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

試點工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調配、物資保障等多方面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基層人民法院,要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通報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做法,力爭各方面的理解與配合,並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積極有序開展試點工作。集中管轄法院要研究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配齊配強行政審判人員,行政審判庭設置不少於兩個合議庭,所需審判人員可以在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擇優調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選調充實。要結合試點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轄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車輛等物資保障,為開展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貫徹司法便民原則

試點工作應當堅持和體現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確定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其所處地理位置和交通條件,盡可能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各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費提供試點工作相關的宣傳和釋明材料,便於公眾了解試點情況,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當事人向非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管轄法院起訴,或者在收到起訴狀後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訴訟的便利性,盡可能通過到當地調查取證、巡迴審判等方式,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

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出台試點方案,支持、指導、監督集中管轄法院做好試點工作。要指導、監督集中管轄法院與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和息訴穩控工作。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適時進行調研和解決。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上級法院。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將集中管轄法院及其管轄范圍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試點工作,爭取對試點工作的理解、關心和支持。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13年3月底前,將試點中級人民法院名單及其試點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

『玖』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拾』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後,對房屋徵收案件有哪些

一、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有所縮短,小心白白喪失維權機會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其中重點有二,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一來二去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二、多種情況被明確不屬於法院審理范疇,無法立案
一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訪辦理行為。有很多遭遇徵收拆遷的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復,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轄制度得到深化,起訴前注意確定法院管轄
干預行政訴訟公正審理的因素中長期存在一個 「老大難」問題,就是所謂「主客場」問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在當地擁有很強的行政力量,對本地法院的審判有時會產生不良干預,而原告方作為普通老百姓,「客場」作戰,不易獲得公正的判決。目前全國多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紛紛推行行政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讓「外地」法院審「本地」案子,即所謂交叉管轄,如浙江省金華市將各市轄區法院打亂後審理別的市轄區行政案件,還有的城市甚至會定期輪換管轄范圍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長期打交道後再次「結對子」。
本次新行訴解釋對交叉管轄制度的規定又有所細化,可以預見將來這種制度在全國將會更大規模的實行,這對於面臨拆遷案件的當事人不失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訴前與法院多溝通,避免想當然而跑錯了法院,耽誤時間和精力。
四、開發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並設立了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因此在徵收拆遷中,企業在面對蓋有管委會公章的各種通知、決定乃至行政處罰時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會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法律文書的職權,另一方面如果對文書不滿,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管委會。本次新行訴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下圖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徵收拆遷中也常常作為類似於行政機關的面孔出現,作出一些行政決定,然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二者屬於自治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這就導致能不能對這兩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問題時常有所爭議。本次新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五、強拆案件中損失數額舉證難有所改善
在強拆案件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困境是,強拆發生時當事人被排除在強拆現場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錄像,一旦強拆實施者執法不文明,對房屋內設備或傢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損毀,當事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想要賠償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情況。而本次新行訴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在強拆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失難以確定,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強拆方舉證損失情況。
此外,新行訴解釋還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換句話說,對於住房內一般存在常見傢具等常識,即使無法舉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官也會按照生活經驗予以認可。
來源珠海找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zhu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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