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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26 15:47:14

『壹』 國家對建設冷庫有哪些規定

冷庫節能改造綠冷高科這個要看當地政府的政策是什麼樣的,每個地方的政策多少有點差異,建議樓主直接去當地政府了解實際情況。

『貳』 冷庫管理制度

冷庫管理規范(試行)

(1989年12月21日商業部(89)商副字第153號發布)本規范適用於肉、禽、蛋、水產類冷加工和儲藏的各類冷庫。

一、總則
1.1.冷庫是食品冷藏加工企業的主要組成部分,擔負著易腐食品的冷凍加工和儲藏任務,起著促進農副漁業生產、調劑市場季節供求、配合完成出口任務的作用。
1.2.冷庫結構復雜,技術性強,冷庫的使用、維修、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辦事,認真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標准和法規,做到安全、衛生、低消耗。
1.3.冷庫領導及各級主管部門在抓使用的同時,要抓好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切實做到使用好、管理好冷庫。
1.4.冷庫全體職工要鑽研業務,掌握科學技術,熱愛本職工作,愛護國家財產。要加強科學研究,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採用先進技術,努力趕超世界先進水平。

二、人員
2.1.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配備受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有冷藏、加工、製冷、電器、衛檢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和組織能力的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有一定數量的技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負責冷庫的生產、技術、管理、科研工作。
2.2.冷庫的壓縮機房操作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操作。
2.3.負責冷庫生產和管理的企業領導人,應具有冷庫管理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要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學習和經驗交流,要對本規范的實施負全部責任。

三、庫房的使用管理
3.1.冷庫的使用,應按設計要求,充分發揮凍結、冷藏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養護好冷庫建築結構。庫房管理要設專門小組,責任落實到人,每一個庫門,每一件設備工具,都要有人負責。
3.2.冷庫是用隔熱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熱氣、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門、燈五關。
3.2.1.穿堂和庫房的牆、地、門、頂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時清除。
3.2.2.庫內排管和冷風機要及時掃霜、沖霜,以提高製冷效能。沖霜時必須按規程操作,凍結間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庫,沖一次霜。冷風機水盤內和庫內不得有積水。
3.2.3.冷庫內嚴禁多水性作業。
3.2.4.沒有經過凍結的貨物,不準直入凍結物冷藏間,以保證商品質量,防止損壞冷庫。
3.2.5.要嚴格管理冷庫門,商品出入庫時,要隨時關門,庫門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做到開啟靈活、關閉嚴密、防止跑冷。凡接觸外界空氣的門,均應設空氣幕,減少冷熱空氣對流。
3.3.防止建築結構凍融循環、凍酥、凍臌。
3.3.1.各類冷庫庫房必須按設計規定用途使用,冷卻物、結凍物冷藏間不能混淆使用。原設計有冷卻工藝的凍結間,如改為一次凍結時,要配備足夠的製冷設備。冷卻物冷藏間、結凍物冷藏間、原設計的兩用間確需改換用途的,由設計部門設計並按程序報批。
3.3.2.空庫時,凍結間和凍結物冷藏間應保持在—5℃以下,防止凍融循環。冷卻物冷藏間應保持在零點溫度以下,避免庫內滴水受潮。
3.4.保護地坪(樓板),防止凍臌和損壞。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鋪在地坪上或墊上席子等凍結;拆肉垛不得採用倒垛的方法;脫鉤和脫盤不準在地坪上摔擊,以免砸壞地坪,破壞隔熱層。
3.4.2.商品堆垛、吊軌懸掛,其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負荷。
3.4.3.沒有地坪防凍措施的冷卻物冷藏間,其庫溫不得低於0℃,以免凍臌。
3.4.4.冷庫地下自然通風道應保持暢通,不得積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區要做到冬堵春開。採用機械通風或地下油管加熱等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根據要求,及時開啟通風機、加熱器等裝置。
3.5.冷庫必須合理利用倉容,不斷總結、改進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貨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庫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齊,便於盤點、檢查、進出庫。
3.6.庫內貨位堆垛要求:
距凍結物冷藏間頂棚0.2米。
距冷卻物冷藏間頂棚0.3米。
距頂排管下側0.3米。
距頂排管橫側0.2米。
距無排管的牆0.2米。
距牆排管外側0.4米。
距冷風機周圍1.5米。
距風道底面0.2米。
3.7.庫房要留有合理的走道,便於庫內操作、車輛通過、設備檢修,保證安全。
3.8.商品進出庫及庫內操作,要防止運輸工具和商品碰撞庫門、電梯門、柱子、牆壁和製冷系統管道等工藝設備,在易受碰撞之處,應加防護裝置。
3.9.庫內電器線路要經常維護,防止漏電,出庫房要隨手關燈。
.3.10.凍庫不宜採用包庫制度,防止違章使用。

四、商品保管與衛生
4.1.冷庫要加強商品保管和衛生工作,重視商品養護,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保證商品質量,減少乾耗損失。冷庫要加強衛檢工作。庫內要求無污垢、無黴菌、無異味、無鼠害、無冰霜等,並有專職衛檢人員檢查出入庫商品。肉及肉製品在進入冷庫時,必須有衛檢印章或其它檢驗證件。嚴禁未經檢疫檢驗的社會零宰畜禽肉及肉製品入庫。
4.2.為保證商品質量,凍結、冷藏商品時,必須遵守冷加工工藝要求。商品深層溫度必須降低到不高於冷藏間溫度3℃時才能轉庫,如凍結物冷藏間庫溫為-18℃,則商品凍結後的深層溫度必須達到-15℃以下。長途運輸的冷凍商品,在裝車、船時的溫度不得高於-15℃。
外地調入的凍結商品,溫度高於-8℃時,必須復凍到要求溫度後,才能轉入凍結物冷藏間。
4.3.根據商品特性,嚴格掌握庫房溫度、濕度。在正常情況下,凍結物冷藏間一晝夜溫度升降幅度不得超過1℃,冷卻物冷藏間不得超過0.5℃。在貨物進出庫過程中,凍結物冷藏間溫升不得超過4℃,冷卻物冷藏間不得超過3℃。
4.4.對庫存商品,要嚴格掌握儲存保質期限,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執行先進先出制度。如發現商品有變質、酸敗、脂肪發黃現象時,應迅速處理。商品儲藏保質期如下:
品名 庫房溫度 保質期
帶皮凍豬白條肉 -18℃ 12個月
無皮〃 〃 -18℃ 10個月
凍分割肉 -18℃ 12個月
凍牛羊肉 -18℃ 11個月
凍禽、凍兔 -18℃ 8個月
凍畜禽副產品 -18℃ 10個月
凍魚 -18℃ 9個月
鮮蛋 -1.5~-2.5℃ 6~8個月
(相對濕度80%~85%)
冰蛋(聽裝) -18℃ 15個月
(相對濕度80%~85%)
超期商品經檢驗後才能出庫。
4.5.鮮蛋入庫前必須除草,剔除破損、襲紋、臟污等殘次蛋,並在過燈照驗後,方可入庫儲藏,以保證產品質量。
4.6.下列商品要經過挑選、整理或改換包裝,否則不準入庫:
4.6.1.商品質量不一、好次混淆者。
4.6.2.商品污染和夾有污物。
4.6.3.肉製品和不能堆垛的零散商品,應加包裝或凍結成型後方可入庫。
4.7.下列商品嚴禁入庫:
4.7.1.變質腐敗、有異味、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商品。
4.7.2.患有傳染病畜禽的肉類商品。
4.7.3.雨淋或水浸泡過的鮮蛋。
4.7.4.用鹽腌或鹽水浸泡,沒有嚴密包裝的商品,流汁、流水的商品。
4.7.5.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學腐蝕作用的商品。
4.8.供應少數民族的商品和有強揮發氣味的商品應設專庫保管,不得混放。
4.9.要認真記載商品的進出庫時間、品種、數量、等級、質量、包裝和生產日期等。要按垛掛牌,定期核對帳目,出一批清理一批,做到帳、貨、卡相符。
4.10.冷庫必須做好下列衛生工作:
4.10.1.冷庫工作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有傳染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
4.10.2.庫房周圍和庫內外走廊、汽車和火車月台、電梯等場所,必須設專職人員經常清掃,保持衛生。
4.10.3.庫內使用的易銹金屬工具、木質工具和運輸工具、墊木、凍盤等設備,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防止發霉、生銹。
4.10.4.庫內商品出清後,要進行徹底清掃、消毒、堵塞鼠洞,消滅黴菌。

五、設備管理
5.1.冷庫中的製冷設備和製冷劑具有高壓、易爆、含毒的特性,冷庫工作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感,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年旺季生產之前,要進行一次重點安全檢查,查制度,查各種設備的技術狀況,查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設施的配置情況。
5.2.要加強冷庫製冷設備和其它設備的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確保安全生產。冷庫的機房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產制度、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和班組定額管理制度等各項標准。根據設備的特性和實際操作經驗,制定本廠切實可行的技術規程,報主管部門備查,並嚴格執行。
5.3.冷庫所用的儀器、儀表、衡器、量具等都必須經過法定計量部門的鑒定,同時要按規定定期復查,確保計量器具的准確性。
5.4.操作人員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時」:
5.4.1.「四要」是:要確保安全運行;要保證庫房溫度;要盡量降低冷凝壓力(表壓力最高不超過1.5MPa);要充分發揮製冷設備的製冷效率,努力降低水、電、油、製冷劑的消耗。
5.4.2.「四勤」是:勤看儀表;勤查機器溫度;勤聽機器運轉有無雜音;勤了解進出貨情況。
5.4.3.「四及時」是:及時放油;及時除霜;及時放空氣;及時清除冷凝器水垢。
5.5.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強工作責任心,互相協作。
5.5.1.交接班時,要做到:
5.5.1.1.當班生產任務及機器運轉、供液、庫溫等情況清楚。
5.5.1.2.機器設備運行中的故障、隱患及需要注意的事項明確。
5.5.1.3.車間記錄完整、准確。
5.5.1.4.生產工具、用品齊全。
5.5.1.5.機器設備和工作場所清潔無污,周圍沒有雜物。
5.5.2.交接中發現問題,如能在當班處理時,交班人應在接班人協同下負責處理完畢再離開。
5.6.氨瓶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中的有關事項,特別注意:
5.6.1.不得使用已超過檢驗期的氨瓶。
5.6.2.充裝量不得超過規定。
5.6.3.不得放在熱源附近。
5.6.4.不得強烈震動。
5.6.5.不得在太陽下曝曬。
5.6.6.氨瓶必須按期鑒定。
5.7.大、中型冷庫必須裝設庫溫遙測裝置,以保證冷庫溫度的穩定和設備的正常運轉,降低能源消耗。

六、冷庫維護檢修
6.1.冷庫要按有關規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6.2.冷庫必須認真執行有關的維護檢修制度。冷庫維護檢修工作要列入領導議事日程,配備專人負責。要將冷庫的定期檢修和日常維護相結合,以日常維護為主,切實把建築結構、機器設備等維護好,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6.3.為掌握建築結構和機器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便於管理和維修,要按標准建立完善的技術檔案。
6.4.要定期對冷庫屋面和其它各項建築結構進行檢查。
6.4.1.屋面漏水,油氈層臌起、裂縫,保護層損壞,屋面排水不暢,落水管損壞或堵塞,庫內外排水管道滲水,牆面或地面裂縫、破損、粉面脫落,冷庫門損壞等,應及時修復。
6.4.2.地坪凍臌,牆壁和柱子裂縫時,應查明原因,採取措施,不使其繼續發展。
6.4.3.鬆散隔熱層有下沉,應以同樣材料填滿壓實,發現受潮要及時翻曬或更換。
6.4.4.冷庫平頂和月台罩棚頂,不得做其他用途,有積雪、長草時應及時清除。
6.5.冷庫的維修必須保證質量。積極採取新工藝、新技術,力求維修後的使用效果達到或超過原設計要求。要認真做好維修的質量檢查,竣工後要組織驗收。
6.6.冷庫的機器設備發生故障和建築結構損壞後,應立即檢查,分析原因,制定解決辦法和措施,並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於那些玩忽職守、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人員,要追究責任,依章處理。
6.7.冷庫發生重大事故要立即逐級向主管部門報告。一般事故亦要建立登記制度,報廠級勞動安全部門備案。各冷庫每年要將各種事故書面報告主管部門,省級匯總後報商業部。
七、附則
7.1.本規范是根據1978年商業部頒發的《商業部門冷庫管理辦法》修改的,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商業部門冷庫管理辦法》相應廢止。
7.2.本規范修改、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註:1、冷庫重大事故是指各種機器設備遭受嚴重破壞,以致報廢或大修理後才能使用;由於爆炸、跑氨等事故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商品變質損失達十萬元以上;冷庫建築坍塌,地坪嚴重凍臌、沉陷,造成主要結構損壞,需要停產進行大修等。
2.冷庫一般事故是指各種機器設備的部件非正常磨損而發生的損壞,經過一般修理後仍能恢復使用;設備、容器、管道局部開裂、折斷、跑氨以及一般的商品變質,建築結構損壞等。

『叄』 國家規定哪些企業必須配置冷庫

冷庫(cold storage),利用降溫設施創造適宜的濕度和低溫條件的倉庫。又稱冷藏庫。是加工、貯存農畜產品的場所。能擺脫氣候的影響,延長農畜產品的貯存保鮮期限,以調節市場供應。 冷庫的用途:冷庫是用人工製冷的方法讓固定的空間達到規定的溫度便於貯藏物品的建築物。冷庫可廣泛應用於食品廠、乳品廠、制葯廠、化工廠、果蔬倉庫、禽蛋倉庫、賓館、酒店、超市、醫院、血站、部隊、試驗室等。冷庫主要用作對食品、乳製品、肉類、水產、禽類、果蔬、冷飲、花卉、綠植、茶葉、葯品、化工原料、電子儀表儀器等的恆溫貯藏。概況 中國北方的冰窖是冷庫的初級階段。北京的北海冰窖相傳建於明代,至今已沿用四五百年。19世紀中葉,世界上第一台機械製冷裝置問世,利用人工製冷設備控制低溫取得成功。從此冷庫建築在許多國家迅速發展,農畜產品從收獲、加工到商品出售的各個環節全部實現了冷藏。中國建造現代冷庫始於20世紀初。目前各大、中城市已有相當數量的冷庫,且其容量不斷增大。此外由於氣調貯藏技術的發展,還出現了氣調冷庫。能創造低壓、高濕環境的減壓冷庫也正在研究設計中。 分類 根據使用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生產性冷庫、分配性冷庫和生活服務性冷庫 3類。生產性冷庫是食品加工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建在貨源集中的地區。魚、肉、禽、蛋、果、蔬等易腐食品,經過適當加工後,送入冷庫進行冷加工,然後運往消費地區進行分配。其特點是冷加工能力大,貯存物品零進整出。分配性冷庫一般建在大城市或水、陸交通樞紐及人口密集的工礦區,為市場供應、運輸中轉而貯備食品時用。其特點是冷藏容量大、凍結能力小,適宜於多種食品的貯存。生活服務性冷庫是為調劑生活需要而臨時貯存食品時用,其特點是庫容量小、貯存期短、品種多、堆貨率低。 庫址和建築設計 冷庫應建築在交通方便,水、電供應來源可靠的地方,庫址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盡量避開工礦企業的有害氣體、煙霧、粉塵以及來自傳染病院等的污染源。肉類、魚類等加工廠的冷庫應布置在城市居住區夏季風向最小頻率的上風側,位於產地附近或商品集散方便的地方。建築一般由冷加工及冷藏建築、冷加工輔助建築、交通運輸設施、管理及生活用房建築和機房製冰間建築等組成。冷加工及冷藏建築統稱「冷間」,包括溫度在0℃左右的冷卻間,溫度在-23~-30℃的凍結間,溫度在-12~-20℃的冷藏間,以及溫度在 -4~-10℃的貯冰間。冷庫的平面布置應使工藝流程合理,路線短,不交叉,高、低溫分區明確,盡量縮小圍護結構的面積,柱網分布整齊,並考慮到擴建和維修方便。其平面一般成方形,多層冷庫常建成啞鈴式或單體式。啞鈴式將高溫庫和低溫庫分為兩個獨立的圍護結構體,中間以穿堂銜接,使用效果較好。單體式在高、低溫庫間用絕熱牆將樓板及地面分隔開,庫門與常溫穿堂相連接,庫門上設置空氣幕,以防止庫內冷空氣外溢。冷庫的牆體、天棚、地面都要鋪設導熱性低的材料,如稻殼、軟木、瀝青、膨脹珍珠岩制塊等,作為絕熱層,以阻止外界熱流浸入庫內,增加熱負荷。為防止室外水蒸氣往絕熱層滲透,還需在絕熱層的高溫側鋪設滲透阻大的材料,如瀝青油氈等作為隔氣層。結構要求 冷庫建築從施工開始到設備安裝一般是在常溫下進行的,結構體系也處於常溫狀態;而冷庫投入使用後,其結構體系卻處於低溫環境中。由於溫差大而引起的結構體系變形比普通建築大得多,因此必須進行溫度應力計算,以防止產生「冷橋」。地坪應採取防凍措施,以防止地基隆起而造成建築物破壞。同時應選用抗凍性強的材料,以增強結構的耐凍性、耐久性。 小型冷庫的承重結構一般為梁板式結構,而大型多層冷庫多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無梁樓蓋結構。近年來,預制裝配式的無梁樓蓋與用升板法施工的無梁樓蓋框架結構正在逐步推廣。冷庫的圍護牆體結構設計除滿足強度和穩定性外,還應保持絕熱層及隔氣層的連續性,使之符合建築熱工要求。冷庫的屋面結構受太陽直接照射的時間較長,受氣溫變化的影響,會產生膨脹或收縮變形,宜採用預制構件,使變形在構件之間進行調整,從而減小總變形。為了防止因屋面伸縮對牆體產生的不利影響,可在屋面結構與牆體之間設計成滑動接觸面。 冷庫設備 一般冷庫多由製冷機製冷,利用氣化溫度很低的液體(氨或氟里昂)作為冷卻劑,使其在低壓和機械控制的條件下蒸發,吸收貯藏庫內的熱量,從而達到冷卻降溫的目的。最常用的是壓縮式冷藏機,主要由壓縮機、冷凝器和蒸發管等組成。按照蒸發管裝置的方式又可分直接冷卻和間接冷卻兩種。直接冷卻將蒸發管安裝在冷藏庫房內,液態冷卻劑經過低壓蒸發管時,直接吸收庫房內的熱量而降溫。間接冷卻是由鼓風機將庫房內的空氣抽吸進空氣冷卻裝置,空氣被盤旋於冷卻裝置內的蒸發管吸熱後,再送入庫內而降溫。空氣冷卻方式的優點是冷卻迅速,庫內溫度較均勻,同時能將貯藏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帶出庫外。冷庫保溫:一般冷庫與外界存在明顯溫差,需要採用保溫隔熱材料來阻止熱量的傳遞;目前常用的保溫材料有聚氨酯(分板材和現場噴塗兩種)、擠塑板、普通泡沫板等多種類型,其中尤以現場噴塗成型的聚氨酯效果最佳,導熱系數低且連成整體無拼接縫,具有很高的性價比優勢。一、冷庫建築的特點和要求 冷庫主要用於食品的冷凍加工及冷藏,它通過人工製冷,使室內保持一定的低溫。冷庫的牆壁、地板及平頂都敷設有一定厚度的隔熱材料,以減少外界傳入的熱量。為了減少吸收太陽的輻射能,冷庫外牆表面一般塗成白色或淺顏色。因而冷庫建築與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築不同,有它獨特的結構。 冷庫建築要防止水蒸氣的擴散和空氣的滲透。室外空氣侵入時不但增加冷庫的耗冷量,而且還向庫房內帶入水分,水分的凝結引起建築結構特別是隔熱結構受潮凍結損壞,所以要設置防潮隔熱層,使冷庫建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隔汽性能。 冷庫的地基受低溫的影響,土壤中的水分易被凍結。因土壤凍結後體積膨脹,會引起地面破裂及整個建築結構變形,嚴重的會使冷庫不能使用。為此,低溫冷庫地坪除要有有效的隔熱層外,隔熱層下還必須進行處理,以防止土壤凍結。 冷庫的樓板要堆放大量的貨物,又要通行各種裝卸運輸機械設備,平頂上還設有製冷設備或管道。因此,它的結構應堅固並具有較大的承載力。 低溫環境中,特別是在周期性凍結和融解循環過程中,建築結構易受破壞。因此,冷庫的建築材料和冷庫的各部分構造要有足夠的抗凍性能。 總的來說,冷庫建築是以其嚴格的隔熱性、密封性、堅固性和抗凍性來保證建築物的質量。 保證建築物的質量。 二、冷庫的分類 (一)按冷庫容量規模分 目前,冷庫容量劃分也未統一,一般分為大、中、小型。大型冷庫的冷藏容量在10000t以上;中型冷庫的冷藏容量在1000~10000t;小型冷庫的冷藏容量在1000t以下。 (二)按冷藏設計溫度分 分為高溫、中溫、低溫和超低溫四大類冷庫。①一般高溫冷庫的冷藏設計溫度在-2℃至+8℃;②中溫冷庫的冷藏設計溫度在-10℃至-23℃;③低溫度,溫度一般在-23℃至30℃;④超低速凍庫溫度一般為-30℃至-80℃。 (三)按庫體結構類別分 1.土建冷庫 這是目前建造較多的一種冷庫,可建成單層或多層。建築物的主體一般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或者磚混結構。土建冷庫的圍護結構屬重體性結構,熱惰性較大,室外空氣溫度的晝夜波動和圍護結構外表面受太陽輻射引起的晝夜溫度波動,在圍護結構中衰減較大,故圍護結構內表面溫度波動就較小,庫溫也就易於穩定。 2.組合板式冷庫 這種冷庫為單層形式,庫板為鋼框架輕質預制隔熱板裝配結構,其承重構件多採用薄壁型鋼材製作。庫板的內、外面板均用彩色鋼板(基材為鍍鋅鋼板),庫板的芯材為發泡硬質聚氨酯或粘貼聚苯乙烯泡沫板。由於除地面外,所有構件均是按統一標准在專業工廠成套預制,在工地現場組裝,所以施工進度快,建設周期短。 3.覆土冷庫 它又稱土窯洞冷庫,洞體多為拱形結構,有單洞體式,也有連續拱形式。一般為磚石砌體,並以一定厚度的黃土覆蓋層作為隔熱層。用作低溫的覆土冷庫,洞體的基礎應處在不易凍脹的砂石層或者基岩上。由於它具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施工簡單、造價較低、堅固耐用等優點,在我國西北地區得到較大的發展。 4.山洞冷庫 一般建造在石質較為堅硬、整體性好的岩層內,洞體內側一般作襯砌或噴錨處理,洞體的岩層覆蓋厚度一般不小於20m 一、小型冷庫一般分為室內型和室外型兩種 1. 冷庫外的環境溫度及濕度:溫度為+35℃;相對濕度為80%。 2. 冷庫內設定溫度:保鮮冷庫:+5~-5℃;冷藏冷庫:-5~-20℃;低溫冷庫:-25℃ 3. 進冷庫食品溫度:L級冷庫:+30℃;D級、J級冷庫:+15℃。 4. 裝配式冷庫的堆貨有效容積為公稱容積的69%左右,貯存果蔬時再乘以0.8的修正系數。 5. 每天進貨量為冷庫有效容積的8~10%。 二、小型冷庫的庫體 小型冷庫一般以噴塑彩鋼板做面板,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或高密度聚苯乙烯做保溫料,庫體具有剛性好、強度高、隔熱保溫性能好、阻燃等特點。小型冷庫庫體一般採用板壁內部預埋件偏心掛鉤式連接或現場發泡固合,密封性好裝拆搬運方便,現場施工安裝工程量小、省工省力、質量好、見效快。小型冷庫選配先進的製冷機組,庫容量與製冷設備匹配全理,降溫速度快,省電節能,且全部自動化操作,運作安全可靠。小型裝配式冷庫適用廣泛,冷庫庫溫范圍5℃--23℃,特殊裝配式冷庫可達-30℃以下,可滿足不同用途的需求,適用於各種行業各部門使用。 三、小型冷庫製冷設備選用 小型冷庫製冷設備的心臟是製冷機組,常用小型製冷機組通用的機型選用先進的氟機製冷設備,氟機製冷設備多利用對環境影響小的製冷劑R22和其他新型製冷劑。氟機製冷設備一般體積小、噪音小、安全可靠、自動化程度高、適用范圍廣,適於鄉村小型冷庫用製冷設備。 小型冷庫用的製冷機與冷凝器等設備組合在一起常稱作製冷機組,製冷機組有水冷機組和風冷機組之分。小型冷庫以風冷機組為首選形式,它有簡單、緊湊、易安裝、操作方便、附屬設備少等優點,這種製冷設備也是較易見的。製冷機組的製冷機是製冷設備的心臟,常見的壓縮式製冷機有開放式、半封閉式和全封閉式之分。全封閉式壓縮機體積小、噪音低、耗電少、高效節能。它是小型冷庫的首選機型,由全封閉式壓縮機為主組成的風冷式製冷機組,可以做成象分體空調那樣的形式,在牆壁上掛裝。 現在市場上比較好的全封閉製冷壓縮機,以發達國家進口或中外合資的製冷設備產品質量比較可靠,但價格相對於國產機要偏高50%以上,比較適合城鎮小型冷庫用製冷設備。 四、小型冷庫設計要點 冷庫庫溫是0度以下(-16度)的小型裝配式冷庫需在地面上(庫板下)設10#槽鋼架空,使之自然通風即可。小型冷庫,冷庫內溫度5~-25度,冷庫庫板都可以直接跟地面接觸,但是地面要平整。如果要求高點,那可以在冷庫下面放置木條,架空來增強通風;也可以在冷庫下面放置槽鋼來增強通風。 五、小型冷庫工程設計安裝建議 近年來,冷庫工程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快,大家對冷庫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入,從建築材料到各種冷庫設備的選擇日趨成熟。冷庫工程常見的建築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裝配式冷庫工程,一種是土建冷庫工程。目前裝配式冷庫多選擇聚氨酯庫體:就是冷庫庫板為聚氨酯硬質泡沫塑料(PU)為夾心,以塗塑鋼板等金屬材料為面層,將冷庫庫板材料優越的保溫隔熱性能和良好的機械強度結合在一起。具有保溫隔熱年限長,維護簡單,費用低以及高強質輕等特點,是冷庫保溫庫板選擇的最佳材料之一,冷庫庫板厚度一般有 150mm和100mm兩種。土建冷庫工程大多數用PU聚氨酯噴泡做保溫庫板。 冷庫工程製冷設備的選擇多數用氟里昂製冷機組,大型冷庫多用水冷機組,小型冷庫多用風冷機組;目前進口的德國Bitzer冷庫製冷機組和法國美優樂機組,運行平穩能耗低,故障發生率低,是目前冷庫首選機組。 關注冷庫工程製冷設備是否配置合理很是重要。這是因為匹配合理、性能可靠的製冷機組,既能滿足產品所要求的冷庫製冷量和冷庫貯藏工藝要求,又節省能源,故障率低。現在有些想建冷庫的企業和個人,一味追求低價格,忽略了冷庫設備配置匹配是否合理,導致使用後達不到製冷效果。合理設置匹配冷庫工程製冷設備,建冷庫時可能會增加投資,但從長遠來看卻省了不少錢和力。冷庫設備的售後服務也非常重要,冷庫設備運行維護和技術服務同樣重要。廣大的建庫企業在建冷庫以前應多方面的考察,多聽聽其他企業對冷庫製冷設備配置的意見,最後確定切實的建冷庫方案。使自己高起點、高標准地建立自己的冷庫,為自己爭取最好的收益。

『肆』 建造冷庫有什麼法律規定居民小區內可以建小型冷庫嗎

你的冷庫是多大的 噪音是根據你的 冷庫大小體現的 如果是小的冷庫和室外空調的噪音差不多 你的體積方便發過來嗎

『伍』 冷庫可否建在居民區國家有哪些規定

冷酷不可以建在居民區,國家暫時還沒有什麼規定。

冷庫廠房的安全要求

1.採用氨為製冷劑的製冷系統的冷庫應建設在周邊人口密度較小的地方。

2.在製冷機房門口外側便於操作的位置,應設置切斷製冷壓縮機電源的總開關,此開關應能停止所有製冷壓縮機的運轉,且應設置相關標識。若機器控制屏設於總控制間內,每台製冷壓縮機旁應增設按鈕開關。

3.對於氨製冷系統的機房應裝有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機應採用防爆型電機,當製冷系統發生意外事故而被切斷供電電源時,應能保證事故排風機的可靠供電。事故排風機的過載保護宜作用於信號報警系統而不直接停排風機。事故排風機的控制按鈕箱應在氨壓縮機房門外側的牆內暗裝。

4.設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離器等設備,應設有圍欄,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並設置標識。高壓貯液器設在室外時,應有遮陽棚。

5.冷庫須設變配電室,並應盡量靠近壓縮機房。

6.氨壓縮機房、高低壓配電室須布置應急照明,照明持續時間不應小於30分鍾。機房照明燈具選用防爆燈具,照度宜為50-70Lx。

7.氨壓縮機房應安裝氨氣濃度自動測量裝置,當氨氣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10%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8.氨壓縮機房應設控制室於機房一側,起動及正常運行中會產生火花的動力設備的啟動控制設備、庫房溫度遙測、記錄儀表等應布置在控制室內。

9.每台製冷壓縮機、泵、冷卻塔等設備電機應裝設電流表;同一台空氣冷卻器、蒸發式冷凝器等安裝有數台電機時可共用一塊電流表,共用一組控制電器及短路保護電器,但每台電機應單獨設置過載保護。

10.機房門應向外開。門的數量應確保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快速離開。

11.每台製冷壓縮機應在機組控制台上裝設緊急停車按鈕。

12.在易泄漏氨及氨液較集中的位置應在頂部設置氨稀釋噴淋裝置。

13.機房內應設置檢修、操作的安全通道。

14.冷卻間、凍結間、冷藏間、冰庫和穿堂等處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20Lx;加工間、包裝間等處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50Lx。

15.冷庫庫房內照明燈具的布置應避開吊頂式空氣冷卻器和頂排管,在庫內操作通道重點布燈,在貨位內可均勻布置。

16.庫房內照明開關應採用防潮型開關或氣密式開關,每間庫房的照明開關應集中安裝於該間庫房的門外,並應遠離門口布置。

17.庫房內燈具安裝高度等於或小於2.2m時,應採用AC24V安全電壓供電。燈具金屬外殼均應接保護線(PE線)。

18.低於0℃的冷庫庫房內動力及照明線路均應採用銅芯耐低溫橡皮絕緣電纜,並宜明敷。

19.穿過庫房隔熱層的電氣線路

20.庫房閣樓層內不得裝置電氣設備及敷設電氣線路。

21.冷庫電梯應由低壓配電室以專用迴路配電。

(5)冷庫法規擴展閱讀:

安全要求

1.冷庫用運輸工具應符合相關標准要求。

2.庫房內應合理分區並設置相關標識,便於庫房內的貨物貯存、運輸和管理。

3.庫房內應設應急照明、開啟門鎖及報警裝置,可自救或報警求救。

4.庫房內的貨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性。

5.冷庫門四周應設防橦護欄,並有醒目的標識。

6.裝配式冷庫應設平衡窗。

7.機房內應配置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夾、酸性飲料等必須的防護用具和搶救葯品,並設在便於獲取的位置,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確保使用。有關人員應熟練地掌握氧氣呼吸器等用具的使用和人員搶救方法。

8.對於具有高壓控制櫃和配電櫃的製冷機房應配置高壓電操作的專用工具及防護用品。

『陸』 哪部法律規定冷庫不準建設在居民區內

也不是說不能建冷庫吧。應當看你冷庫所在居民區的規劃房屋用途是什麼,冷庫的性質應該是工業或者商業,那麼應當建造在商業用地或者工業用地上,住宅用地建冷庫肯定不行。除非先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柒』 冷庫建設相關規定有哪些

【頒布單位】 商業部
【發文字型大小】 -----------
【頒布時間】 1977-01-01
【生效時間】 1977-01-01
【時效性】
第十四條庫址選擇是一項政治、經濟、技術的綜合性工作,庫址選擇合理,才能節省基建投資,加快建設速度,減少經營管理費用,降低產品成本。
庫址選擇工作必須走群眾路線,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提出兩個以上有建設條件的地點,通過技術經濟綜合比較(一次投資和經常生產費用),並會同有關單位討論選定。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條件:
(一)庫址應考慮商品合理流向,選擇在貨源調入和商品調出交通運輸比較方便的城鎮附近。
(二)1500噸以上的冷庫,運輸主要是靠鐵路,庫址選擇應靠近鐵路接軌點,力求縮短線路長度。選擇庫址時應向交通運輸部門了解修建專用線的可能性,並應取得可以接軌的證明。
(三)庫址應盡量靠近公路,以縮短新建道路的長度。

第十六條區域環境:
(一)冷庫庫址周圍應有良好的衛生條件。選址時應結合當地城市建設遠期發展規劃,了解庫址周圍衛生環境,並應取得當地衛生部門的同意。
(二)庫址應避開有污染的化工廠、水泥廠、煤廠、傳染病院以及其他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臭氣和對地下水有污染的工業企業。其衛生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規定。
(三)庫址應選擇在工業區的上風地帶,並宜位於污水處理場排出口的上游。

第十七條地形、地質條件:
(一)選址時應對庫址的地形、地質、洪水位、地下水位等情況進行調查和必要的勘探。
(二)庫址選擇應根據節約用地和不佔良田的原則,因地制宜,盡可能利用瘠地、荒地、山地、坡地,不應片面強調平坦、方整。
(三)庫址應位於地勢較高地帶,考慮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地面雨水能自流排出。
(四)庫址應與城市規劃的公路標高及現有的公路、鐵路、河道、碼頭、水位等標高相適應,盡可能避免大填大挖,以減少地面土方工程。
(五)庫址應有良好的地質條件,要求土質均勻,地下水位較低。多層冷庫庫址的耐力一般應不小於15噸/平方米。在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砂、地下礦藏、地震裂度八度以上的地震區,以及有可能遭受洪水淹沒的地帶,均不宜選為庫址。

第十八條水源:
冷庫用水量較大,庫址附近必須保證有充裕的水源,一般可取用江河水或深井水。500噸以下的冷庫在無天然水源的情況下,也可採用自來水,但應根據庫址其他條件經過技術經濟綜合比較後確定。

第十九條電源:
冷庫供電屬於第二類負荷,需要有一個可靠性較好、電壓為10或6千伏的外部電源;在特殊情況下,如遇35千伏電壓電源時,盡可能一次變為0.4千伏。新建高壓輸電線路至電源接火點的距離應力求縮短。選址時應對當地的電源、供電量作深入了解,並應與當地電業部門聯系,取得供電的證明。如果附近沒有電源,需另選庫址。除邊遠地區外,一般不考慮自己設發電設備供電。各類型冷庫用電負荷參見表1。

『捌』 有關於小型冷庫興建和使用的法律法規嗎

理論上來說得需要一定的安裝資質!但個人一般都不用資質,單位做冷庫都得用,包括《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因為牽扯衛生部的衛生安全問題,可以參考一下以下衛生部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式廁所、垃圾堆放處等污染源應當相距25米以上,與其他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潔物品; (三)餐飲單位應當有足夠周轉的餐(飲)具,有專用消毒設備和防蠅、防塵等專用保管櫃,並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賓館、招待所餐廳、食堂及大中型飯店的餐(飲)具應當採用物理方法進行餐飲消毒;小型飯店的餐(飲)具可採用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進行餐次消毒;無法採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飲)具,應當使用化學方法進行消毒; (四)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防腐設施; (五)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加蓋,並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不得污染食品; (七)貯藏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安裝企業必須擁有國家認證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及《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包裝材料的塑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不潔物品。長途運輸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易腐食品應當有冷藏或隔熱設施。嚴禁食品與農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並定期清洗消毒; (八)蜜餞、糕點、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用清潔、無毒的包裝材料包裝後出售; (九)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乾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其他雜物。食品應當離地30厘米,離牆10厘米,並設架分類存放; (十)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有健康證明,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戴戒指、手鏈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及塗指甲油; (十一)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工具售貨。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外,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國家關於獸葯殘留量規定的肉類及肉製品; (二)含未經允許使用農葯、保鮮劑的蔬菜、水果、水產品及其製品;農葯、化肥浸泡過的糧食、油料及農葯殘留量超過國家標准規定的農畜產品; (三)非食用酒精兌制的酒類以及毒蘑菇、河豚魚等有毒動植物; (四)含有囊蟲等致病性寄生蟲的肉、禽、水產品; (五)注水、摻水或使用色素的凍肉、鮮肉、禽類、水產品、鮮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肉類、豆製品及其他食品; (七)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八)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而用於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 (九)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市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第八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規定。由國外、境外轉回的出口食品,按進口食品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葯品,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食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屬於衛生部規定既是食品又是葯品范疇的; (二)為防治某種地方病、傳染病和寄生蟲病需要的; (三)符合國家《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准》的; (四)按合同規定加入葯物的出口食品,轉銷國內市場時,應當符合我國國家衛生標准和有關規定。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應當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生產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的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應當取得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禁止使用無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食品添加劑。 第十二條 經營、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設專店(櫃)和專庫。 第十三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四章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製品和塗料,應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或車間生產,產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產品說明書或產品標識應當標明食品用字樣; (二)生產食品工具、冷庫、容器、必須符合衛生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生產食品包裝用紙禁止添加螢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紙用蠟應當使用食品級石蠟; (三)不準用廢塑料、酚醛樹脂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允許使用的有毒物質製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工具或設備;用回收鋁生產食品用工具、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及規定。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購、使用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金屬材料等製品和塗料。 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地方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及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部門、企業制定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食品地方標准、企業標准時,其衛生標准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其他食品衛生標准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食品衛生管理要求和各類食品加工企業衛生規范,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檢查《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三)改善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設施和衛生條件; (四)對企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教育和定期培訓; (五)了解、掌握企業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狀況。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組織,制定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設立衛生考核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食品衛生檢驗科(室)。現已批準的食品生產企業,無檢驗科(室)的,應當限期建立。暫不具備設立檢驗科(室)條件的小型食品生產企業,其產品可委託經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檢驗單位進行批次檢驗。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衛生管理機構、檢驗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組織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 (二)組織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食品衛生工作進行檢查,制止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向上級和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食品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進行衛生管理、檢驗或者檢查,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簽發衛生檢驗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前,不予批准開工、投產。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利用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尚未批準的新資源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和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在生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後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已批準的上款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和洗滌、消毒劑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使用未經審批的上述產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規定領取衛生許可證,憑衛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借。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許可證時,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其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時,其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經食品衛生業務知識和食品衛生法規培訓,由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復訓一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廠長、經理和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培訓、考核。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凡患有《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崗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業,產品投產前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後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等產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述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讓者是市(行署)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委託人應當在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食品廣告證明》後,向有關單位辦理廣告事宜。無《食品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代理或發布。 第二十九條 製作盒飯的原料、工具、設備、加工場所及生產、銷售人員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的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准》要求。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產品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要求。 生產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企業,其產品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食品采購銷售索證管理辦法》。生產者、批發商應當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 第三十二條 外埠食品(包括定型包裝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原料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要求,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對指定品種進行抽驗審批,檢驗不合格的嚴禁銷售,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進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及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上述食品及產品經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進入我市市場銷售的,應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食品經營單位和個人采購銷售進口食品及上述產品,應當索取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無檢驗合格證的不準銷售。 第三十四條 出口轉內銷食品,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四章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衛生 第三十五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包括綜合市場中的食品交易)的一般性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六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進入集貿市場的畜禽及其副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驗畜禽檢疫證明和印章標志後方可在市場銷售。 第三十八條 臨時在集市出售的有自產證明的自產食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般性食品衛生檢查後方可出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市場選址時,應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食品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交通要道、醫院和有毒、有害場所,25米內不得有垃圾堆、糞坑、污水溝等污染源;綜合市場應當合理布局,劃行歸市。 第四十條 食品市場舉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並在市場內設置售貨台、防雨、防曬棚、果皮箱等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有條件的食品市場,可設餐(飲)具集中消毒場所。 第四十一條 街頭食品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生產經營,並保持周圍環境衛生。 第四十二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與所生產、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場所,有相應的防雨、防曬、防塵、防風沙棚; (二)銷售的食品應當新鮮,清潔衛生,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 (三)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生熟隔離,有防蠅、防塵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做到用工具取拿食品,貨、款分開,包裝材料清潔、無毒無害; (四)凡使用餐(飲)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備足與銷售量相適應的經過洗凈消毒的或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攜帶衛生許可證、職業健康認證從業,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工作服、帽; (六)切配、製作、盛裝熟食品的容器、刀、板等應當清洗消毒;其它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工作檯面及貨架、廚、櫃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七)製作街頭食品的原材料應當新鮮,無毒無害,符合衛生要求,嚴禁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無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條 食品攤販和街頭食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市場的食品經營者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二)血腸、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蝦、喇咕、甲魚等食品; (三)血環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蛋品; (四)發霉甘蔗等有毒動植物食品; (五)僅用糖精、香精、色素配製的飲料; (六)宣傳療效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用醋酸兌制的食醋和非發酵法生產的醬油; (八)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自製糖果、棉花糖、吹製糖人及攪糖稀等兒童玩具食品; (九)不符合衛生標准、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小食品。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派駐機構可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四十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照規定無償采樣,並收取監測檢驗費。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兼職食品衛生檢查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的行為,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衛生檢查員無處罰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食品衛生監測頻次和采樣數量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衛生、營養指標的監測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上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在同一時期對同一生產經營者的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國家統一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四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應當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予以解封。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可疑食物並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衛生法》、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一)(四)(五)(九)(十一)項、第二十六條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四)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一)(二)(三)(五)(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二)(三)(六)(七)(八)項、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元至5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十)項規定的,給予每人每次2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八)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七)項和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標注品名、產地、廠名、批號或者代號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及內外包裝未按規定內容印製,未粘貼標簽或標簽、說明書內容與該食品不符的,未標注規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產品說明書內容誇大或虛假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虛假標注或不標注的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一)(二)(三)(四)(五)(六)項、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有毒有害的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使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偽造或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採用查封、沒收食品用工具、設備及產品的方式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塗改或者出借衛生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塗改者、出借者、受借者的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5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或者超過審批證明有效期限而生產經營的; (二)更改、偽造、騙取審批證明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已被撤銷審批證明繼續生產經營的; (四)已取得審批證明,但其產品功能和成份等與產品說明書不一致,內容虛假的; (五)生產經營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名稱、標簽、說明書未依照審批證明內容使用的; (六)未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證明要求生產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二)(三)(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500元至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查不清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食品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違反《食品衛生法》及本條例,有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收受賄賂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城鄉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它公共場所中現場製作經營(不含熘炒等食品)的直接入口食品。

『玖』 目前國家在冷庫安全管理方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標准

目前國家在冷庫安全管理方面主要依靠《冷庫設計規范》、《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設計和驗收類規范作為標准,對企業具體使用和管理設備方面,沒有強制性的法規、只有企業自己內部的規章制度,沒有相應的官方指導性規范標准。

『拾』 製冷、冷庫相關標准

3.1.冷庫的使用,應按設計要求,充分發揮凍結、冷藏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養護好冷庫建築結構。庫房管理要設專門小組,責任落實到人,每一個庫門,每一件設備工具,都要有人負責。
3.2.冷庫是用隔熱材料建成的,具有怕水、怕潮、怕熱氣、怕跑冷的特性,要把好冰、霜、水、門、燈五關。
3.2.1.穿堂和庫房的牆、地、門、頂等都不得有冰、霜、水,有了要及時清除。
3.2.2.庫內排管和冷風機要及時掃霜、沖霜,以提高製冷效能。沖霜時必須按規程操作,凍結間至少要做到出清一次庫,沖一次霜。冷風機水盤內和庫內不得有積水。
3.2.3.冷庫內嚴禁多水性作業。
3.2.4.沒有經過凍結的貨物,不準直入凍結物冷藏間,以保證商品質量,防止損壞冷庫。
3.2.5.要嚴格管理冷庫門,商品出入庫時,要隨時關門,庫門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做到開啟靈活、關閉嚴密、防止跑冷。凡接觸外界空氣的門,均應設空氣幕,減少冷熱空氣對流。
3.3.防止建築結構凍融循環、凍酥、凍臌。
3.3.1.各類冷庫庫房必須按設計規定用途使用,冷卻物、結凍物冷藏間不能混淆使用。原設計有冷卻工藝的凍結間,如改為一次凍結時,要配備足夠的製冷設備。冷卻物冷藏間、結凍物冷藏間、原設計的兩用間確需改換用途的,由設計部門設計並按程序報批。
3.3.2.空庫時,凍結間和凍結物冷藏間應保持在—5℃以下,防止凍融循環。冷卻物冷藏間應保持在零點溫度以下,避免庫內滴水受潮。
3.4.保護地坪(樓板),防止凍臌和損壞。
3.4.1.不得把商品直接散鋪在地坪上或墊上席子等凍結;拆肉垛不得採用倒垛的方法;脫鉤和脫盤不準在地坪上摔擊,以免砸壞地坪,破壞隔熱層。
3.4.2.商品堆垛、吊軌懸掛,其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負荷。
3.4.3.沒有地坪防凍措施的冷卻物冷藏間,其庫溫不得低於0℃,以免凍臌。
3.4.4.冷庫地下自然通風道應保持暢通,不得積水、有霜,不得堵塞,北方地區要做到冬堵春開。採用機械通風或地下油管加熱等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根據要求,及時開啟通風機、加熱器等裝置。
3.5.冷庫必須合理利用倉容,不斷總結、改進商品堆垛方法,安全、合理安排貨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庫利用率。堆垛要牢固、整齊,便於盤點、檢查、進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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