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定
『壹』 行政法是國務院還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
《立法法復》
第九條規定:本法制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
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
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貳』 行政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嘛
不是。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也包括各級人大,全國人大制定的是法律,地方人大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規。只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才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2.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這樣,但是有的教科書會分得更詳細,包括把憲法也認為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我覺得不必要。有覺得不對的可以補充,這玩意就是個學術問題,誰都有自己的觀點。
『叄』 行政法規由誰制定的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只能由國務院制定,是國務院為領導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肆』 國家行政機關通過什麼制定行政法規
有權制定和頒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專,中華人民屬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伍』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淵源就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也稱行政法的法源。
各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傳內統不同,行政法的法源也存在容區別 。
主要表現:
一、成文法法源。成文法法源在各國都存在,如憲法、法規、條約等。
二、不成文法法源(非制定法法源)
1.判例;即可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判例不僅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是行政法的淵源,在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等,也是行政法的淵源。
2.習慣和慣例;習慣和慣例是兩種不同的 行政法淵源。作為行政法淵源的是習慣是指某種社會習慣。而慣例則指行政慣例。
3.行政法原理。在許多西方國家(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不僅以制定法、判例和習慣、慣例為法源,而且以權威法學著作、學說確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為法源。行政法著作、學說確立的原理、原則經常為西方國家法院適用,甚至直接在判決書中引用。在法院適用後,轉化成判例法規范,有的國家甚至通過制定法予以固定。
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以制定法為主要形式: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含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國際條約。
『陸』 行政法部門就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構成的對嗎
行政法部門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柒』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定義
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准則,回是整個行政法的理答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它又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序性基本原則.
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准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准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
四是只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准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
『捌』 行政法規是由誰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根據憲專法和法律,制定行政屬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方面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說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玖』 行政法規制定的程序是什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
第五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五十八條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九條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第六十條 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