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不規范
⑴ 警察執法違反違反民法的表現
首先說說我們經常見到的[警察罰款]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內受到罰款處罰的人容應該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直接收繳罰款。具體的情況是:5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在警察當場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情況下,人民警察就可以在作出罰款決定後當場進行收繳。
再說說派出所的局限:
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的授權,否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其行為負責。根據法律規定,派出所也可以做出行政處罰,但是只能是警告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有權利做出拘留的決定,其他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作出。
最後說說人生自由和警察的關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剝奪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權和強制權,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許可權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⑵ 交通民警執勤執法不規范怎麼辦
向公安局紀委或者警務督察部門投訴!!!!!!!!!!!!!
有沒有作用就難說啦!!!!!!!!!!!!!!!!!!!!!!!!!!!!!!!!!!!!!!!!!!!!!!!!!!!!!!!!!!!!!!!!!!
⑶ 交警的執法不規范要受什麼樣的處理
您提出投訴後,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查明事實後,如果存在不規范行為,相關部門可依據公務員法或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處分民警。比如,警告,嚴重警告,降級,撤職等等。望採用,謝謝。
⑷ 由於警察執法不規范照成小孩驚嚇怎麼辦
雖然我個人角度講覺得當事人碰到無論真警察還是假警察,還是別反抗的內好,無論真假最後受傷害的大概容率還是當事人,但是對於非法入侵住宅還是可以防衛的吧。
我記得執法規范培訓視頻是今年才統一大家看的吧。
規范指出《人民警察證》是人民警察執法證件,民警執法時應隨身攜帶,便衣民警應當主動出示;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
你們是沒有組織統一觀看還是忘了?
⑸ 在警察執法人員遇到規定沒有寫怎麼處理的情況下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適合處理 必須依法
⑹ 警察治安目標管理行政執法行為前有無合法必須程序規范不符程序的警察行政行為是否屬犯罪行為
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這是關鍵。至於合法的行內政執法行為必容須具備的三個要件等專業問題,找到這些部門他們會根據你提出的申請或申訴,去調查的(當然包括找專業醫學鑒定和走訪居委會、鄰居),在此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和法規判定民警察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
⑺ 作為一名警察如何提高規範文明執法
民警 "嚴肅紀律,規范行為,提升能力,公正文明執法"的心得體會
一要鞏固宗旨,堅定信念,守護清正廉潔的決心。身為一名公安幹警,肩負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的重任。更應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時刻不忘把廉潔從政作為主線,提升自己身為人民警察的核心價值觀,切實把廉潔為民融入到公安工作全過程。要不斷地深入學習各類警示教育活動,以先進典型事跡鼓舞士氣、弘揚正氣,不斷堅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激發自己不竭的工作熱情;以反腐警示錄里的典型案例築牢防線、守住底線,堅決消除不良思想,約束自己的行為,積極營造風清氣正、廉榮貪恥的濃厚氛圍。不斷增強自身理論素養和勤政廉政意識,使拒絕腐敗的決心成為一種本能。
二要減少應酬,堅定廉潔奉公的信心。身為執法人員,自身形象不再是個人形象,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關乎整個公安隊伍的公信力。我們務必要嚴以律己,慎用手中的權利。明白權為民所賦、利為民而謀。身為公安幹警,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在減少交際、應酬上帶頭做表率,自覺凈化「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積極倡導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同時,加強對親屬的監管,申明底線和劃清界線,在家庭會議上強調中央八項規定和各大項禁令,堅決不把個人群帶關系和私利摻和到工作中去,防止後院起火。
三要摒除貪念,修身務實,維護一心為民的恆心。當今社會,物慾橫流,我們手中的權利成為居心叵測者眼中發財致富的鑰匙。金錢、美色,時刻誘惑著我們。我們務必要嚴以修身,剔除心中的貪念,始終保持頭腦清醒,清廉自守,弘揚正氣,抵制歪風,坦坦盪盪做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為官,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日常工作要經常深入群眾、融入社會,了解群眾疾苦,體會百姓不易,消除不滿足、攀比、從眾、僥幸等偏拗心理,求真務實,堅持執政為民、執法為民不動搖。
⑻ 警察執法問題
現在講證據,必須如此.如果是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就應馬上制止.
本人非公職人員
⑼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9)警察執法不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