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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26 07:12:59

1. 柳州市財政局審批的財務代理記賬機構有哪些

柳州市代理記賬執業資格審批情況 為加強對代理記賬業務的監督管理,方便單位個人查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許可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已通過審批的代理記賬機構名單公布如下: 1、柳州市恆企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2、柳州市誠摯會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3、柳州市凌信會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4、廣西柳州市金算盤財務會計咨詢有限公司 5、柳州市財富財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6、柳州市瑞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7、柳州市和宜信財務代理有限公司 8、柳州市正通會計信息咨詢服務部 9、柳州得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10、柳州市榮盛財務會計咨詢有限公司 11、柳州市恆瑞會計咨詢有限公司 12、柳州市唯滿會計代理記賬服務部 13、柳州市金健財務管理咨詢服務部 14、柳州市誠成代理記賬有限公司 15、柳州市鑫點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16、柳州快盈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17、柳州市明威財務管理咨詢中心 18、柳州市盛世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19、廣西柳州誠思財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20、柳州市柳南桂建商務咨詢服務部 21、柳州市准則會計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22、柳州市國宏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23、融水縣清月會計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24、廣西融水縣金正會計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25、柳江縣柳玲會計有限服務公司 26、鹿寨縣廣匯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柳州市財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2. 所有從事代理記賬的機構都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批准,判斷題,對還是錯

錯的,會計師事務所不需要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批准。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2)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審批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3. 會計代理記賬公司是否由財政局批准

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才能開展代理記帳業務,代理記帳許可證是有財政局審批的,個人兼職就不需要了。

4. 如何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滿足以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持有會計從業資格內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容少於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具體其他情況,請咨詢當地財政局主管科室。

5. 代理記賬許可書審批部門

首先,很明確: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 其次,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主管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許可證登記表; (二)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的解散、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簽章等事項。
(三)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五)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等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包括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主管財政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將有關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材料目錄、程序、審批期限以及有關示範文本等內容予以公示,公示內容由市財政局統一製作。
第七條 主管財政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審批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審批范圍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主管財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代理記賬行政許可業務專用章樣式由市財政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主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主管財政局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主管財政局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主管財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網站上公開,供公眾查閱;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一)代理記賬許可證審批情況表; (二)代理記賬許可證登記表; (三)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四)代理記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包括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和經營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變更事項的相關材料,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變更申請,主管財政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代理記賬機構稅務登記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機構遷出地主管財政局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許可證管理遷出核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遷入地的主管財政局。
代理記賬機構因名稱變更而需要變更代理記賬許可證的,主管財政局應當收回原來核發的許可證,按規定核發新的許可證。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機構變更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五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六條 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九條 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財政局應當履行監督責任,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後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財政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主管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主管財政局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主管財政局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准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主管財政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後,應當將「代理記賬機構注銷登記備案表」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又不向主管財政局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主管財政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主管財政局實施代理記賬行政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代理記賬行政許可。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會計代理記賬公司注冊有哪些要求

要成立代理記賬公司需要條件,《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第四條專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屬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7. 申請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一)代抄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協議或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機構名稱和地址、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內部機構的職權和議事規則、機構解散和清算辦法以及全體股東簽章等事項。
(三)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證明承諾;
(五)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六)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應包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業務質量控制規范、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項制度。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指代理記賬機構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制定的本機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主要包括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8. 怎樣申請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認定

一、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原則上向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向省財內政廳提出申請的,由申請人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容心綜合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二)省財政廳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三)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四)取件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領取辦理結果。

二、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14個工作日。

9. 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申請對象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申請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具備申請條件後,除會計師事務所外,應向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四、申請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2.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五、辦理期限
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受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後,審查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和辦公場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
六、每年報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不按期報送材料的,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10. 代理記賬機構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 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在天津市代理記賬的審批機關是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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