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交通法規
⑴ 中國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首先請您節哀! 報警了沒有?事故故定書下了嗎?如果這些程序都已經走過了,就是賠償達不成一致了,那建成您盡快准備去法院訴訟!事故處理越拖越不利。訴訟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也就是讓警方在對方未賠償前扣押對方車輛),建議您最好請個律師,這樣能更好、更快、最大程度的得到相應賠償!
⑵ 關於中國交通法
《道抄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⑶ 中國交通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⑷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4)全國交通法規擴展閱讀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范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⑸ 全國每個城市的交通法規都一樣嗎比如違章處理
不完全一樣。基本按標線行駛的規則是一樣的。但是有的城市限行,有的不。有的城市有公交專用,有的沒有。但是每個城市的交通標示牌代表的意思都一樣。
⑹ 中國交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⑺ 中國交通法律
這個問題很大啊
國家/各地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性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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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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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局法規檢查司關於駕駛執照和行車證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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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交違章記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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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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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體系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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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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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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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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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動車過戶業務
辦理機動車輛改裝、改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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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動車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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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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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動車轉籍業務
辦理機動車行駛證換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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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機動車號牌重新固封業務
辦理機動車檔案注銷業務
辦理機動車報廢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須知>港、澳、台、外國人(包括華僑)考領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須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大型貨運汽車進行尾氣排放檢測的通告
關於加強對機動車超載違章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66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
國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政策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的補發、變更和注銷
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和期滿換證
機動車駕駛證的轉出和轉入
駕駛證管理業務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交違章記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駕駛員補領牡丹交通卡的相關程序(圖)
外地駕駛證換領北京駕駛證手續
臨時入境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北京市關於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有關事項的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駕駛員考試辦法》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駕駛員違章處理須知
辦理初次申領汽車駕駛證業務
辦理外省市駕駛證遷入業務
辦理持軍隊(武警)駕駛證申領地方駕駛證業務
辦理持境外駕駛證申領國內駕駛證業務
辦理駕駛證登記項目變更換證業務
辦理增駕非汽車類駕駛證業務
辦理駕駛證增駕考試業務
辦理注銷駕駛證業務
駕駛證損壞、副證審驗、記錄欄記滿換證業務辦理須知
辦理初次申領非汽車類駕駛證業務
浙江省地方標准----機動車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中酒精含量規定
重慶市地方標准----DB50/25--1999車輛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測試方法
四川省地方標准——駕駛人員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規定
交通事故管理法規
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須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批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
《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填寫說明
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知識問答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122交通事故報警台電話如何打
交通事故報警台能夠為您提供的幫助
上海市審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規定(草案)
車險在線解答:29種當事人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種行為要負全責
交通事故後什麼能索賠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
關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解釋
關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責任賠償都包括那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索賠及相關注意事項
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的處理時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對申請重新傷殘評定的「當事人」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對處罰交通肇事責任人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涉及保險車輛肇事定損問題的批復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須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處理交通事故須知
汽車維修法規及管理條例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一部分:一類維修企業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二部分:二類維修企業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第三部分:三類維修企業
機動車檢測維修設備及工具分類與代碼(JT/T 297—1996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6.11實施)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1997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1991實施)
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准(JT/T 198—95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5.7.1實施)
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JT/T 199—95 國家交通部發布 1995.7.1實施)
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4765—93 國家環保局發布 1994.5.1實施)
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准(GB 14766—93 國家環保局發布 1994.5.1實施)
在用車6W後霧燈安裝技術規范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關於統一全國汽車維修企業標志牌等牌證樣式的通知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資格認證辦法頒布
汽車檢測法規及管理條例
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JT/T 478-2002 國家交通部發布 20010.10 實施)
關於對汽車專用檢測儀器設備實行定期計量檢定的規定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GB/T 5181-200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1實施)
汽車檢測站計算機控制系統技術規范(JT/T 478-2002 國家交通部發布 20010.10實施)
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摘要
湖北省汽車檢測站計量認證管理辦法
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4761-1993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4.5.1實施)
重慶市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開業條件
汽車發動機檢測儀檢定規程(試行)(JJG 013-1996 國家交通部 1996.1實施)
就車式車輪動平衡儀檢定規程(JJG 011-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實施)
車輪動平衡機檢定規程(JJG 010-1996 國家交通部1997.1實施)
滾筒式車速表檢驗台檢定規程(JJG 906-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汽車前照燈檢測儀檢定規程(JJG 745-1991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1實施)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檢定規程(JJG 688-1990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11實施)
滑板式汽車側滑檢驗台檢定規程(JJG 908-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軸(輪)重儀檢定規程(JJG 907-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6.11實施)
汽車制動踏板力計檢定規程(JJG 008-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 實施)
四活塞聯動式油耗儀檢定規程(JJG 009-1996 國家交通部 1997.1實施)
汽車轉向盤轉向力--轉向角檢測儀檢定規程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2001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2001實施)
汽車運輸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管理辦法
進口汽車檢驗管理辦法
你自己去這個網上看吧http://www.supfree.net/search.asp?id=6092.html
⑻ 新交通法規是什麼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規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