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取消行政審批項目
分兩次
第一次 2014年7月22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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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24/content_9238.htm
Ⅱ 取消行政審批什麼意思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取消行政審批就是不再進行上述行為,目的是簡政放權。取消行政審批主要有四種類型。
1、直接取消。就是不再設立相關審批程序。比如國務院最近直接取消了高技術應用部門發展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明信片資費確定等多項行政審批手續。
2、暫停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暫時停止,以後根據情況有可能恢復,也有可能直接取消。比如國務院暫停實施省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核准審批。
3、下放審批。就是將行政審批行為下放到下級行政機關。比如國家將學前教育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審批下放到市級教育部門。
4、合並審批。就是將幾個行政審批事項合並成一個審批事項。比如合肥市市規劃局等11個部門將46項行政審批事項合並為16項行政審批事項。
Ⅲ 2014國家取消了哪些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目 錄
(共計5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
取消
2 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科技部關於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
取消
3 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准檢測機構認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5 中央醫葯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取消
6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 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
司法部
無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
取消
今後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取消
10 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關於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
取消
11 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 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
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
無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 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佔用、拆毀審批
水利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取消
16 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7 節水灌溉增效示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18 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於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
取消
20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1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關於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水利部
無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
取消
23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水利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24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於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
取消
25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准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 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7 報關員資格核准
海關總署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
取消
29 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取消
30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質檢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門
31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2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無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34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35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 葯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37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預審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於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佔用徵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
取消
38 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採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0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國家旅遊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41 邊境旅遊項目審批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2 煙草新品種審定
國家煙草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取消
43 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44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國家海洋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 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8 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49 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50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國家郵政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 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
國家文物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 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
農業部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附件2
Ⅳ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含義是什麼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就是國務院決定取消該項行政許可.
也就是說建築外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了,不用辦了,以前取證的也沒用了
Ⅳ 2014年12月國務院取消68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11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有26項,其中准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涉及證券、保險、土地估價、公路水運、金融理財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41項,其中准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涉及民航、糧食、農業等領域。
職業資格 無法律依據一律取消
這次取消職業資格的主要原則是,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並不密切或不宜採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後予以取消;國務院行業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8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67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9項)
4.國務院決定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82項)
國務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Ⅵ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什麼意思
同過國家行政機構的決議,取消、簡化了項目批准手續,可以直接執行相關項目的行為。
也就是說那184項項目,可以不經過「管理層級行政審批」直接上馬(開工)。
這是我國政府為提高工作效率,所採取的有利於加快發展的決議。(前提;在合理的范圍內)
(行政審批的定義)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Ⅶ 國務院一共取消和下方了多少行政審批事項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禕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辦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
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
Ⅷ 2014年中央國務院下放,取消了哪些行政審批權
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www://www.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368.htm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a href="http.gov.gov.gov://www://www.gov.cn/zwgk/2013-05/15/content_2403676.gov://www.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www.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368://www,僅列出國務院網址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a href="http.htm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a href="http.htm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http.htm" target="_blank">http://www.gov.cn/zwgk/2013-05/15/content_2403676.htm" target="_blank">http.cn/zwgk/2013-12/10/content_2545569.gov.cn/zwgk/2013-12/10/content_2545569.htm" target="_blank">http太多了.gov
Ⅸ 2014年 國務院 共取消多少項行政審批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禕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辦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
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
李章澤:同一個事項在不同人看來感受不一樣。舉個例子,一個是「省級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陝西省認為沒什麼用,但是江蘇、浙江和廣東他們就認為受益非常明顯。
而隨著審批事項的逐漸下放,明細政府的手能伸多遠的權力清單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目前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省級政府,將權力清單對外公示。針對外界對中央層面的權力清單遲遲沒有露面的質疑,李章澤予以了澄清。
李章澤:今年3月17日,在中國機構編制網上公布了1235項行政審批事項。1235項是國務院60個部門的審批權,事實上這個單子就是一個權力清單,只是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相比,要窄一些。我們這個單子也在不斷地調整,其實就是在不斷地減少。
記者統計發現,一年多來下放的632項行政審批事項,在數量上已經達到約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3。這意味著本屆政府任內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完全有可能超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