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A. 國 民 黨 行政級別
民國時期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分
一級行政區劃,包括35個省、個地方 、1個特別行政區、14個中央政府直轄市、14個盟部及4個特別旗。
二級行政區劃,在省與特別行政區之下設有縣、省轄市(目前總計有56個)、設治局(目前總計有34個)、管理局(目前總計有7個)。直轄市下設有區,盟部下設有旗(目前總計有127個)。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此外,民國初年,廢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另外在省縣之間還有道。國民政府時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際管轄范圍限縮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它附屬島嶼。目前實際管轄2個虛級省、2個直轄市、16個縣、5個省轄市。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名稱 省會或蒙藏首邑 直轄市
蒙古地方 庫倫
興安省 海拉爾
黑龍江省 北安
嫩江省 齊齊哈爾
合江省 佳木斯
松江省 牡丹江市
哈爾濱
吉林省 吉林市
遼北省 遼源
遼寧省 沈陽 沈陽、大連
安東省 通化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熱河省 承德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北平、天津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寧夏省 銀川
山西省 太原
陝西省 西安 西安
山東省 濟南 青島
江蘇省 鎮江 上海、首都南京
河南省 開封
安徽省 合肥
浙江省 杭州
湖北省 武昌 漢口
江西省 南昌
湖南省 長沙
廣東省 廣州 廣州
廣西省 桂林
貴州省 貴陽
雲南省 昆明
四川省 成都 重慶
甘肅省 蘭州
西康省 康定
青海省 西寧
西藏地方 拉薩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台灣省 台北(省政府辦公在南投縣中興新村) 台北、高雄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B. 民國時期的「市」是屬於什麼級別的行政劃分
本條目介紹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一詞),以中華民國政府現今之實際統治區為主,包含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除了現今行政區劃外,也介紹自中華民國建立至政府遷台後的行政區劃變革歷史、未來行政區劃規劃走向;以及1949年底大陸地區領土未失去前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中華民國在1949年政府遷台後,目前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如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僅限台灣省)、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1]。
依照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2],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施行後成為虛級化之行政區單位;原隸屬於省之下的縣與市,在實務上改為中央政府直轄,僅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管理上續劃歸於省。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各直轄市、縣市人民接洽中央業務,增設3個派出機關「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直轄市與縣、市為具有地方自治功能的最高行政區劃,因而常被合稱為「縣市」。
C. 49年之前國民黨行政等級
民國時期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分
一級行政區劃,包括35個省、2個地方 、1個特別行政區、14個中央政府直轄市、14個盟部及4個特別旗。
二級行政區劃,在省與特別行政區之下設有縣、省轄市(目前總計有56個)、設治局(目前總計有34個)、管理局(目前總計有7個)。直轄市下設有區,盟部下設有旗(目前總計有127個)。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國民政府又將它們和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此外,民國初年,廢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另外在省縣之間還有道。國民政府時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實際管轄范圍限縮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它附屬島嶼。目前實際管轄2個虛級省、2個直轄市、16個縣、5個省轄市。
D. 中華民國35省2地方1特區14直轄市1行政區
全部是。三十五省是滿清十八行省加上東北光復後多出來的六個省份、西康專青海、貴州等地建屬省。「地方」一詞適用於非中國文化普及之地區,諸如蒙古、西藏地方,其雖然為省級地區,但是其下不使用縣市制,如蒙古分為依滿清舊制分為「旗」。
直轄市原稱「院轄市」由行政院直接管轄,使用於對政府經濟文化貿易有重大影響力之市區。
不是復雜,是因地制宜。因海南島風俗文化與廣東省回異、設為特別行政區,為建第三十六省之准備,未付實行。
E.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的簡介
行政區是復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制,中華民國在1949年政府遷台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但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
F. 介紹一下中華民國時期我國的行政區劃
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版、江西、福權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等3個相當於省級的地區。
1928年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
1945年後,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沈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台灣成為35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准備。
G. 有沒有1931年民國大陸時期的行政區劃地圖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一詞)指代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的專行政管理區劃,包括北洋政府時期屬和國民政府時期,分為省(地方、行政區)、道(行政督察區)等級別。
北洋政府初期分為22省、4特別行政區、4地方、3地區和2府;國民政府初期分為28省、2地方和6院轄市,後期台灣光復、外蒙古獨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轄市、1地方和1特別行政區。
國共內戰後所謂「民國政府」遷台控制區域只包含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台澎金馬)。
H. 中國行政區劃的民國區劃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道。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並入新疆省)。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即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系獲國民政府報准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沈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准備。
I. 民國的「市」和「縣」在省里屬於同級行政區劃嗎
是的
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版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權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道。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
J. 誰知道民國時期的所有省份各級行政區的劃分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一開始便轄有江蘇、安徽、江西、湖北、內湖南、容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山東、山西、河南、河北、陝西、甘肅、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等22省。後來北洋政府於原22省的基礎上,增設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在北洋政府時期結束後,新組的國民政府將這些特別區域和寧夏、青海一同建為6個省(其中川邊特別區改制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2個地方。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准備。不過對於外蒙古的問題,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其獨立並表示支持後,於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後,撤銷了承認,並在1955年否決了其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認為其是中國(即中華民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