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法律法規
⑴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有哪些
電子政務是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行政中推廣應用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當代政府管理創新的主要方面。近年來,隨著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國電子政務應用不斷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因此,加強對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問題的研究,認真分析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系統總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有效的對策,對推動我國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我國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從世界范圍看,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本國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英國2001年5月通過的《電子通信法》,確立了數字簽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電子認證安全指南》,為其電子政務發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據;美國目前已形成以《電子政府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政務發展起步較晚,其相應的立法還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先後出台了一些與規范電子政務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與電子政務發展和建設的關系可歸納為4類:
(1)計算機法,主要是有關計算機系統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規范以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法,如《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2)互聯網法,主要是針對國際互聯網的接入、安全、設施、經營以及主管部門等事項做出規定,如《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規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關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規章,如《北京市政務和公開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
(4)政務公開法,主要是對政府有關業務流程和政策制定、執行及結果的公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行政許可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
總體上說,我國電子政務立法還處於「無綱領性立法、無確定立法規則、無有效的立法評價及監督機制」的三無狀態[2],現有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低,規章佔大多數,至今我國尚未出台關於電子政務的綱領性立法以及明確的立法規則,更不用說評價及監督機制。
2、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電子政務應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現,越來越不利於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
2.1立法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國外,電子政務立法有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國屬於前者。2002年12月美國通過《電子政府法》,並與其他單行法配套,如《政府紙張消除法》等。而我國則屬於後者。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分散在計算機法、信息法、互聯網法等單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環境適用復雜,尤其我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為在我國大多是部門立法,法律階位低,缺少統一的原則和標准,沖突現象嚴重,導致電子政務的特徵不明顯,實施效果差。
2.2電子政務標准立法亟待完善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電子政務標准》,但它只是一個標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檢驗性較差,全國各省市電子政務建設還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各級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時間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也參差不齊;另一方面我國缺乏對電子政務建設標準的立法,在實踐中採用不同的技術標准和傳輸協議。這就不容易互聯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島」現象,導致部門間協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較差,也不利於政府改進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美國立法過程看,在其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先後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開法》等,著力打造「陽光下的政府」。而我國至今仍沒有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並且早在1988年就通過以「凡不宣布公開的事項皆推定為保密」為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遠遠不能適應電子政務條件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社會對政府信息的需求與政府信息的供給存在著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利益權衡上都應公開但未能公開[3]。政府信息公開沒有成為一種制度,造成政府信息獲取困難,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浪費了信息資源,容易滋生腐敗。
2.4公民隱私權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政府收集、儲存和利用信息時,容易侵犯公民個人利益。政務公開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將各自收集、儲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於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將導致大量個人信息被公開,容易侵犯公民隱私權。這是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特有問題,而我國現行法律對什麼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尚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成為電子政務立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5立法滯後制約電子政務發展
電子政務立法滯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其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許多亟待法律規范的事項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許多現有法律規范中的具體規定不適應電子政務發展需要,有的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抵觸,如對關乎電子政務根本性質定位的電子政府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法律並沒做出明確規定;對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的來源、預算、使用以及監督等問題,也基本上沒有法律的統一規定;涉及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都需要修訂和完善;有關網路安全、政府信息認證、加密以及公眾知情權等方面的網路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強
電子政務直接涉及到各級政府的核心政務,關乎黨政部門乃至整個國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務信息安全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注的問題。一些電子政務發達的國家陸續制定專門的關於電子政務安全的法律法規,如英國《官方信息保護法》等。我國雖已出台了一些與網路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電子政務在信息技術催化下快速發展,對信息內容安全性不斷提出更高標准,而保障電子政務安全的專門法規迄今尚未制定,導致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推進,政務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機會日益增多,政府的網路安全隱患也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網路訪問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擊;另一方面內部人員的蓄意破壞、越權處理公文、竊取國家機密等惡性事件頻繁發生[4]。這些隱患可能導致國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損害,對國家安全也構成威脅。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加快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步伐的對策
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電子政務規范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推動我國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要樹立「立法先行」觀念,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修訂已有的相關法律,逐步建立電子政務相關法律的體系,從而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規范、健康發展[5]。
3.1加快電子政務基本法的制定
電子政務基本法是構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基礎,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又是理順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內部層次關系的前提。許多國家都通過制定電子政務基本法來統領、指導及協調各單行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因此,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在今後的電子政務立法上選擇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盡快制定《電子政務法》,以保障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
3.2建立健全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建設,本質上是為電子政務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諧的環境。我國要在既考慮國情又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立法,構築起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該體系與計算機法、互聯網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關系,但不是簡單的拼湊和疊加,而是一個獨立的、具有自己內在規律的體系,除包括《電子政務法》外,還包括《電子政府法》、《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政務基金法》、《電子政務行政法》和《電子政務監督法》等[6]。另外,還應包括用來規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門電子政務實踐的法律規范,如電子稅收法、電子警察法和電子海關法等。
3.3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程度,盡快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標志,也是電子政務向縱深發展的必要條件。借鑒國外經驗,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由法律來統一規范。針對我國現狀,應遵循及時、真實、公正和方便的原則,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盡快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外,還應通過媒體、政府信息公告欄、公共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和公眾服務熱線等及時發布,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法制化。
3.4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立法
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在電子政務中應保護公民信息權和隱私權。公民信息權包括信息產權、信息自由權、信息自主權、信息平等權和信息救濟權等,其中信息平等權尤受社會關注,即「信息鴻溝」,主要指貧困地區因缺乏電信基礎設施,不能通過計算機網路等獲取信息、接受先進教育所產生的不同地區和階層的信息權落差[7]。借鑒國外經驗,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和給付請求等推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來實現公民的信息平等權。另外,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也是當務之急。在實踐中除採取技術上,加密外,還應藉助立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保護,明確政府在收集、存儲和傳輸數據中的保密責任,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5加強對電子政務標準的立法
從國外立法經驗看,為了推動政府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發展,關鍵是搞好整體規劃,制定統一的標准。針對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現狀,一方面在《電子政務標准》的基礎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學先進,切實可行」的原則[7],從整體著眼,積極吸取社會各種力量推動電子政務標準的修訂與完善;另一方面在電子政務建設上,必須科學規劃,所有技術、標准、協議和介面都遵循相關標准,以保證網路的標准性、開放性和安全實用性,使我國的信息資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3.6修訂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健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政務的實質在於制度創新,這意味著政府工作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將面臨著變革,而應對這些變革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法律。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應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調整,對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法律,通過對其內容的廢除、修改、合並和補充,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僅需要將各種可能出現的危及電子政務系統安全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還應規定相應的具體刑罰,同時《合同法》、《證據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還需新的立法,特別是與信息及信息技術應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關於簡化行政管理過程和規范政府間文件傳輸的立法等。
3.7重視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電子政務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電子政務的生命,信息安全成為當前電子政務信息化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是電子政務建設中的重中之重。政務信息公開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沖擊,要保障其安全,僅依靠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藉助立法來解決。在對信息安全性方面進行立法時,應貫徹「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明確電子政務的安全標准、具體規則以及對違反者的懲戒措施,對政府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的操作標准做出統一規定,著重從制度層面上完善政府部門信息安全法規建設,對不同政府部門的數據安全和保密信息篩選制度以及信息認證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護能力。從而為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建構良好的制度屏障。
⑵ 電子政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電子政務,目前有很多種說法.例如:電子政府、網路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電子政務絕不是簡單的「政府上網工程」,更不是為數不多的網頁型網站系統.嚴格地說,所謂電子政務,就是政府機構應用現代信息和通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通過網路技術進行集成,在互聯網上實現政府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和空間及部門之間的分隔限制,向社會提供優質和全方位的、規范而透明的、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電子政務是一個系統工程,應該符合三個基本條件:第一 電子政務是必須藉助於電子信息化硬體系統、數字網路技術和相關軟體技術的綜合服務系統;硬體部分:包括內部區域網、外部互聯網、系統通信系統和專用線路等;軟體部分:大型資料庫管理系統、信息傳輸平台、許可權管理平台、文件形成和審批上傳系統、新聞發布系統、服務管理系統、政策法規發布系統、用戶服務和管理系統、人事及檔案管理系統、福利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等等數十個系統.第二,電子政務是處理與政府有關的公開事務,內部事務的綜合系統.包括政府機關內部的行政事務以外,還包括立法、司法部門以及其他一些公共組織的管理事務,如 檢務、審務、社區事務等; 第三,電子政務是新型的、先進的、革命性的政務管理系統.電子政務並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的政府管理事務原封不動地搬到互聯網上,而是要對其進行組織結構的重組和業務流程的再造.因此,電子政府在管理方面與傳統政府管理之間有顯著的區別.二、電子政務的具體內容 電子政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國內外也有不同的內容規范,根據國家政府所規劃的項目來看,電子政務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1.政府間的電子政務; 2.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 3.政府對公民的電子政務.(一)政府間的電子政務 政府間的電子政務是上下級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電子政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電子法規政策系統.對所有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提供相關的現行有效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規范,使所有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2.電子公文系統.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級、部門之間傳送有關的政府公文,如報告、請示、批復、公告、通知、通報等等,使政務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間和政府內流轉,提高政府公文處理速度.3.電子司法檔案系統.在政府司法機關之間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機關的刑事犯罪記錄,審判機關的審判案例,檢察機關檢察案例等,通過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員綜合能力.4.電子財政管理系統.向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審計部門和相關機構提供分級、分部門歷年的政府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包括從明細到匯總的財政收入、開支、撥付款數據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和圖表,便於有關領導 和部門及時掌握和監控財政狀況.5.電子辦公系統.通過電子網路完成機關工作人員的許多事務性的工作,節約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員通過網路申請出差、請假、文件復制、使用辦公設施和設備、下載政府機關經常使用的各種表格,報銷出差費用等.6.電子培訓系統.對政府工作人員提供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網路教育課程,特別是適應信息時代對政府的要求,加強對員工與信息技術有關的專業培訓,員工可以通過網路隨時隨地注冊參加培訓課程、接受培訓,參加考試等.7.業績評價系統.按照設定的任務目標、工作標准和完成情況對政府各部門業績進行科學地測量和評估.(二)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 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是指政府通過電子網路系統進行電子采購與招標,精簡管理業務流程,快捷迅速地為企業提供各種信息服務.主要包括:1.電子采購與招標 通過網路公布政府采購與招標信息,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必要的幫助,向他們提供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購成為陽光作業,減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節約政府采購支出.
⑶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有哪些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
1、相對於傳統行政方式,電子政務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其行政方式的電子化,即行政方式的無紙化、信息傳遞的網路化、行政法律關系的虛擬化等。
2、電子政務使政府工作更公開、更透明 電子政務使政務工作更有效、更精簡 電子政務為企業和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電子政務重構政府、企業、公民之間的關系,使之比以前更協調,便於企業和公民更好地參政議政。
(3)電子政務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電子政務法律法規的特點發展:
各個國家推動電子政務,都與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的改革密切結合。在我國推動電子政務,不只是用電子手段履行政府的現存功能,它本質上是一次改革,我們要以改革的精神來推動這項建設,力爭取得比較扎實的成效。
電子政務是政府機關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內網建設是政府電子政務的關鍵,各級政府信息中心不光要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也要承擔起內網安全性的管理工作,要牽頭組建一個電子政務建設領導小組,制定相關文件。
主要包含內網建設總體原則、實施辦法、具體要求、安全性控制、相關設備采購與管理辦法等,特別是對各接入網安全保密系統建設更要投入一定精力,要與財政部門與集中采購機構協調工作機制。
規定凡涉及到電子政務方面的產品采購,申報計劃時應有電子政務領導小組先期審核,主要是落實推薦目錄要求,防止出現采購的產品有嚴重缺陷、過時與老化、缺乏兼容性等,從而保證主網安全有效運行。
⑷ 電子政務相關法律問題與現狀
電子政務是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行政中推廣應用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當代政府管理創新的主要方面。近年來,隨著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國電子政務應用不斷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因此,加強對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問題的研究,認真分析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系統總結其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有效的對策,對推動我國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我國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我國電子政務立法現狀
從世界范圍看,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本國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英國2001年5月通過的《電子通信法》,確立了數字簽名的法律地位;新加坡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電子認證安全指南》,為其電子政務發展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據;美國目前已形成以《電子政府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政務發展起步較晚,其相應的立法還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先後出台了一些與規范電子政務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與電子政務發展和建設的關系可歸納為4類:
(1)計算機法,主要是有關計算機系統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規范以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法,如《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
(2)互聯網法,主要是針對國際互聯網的接入、安全、設施、經營以及主管部門等事項做出規定,如《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規定》、《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規定》等。
(3)信息法,主要是有關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規章,如《北京市政務和公開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等。
(4)政務公開法,主要是對政府有關業務流程和政策制定、執行及結果的公開,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行政許可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
總體上說,我國電子政務立法還處於「無綱領性立法、無確定立法規則、無有效的立法評價及監督機制」的三無狀態[2],現有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低,規章佔大多數,至今我國尚未出台關於電子政務的綱領性立法以及明確的立法規則,更不用說評價及監督機制。
2、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電子政務應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現,越來越不利於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
2.1立法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國外,電子政務立法有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美國屬於前者。2002年12月美國通過《電子政府法》,並與其他單行法配套,如《政府紙張消除法》等。而我國則屬於後者。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分散在計算機法、信息法、互聯網法等單行法中。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環境適用復雜,尤其我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因為在我國大多是部門立法,法律階位低,缺少統一的原則和標准,沖突現象嚴重,導致電子政務的特徵不明顯,實施效果差。
2.2電子政務標准立法亟待完善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電子政務標准》,但它只是一個標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檢驗性較差,全國各省市電子政務建設還處於各自為政的狀態。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各級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時間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也參差不齊;另一方面我國缺乏對電子政務建設標準的立法,在實踐中採用不同的技術標准和傳輸協議。這就不容易互聯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島」現象,導致部門間協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較差,也不利於政府改進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2.3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存在的問題
從美國立法過程看,在其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先後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開法》等,著力打造「陽光下的政府」。而我國至今仍沒有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並且早在1988年就通過以「凡不宣布公開的事項皆推定為保密」為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這遠遠不能適應電子政務條件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社會對政府信息的需求與政府信息的供給存在著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利益權衡上都應公開但未能公開[3]。政府信息公開沒有成為一種制度,造成政府信息獲取困難,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浪費了信息資源,容易滋生腐敗。
2.4公民隱私權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在電子政務環境下,政府收集、儲存和利用信息時,容易侵犯公民個人利益。政務公開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將各自收集、儲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於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將導致大量個人信息被公開,容易侵犯公民隱私權。這是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特有問題,而我國現行法律對什麼是個人隱私、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尚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成為電子政務立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2.5立法滯後制約電子政務發展
電子政務立法滯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其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許多亟待法律規范的事項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許多現有法律規范中的具體規定不適應電子政務發展需要,有的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抵觸,如對關乎電子政務根本性質定位的電子政府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國法律並沒做出明確規定;對電子政務建設資金的來源、預算、使用以及監督等問題,也基本上沒有法律的統一規定;涉及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都需要修訂和完善;有關網路安全、政府信息認證、加密以及公眾知情權等方面的網路法律法規幾乎是空白。
2.6信息安全立法有待加強
電子政務直接涉及到各級政府的核心政務,關乎黨政部門乃至整個國家的利益,因此,保障政務信息安全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注的問題。一些電子政務發達的國家陸續制定專門的關於電子政務安全的法律法規,如英國《官方信息保護法》等。我國雖已出台了一些與網路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電子政務在信息技術催化下快速發展,對信息內容安全性不斷提出更高標准,而保障電子政務安全的專門法規迄今尚未制定,導致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推進,政務信息暴露和泄密的機會日益增多,政府的網路安全隱患也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網路訪問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易遭到病毒感染和「黑客」攻擊;另一方面內部人員的蓄意破壞、越權處理公文、竊取國家機密等惡性事件頻繁發生[4]。這些隱患可能導致國家及政府形象受到損害,對國家安全也構成威脅。因此,保障信息安全成為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加快我國電子政務立法步伐的對策
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是電子政務規范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推動我國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要樹立「立法先行」觀念,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修訂已有的相關法律,逐步建立電子政務相關法律的體系,從而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的規范、健康發展[5]。
3.1加快電子政務基本法的制定
電子政務基本法是構建電子政務法律體系的基礎,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又是理順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內部層次關系的前提。許多國家都通過制定電子政務基本法來統領、指導及協調各單行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因此,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在今後的電子政務立法上選擇統一立法與單行法相結合的模式,盡快制定《電子政務法》,以保障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
3.2建立健全電子政務法律體系
電子政務法律體系建設,本質上是為電子政務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諧的環境。我國要在既考慮國情又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立法,構築起完善的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該體系與計算機法、互聯網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關系,但不是簡單的拼湊和疊加,而是一個獨立的、具有自己內在規律的體系,除包括《電子政務法》外,還包括《電子政府法》、《電子政務技術法》、《電子政務基金法》、《電子政務行政法》和《電子政務監督法》等[6]。另外,還應包括用來規范某些重要行政部門電子政務實踐的法律規范,如電子稅收法、電子警察法和電子海關法等。
3.3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程度,盡快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標志,也是電子政務向縱深發展的必要條件。借鑒國外經驗,政府信息公開必須由法律來統一規范。針對我國現狀,應遵循及時、真實、公正和方便的原則,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范圍和程序,盡快出台《政府信息公開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外,還應通過媒體、政府信息公告欄、公共電子屏、新聞發布會和公眾服務熱線等及時發布,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法制化。
3.4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立法
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在電子政務中應保護公民信息權和隱私權。公民信息權包括信息產權、信息自由權、信息自主權、信息平等權和信息救濟權等,其中信息平等權尤受社會關注,即「信息鴻溝」,主要指貧困地區因缺乏電信基礎設施,不能通過計算機網路等獲取信息、接受先進教育所產生的不同地區和階層的信息權落差[7]。借鑒國外經驗,政府可以通過轉移支付和給付請求等推進電信設施建設和人才培養來實現公民的信息平等權。另外,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立法也是當務之急。在實踐中除採取技術上,加密外,還應藉助立法加強對公民隱私權保護,明確政府在收集、存儲和傳輸數據中的保密責任,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5加強對電子政務標準的立法
從國外立法經驗看,為了推動政府信息化和電子政務發展,關鍵是搞好整體規劃,制定統一的標准。針對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現狀,一方面在《電子政務標准》的基礎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學先進,切實可行」的原則[7],從整體著眼,積極吸取社會各種力量推動電子政務標準的修訂與完善;另一方面在電子政務建設上,必須科學規劃,所有技術、標准、協議和介面都遵循相關標准,以保證網路的標准性、開放性和安全實用性,使我國的信息資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3.6修訂與電子政務發展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健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政務的實質在於制度創新,這意味著政府工作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將面臨著變革,而應對這些變革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夠的,還必須依靠法律。在電子政務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應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調整,對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法律,通過對其內容的廢除、修改、合並和補充,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如,《刑法》中不僅需要將各種可能出現的危及電子政務系統安全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還應規定相應的具體刑罰,同時《合同法》、《證據法》等都需要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外,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還需新的立法,特別是與信息及信息技術應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關於簡化行政管理過程和規范政府間文件傳輸的立法等。
3.7重視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電子政務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電子政務的生命,信息安全成為當前電子政務信息化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是電子政務建設中的重中之重。政務信息公開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沖擊,要保障其安全,僅依靠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藉助立法來解決。在對信息安全性方面進行立法時,應貫徹「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方針,明確電子政務的安全標准、具體規則以及對違反者的懲戒措施,對政府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的操作標准做出統一規定,著重從制度層面上完善政府部門信息安全法規建設,對不同政府部門的數據安全和保密信息篩選制度以及信息認證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護能力。從而為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建構良好的制度屏障。
⑸ 關於網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時間:2019-04-23 21:59:50瀏覽:79074次來源:律師365整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如今網路空間也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成為聯繫世界各地的橋梁紐帶。但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於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於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於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以上中國網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會隨著我國網路環境的發展不斷的修改完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有的條款也許會被廢止,這都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此外,小編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網路環境是每個網路參與人的義務,希望大家在以後的網路生活中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嚴格遵守網路安全法律法規,共建和諧網路環境。
望大哥採納 謝謝
⑹ 如何建設我國電子政務的法制體系
電子政務是計算機網路技術發展的直接成果,技術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設來保障。我國電子政務當前的發展情況從技術層面看,與發達國家並沒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於軟環境的建設,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設,必須從觀念上樹立起技術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國的電子政務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國電子政務法制化現狀及其評價
電子政務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是伴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而展開的,因此我國電子政務的法制化進程也和電子政務的發展進程一樣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從電子政務的興起到1999年的起步階段。這一時期,我國的電子政務正處於探索和研究階段,且更多關注計算機網路本身的問題而非「政務」。當時陸續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以及《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初步建立起了電信行業管理法律體系、互聯網網路管理法律體系、信息產業促進政策體系以及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當時的立法明顯偏重於解決因互聯網產生的技術層面的問題,且立法階位較低。
第二個階段是從2000年開始至今的逐步發展階段。這一階段,隨著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組建及「十五」規劃目標的提出,我國在電子政務方面的立法也開始出現了發展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較高階位的相關立法對電子政務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電子簽名法》規范了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為網路行政行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礎;《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等,都從法律的高度對電子政務的認可和推進。二是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電子政務立法活動很活躍。如新的婚姻登記方式增加了很多與信息化有關的措施;《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也在其第六條中做出相關規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等也相繼出台,其中後者比較系統地從電子政務平台建設、資料庫建設、政務信息交換機制、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知識產權、相關方的責任等幾個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是比較全面地規范電子政務的地方性法規,在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上有相當的意義。
總體看,我國電子政務正逐步走向法制化,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比電子政務本身的發展要求,法律制度明顯滯後於技術發展:
1.沒有明確電子政務的法律地位。電子政務作為傳統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應具有與傳統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發揮電子政務真正的高效、快捷的優勢。《行政許可法》雖然認可了電子政務,但其規定過於原則,況且並不是一部專門規范電子政務的法律。其他一些單行法雖涉及到了與電子政務相關聯的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電子政務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問題卻沒有任何規定。由於電子政務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確定,從政府方面講,就很難通過網路開展一些具有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行為,由於沒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門間容易相互推卸責任,使電子政務最終流於形式。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看,因為通過網路進行的申請、確認等行為效力如何,出現錯誤責任如何承擔等實際問題缺少依據,政府行為的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
2.信息公開是電子政務發展的核心,我國目前缺少信息公開和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實現政務公開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說是現代社會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質。政務公開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信息社會對社會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兩年來,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也著力於推進政務信息公開。2003年初,廣州市政府率先實施《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湖北、吉林、江蘇、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後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法規、條例、辦法。在中央部委也進行了促進政務信息公開的嘗試,比如2003年底,商務部討論《商務部政務公開暫行辦法》,2004年5月,國土資源部推出《關於切實加強國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和行政為民的通知》。從全國的發展趨勢看,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然而,這些法規、條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義頒布的,一方面適用的范圍有限,常限於某一行政區劃或某一部門。另一方面,各部門各自製定製度,又沒有統一的更高級別的法律存在,各法規之間的統一性較差,相互間容易出現法律適用的沖突。
3.電子政務仍要貫徹依法行政理念,須加強對電子政務的監督管理和約束。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要求,其核心是對權力進行約束和監督。電子政務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種新模式,並未從根本上改變政府行為的性質,因此通過電子化所進行的政府行為同樣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現行電子政務的法律法規並未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使電子政務的監督機制缺乏。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危險的,這一點同樣適用於電子政務。
4.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標准不統一導致「信息孤島」的出現。重復建設、網路系統不兼容、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等現象是現階段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中較為突出的問題。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技術標準的不統一。由於政府職能部門各自採用不同的技術標准和傳輸協議,跨系統的信息溝通必然出現問題。因此應由法律規定統一的技術標准,以使我國的信息化資源能最充分地利用起來。
我國電子政務法制化建議
電子政務改變了傳統的政府組織形式,使行政程序簡單化、統一化、政府業務電腦化、網路化,從而提高政府的效率。建設這樣的一個政府,離不開法律的保障。筆者認為應以統一的電子政務法為核心,配合若干相關的單行法規來構建我國電子政務的法律框架。
第一, 制定統一的《電子政務法》作為規范電子政務的基本法。
世界各國有關電子政務的立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分散式立法,即沒有專門的電子政務法,有關電子政務的法律規范散見於相關的網路安全、信息公開、隱私權、電子支付等各個單行法中。二是統一單行法模式,這種模式雖然無法將電子政務的所有法律問題規定在一個法律文件中,但有一個專門規定電子政務的單行法,對電子政務的基本法律關系及法律效力等問題作出規定。不管何種立法模式,電子政務本身的法律問題是不容迴避的,而我國對此根本性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建議,首先我國宜採用統一單行法模式制定專門的《電子政務法》。這主要基於兩點理由:(1)分散式立法的普遍缺陷是法律適用復雜;(2)我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使分散式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分散立法在我國大多是部門立法,不但法律階位低,法律法規之間也極易出現沖突。而我國目前電子政務的普及及公眾認知程度都較低,用法律階位相對較高的統一單行法模式顯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電子政務的影響力,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其次在內容上,《電子政務法》應包括電子政務組織法(主要規定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及其職權職責)以及電子政務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對電子虛擬政府是否與傳統有形政府處於同等法律地位、網路行政行為是否與傳統行政行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以及網路行政行為是否應履行特殊的程序等問題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建立健全以信息公開、隱私保護、網路安全與網路技術標准、電子政務監督為內容的電子政務相關法律環境。
電子化政府要成為跨越時間、地點、部門的全天候的政府服務體,除基本法外,還需要有良好的相關法律環境作保障。結合我國當前的立法現狀,目前應特別加強以下幾方面的立法:一是建立以信息公開、隱私保護為核心的《信息法》。一個電子化政府,是一個管理透明,政務公開的政府。政府有責任與義務以更便利的方式,以更易理解的語言,讓民眾能夠容易地獲得政府的信息。在電子政務的發展過程中,其他國家也著力打造「陽光下的政府」,制定《陽光下的政府法》、《情報自由法》或《政務公開法》。在倡導政府信息公開的同時,保護網路中公民個人信息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傳統行政行為中公民個人信息尚且被丟失、泄露,網路環境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就更值得關注。無論是信息公開還是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國目前在這兩方面的立法都是欠缺的。加快制定信息公開及隱私保護立法仍是當務之急。二是形成標准統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政務信息網路平台,逐步實現同層次和上下級政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和信息共享。我國電子政務建設中地區、部門分割現象嚴重,各級政府及部門普遍成為「信息孤島」。如果這個現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改善,將造成信息資源的巨大浪費和政府效能的成倍降低的嚴重後果。各地政府各自為政,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背離了電子政務追求高效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價值目標。這一切都與電子政務未實現標准化建設有關。因此現階段應盡快制定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施工、管理、驗收、維護等一系列的技術規范和作業標准,使電子政務建設標准化,並加強與國際信息網路化的建設接軌。三是健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電子政務中的技術安全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立法的重點,我國也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網路安全規則體系,但偏重於計算機網路技術上的安全保護而忽視了制度上的安全保護。信息安全既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個人隱私和個人認證問題,對電子政務的發展影響重大。當前應完善制度層面上的政府部門信息安全法規建設,主要包括信息採集、信息發布、數據保護、信息監管以及相關的程序性法律法規等。四是建立電子政務的監督法律機制。電子政務的大量內容都涉及政府行政行為,為避免行政權的濫用,監督約束機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要建立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互動回應機制。當民眾可以方便地通過網路參政議事、申請辦理具體行政事務時,通過網路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才有更通暢的途徑。另一方面要制定網路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制度。目前對於傳統行政行為都有相應的監督機制,而對於在網上從事行政行為出現錯誤或有侵權現象,以及各部門間網上辦公如出現紕漏如何確定和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一方面還需要有明確的立法。
⑺ 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規
筆記本還是以來前的源,當時的CPU就是那樣的配置,單單換CPU的話配不著,因為與你的筆記本主板相吻合的都是以前的老CPU,那時候沒有四核的;而今天有了的四核,一個恐怕CPU針腳不匹配,再一個即使安得上也不一定兼容,就好像房子都破舊了,你把燈泡換了也顯不出來屋子哪兒新。建議把這台處理掉,添錢買一台新的。
⑻ 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都有哪些
1、1996年發布《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2、 1994年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3、1996年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4、 1997年12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
5、新《刑法》第185和第286條。
信息安全問題日趨多樣化,客戶需要解決的信息安全問題不斷增多,解決這些問題所需要的信息安全手段不斷增加。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網路的安全,特別是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信息系統的安全,已成為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息安全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國家也從戰略層次對信息安全的建設提出了指導要求。
(8)電子政務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信息安全與技術的關系可以追溯到遠古。埃及人在石碑上鐫刻了令人費解的象形文字;斯巴達人使用一種稱為密碼棒的工具傳達軍事計劃,羅馬時代的凱撒大帝是加密函的古代將領之一,「凱撒密碼」據傳是古羅馬凱撒大帝用來保護重要軍情的加密系統。
它是一種替代密碼,通過將字母按順序推後 3 位起到加密作用,如將字母 A 換作字母 D, 將字母 B 換作字母 E。英國計算機科學之父阿蘭·圖靈在英國布萊切利庄園幫助破解了 德國海軍的 Enigma 密電碼,改變了二次世界大戰的進程。美國 NIST 將信息安全控制分 為 3 類。
(1)技術,包括產品和過程(例如防火牆、防病毒軟體、侵入檢測、加密技術)。
(2)操作,主要包括加強機制和方法、糾正運行缺陷、各種威脅造成的運行缺陷、物 理進入控制、備份能力、免予環境威脅的保護。
(3)管理,包括使用政策、員工培訓、業務規劃、基於信息安全的非技術領域。 信息系統安全涉及政策法規、教育、管理標准、技術等方面,任何單一層次的安全措 施都不能提供全方位的安全,安全問題應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來考慮。圖 8-1 給出了 NSTISSC 安全模型。
⑼ 電子政務審批支持性文件有哪些
電子政務,目前有很多種說法。例如:電子政府、網路政府、政府信息化管理等。真正的電子政務絕不是簡單的「政府上網工程」,更不是為數不多的網頁型網站系統。
嚴格地說,所謂電子政務,就是政府機構應用現代信息和通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通過網路技術進行集成,在互聯網上實現政府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和空間及部門之間的分隔限制,向社會提供優質和全方位的、規范而透明的、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
電子政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國內外也有不同的內容規范,根據國家政府所規劃的項目來看,電子政務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
1. 政府間的電子政務;
2. 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
3. 政府對公民的電子政務。
(一)政府間的電子政務
政府間的電子政務是上下級政府、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電子政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電子法規政策系統。對所有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提供相關的現行有效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規范,使所有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電子公文系統。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上下級、部門之間傳送有關的政府公文,如報告、請示、批復、公告、通知、通報等等,使政務信息十分快捷地在政府間和政府內流轉,提高政府公文處理速度。
3.電子司法檔案系統。在政府司法機關之間共享司法信息,如公安機關的刑事犯罪記錄,審判機關的審判案例,檢察機關檢察案例等,通過共享信息改善司法工作效率和提高司法人員綜合能力。
4.電子財政管理系統。向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審計部門和相關機構提供分級、分部門歷年的政府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包括從明細到匯總的財政收入、開支、撥付款數據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和圖表,便於有關領導 和部門及時掌握和監控財政狀況。
5.電子辦公系統。通過電子網路完成機關工作人員的許多事務性的工作,節約時間和費用,提高工作效率,如工作人員通過網路申請出差、請假、文件復制、使用辦公設施和設備、下載政府機關經常使用的各種表格,報銷出差費用等。
6.電子培訓系統。對政府工作人員提供各種綜合性和專業性的網路教育課程,特別是適應信息時代對政府的要求,加強對員工與信息技術有關的專業培訓,員工可以通過網路隨時隨地注冊參加培訓課程、接受培訓,參加考試等。
7.業績評價系統。按照設定的任務目標、工作標准和完成情況對政府各部門業績進行科學地測量和評估。
(二)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
政府對企業的電子政務是指政府通過電子網路系統進行電子采購與招標,精簡管理業務流程,快捷迅速地為企業提供各種信息服務。主要包括:
1.電子采購與招標
通過網路公布政府采購與招標信息,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必要的幫助,向他們提供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和程序,使政府采購成為陽光作業,減少循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節約政府采購支出。
2.電子稅務
使企業通過政府稅務網路系統,在家裡或企業辦公室就能完成稅務登記、稅務申報、稅款劃撥、查詢稅收公報、了解稅收政策等業務,既方便了企業,也減少了政府的開支。
3.電子證照辦理
讓企業通過網際網路申請辦理各種證件和執照,縮短辦證周期,減輕企業負擔,如企業營業執照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年檢、登記項目變更、核銷,統計證、土地和房產證、建築許可證、環境評估報告等證件、執照和審批事項的辦理。
4.信息咨詢服務
政府將擁有的各種資料庫信息對企業開放,方便企業利用。如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資料庫,政府經濟白皮書,國際貿易統計資料等信息。
5.中小企業電子服務
政府利用宏觀管理優勢和集合優勢,為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和知名度提供各種幫助。包括為中小企業提供統一政府網站入口,幫助中小企業同電子商務供應商爭取有利的能夠負擔的電子商務應用解決方案等。
(三)政府對公民的電子政務
政府對公民的電子政務是指政府通過電子網路系統為公民提供的各種服務。主要包括:
1.教育培訓服務
建立全國性的教育平台,並資助所有的學校和圖書館接入互聯網和政府教育平台;政府出資購買教育資源然後對學校和學生提供;重點加強對信息技術能力的教育和培訓,以適應信息時代的挑戰。
2.就業服務
通過電話、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向公民提供工作機會和就業培訓,促進就業。如開設網上人才市場或勞動市場,提供與就業有關的工作職位缺口資料庫和求職資料庫信息;在就業管理和勞動部門所在地或其他公共場所建立網站入口,為沒有計算機的公民提供接入互聯網尋找工作職位的機會;為求職者提供網上就業培訓,就業形勢分析,指導就業方向。
3.電子醫療服務
通過政府網站提供醫療保險政策信息、醫葯信息,執業醫生信息,為公民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公民可通過網路查詢自己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和當地公共醫療賬戶的情況;查詢國家新審批的葯品的成分、功效、試驗數據、使用方法及其他詳細數據,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查詢當地醫院的級別和執業醫生的資格情況,選擇合適的醫生和醫院。
4.社會保險網路服務
通過電子網路建立覆蓋地區甚至國家的社會保險網路,使公民通過網路及時全面地了解自己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賬戶的明細情況,有利於加深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普及;通過網路公布最低收入家庭補助,增加透明度;還可以通過網路直接辦理有關的社會保險理賠手續。
5.公民信息服務
使公民得以方便、容易、費用低廉地接入政府法律法規規章資料庫;通過網路提供被選舉人背景資料,促進公民對被選舉人的了解;通過在線評論和意見反饋了解公民對政府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府工作。
6.交通管理服務
通過建立電子交通網站提供對交通工具和司機的管理與服務。
7.公民電子稅務
允許公民個人通過電子報稅系統申報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等個人稅務。
8.電子證件服務
允許居民通過網路辦理結婚證、離婚證、出生證、死亡證明等有關證書。
三、如何實現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不是計算機室的工作,不是體制改革辦公室的工作,而是各級領導、尤其是領導班子一把手的工作。
從上述服務內容可以看出:電子政務系統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電子政務的上述業務內容和服務也不是一出現時就具備了的。在系統建立方面,是一個從簡單到復雜的發展過程,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過程;在服務內容實施方面,是一個從試行到適應、由懷疑到自覺貫徹的長期過程。在這里,各層領導的決心、各層領導的示範和領頭作用,既是建立電子政務系統的關鍵,也是實施電子政務的關鍵。其中,領導班子里的第一把手又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⑽ 關於電子政務運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郵政局、國家標准委關於專印發《全國電子商務物流發展專項屬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
質檢總局關於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商品備案管理工作規范》的公告
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印發《推進農業電子商務發展行動計劃》的通知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015年4月29日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