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弟學校法規
① 不讓子女上學違反了什麼法相關法律條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回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答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關於孩子異地上學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關於孩子異地上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2)子弟學校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寧波市鄞州區教育局《關於規范有序做好2018年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
入學基本條件如下:
2018年秋季,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需要在鄞州區入讀小學(初中)一年級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四項條件:
(1)申請人一方在鄞州區有穩定職業(指與鄞州區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在鄞州區專業從事農業種養業);
(2)申請人一方在鄞州區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外來工社會保險(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連續按月繳納一年及以上,且延續到查驗日仍然在參保,補繳無效);
(3)申請人雙方在鄞州區取得《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一年及以上(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已連續居住一年及以上,且延續到查驗日仍然在按規定辦理,無中斷)。
(4)申請人無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除申請人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外,2018年秋季入讀小學一年級的兒童,必須年滿六周歲(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間出生)。
入學年齡超齡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適齡兒童延緩入學證明》和縣(區)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原始診斷書,並且上述入學條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滿2年。入讀初中一年級的學生,必須是具有學籍的小學六年級畢業生。
③ 北京打工子弟學校被關事件的相關法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使流動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流動兒童少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少年是指6至14周歲(或7至15周歲),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暫時居住半年以上有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
第三條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為流動兒童少年創造條件,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具體承擔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應保證完成其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有條件的地方,可執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強聯系,共同做好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建立流動兒童少年登記制度。流入地中小學應為在校流動兒童少年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流動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規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
第七條流動兒童少年就學,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借讀為主,也可入民辦學校、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以及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簡易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條流動兒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經常住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九條經流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依法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或簡易學校。辦學經費由辦學者負責籌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積極扶持。簡易學校的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允許其租賃堅固、適用的房屋為校舍。
第十條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可利用學校校舍和教育設施,聘請離退休教師或其他具備教師資格人員,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附屬教學班(組)。
第十一條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可依國家有關規定按學期收取借讀費。借讀費標准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簡易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收費項目和標准按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凡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收費、高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
第十四條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維護就學流動兒童少年的正當權益,在獎勵、評優、申請加入少先隊、共青團、參加校內外活動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十五條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應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對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的學生,應按流入地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證明。
第十六條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的學校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附屬教學班(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④ 不讓孩子上學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若屬於該教育階段,不讓孩子上學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第二條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4)子弟學校法規擴展閱讀: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這一權利,建國以來,我國建立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學齡前教育;
(2)全日制各級各類學校教育;
(3)職工教育;
(4)特種教育;
(5)電視廣播、函授教育等。
此外,還實行高等學校的自學考試辦法,從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又獲得進一步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受教育權
⑤ 父母不讓子女上學違反了什麼法 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專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屬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拜託各位大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 理辦法 第一條 為給外籍人員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提供方便, 完善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促進我國的對外開放,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 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 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以實施中等(含普通中學)及其以下學校教育為限。 第四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相應規模的生源和辦學需求; (二)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師資; (三)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其他辦學條件;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學校的申請書(包括辦學宗旨、招生規劃、招生區域、 辦學規模等); (二)學校章程;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 (四)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 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師資來源。 第六條 開辦學校,由申請人向擬辦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 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從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八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在中國境內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 學校不得招收境內中國公民的子女入學。 第九條 學校的課程設置、教材和教學計劃,由學校自行確定。 第十條 辦學經費由申請人自籌解決。 學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業活動及其他營利活動。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鼓勵並支持學校開設漢語和中國文化課程, 以增進和加深學生對中國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條 學校聘用外籍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及外國人在華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聘用駐華使領館人員及其配偶,需經外交部批准。 學校聘用中國公民,須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方可聘用。 第十三條 學校進口教學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和學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和法規, 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建設用地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辦理。學校校舍、 場地不得用於進行與其職能不相符合的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每年應將教職員及學生名冊、教材等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並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如有變更,應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 可責令學校和開辦人限期整頓或者停辦: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學校的; (二)招收境內中國公民子女的; (三)辦學資源(包括資金、生源和師資)嚴重不足, 無法正常運行的; (四)從事工商業活動及其他營利性活動的; (五)從事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活動的。 第十八條 駐中國外交機構開辦的外交人員子女學校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 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已經設立的學校, 按本辦法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⑦ 教師子女上學優惠政策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1、目前的話國家是還沒有出台相關的政策的,因為教師也是和其他的職業一樣的各有各的難處,因此沒有特殊政策。
2、教師子女也統一實行以上招生政策。
⑧ 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一】幼兒園內上廁所排隊時被推倒致傷
【案情】小明,五歲,在新新幼兒園上學。一日小明在幼兒園老師的帶領下和小朋友們排隊上廁所,因排在其後的另外一名朋友小強推了小明一把,小明立即摔倒在地,並將門牙磕破。小明家長認為幼兒園應對小明的傷害承擔賠償,索賠4萬元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整容費、誤工損失費、車馬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經查,新新幼兒園是某駐京部隊的子弟幼兒園。該幼兒園園址位於該部隊大院內,所需辦學經費是由該部隊撥放,並且新新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部隊的總負責人。
【案例評析】新新幼兒園顯然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無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故小明的家長提出的索賠要求如果成立的話,承擔賠償責任的不是新新幼兒園,而是該部隊。
【案例二】學生在上體育課時玩雙杠摔傷
【案情】小亮,7歲,在樂樂小學上學。一日在上體育課的過程中,距下課十分鍾,體育老師讓同學們自由活動。小亮就去玩操場上的雙杠,小亮由於力氣不夠,不小心從雙杠上摔下來。後陳老師經其他同學報告才得知小亮受傷,在小亮受傷的整個過程中,陳老師正忙著打電話,沒注意到小亮的異常情形。後經醫院診治,發現小亮右腿骨折。
【案例評析】這起事故發生在學校的正常授課階段,是由於體育教師沒有在場,對學生沒有採取相應的管理和保護措施,這確實是教師的失職,教師的應作為而不作為構成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與學生的受傷有著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教師在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該體育教師構成了對學生人身權利的侵害。但是,由於教師陳某是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小亮的受傷,所以賠償責任主體是學校。而該教師陳某的責任則由學校另行追究。
【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第2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都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第一款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案例三】學校樓道電燈未開集合時造成死傷
【案情】某小學在早晨7時要求全體學生集中舉行周會,於是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相下樓到操場集合。但由於教學樓兩側的樓梯柵門只開一個,所以學生全部湧入開著的東側樓梯。當學生來到一樓和二樓的拐角時,因為樓道電燈未開,樓道里人群又非常擁擠混亂,下樓的學生與一些上樓放書包的學生擠到了一起,致使擁擠越來越嚴重,最終造成學生死亡5人,受傷30人的重大事故。事後查明,事故發生時沒有老師在現場維持秩序。
【案例評析】本案中,校方存在嚴重過錯,忽視了學生安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學校的校舍通道不暢,未對學生的規模以及相應的容納能力作足夠的考慮。其次,在事故發生前以及事故發生時,始終沒有負責人員進行疏導,維持秩序。最後,學校只開了個柵門,供1000多學生使用,存在人身安全隱患。《教育法》第73條規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顯然沒有盡到法定的責任義務,沒有確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設施的安全,過錯明顯。在本案,由於學校的過錯,致使發生學生死亡的重大惡性事故,對此,學校應賠償傷亡學生的損失。有關責任人若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六十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任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4)《教育法》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學生被老師辦公室花盆砸傷
【案情】高某(16歲)是某高中高一學生,2003年10月9日,高某下課去操場休息,當天風大,當高某從教室跨出教學大樓時,正巧被大風刮落的原擺在三樓老師辦公室陽台的花盆砸中頭部。學校立即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法醫鑒定高某為八級傷殘。治療期間花去醫療費、鑒定費共計2萬元。事後高某的父母要求該高中賠償高某的治療費、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精神損失費、教育補償費共計20萬元。該學校認為該起事故屬於意外傷害事件,學校既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高某受傷後,學校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採取了及時的救護措施,因此高某父母的索賠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高某的父母將該校告上了法庭。
【案例評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原告只要證明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該校教師辦公室陽台的花盆墜落所致,不必就被告是否是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教育法》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沒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學生從教學樓二層陽台上樓梯摔傷
【案情】韓某就讀於北京某民辦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專業。2002年7月11日凌晨2時許,韓某與其他同學在教學綜合樓二樓的教室內看書,聽到教學綜合樓旁邊的男生宿舍樓傳來吵鬧聲,於是韓某便與其他同學來到二層走廊盡頭的陽台觀看。當走到陽台時,韓某一腳踩入陽台上的樓梯孔,從二層陽台跌至一層地面,失去知覺。隨即韓某被送進搶救中心,經過二十多天治療後出院,此後又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醫院就醫。經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韓某雙下肢完全性癱瘓,大小便失禁;遺有開顱術後顱骨缺損等症,傷殘程度為二級(傷殘度為90%)。韓某及其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韓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400567.54元。法院受理此案後,經查:該學校的教學樓是從北京某機械廠租來的,在二、三、四、五層陽台上均有一個三米長、1米寬的樓梯孔,學校為了解決樓梯孔的安全隱患問題, 曾經將通往陽台的門用鎖鎖上,陽台上的洞用床板覆蓋。但是因為陽台與教室走廊相連,門上的鎖經常被學生打開,開始學校還及時鎖上,後來學校放鬆了警惕,放任門鎖被撬及床板被掀。當夜發生事故時,二層陽台上通往陽台的門並沒有封閉,而且樓梯孔也沒有任何覆蓋物,使得韓某摔成二級傷殘。2003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學校賠償韓某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就醫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今後治療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191154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案例評析】本案所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屬於一起學校責任事故,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款的情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學設施是學校的一項最基本義務。而本案中韓某所在的學校沒有嚴格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將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作為教學設施,沒有有效地採取防範措施,直接導致韓某傷害事故的發生。故學校應該對韓某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1)《教育法》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案例六】學生陳某上體育課被老師踢傷
【案情】唐某系某縣第二中學老師,曾因情感問題受到重大刺激,有時候情緒極易沖動,且在情緒失控時傷害過同事多人。但是唐某仍然擔任該校五個班的體育教學工作 。2003年10月,高二某班的同學在唐某的指揮下,排隊做操。學生陳某因身體不適蹲在地上,捂著肚子。唐某看後,以為陳某不遵守紀律,即上前抓住陳某的衣服,命令陳某站好。陳某被這突如其來的動作嚇壞了,隨後很反感地白了唐某一眼,再次蹲下。這下,唐某突然火冒三丈,認為陳某很反感他惡意對抗,當即狠踢陳某一腳,陳某當即軟癱在地。後經學校校醫急救後,送往正規醫院搶救。經診斷,陳某內臟被踢傷,脾臟腫大,後花費了5000元的醫葯費才平安無事。
【案例評析】學校對學生具有保護責任。學校對學生的保護行為存在於教學活動中和由學校組織的各種文化、體育、社會實踐活動的整個過程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學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則。本案中,肇事者唐某因曾受刺激,時常情緒失控,且傷害同事多次,學校應當預見到其可能患有某種精神疾病,且其行為有可能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然而學校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對此,學校具有過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5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學生陳某,蹲在地下是為了緩解身體不適,屬於病人的正常的習慣性動作,並無不妥。唐某突然抓住學生衣領,命令其站好,態度粗暴,以及其後的打人行為是《教師法》和《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禁止的。故學生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第五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七】學生在救火當中被燒死
【案情】2003年4月的一天,某小學校長馮某、教師馬某帶領部分學生在操場勞動。突然附近山坡的小樹林起火,火借風勢越來越大。由於只有學校離樹林最近,所以還沒有人來救火。學生們非常著急,請求馮校長允許他們去救火,馮校長對他們說:「保護國家財產要緊,你們要注意安全,火滅了趕緊回家。」經馮校長同意,十幾名學生帶著掃帚等物朝山坡跑去,而馮校長和馬老師二人依然在操場上遠望著,沒有去火災現場組織和指揮。孩子們全憑一般熱勁沖上去並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不幸的事情終於發生了,由於風向突然改變,孩子們陷入火焰包圍圈,結果造成8名學生死亡,1名學生被燒成重傷的慘劇。
【案例評析】本案中,馮校長和馬老師在帶領學生勞動時,發現附近山坡著火,首先應當想到火勢是否會蔓延到學校,使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做好疏散學生預防火災的准備。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老師沒有考慮到小學生們的智力、體質以及自我保護能力低下等實際情況,同意了同學們去救火,最終導致了慘劇的發生。因此,學校對這起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應當追究校長和相關老師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這顯然不是意外事件,讓小學生去救火,每個人都應想到這意味著什麼。老師組織學生救火,然而自己卻站在操場上遠遠觀察,本身就與為人師表的職業標准相距甚遠,也說明了他們知道山火的危險性。老師雖然沒有傷害小學生的主觀上的故意,然而他們已經意識到學生救火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由於種種原因輕信這種事情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放任甚至組織小學生去救火,這種行為已經滿足了主觀上的過於自信的過失的要件,校長和老師應當為自己錯誤的行為而導致的悲劇結果承擔刑事上的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於學校疏忽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和義務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違反了有關規定,同意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人參加的勞動或集體活動。且在活動過程中,相關老師履行職責有違職業道德。因此,學校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於賠償數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1)《教師法》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老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案例八】學生參加越野長跑後猝死
【案情】小強(化名),男,漢族,15歲,湖北省某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簡稱附中)高中一年級學生。
2003年10月,小強經確認患有肥厚性心肌病。2004年7月,小強被附中錄取,入學體檢時,醫生發現其有心臟病,小強如實陳述其心肌病史,體檢檔案對此記載。
2004年12月9日,下午第二節課後,附中組織學生參加冬季越野長跑比賽。小強堅持半個小時,完成約3000米長跑。長跑結束後,小強繼續在學校上完晚自習,騎自行車半小時後回到家,剛一進門對父親說了句:「下午跑得好累啊!」便倒地不醒,小強父親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2∶10被宣告死亡,診斷結果為猝死。小強父親與附中多次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附中及其上級主管單位湖北某大學,索賠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30.6萬元。法院依法受理後經審判後判決:原告的損失為20萬元,自行承擔40%的責任,被告附中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12萬元,被告湖北某大學不對作為獨立法人的附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學生具有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各教育教學活動,應予以必要的照顧而未給予,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小強患有肥厚性心肌病,屬於患有特殊疾病的學生,被告學校出於錯誤的判斷,認為小強進行長跑沒問題,結果導致小強猝死,學校應當依法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對於法院的判決,認定小強父母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有待商榷,因為小強父母不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因為這種監護缺位,是由於學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造成的,小強父母沒有過錯,而應當由學校對其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⑨ 國家規定上小學的年齡是多少為什麼這樣規定
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專學接受規定年限的屬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中國孩子上學的年齡定為6周歲,這個年齡基本上是符合孩子身心發展的。6周歲以上的孩子身體發育相對穩定,小肌肉、大肌肉動作已經較為靈活,其大腦重量接近成人的90%,擁有一定的學習能力和自理能力,以及交往能力,情緒也相對穩定,所以能做到基本的自律自控。
⑩ 限制「老賴」子女上學的法律邊界在哪
溫州蒼南饒先生的兒子發揮出色,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正當一家人沉浸在喜悅之中,學校卻來電說兒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饒先生欠銀行20萬元貸款已兩年沒還,被納入失信名單。為了不影響兒子讀書,饒先生馬上聯系銀行,還清了欠款。
眼下正值各類學校的錄取季,這一類的新聞也就多了起來。類似饒先生的兒子碰到的這種情形,還有一點特殊的地方在於,他所選擇的專業比較特殊,所以學校有相關的要求。這就是說,饒先生的兒子固然是因他乃違法失信人,但學校倒也未必是刻意針對其失信行為,而更多可能是因為其存在違法行為。而在前些天,河北衡水桃城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所有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限制失信人的子女進入高收費學校。這則是明確把矛頭對准了老賴。
支持對老賴作出限制行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若干行為,其中就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最高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中也明確指出,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我們認為,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
由此可見,老賴行為可能影響子女的教育問題,確有法律依據。一個老賴,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責任,卻在子女教育問題上一擲千金,這顯然有違社會公平原則,但這並不代表就可以隨意剝奪其子女受教育的權利。有一點應當明確的是:法律限制的是老賴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付費行為,而不是禁止老賴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法律從來沒有說過老賴子女就不能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