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1. 中國最早什麼時候開始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我國《行政訴訟法抄》沒有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與訴訟制度或者司法制度的法律保留原則不符。該通知不屬於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一、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於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
(三)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2. 在行政訴訟中,哪些情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3. 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期限有多長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內第一審判決。容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話,則僅需要四十五日,這個期限從立案之日起算。
4.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中簡易程序適用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3、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5.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程序。
對一些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而無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均應適用一般程序。
這樣規定既能較好地體現公平和效率兼顧的原則,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及時、有效。規定這一簡易程序,就是為適應行政機關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處罰程序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須同時兼顧行政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簡易程序外,還需要規定一般程序。對那些案情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和檢查程序、決定程序以及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執行,可以保證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經過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 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它們分別應當在多少日內立案,分別又在多少日內結案,
一:刑事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 求行政法上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聯系與區別
首先,行政訴訟法中沒有簡易程序,民事訴訟中才有,即使在民事訴訟中,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發現它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也不得改用簡易程序。這是民訴解釋171條明文規定。行政訴訟可以參照,本來行政訴訟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也是參照民訴祝你好運
8. 行政起訴狀一般是走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呢
一般情況如給你們的舉證期限是十天或十五天的就是按簡易程序審理,如專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的給你們屬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天。
一般情況一開始都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如立案時沒有告訴你按何種程序走,開庭時庭長才宣布按普通程序,這可能是違法的,如一開始是簡易程序後改為普通程序應當要提前通知,並相應的給你舉證期限延長到三十日。這樣才是合法的。故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如按照普通程序應當按規定給你相應的舉證期限。
9. 行政訴訟法一審簡易程序的適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一、下列專第一屬審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於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為案件;(三)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10.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怎樣審理的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