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行政審批
1.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哪些行政審批事項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禕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李章澤:同一個事項在不同人看來感受不一樣。舉個例子,一個是「省級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下放,陝西省認為沒什麼用,但是江蘇、浙江和廣東他們就認為受益非常明顯。而隨著審批事項的逐漸下放,明細政府的手能伸多遠的權力清單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目前已有超過三分之一的省級政府,將權力清單對外公示。針對外界對中央層面的權力清單遲遲沒有露面的質疑,李章澤予以了澄清。李章澤:今年3月17日,在中國機構編制網上公布了1235項行政審批事項。1235項是國務院60個部門的審批權,事實上這個單子就是一個權力清單,只是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相比,要窄一些。我們這個單子也在不斷地調整,其實就是在不斷地減少。記者統計發現,一年多來下放的632項行政審批事項,在數量上已經達到約占改革前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3。這意味著本屆政府任內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諾,完全有可能超額完成。
2.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
國發[20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含義是什麼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就是國務院決定取消該項行政許可.
也就是說建築外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取消了,不用辦了,以前取證的也沒用了
4. 國務院的《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過渡問題
你好,從調令頒布到地方實施,還是有一定的時間時間差,至於地方怎麼實行國家的政令,每個地方好像都有最終解釋權。所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暫時還看不出有什麼影響。
5.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內容解讀
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積極性——工信部、保監會解讀國務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相關內容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其中,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等事項,社會關注度高,申報量和審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後受益面較廣。對此,工信部、保監會進行了解讀。
工信部稱,取消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主要考慮有兩點:一是取消後受益面廣。目前全國有2557家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其中2305家跨地區移動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按照取消前備案核准管理要求,至少會設立11525家分公司或子公司,辦理71455個備案申請,因此,取消該項審批,企業將減少分支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降低辦事成本。二是隨著技術的進步,工信部開通並且不斷升級改造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一方面逐步實現了在線審批,另一方面著手完善備案、年檢等管理功能,同時,建立信譽記錄管理平台並主動向社會公示。通過這些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能夠實現有效管理。
電信資費涉及千家萬戶。工信部表示,取消電信業務資費審批,主要考慮通過市場競爭來進一步推動電信業務資費水平的下降,充分發揮市場「無形的手」對資費的調控作用,全面提高電信市場經濟運行效率。審批取消後,將不斷完善電信資費監測制度和體系,加強對市場資費情況的監測,同時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范企業價格行為,督促企業做好資費網上公示等相關工作,推動企業不斷提高電信資費透明度,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於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工信部稱,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水平、能力和信譽等,主要由市場評判。取消後將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降低准入門檻,增加市場活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抓緊制定出台相關標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底,我國保險公估機構有320家,獲得公估從業資格人員7.1萬人。
保監會表示,取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核准許可事項,將相關管理責任移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利於更好地釋放市場活力,活躍金融市場。下一步將適時修改《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規定》相關規定,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行業協會將制訂相關配套制度,在資格考試、執業登記、考試系統等方面加強管理,確保政策順利過渡,確保不會因為取消行政許可,降低准入標准,放鬆後續管理。
6.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許可權、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2.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
國務院2015年5月10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共49個大項以及其他8項中的17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備注 1 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局令第28號) 此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2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此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4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 此3項為「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項目的子項 5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審批 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6 發展滯緩或主導產業衰退比較明顯的老工業城市界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的通知》(發改東北〔2013〕543號) 7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和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 8 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此3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9 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10 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審批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計燃〔1987〕2001號) 11 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採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 教育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2 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13 孔子學院(課堂)設置及年度項目審批 教育部 無 《教育部關於印發〈孔子學院總部機構設置以及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機構調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號) 14 國際科技展覽會及其他重大國際科技活動審批 科技部 無 《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15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 16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民政部 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17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人民銀行、中投公司(薪酬審核部門)等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05號) 18 提高企業單位費率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勞社部發〔1998〕2號)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19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徵得同意的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0 土地登記上崗證核發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21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81號)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88號) 22 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 23 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24 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 國土資源部 煤炭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25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6 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 27 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 28 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9 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0 農業種子種源進口免稅審批 農業部 無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31 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2 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此項為「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項目的子項 33 偏遠地區簡並征期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6號) 34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此6項為「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35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6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7 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8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 39 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40 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1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2 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 43 海南境外遊客離境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稅務總局 海南省商務廳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 44 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 此項為「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45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台協議)待遇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46 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47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48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49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50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准 稅務總局 無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51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 52 葯品行政保護證書核發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國家醫葯管理局令第12號發布) 53 省級人民政府美國白蛾除治技術方案及措施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美國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6號) 54 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小淵基金)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家林業局關於代發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委員會〈日中綠化交流基金資助合作項目管理辦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號) 55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採伐天然林佔用人工林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56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審批 國家林業局 教育部、
共青團中央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林宣發〔2009〕84號) 57 國際重要濕地認證審核 國家林業局 外交部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 58 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
《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1〕447號)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59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台站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0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審批 證監會 無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4號) 61 證券交易所與境外機構重大合作項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重大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涉港澳台重大事項審批 證監會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62 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範項目立項審批 國家糧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3 中央管理企業和跨省(區、市)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國家能源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64 境外培訓承辦機構資格認定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5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6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基礎設施安全性審查 國家密碼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密局發〔2009〕7號) 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共80項以及4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備注 1 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2 對借用外債規模的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3 國家企業(集團)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4 重要行業、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5 全國研究生招生總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總量及分地區分部門招生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6 地方定價目錄審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7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8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9 全國及分地區人口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10 卷煙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此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11 全國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學校招生計劃、研究生分地區分部門分學校招生計劃審批 教育部 12 國家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考試機構或其他組織合作舉辦境外考試審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計劃審批 教育部 14 國家秘密技術定密和出口審查 科技部 15 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重要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協定審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產計劃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貿易縣審批 國家民委 18 烈士評定 民政部 19 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審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財政部 21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財政部 2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3 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4 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5 公務員獎勵實施方案審核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7 新設崗位、地區津貼(補貼)項目和調整標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8 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以及駐港澳內派人員調整工資待遇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9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0 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1 調整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32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計劃外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3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修改審查 國土資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審批 國土資源部 36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審批 國土資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審批 國土資源部 38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土地專項方案審批 國土資源部 39 農用地轉用審查 國土資源部 40 土地徵收審查 國土資源部 41 建設項目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國土資源部 42 礦產資源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43 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 國土資源部 44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5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6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7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8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9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50 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資的水利規劃及專題研究項目立項審批 水利部 52 中央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業政工職稱評審審批 國務院國資委 56 口岸對外開放審批 海關總署 57 地方政府申請中、外籍民用飛機從我國非對外開放和限制開放機場出入境、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審核 海關總署 58 廣播電台、電視台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59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 體育總局 60 政府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國家統計局 61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年度定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62 省級防沙治沙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3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省級規劃備案核准 國家林業局 64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65 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6 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批准 國家林業局 67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8 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 國家宗教局 69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國家宗教局 70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國家宗教局 71 中央國家機關職業技能鑒定 國管局 72 中央國家機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管局 73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5 非國家外專局資助因公赴境外培訓項目審批 國家外專局 76 國家資助赴境外重點培訓項目計劃和項目執行審批 國家外專局 77 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重點項目計劃和專項經費審批 國家外專局 78 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 國家外專局 79 區域用海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0 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銷審批 國家海洋局 81 區域用島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2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審批 國家文物局 83 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審批 國家檔案局 84 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審批 國家檔案局
7. 國務院一共取消和下方了多少行政審批事項
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劉禕辰)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國務院審改辦新聞發言人李章澤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來,已先後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未來將進一步提高審批事項下放的含金量。
李章澤介紹,國家統計局最近在河北、遼寧、浙江和甘肅四個省進行的調查顯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影響的企業中,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表示「滿意」、「基本滿意」的分別達到39%和42.6%,總體滿意度達到了81.6%,對下放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需要辯證看待。
8. 2014年國務院取消哪些行政審批事項
分兩次
第一次 2014年7月22日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
全文:http://ke..com/link?url=__CTlc0pSRysStYlZYIAJW44VS
第一次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11/24/content_92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