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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24 20:23:41

『壹』 哪些是違法通信法則的行為

郵電部關於發布《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的通知

【頒布單位】 郵電部

【頒布日期】 19951027

【實施日期】 19951027

【章名】 通知

現將《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執
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函告部政策法規司。

附件: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信行政處罰行為,保證通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
徹實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信行政處罰,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通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規定所稱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是指郵電部及其設在各省(含自治區
、直轄市)的郵電管理局。

本規定所稱通信行政執法機構,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或授權
設立的負責通信行政執法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通信行政處罰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教育與制裁相結合
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

第四條 與本案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
件的,應當迴避。

第五條 通信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執法證件由郵電部規定。

【章名】 第二章 管轄

第六條 行使通信行政處罰權的具體管轄事項依通信法律、法規和規
章規定。

第七條 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通信主管部門查處。

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通信行政主
管部門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報共同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九條 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屬於違反通信法律、法規、規章的
行政違法案件,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相對人。

【章名】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予立案:

(一)具有違反通信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照通信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和職權范圍。

第十一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通信行政執法機構在知道違法行為三日
內,指定案件具體承辦人員,填寫《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報表》,並經本
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章名】 第四章 取證

第十二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立案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開始調查。

第十三條 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承辦人員共同進行
。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以下調查方法: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詢問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

(四)檢查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情況;

(五)收集有關物證,勘查事故現場;

(六)使用錄音、照像、錄像等設備取證;

(七)其他調查方法。

第十四條 詢問有關人員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
人和承辦人員簽字蓋章。

被調查人拒絕簽字蓋章的,應註明情況並由兩名以上承辦人員簽字。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人員參加。對
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製作筆錄,由勘驗人員和被邀請參加的人員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 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 一般案件的調查取證應當在十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
的調查取證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主管領
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第十七條 案件調查取證完畢,承辦人員應當在五日內做出《通信違
法案件情況報告》,連同《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證據材料,報送
主管領導。

【章名】 第五章 決定

第十八條 通信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應當在接到承辦人員提交案件
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召集通信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及有關
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的案件合議組。

第十九條 合議組對案件全部材料進行審查、研究,並依據相關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給予行
政處罰,並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幅度;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依法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撤
銷案件;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認為需要由
上級或者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決定報送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移交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不屬於本部
門管轄和職權范圍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承辦人員重新調查,或決定撤銷案件


第二十條 合議組對一般案件的處理意見應當在組成之日起三日內提
出,對重大、復雜案件的處理意見應當在組成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特殊情
況需要延長時間的,經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但不得
超過十日。

合議組提出處理意見,應當填寫《通信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報告》,報
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章名】 第六章 執行

第二十一條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承辦人員填寫《通信行政處罰
決定書》,加蓋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印章,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通信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簽發之日起五日內直接
送達當事人,由受送達人查收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
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蓋章,把《通信
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通信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通信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需報送上一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由承辦人
員填寫《通信違法案件報送表》,加蓋印章,並附《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
批表》、《通信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證據和《通信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報
告》,在決定簽發之日起三日內,報送上一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

需移交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由承辦人員填寫《通信違
法案件移交表》,加蓋印章,並附《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信
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證據和《通信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報告》,在決定簽
發之日起三日內,移交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需移送相關部門的案件,由承辦人員填寫《案件移送通
知書》,加蓋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印章,並附《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通信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證據和《通信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報告》,
在決定簽發之日起七日內,移送有關部門。

【章名】 第七章 結案

第二十六條 通信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案件執行完畢三日內,填寫《
通信違法案件結案呈批表》,並經本機構負責人簽字後結案。

第二十七條 承辦人員應當將案件查處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資料
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二十八條 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應當出具財政部門印
制的罰沒收據,並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規
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結
案後十五日內,將《通信行政處罰決定書》、《通信違法案件結案呈批表
》報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各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對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上報
的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匯總上報上級通信
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上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
行政處罰案件,或者查處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行政處罰案件,應
當在結案後十五日內將處理決定告知下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

【章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通信違法案件,應當使用郵
電部統一格式的文書。

第三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通信行政處罰程序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文書:1、通信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略)

2、通信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略)

3、通信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報告;(略)

4、通信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5、送達回證;(略)

6、通信違法案件報送表;(略)

7、通信違法案件移交表;(略)

8、案件移送通知書;(略)

9、通信違法案件結案呈批表;(略)

10、格式文書填寫說明。(略)

『貳』 憲法對公民通信有哪些規定

憲法規定公民有通信自由權。

『叄』 通信自由的相關法規

1.我國《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內安全或者調查容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3.《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4.《刑法》第252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肆』 我們國家對移動通訊有法律嗎

是有的。
第 40 條規定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伍』 哪些行為是違反通信法的

我國有郵政法沒有通信法
郵政法的禁止性規定有:
第四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條 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志、郵政標志服和郵政專用品。
另外對於權利人的保護規定還有:
第二十條 用戶交寄郵件,必須遵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禁止寄遞物品、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戶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郵件,應當交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當面驗視內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用戶交寄的信件必須符合準寄內容的規定,必要時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要求用戶取出進行驗視。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
第二十三條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無人認領的,由地區郵政管理機構負責銷毀。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口國際郵遞物品,在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無人認領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處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款的收款人應當自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憑有效證明到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兌領匯款;逾期未領的匯款,由郵政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退回匯款人。自退匯通知投交匯款人之日起滿十個月未被領回的匯款,上繳國庫。

『陸』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專因國家安全或者屬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管理條例

http://blog.cnii.com.cn/?109876/viewspace-15895

『捌』 通訊法224條的規定內容

新增刑法224條是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傳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通信法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玖』 我國通信有哪些規定

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是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於國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隱匿」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隱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的行為;「毀棄」他人信件,是指將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毀、燒毀、扔棄等,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非法開拆」,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根據本條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經常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或者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本罪是故意犯罪,如因過失而遺失、損毀、誤拆他人信件的,不構成犯罪。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訊信息法

正確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簡稱《電信條例》,是2000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部門頒布的一個條例,尚未經立法機構批准。官方宣稱制定本條例的原因是「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

(10)通信法規定擴展閱讀:

電信業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電信業務

(一)固定網路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

(二)移動網路電話和數據業務;

(三)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

(四)互聯網及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

(五)帶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它網路元素出租、出售業務;

(六)網路承載、接入及網路外包等業務;

(七)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

(八)無線尋呼業務;

(九)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

第(八)、(九)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

二、增值電信業務

(一)電子郵件;

(二)語音信箱;

(三)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

(四)電子數據交換;

(五)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

(六)增值傳真;

(七)互聯網接入服務;

(八)互聯網信息服務;

(九)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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