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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過錯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22:05

A. 北京市朝陽區國家稅務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貨物和勞務稅科、所得稅科、收入核算科、納稅服務科、徵收管理科、財務管理科、人事科、教育科、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進出口稅收管理科以及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幹部科(掛靠人事科)。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本單位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本單位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和政策執行情況反饋、調研;承辦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機關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辦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等重大稅收執法事項集體審理和稅務行政處罰工作;承辦稅務行政復議、行政應訟工作;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三)貨物和勞務稅科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政策效應分析、稅源管理,制定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辦法等;組織實施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推廣和應用,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四)所得稅科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五)收入核算科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六)納稅服務科
貫徹落實上級部門下達的納稅服務工作要求和辦稅服務廳管理等屬地化納稅服務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考評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統籌調配本地納稅服務資源;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流程;組織協調、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等工作;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護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負責受理納稅服務的投訴舉報,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等稅收法律救濟工作;承擔12366納稅服務熱線遠程座席、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內容維護及運行管理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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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徵收管理科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稅收征管規程完善的建議;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普通發票管理、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八)財務管理科
制定有關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組織實施會計核算、分析稅收成本,編制年終財務決算報表;負責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編制用款計劃,辦理支付事項;承擔本單位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建立與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承擔本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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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事科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負責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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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育科
制定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組織實施本單位幹部的全員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培訓質量的考核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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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單位科級領導幹部貫徹民主集中制、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及選拔任用幹部情況;組織協調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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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
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辦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開展非居民稅收徵收和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開展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承辦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具體工作;負責本單位外事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十三)進出口稅收管理科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各項進出口稅收政策,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工作;對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與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
地址:朝陽區姚家園路101號新七彩商業中心西樓四層(東四環朝陽公園橋往東1公里左右)
郵政編碼:100025
乘車路線:公交車750、729、758、499、214、111、350、640、673、112路到「姚家園西口」站下車;公交車406、431、496、595路到「豆各庄路口東」下車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離退休幹部科(掛靠人事科)
承擔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地址:朝陽區左家莊東里甲3號 郵政編碼100028
乘車路線:乘104路快車或110路公交車靜安里站下車

地址:朝陽區駝房營南里郵編:100016
乘車路線:乘503、445路公交車駝房營站下車
(十一)第十一稅務所(全職能所)
負責呼家樓街道、建外街道所轄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地址:朝外大街乙6號(朝外SOHO)C座3層 郵編:100020
乘車路線:乘110、112、118、420、440、750、846、855路公交車關東店站下車,馬路南側即到

B. 互聯網 稅務下,如何有效防止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從而受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責任追究和懲罰的風險。簡言之,就是稅收執法人員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潛在風險的集合。加強稅收執法風險防範和控制是當前稅務機關面臨的重要而緊迫的課題,也是當前規范權力運行、深化稅源專業化改革和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當前稅收執法風險存在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穩步推進,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執法風險。對於基層執法一線的稅務人員來說,稅收執法風險主要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和「六個環節」。
「三個方面」:一是以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為中心的認定管理,如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領購、使用和各類資格認定等;二是日常稅收管理方面,如稅務登記、稅款核定、稅款徵收、稅收減、免、抵、退等;三是稅務檢查(稽查)方面;「六個環節」:一是戶籍管理環節。由於工作疏忽,造成稅種、稅目、適用稅率認定錯誤,導致應征稅款不征少征;應辦未辦稅務登記、虛假停歇業、虛假轉入非正常戶,導致漏征漏管;由於調查核實不到位,導致納稅人房產、土地、車船等稅源基礎信息登記失真;由於責任心不強或其他原因,對注銷戶清算不嚴,導致稅款流失。二是資格認定環節。主要表現為對各種政策性減免稅、抵稅、退稅資格審查、委託代征資格審查、個體工商戶起征點資格審查等,把關不嚴,導致應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給納稅人偷、逃、騙稅大開方便之門。三是發票管理環節。對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認定把關不嚴,對納稅人領用、開具、接受、保管發票情況監管不力。四是核定徵收環節。不能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前提下進行稅種認定、徵收方式認定、應稅所得率核定、雙定戶定額核定不按程序調整或定額偏低隨意核定、其他涉稅事項核實鑒定;對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不能及時進行催報催繳;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時不能及時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等措施,或雖採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五是評估檢查環節。不能按規定程序開展約談舉證、實地核查;對該轉稽查進一步處理的不及時轉送;對評估發現的問題不採取相應的後續管理措施;涉稅檢查不按程序進行,檢查中徇私或為稅不廉等。六是服務審批環節。納稅服務意識差或業務水平低,不按程序提醒告知;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涉稅審批隨意或審批把關不嚴,甚至徇私謀利,搞權錢交易,故意刁難納稅人,激化征納矛盾等等。
而對於各級稅務領導幹部而言,稅收執法風險則更主要集中存在於兩項重要工作中:一是決定重大事項,二是審批稅務事項。對這兩項工作,各級稅務領導幹部都應該慎重對待。比如,一些地方為圖省事,偏愛對部分企業戶或企業所得稅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但這種徵收方式極易引發較大的執法風險,導致出現不規范或少繳稅款。因此,稅務部門對財務健全的企業,應該全面推行查賬徵收,而且要把查賬徵收作為一項防控風險的重要工作,大力予以推行。還有一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核定和減免稅認定審批上,貌似走了部分程序,實則違反程序,有違公平公正,有違程序正義,形成風險隱患。
二、影響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分析
引發當前稅收執法風險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微觀入手找內因,著重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另一方面從宏觀入手找外因,著重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
(一)從稅務人員自身因素分析,有如下四點:一是政治思想素質不高,職業道德缺失,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不強。一些基層稅務執法人員工作不主動,不盡職,「不作為」極易導致執法過錯;甚至有的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這是導致執法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二是政策業務水平和執法水平不高。部分基層一線稅務執法人員平常不深入學習和鑽研稅收業務,既不精通法律法規,又不熟悉稅收、會計知識,既不掌握稅收政策,又不了解企業情況,而是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甚至收「關系稅」、「人情稅」,導致政策執行有偏誤、程序履行有偏差,從而形成稅收執法高風險;三是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稅務幹部容易在執法程序上出現偏差,違反規定,不按程序操作還不同程度存在,這是產生潛在風險的另一主要原因;四是風險意識、廉潔自律意識、制度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自覺監督相對缺位。部分稅務人員對如何防範執法風險沒有全面系統認識,對於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缺乏有效認知。混淆了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有的甚或打著納稅服務的旗號,行違法之實,將與納稅人的吃請,交往過密視為「改善」征納關系;將執法不嚴、亂開口子、有稅不征視為培植稅源、放水養魚;有的雖清醒知道索賄受賄、吃拿卡要報導致的執法過錯會受到責任追究,但對因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程序不當引起的執法風險卻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認知。
(二)從制度機制和環境因素分析,有如下五方面:一是稅收立法層面和制度機制設計方面的缺陷。當前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諸多不協調的地方,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稅法實施效力減弱,大打折扣。此外,稅收立法層級不高,規范性文件居多,法律法規互通性不強,補丁政策、貫徹意見過多,有的規定不具體不明確,操作性不強,造成稅務人員具體執法時容易出現違規操作、過罰失當問題產生,形成執法風險;二是政策原因。具體表現是政策沖突,地方政府幹預過多。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由於對稅收法律規定不了解,往往出台與現行稅法規定相沖突的稅收優惠政策,甚至直接干預稅收執法,導致執法環境復雜化,給稅務人員帶來了執法風險。;三是社會治理因素。目前法治理念還沒有完全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道路依然任重道遠,社會治理距法治社會的目標相距甚遠,還帶著人治社會的濃重色彩,一些人在法與理、法與情等方面還存在模糊認識,人情關還是一道不易過去的坎,說情風仍然還有一定的市場。這也是稅收執法潛在風險的另一個主要成因;四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缺乏監督和濫用。這是一個巨大和潛在的執法風險,若運用不當,將會直接侵害納稅人的權益,同時也會產生極大的風險和影響。五是執法監督缺位,內控防範機制不健全。
三、如何防範和控制稅收執法風險
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對當前穩定稅收幹部隊伍,樹立部門形象,提高征管質量,推進依法治稅等都有著十分重要而緊迫的現實意義。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積極有效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也是依法治稅的要求,更是將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和建設法治中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從制度機制層面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一是建立統籌高效的組織運行體系。從目前通行的稅收風險監控運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監控過於單一和滯後的問題。以監察、法規和督審等部門的有限力量應對眾多執法人員、各個環節的執法行為,並開展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是相當困難的。而通過計算機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計算機主要監控逾期辦理、應辦未辦等程序容易監控的點,並未全面涵蓋每項業務、各個環節的執法監控點,尤其信息系統無法對虛假信息加以識別,難以對執法行為中的風險開展深層次控制。同時,人工監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目前監察、法規和督審多是對稅收管理行為開展人工監督、事後檢查,並且多採用抽查形式,監控面窄、不深入,效果也不明顯。因此,建立統籌高效的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組織體系尤為必要。當務之急是建立以稅收執法權控制為核心,以稅收行政管理權監督為重點的監督考核管理機制。建立稅收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稅收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負責,分工協作,讓監察和督查內審部門為防控機制建設的組織協調部門,法規和評估風控部門為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對稅收管理行為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以實現對稅收執法風險事前預警、過程監控、及時校偏糾錯。
二是建立完備的規范制度體系。首先,完善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提高稅收立法質量,提升稅收法律層級;減少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隨意性,增強法律依據制定的穩定、統一。其次,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和工作制度,使各項工作都能夠在制度的規范下運行,避免決策時拍腦袋、想當然或「一言堂」。同時,加強上下級溝通,實行雙向監督,既注意多向上級匯報,服從上級監督,也要注重發揚民主決策和接受群眾監督,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決策科學民主,監督透明順暢。第三,要進一步理順稅收執法人員崗責體系。根據總局稅源專業化管理要求和稅收管理員制度及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進一步細化基層執法人員崗位職責、理順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明確執法人員在每一個執法環節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實行陽光辦稅,透明執法,將稅收執法權和管理權置於納稅人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和監督下運行。
三是建立多層次的防控方法體系。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內控方法體系。市局層面應作為風險防範和內控機制建設的統籌指揮,以及過程式控制制、結果運用的中樞。同時,各層級應具有相應的內控工作任務,保證內控目標與結果的一致性,建立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化解的全方位監控機制。通過完善預警體系,不斷加強執法監督。首先,建立預警信息收集體系,拓寬信息渠道。對內,主要依託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執法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平台以及紀檢監察、執法檢查、效能監察、內部審計等途徑獲取信息;對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熱線和專欄、召開座談會、走訪納稅人等方式收集信息。同時,通過聘請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形成預警信息監控網路;其次,建立預警信息評價分析體系。對收集到的預警信息進行歸納梳理,設立預警評價指標,區分高、中、低風險和類別,如問題暴露頻率、問題類別及集中度、人員類別及集中度等。通過分析評價預警指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斷稅務人員的執法執紀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第三,建立預警信息運用體系。根據預警信息所反映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執法工作,將預防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
四是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體系。特別應在考核評議和過錯追究兩個環節,充分考慮和體現稅源專業化管理模式下新的稅收執法風險內部控制要求,完成崗責體系中稅收工作可量化指標的標准化設置,對不可量化工作要採取目標責任制。實施責任積分管理,建立責任柔性或彈性追究體系,突出內控的目的不是追究責任而是在於整改和促進工作。通過調整系數,開展縱向、橫向和動態性績效評價,全面真實反映稅收管理和執法水平。要完善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考評辦法,進一步細化考核考評機制,加大考核獎懲力度;要把稅收計劃管理、績效管理與依法治稅有機結合起來,適當弱化稅收收入考核,強化依法治稅考核,將考核重心由數量為主轉化為以質量為主;在考核方式上,改變單純事後考核辦法,建立事前預防機制、事中督查機制,強化過程監控。同時要建立稅收管理員和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外部監督機制。通過聘請社會行風監督員、開展稅收執法人員述職述廉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等活動,促使基層稅收執法人員切身感受到稅收執法風險的現實壓力。
(二)從基層實踐來看,要著力加強四大「網路」建設
一是提升稅收業務能力,打造「自身免疫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牢固樹立終生學習理念,採取「個人充電」與「集體充電」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時,加強思想政治理論、稅收政策法規和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培訓。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標准,堅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和「一崗多能」的原則,在注重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和培養復合型人才能力的同時,提高自身免疫力和抵制誘惑能力,築牢「自身免疫網」。
二是提升監控管理能力,鑄造「風險監控網」。提升行業管理能力。根據轄區稅源情況,加強行業稅收管理。加強稅源分析比對,不定期組織召開稅源分析專題會,及時匯集稅源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對零申報戶、稅負異常戶、納稅信用等級較低納稅戶管理監控、評估「號脈」,採取「解剖麻雀式」重點稽查,查深查透。積極開展稅收清查和聯防聯動,通過稅源管理、評估、稽查等部門相互協作配合,實現稅源管理、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各環節有序銜接,提高稅收管理質效。切實防止有稅不收、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積極鑄造「風險監控網路」。
三是增強公正執法社會認同,完善「社會協稅網」。一方面,加強對地方黨政部門領導的匯報溝通,化解行政干預,尋求理解支持;同時加大對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大力營造「誠信納稅、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普遍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納稅水平,降低稅法遵從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構建部門執法協作的協稅護稅網路。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的徵收、管理、服務、評估和稽查各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提高工作質效;密切與工商、國稅、財政、國土、房管、公安等外部經濟和社會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聯席會式的協作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建立群眾性協稅護稅組織體系,提高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私房出租等零散稅收的征管水平,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通過建立完善「社會協稅網路」,努力將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是提升防腐抗變能力,築牢「病毒防護網」。強化教育引導,深入開展廉政警示教育,通過組織集中學習廉政法規、舉辦黨風廉政建設暨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開展黨紀政紀學習教育活動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各種有效形式,對幹部職工進行黨風廉政教育,同時著力加強內審督察和執法考核追究力度,築牢思想防線,加固制度防線,教育引導樹立以正確的法制觀念、認真的工作態度、堅定的責任意識、強烈的廉政紀律、熟練的業務技能從事稅收工作,增強拒腐防變意識和抵制誘惑能力,從內部築牢「病毒防護網路」,以在系統內形成不敢貪、不能貪和不願貪的廉潔從稅良好氛圍。

C.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包括哪些

這個的話應該就是執業的部門,只有他們有這種權利。

D. 如何規范稅收執法行為

一、強化法規知識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的首要條件。稅務機關要針對稅收執法方面的薄弱環節,以稅收法制學習培訓為抓手,促進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一是推行《學習積分制度》,把學習成效與業務能級認定、評先評優、幹部調配、福利待遇結合起來,激勵稅務執法人員學習的積極性。二是採取個人自學、集中輔導、脫產培訓、業務測試等形式,開展法制業務學習。三是要定期組織法規知識考試,並進行嚴格獎懲,促進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通過有效開展學習培訓活動,可以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辦稅水平,增強對執法風險的防範意識,為規范執法奠定基礎。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強化責任追究再科學的制度、缺乏檢查監督,就會失去它的效力。稅務機關要根據執法檢查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一是要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執法文書、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等事項列為稅收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二是要組織專門人員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被查單位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情況。三是要專門召開稅收執法檢查通報會,對各單位在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並落實整改責任。通過稅收執法檢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規范執法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
三、堅持集體審理制度,確保案件定案質量抓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防範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風險、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的有效途徑。稅務機關要根據重大案件審理要求,嚴格按照大要案審理程序,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定期開展大要案件的審理工作,每一個審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到位。在大要案審理中要堅持做到「四審」:一審事實是否清楚,二審證據是否充分有效,三審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四審程序是否合法。堅持集體審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審理透明度,進一步減少執法隨意性,確保案件定案質量。
四、加強執法考核評議,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准,規范和監督稅收執法活動。稅務機關要以考核評議為手段,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為依託,將執法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要採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議。對稅收執法考核評議確定的執法過錯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並將執法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二是全面應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制定《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執法評議考核及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建立完善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監控平台。強化考核評議和執法管理系統運行,可以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 如何進一步推進《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施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推動社會建設和發展的主要經濟來源。要發揮國家稅收職能,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依法治稅。依法治稅不僅是和諧社會的內部構件,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是調控經濟發展的杠桿,是和諧稅收環境的靈魂。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以及公共行政事務呈現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全社會對稅務部門依法治稅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依法治稅的關鍵所在則是稅收執法責任制,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下發了《全國國、地稅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範本(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基本建立了全國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構築了一套嚴密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使稅收執法責任制從單一的結果控制轉向過程與結果並重控制,稅收管理質量得到全面提升。但目前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開展情況並不盡如人意,還存在一些不足或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是整體執法部門思想認識不足。領導重視是確保執法責任制深入實施的關鍵。當前仍有個別執法部門特別是這些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來重要,講起來次要,做起來不要的現象,甚至有的將實行執法責任制、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抓得不主動,搪塞應付,制度貫徹的運動化、口號化和功利色彩明顯。背離實事求是的原則,盲目創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實際。
二是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搞好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少部分稅務機關及稅務幹部由於業務不熟,「怕打官司」,不敢從嚴執法,由於對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運用水平不熟練,特別是《行政處罰法》實施後,對稅務機關、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規范,因怕納稅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故在稅收執法中心存顧慮、縮手縮腳,導致稅收執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學習和宣傳方面,有的淺嘗輒止,流於形式,存在不深不實的問題;有的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滿足於布置了,但對學習的成效如何,幹部群眾對所學法律法規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運用,卻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傳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針對性、經常性,收效甚微,導致普法工作出現了「中間熱兩頭冷」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是執法不嚴,隨意性大。執法必嚴,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的中心環節。有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或者視而不見,或者處理過寬,或者變通處理,或者執法不徹底。有的領導幹部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有的執法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制觀念和服務觀念淡薄,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門不配合、不支持執法,甚至阻撓執法,有的對執法責任制願意執行就執行,不願意執行就不執行,想怎樣執行就怎樣執行,領導怎樣說就怎樣執行。如應公示的不公示、應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不持證、不亮證、處罰決定前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也不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執法責任制要求各級執法人員忠實於法律,嚴格執法,但往往因上級領導的干預,出現"執人情法"現象等;這些都導致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
綜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存在執法人員素質不一、執法環境不同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但執法責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實踐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將在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監督制約、保障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麼如何將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筆者認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否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主要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包括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對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定執行。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人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是貫徹落實執法責任制的重點,但同時也是一個難點。因為它是執法監督全過程中最為實際的部分,直接關繫到每個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是執法監督工作中難度最大的一個環節。從客觀上講,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不到位,就會導致執法責任制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虛設。
實行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人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實的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對縣局及分局等單位的調研,探討在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懲戒標准設定難。由於稅收執法人員崗位計酬存在差異,無法用統一的標准去界定經濟懲戒,尤其是近年來,工資制度改革,用於執法考核的專項經費不足,正在運行的考核程序中,對過錯的責任追究的經濟處罰和對執法正確率高的執法人員的獎勵不能完全落實,執法責任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成了擺設,這導致了稅務幹部只感受到了推行過程中的「雷聲」而看不到落實制度的「雨點」,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只有壓力而無動力,稅收執法權難以真正得到有效規范。
二、考核制度單向化。目前實施的稅收執法責任制雖對稅收執法建立了評議考核制度,但與責任制管理考核、公務員年終考核等綜合考核機制缺乏有機結合,沒有明確的激勵機制,責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帶來的回報與尊重,因此稅收執法責任制很難達到權與責的統一、追究與激勵的並重。
「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等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雖然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但是本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精神,對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不但不能鬆懈,而且還應當加強。這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的體現和保證。下面就如何進一步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出幾點建議:
一、轉變思想、加強組織領導。一項制度的落實首先取決於各級領導的態度,領導層有決心,基層才有信心。領導重視,首先要率先垂範,要求群眾做到的,領導必須首先做到;要求群眾不做的,領導首先不做。決不能搞特權,做到責任制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
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許可權、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成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由監查科設立政策法規組,在基層分局也配備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核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核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最後,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必須嚴格追究。對考核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查科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核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三、規范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為。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范執法的基礎,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征管軟體為契機,全面規范各項征管執法行為,重點規范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范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為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系;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形成「責任連帶、獎優罰劣」的考核機制。責任連帶。「個人承擔制」 變為「連帶責任制」,對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系統獎懲的分值,不應由具體崗位人員一人承擔,而應按照「局長10%、分管局長30%、責任人60%」的比例進行分配,實行管理責任連帶;摒棄過去那種「責任對下不對上,責任對民不對官」的做法。對同一項工作,工作質量低於全市平均水平的,既要追究基層責任,也要追究機關相關責任。獎優罰劣。制定適當的、人性化經濟獎懲標准,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獎懲機制。實施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保證稅收執法責任制順利推行的重要手段。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以「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為基本原則,應當最大限度地體現「過罰相當」和人性化。首先,根據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大小,情節輕重等因素,在設立經濟懲戒標准時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要做到經濟懲戒與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取消稅收執法資格等行政處理相配合,以達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次,在執法等級設定上要體現「有獎有罰」的原則。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在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中採取是只罰不獎,這樣不利於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實施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積極性,不利於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的開展。可以建立「有獎有罰」的激勵機制,對稅收執法質量較高的稅收執法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反之,對那些一年中多次因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同時予以經濟懲戒,充分調動基層稅務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積極性。
五、提高稅務隊伍的執法水平。各執法機關要在實行執法責任制過程中,採取得力措施,切實抓好執法隊伍建設,下大氣力提高本機關整體執法水平。要堅持以人為本,抓好執法人員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要對稅務隊伍進行全面系統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搞好業務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業務,適應執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執法人員端正執法思想,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公正執法。通過學習、培訓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總之,稅收執法已經成為當前社會公共事務執法中比較敏感的熱點,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已經勢在必行。但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和創新,才能夠合理正確地結合當前國家稅收政策,運用到稅收人員的工作當中,科學有效地指導我們的工作,為國家的稅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F. 欠稅管理的難點

欠稅管理的難點

稅務部門執法手段軟化,對欠稅重視不夠,欠稅仍然困擾著稅務部門,是稅收征管的難點,它不僅嚴重影響到一個地區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而且會造成稅收流失,破壞正常的稅收秩序,給地區經濟發展帶來負面效應。

稅務機關內部發生了一些不廉潔行為,經認真總結,不少都與欠稅管理不規范、清欠責任不具體有關,稅收征管質量得不到迅速提高也與欠稅有著必然的聯系,欠稅管理是目前黨風廉政建設和稅收征管工作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但欠稅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稅務部門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欠稅管理任重而道遠。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在縣以上稅務部門設立欠稅管理辦公室很有必要,成立欠稅管理辦公室,全方位監控與管理欠稅,把欠稅逐步納入專業化管理軌道,為依法清欠創造了良好環境。使欠稅管理工作由過去的分散型轉為集中型,由過去的粗放型管理轉為精細化管理,統一清欠工作尺度,嚴格工作標准,將改變過去那種因人而異、不同口徑管理不力的被動局面,確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廉潔從稅。

在此基層上,積極落實清欠責任,欠稅管理辦公室在分析陳欠成因、類型、現狀的前提下,與各基層稅務機關簽訂清理陳欠責任書,並將清欠任務具體落實到每一個稅收管理員面前,對清欠計劃按月考核,對完不成清欠計劃的,扣發稅收管理員獎金;對超額完成清欠任務的,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以充分調動稅收管理員清欠的積極性。另外,欠稅管理辦公室建立欠稅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目標具體,充分運用CTAIS系統網上查詢監督的功能,了解欠稅戶,掌握欠稅戶經營走向。同時,對欠稅進行分類,區別對待,劃分責任。凡欠稅在1000萬元以上的,定為A類;欠稅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定為B類;欠稅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定分C類;欠稅在50 萬元以下的,定分D類。然後,根據欠稅類別,分別由中央、省、地(市)、縣(市)四級欠稅管理辦公室進行監控,並分別負責予以追繳,對欠稅進行監控,增加欠稅管理的透明度。

多年來,欠稅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個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因此,加強欠稅管理,關鍵在於加大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監督管理。一是要規范和完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單位欠稅不報的、對企業有清償欠稅能力而不去追繳等不法行為,如何追究過錯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規定越具體越好,盡量避免模稜兩可、不痛不癢的規定,這樣,便於對不履行職責追繳欠稅的當事人「對號入座」,增強責任意識。二是要對欠稅及時進行「會診」。基層稅務機關要建立欠稅檔案,對欠稅原因、欠稅己採取的措施和欠稅追繳責任人進行登記,上報上級部門,上級稅務機關對大額欠稅必須搞清來龍去脈,不定期對欠稅進行一次「會診」,做到對症下葯,有的放矢。

G.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誰的

過錯責任原則來是違約責自任的主要歸責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違約當事人也不負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H. 稅法執法追究的對象是

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陝西省地方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通過經濟懲戒和行政手段,以此來規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但在稅務工作實踐中,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卻難以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處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甚至於在個別地方《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成了一紙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環境存在著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譬如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比比皆是;納稅人為在銀行開立帳戶,辦了稅務登記,卻不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臨時建築、修路的小型建築隊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 「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未處罰」行為,一律追究稅務人員過錯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幹部,甚至會出現稅收管理員當月津貼被處罰完不夠扣倒掛的現象。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由於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於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
2、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幹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一時難以杜絕。「小問題」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如我縣新建一紡織企業,縣政府某縣長聲稱是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準繳納建築營業稅。稅務人員前去催繳,縣政府就干涉。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成為一紙空文。
3、執行人員執法不嚴, 「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於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對納稅人執法過於苛刻似乎有些於心不忍,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問題總是網開一面,寧願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相當大距離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要規范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精通稅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且年齡呈現出老齡化趨勢。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征管,就是對簡單稅收業務還有一部分人不能夠獨立完成;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范執法行為不失為一項好的舉措,但由於目前稅務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標准、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公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麼就必然帶來過錯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農村稅收工作量相對小,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稅收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讓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一些,對一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完成的。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徵收、搞徵收的不如搞後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處罰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因此,應該按照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確定稅收人員的津貼待遇,真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樣才能解決執法過錯追究中出現的苦樂不均問題。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干好乾壞一個樣,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自身利益,往往脫離實際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並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疲於稅收任務奔命,始終無法從「稅收任務第一」陰影中擺脫出來,轉移到「征管質量第一」的軌道。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促使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有稅收而不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徵收,按照政策應減免而不減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稅、違背稅收政策徵收,使稅收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職能作用失真。稅務機關圍繞收入任務為中心,以收入論報酬激勵機制,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比較盛行,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願上繳;何況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並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稅務執法人員培訓力度
對於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按照工作能力選擇自己適合的崗位,真正人盡其材,發揮各自最大的潛能。
(二)、積極宣傳稅法,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納稅人要誠信納稅,就必須學法、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做好這方面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范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使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
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關鍵在於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准。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津貼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崗位數量、工作質量掛鉤,高數量高待遇,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四)、稅收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於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一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准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范的業戶如:車輛運輸、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執法人員的崗位安排上,實行工作量化後,由稅務幹部自行選擇,自由競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規范執法檔案資料,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一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注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供一手資料。
(六)、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
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考核。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迴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當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里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處處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邁入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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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幾個問題分析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幾個問題分析
轉載
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陝西省地方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通過經濟懲戒和行政手段,以此來規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但在稅務工作實踐中,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卻難以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處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甚至於在個別地方《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成了一紙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環境存在著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譬如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比比皆是;納稅人為在銀行開立帳戶,辦了稅務登記,卻不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臨時建築、修路的小型建築隊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 「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未處罰」行為,一律追究稅務人員過錯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幹部,甚至會出現稅收管理員當月津貼被處罰完不夠扣倒掛的現象。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由於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於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
2、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幹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一時難以杜絕。「小問題」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如我縣新建一紡織企業,縣政府某縣長聲稱是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準繳納建築營業稅。稅務人員前去催繳,縣政府就干涉。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成為一紙空文。
3、執行人員執法不嚴, 「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於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對納稅人執法過於苛刻似乎有些於心不忍,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問題總是網開一面,寧願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相當大距離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要規范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精通稅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且年齡呈現出老齡化趨勢。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征管,就是對簡單稅收業務還有一部分人不能夠獨立完成;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范執法行為不失為一項好的舉措,但由於目前稅務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標准、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公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麼就必然帶來過錯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農村稅收工作量相對小,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稅收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讓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一些,對一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完成的。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徵收、搞徵收的不如搞後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處罰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因此,應該按照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確定稅收人員的津貼待遇,真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樣才能解決執法過錯追究中出現的苦樂不均問題。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干好乾壞一個樣,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自身利益,往往脫離實際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並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疲於稅收任務奔命,始終無法從「稅收任務第一」陰影中擺脫出來,轉移到「征管質量第一」的軌道。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促使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有稅收而不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徵收,按照政策應減免而不減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稅、違背稅收政策徵收,使稅收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職能作用失真。稅務機關圍繞收入任務為中心,以收入論報酬激勵機制,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比較盛行,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願上繳;何況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並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稅務執法人員培訓力度
對於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按照工作能力選擇自己適合的崗位,真正人盡其材,發揮各自最大的潛能。
(二)積極宣傳稅法,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納稅人要誠信納稅,就必須學法、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做好這方面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范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使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
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關鍵在於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准。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津貼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崗位數量、工作質量掛鉤,高數量高待遇,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四)稅收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於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一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一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准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范的業戶如:車輛運輸、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執法人員的崗位安排上,實行工作量化後,由稅務幹部自行選擇,自由競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規范執法檔案資料,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一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注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供一手資料。
(六)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
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一把手親自抓考核。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迴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當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里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處處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邁入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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