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土地轉讓
1. 土地轉讓要辦什麼手續
一般的土地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及流程有:
第一步、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第二步、審查。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步、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第四步、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第五步、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第六步、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第七步、交納有關稅費
第八步、登記編號。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第九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審批土地轉讓擴展閱讀
用地單位審報材料齊備後,由具體承辦人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後由轉讓雙方簽定轉讓合同。需報材料:
(一)轉讓方提供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函原、復印件;
2、原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
3、上交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證明復印件;
4、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5、規劃辦審定的航測地形圖的紅線圖原件。
(二)受讓方提供
1、項目批復原、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交財政局契稅證明復印件。
(三)轉讓雙方提供
1、土地轉讓申請書原件;
2、經公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原件(4份)。
(以上資料規格為B5紙,一式2份。)
2. 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房地產項目轉讓涉及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的轉移,涉及項目轉讓方已經簽訂的合同的效力。為了保護已經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簽訂合同的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房地產項目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在辦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後30天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審核項目轉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已經簽訂的拆遷、設計、施工、監理、材料采購等合同是否作了變更;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已經轉移;新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是否具備開發受讓項目的條件;同時要變更開發建設單位的名稱。上述各項均滿足規定條件,轉讓行為有效。如有違反規定或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者認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並可對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處罰。備案應當提供的文件,在該條例中只提到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各地在制定具體辦法時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如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拆遷的落實情況、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後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項目轉讓之後能否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是政府部門審查房地產項目是否允許轉讓的重要指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在項目轉讓過程中或者轉讓後,轉讓方、受讓方互相推諉扯皮,使被拆遷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3. 如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專原土地使用證、申請屬人身份證明、轉讓合同書、繳納規定稅費的憑證、轉讓地塊的開發建設投資證明、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書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讓登記。登記機關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對轉讓雙方提供登記的文件與原宗地登記檔案並案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填寫審批表內容,注銷原《土地登記卡》,收回轉讓方的土地使用證,建立新的《土地登記卡》,給受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
4. 土地轉讓需要辦哪些流程
土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
轉讓流程
一、轉讓方須報材料
1、原土地證或土地證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讓合同
3、上繳稅務局的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
4、土地評估報告
5、圖件資料
6、土地轉讓專項審計報告
7、營業稅上繳證明材料
二、受讓方須報材料
1、項目批復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材料等
3、上繳財局契稅證明
4、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符合規劃的圖件資料
三、雙方共同提供的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四、如改變土地用途,由受讓方重新評估,補交差額部分的出讓金,契稅並辦理相關手續
注意事項
以下相關事項,是國有土地轉讓交易中經常出現一些問題,土地轉讓當事人應當多加留意細節,不僅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還有利於控製法律風險,避免出現違法現象。[2]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5. 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專、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屬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國土資源部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拓展資料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准—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6. 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條件土地轉讓有哪些程序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轉讓手續: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7. 土地轉讓需要辦哪些程序
土地轉讓程序: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備註:
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經審查批准,補交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採用復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並予註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繳納有關費用後,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8. 一般土地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證;(2)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房屋已經建成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轉讓方如為國有企業的,需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如為公司制企業的,需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如為共有產轉讓的,需經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
(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如權屬有爭議、土地使用權被查封等;(5)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情形;
(6)政府對擬轉讓地塊無收購儲備計劃。在符合上述前提下,按規定辦理出讓土地轉讓及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轉讓手續: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准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9. 審批之前,為什麼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土地出讓手續那個你一定要辦好等,因為你要不辦好的話到時候會有很多麻煩,所以之前一般這個都要辦好的。